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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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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早安(顏俊家)
avon
Chocola
玉狐狸

  1. 在前篇「刑事無罪,民事判賠(對於一灘血事件判決結果之看法) 」略述慈濟一灘血事件在司法上結果,本篇則著重於引發爭議的民事判賠部分暨慈濟於事後的相關行為。
  2. 首就民事判賠的部份而言:依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書指明「六、我們的認定是一灘血是存在,但背後的故事失真,甲○○(指李滿妹)稱「(法官問:原住民當初有無告訴你是保證金八千元)他是有告訴我錢要八千元」、「(法官問:為何跟被告證嚴法師說是保證金八千元)我沒有講保證金,我只有講要八千元」(作者註:此段係依地院刑事庭就此部份之訊問,資料來源亦出於民事判決書中),甲○○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與背景故事是一致的,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與甲○○告知的內容不一致而失真。」;「這個失真,將甲○○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 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 由病患的觀點而言,因繳不起醫藥費而離開是不幸而可堪憐憫的,這兩種都是存在的情形,由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就僅餘存「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然而釋證嚴所轉述者,是證據上無法形成心證者,自屬於名譽之不法行為,假如這是真的當然可以阻卻違法,但此事非真時,評述原告因保證金拒診病患,而為冷酷或見死不救,當然屬於侵害名譽之行為。原告小鎮行醫素有聲望,有卷附得獎資料及書籍專文介紹可參,因被告釋證嚴之行為而發生名譽上之損害,堪已認定,其間確實因被告釋證嚴轉述失真而起,經原告質疑被告又未為適當因應,形成社會上對原告名譽不佳之評述,其間自屬具有相當果關係,堪見原告主張被告釋證嚴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其次,法院更認為「被告證嚴法師為慈濟基金會之領導者,更有相當之社會影響力」,因此當此「一生奉獻偏僻小鎮行醫,應該享有相當之社會聲望,經此『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被評述為冷酷或見死不救」』」之特定對象出現後,因此所遭致精神上當然遭受到相當之痛苦,法院經斟酌雙方之個別情態,認為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適當,也就造成民事判賠的結果。
  3. 慈濟於事後的相關行為來看:慈濟於判決之後的相關行為有:
    1. 發布新聞稿:慈濟於92.8.22發布「法院還原真相:一灘血是事實,卻判應賠償???」為標題的新聞稿,其中強烈主張「一灘血與八千元事實俱在,保證金有何重要性?」,並要上訴!(見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期2003825日出刊;http://www.lca.org.tw/hongshi pic/弘誓63.htm)
    2. 召開記者會:慈濟於92.8.24下午三時於台北靜思書軒舉行記者會,參加者包括了劉振瑋律師、昭慧法師、李滿妹母女、何日生發言人、聶齊桓律師,而這些參加者除士昭慧法師外,不是屬於慈濟這個當事人之ㄧ方相關之人就是被告依方之委託律師, 當然關鍵人物李滿妹母女在記者會中「堅決表示「一灘血」與「保證金」都實有其事。」的說法是可預期的!(見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期2003825日出刊;http://www.lca.org.tw/hongshi pic/弘誓63.htm)
    3. 證嚴上人針對「一攤血」司法案件之判決發表聲明:慈濟由證嚴上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以「不忍與不捨」針對「一攤血」判決發表聲明,在聲明中針對李滿妹對媒體之言「係針對人間悲劇而善盡對社會告知之責任,亦應嘉許」(見聲明第二點),並且指出「李女士在獲知判決後,曾於八月二十四日召開記者會,堅稱她在向證嚴轉述此事時,就說是因八千元「保證金」而離去。對證嚴而言,該款項究竟是什麼名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陳姓病患確因無法繳納一筆款項而抬離診所並導致死亡,這才是此一事件的核心問題,也是證嚴聽聞這一悲劇後立志從事慈善工作,幫助世人的主要原因之一。」(見聲明第二點),這跟慈濟功德會之前新聞稿中指出一灘血與八千元事實俱在,保證金有何重要性?」是一致的!而對於法院的判決仍以「諸多的不解,但將尊重法官的判決」作為表示,並以「事實勝於雄辯,真相終將大白,祈請大家能夠體諒證嚴的區區用心」予以表態!

參考資料:1.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書

                   2.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 0號刑事裁判書

                   3.
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http://www.lca.org.tw/hongshi pic/弘誓63.htm)

                   4.
證嚴上人針對「一攤血」司法案件之判決發表聲明

                   5.從「內湖開發案,慈濟爆關說惡行」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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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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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9/01/31 15:04 【123長短篇】 一攤血故事及訟案的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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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評斷非完全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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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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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每個人心中的一把尺,主觀成分居多,在事件論斷上雖非受他的影響,但沒有足夠資料來論證,就會有一些缺憾!

一灘血這個事件,對慈濟暨證嚴法師的評價要用她受到社會高道德標準的同等標準來論斷,法院訴訟的判決結果、爭訟的過程、以及之後的一些公開動作,都必須用行為者本身在社會上的形象、水準的同等標準來評斷,慈濟跟證嚴法師向來所位居的都是宗教暨道德上的高標準,所以就得用高標準來做評斷,否則就會產生出「享受高標準的待遇與尊崇暨影響力,卻要求以低於社會一般標準來做檢視的不合理現象」!

至於法院的判決書暨慈濟喊冤的舉動,都只不過是做為檢證的材料而已!當慈濟濟證嚴上法師對法院對其不利之判決作出大動作時,被批判的法院判決書就成了最重要的一個檢視項目。終究,直指法院的烏龍判決,不是一個主觀「想當然爾」式的論述就可以的,總得讓人了解一下為何會有如此判決的原因吧。

在這個事件中,可以分為幾個層面來做探討:

一、就法律層面而言:

  1. 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影響力:一般而言,所謂的判決不公是在當事人的一造具備強大的政商關係暨人脈,讓法院暨檢調單位在調查暨甚審判上投鼠忌器,而產生偏向具備強大政商關係暨人脈影響力有利的判決。但在這個案件中,被告之ㄧ的證嚴法師,所擁有的社會影響力並不下於政治人物可以以其影響力左右司法那樣強大,而原告一方,相對而言,就如同一般平民百姓一般,只不過她們敢出來提告罷了!
  2. 就情境面而言:法院調查在這個情境下,若是依照常常批判法院判決是「司法迫害」的人士眼中,應該是偏向被告有利之情境來做調查。但事實上,從判決書的敘述過程來看,在這個事件中,法院調查暨訴訟之情境並不偏向被告亦不偏向原告,反而因為被告之ㄧ地身分跟名譽而格外謹慎。所以,那些於判決之後於慈濟功德會一方所召開之記者會或是陳文謙在記者會中所說的話跟法庭上所說的證辭有所出入時,自然在公信力上會以中立情境下的證詞優於一造所召開記者會下所為之言論!
  3. 就事件起因來看:就因為聯合報的一位梁姓記者採訪李滿妹所獲得他那一句「梁姓醫師」,結果在那鄉下地方就只那麼一位,自然被指的人會認為無端成了慈濟那一灘血故事中「見死不救」的傢伙,自然認為名譽受損而提出告訴!
  4. 就判決結果而言(僅就爭議的民事判賠部份):為何到最後是判決證嚴法師要賠償原告?原因在於當事件的當事人(原告出現暨各項刑事調查案卷中所示之證據顯示)暨錢的性質跟一灘血故事所述有出入時,慈濟未做適切之處理,而讓原告名譽受損之狀況持續下去,故雖非故意破化原告之名譽,但卻難逃過失所產生之損害,而這一灘血脂故事是由慈濟功德會暨證嚴法師所述,自然法院會以證嚴法師轉述李滿妹所告知之故事失真,而有判賠的判決!

二、就宗教暨道德層面而言:法律判決暨判決書中所示故事轉述失真,在佛教暨道德上已經產生瑕疵,但在佛教五大戒中之妄語之戒並非無解,只要能夠懺悔即可化解。只不過判決出來之後慈濟暨佛教界部分人士竟捨此道,而偏執的以對己有利之言詞大肆散佈於公眾,卻對於判決書中被判賠的原因絕口不提或以抽象的言詞帶過!而慈濟、證嚴法師的地位暨對社會的影響力正是來自這兩方面,故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是否合於其所依附之宗教與道德,就有很大懷疑暨探究之空間。而此一作法,在日後對原生地所示之冷漠暨對蘇化高表反對卻未能作全盤考量的作法,也提供了一個合理的解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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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心里一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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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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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張爺
筆記阿本

打官司和判決, 那是律師和當事人的事.  像我們這種旁人, 只關心事實.  這個事情的真相已經大白.  每人心里一把尺.  我不能代表別人, 只能說說我那把尺是怎麼量的. 

首先, 台灣媒體整天八卦, 這件事情出來後, 各說各話.  我對原告想澄清事實而打官司是同情的.  這種官司, 只有名利二字.  為何不能庭外和解, 當然也是名利二字談不攏. 

利的方面我不想說什麼.  名的方面, 這件事情被八卦記者搞得謠言滿天飛, 而慈濟是個有公信力的機構, 原告希望慈濟出來澄清, 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慈濟過後開記者會, 用辭可能有所不當, 但主要是澄清事實.  這個事情談不攏, 我認為主要原因是台灣當年付不起錢就不醫治是慣例, 是歷史共業, 把這個共業讓某個特定醫師承擔是不公平的.  但從慈濟的角度看, 他們完全知道這個, 所以當年沒有指名道姓, 他們也懂得這個醫師的名字被媒體曝出來, 對他不公平, 所以也願意強調這是制度問題.  但要慈濟承認證嚴撒謊, 那是不可能的, 因為這不是事實.  我個人猜測, 這是這件事不能庭外解決的關鍵.

有些事情會越描越黑.  比方說下面這段:
------------------------------
但在刑事庭訊問中,稱「到達診所時間我不曉得,後來醫生出來看,就摸摸產婦脈博及身體,醫生就搖頭說可能不會活,後來醫生進診所,產婦先生也跟著醫生進去,後來產婦先生出來後稱我們沒有錢怎麼辦,產婦先生就叫我們把產婦帶回去」等語...
------------------------------

人命關天, 作為醫生, 看到[可能不會活]的情況, 應該盡全力搶救, 怎能讓產婦先生把產婦帶回去?  這是常人都懂的道理.

我再強調一下, 這可能是歷史共業, 要某一個特定醫師承擔不公平,
但把這事情炒作出來的不是慈濟, 他們事後也願意澄清真相, 也確實澄清了真相.  我們除了說慈濟用辭可能有所不當外, 還能說他們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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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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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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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筆記阿本
Lohengrin

所以我說這個問題要看我們關注哪個層面。

判決書是法官心證,其效力也僅限於法律後果。法律不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判決書更不足為道德審判書,法律的思考層面其實是相當狹窄的。看看陳水扁這群法律人如何在法律上鑽巧門,看看保險業的法律顧問團如何挖空心思降低理賠責任,就知道司法實務跟正義相去很遠。

舉個例子,如果有人罵徐旭東是豬被告,相較於罵我是豬被告,兩案判賠的金額可能相差不只十倍。難道我張某人人格尊嚴還不如徐旭東?然而這就是法律,不要期待法律裡有什麼正義,法律只是爭權益的一項客觀工具,而不是正義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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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張爺所引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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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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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在123長短篇城市中的「一灘血故事及訟案的倫理問題 」為主題的系列文章中所引述的資料均屬於媒體或是釋昭慧法師為指導法師之弘誓佛學院的院訊或電子報。

但是問題爭議的核心在於民事判決,卻未見張爺引述或作為依據,另一相關刑事判決亦未見,這事在資料引述上的缺失,很容易因而造成認知上的偏失。

在引述媒體報導時,必須注意到媒體報導的來源為何?記者會的召開,除了媒體外,其他參與者的構成性質為何?尤其像一攤血這種有兩造爭議時,記者會的召開若只限於一造之表述,而無對造的參與,其可信度就值得存疑?!更何況召開記者會大喊法院烏龍判決者,其立論是否能經過檢證,這才是最重要的一環,而被指稱烏龍判決的判決書,媒體是否有研究過?張爺是否有依據在下主文所示之字號去找來對照一番?這才是最重要的!

否則單就媒體之報導,往往就會淪於一造之掌控,不知不覺間就成了他的代言人。

所以,回到一攤血這個事件來看:不管慈濟那一夥人如何召開記者會來喊冤攻訐法官判決烏龍,就不見其引述法庭判決書之內容(而非只有那對其不利之結果)?至於許弘所報導之陳文謙的說詞,在民事判決的說明中也有,只不過,民事庭大量依據刑事庭訊問的紀錄(內容為:「在「翻山越嶺的愛」錄影帶中,陳文謙確實證述因為保證金而無法就醫(參見刑案卷二,第二五一頁);但在刑事庭訊問中,稱「到達診所時間我不曉得,後來醫生出來看,就摸摸產婦脈博及身體,醫生就搖頭說可能不會活,後來醫生進診所,產婦先生也跟著醫生進去,後來產婦先生出來後稱我們沒有錢怎麼辦,產婦先生就叫我們把產婦帶回去」等語(見刑卷二,第三一四頁,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二者也是有衝突。所謂之「沒有錢怎麼辦」,這個「錢」是如何的性質,陳文謙的證述中無法判斷。」),也如同李滿妹一樣有很大的出入?!

至於為何會判賠?理由在判決書中即可見分曉,絕非聲明中一句「證嚴對此次判決有諸多的不解,,但將尊重法官的判決。」就能夠輕輕帶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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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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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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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慈濟因為誤用了[保證金]三個字, 被判陪101萬台幣.  無論是什麼金, 這個事情的本質是窮人付不起8000元而被拒絕醫治.  以後大家說話要小心了, 引文錯一個字的代價是34萬台幣.

這種官司無非是名和利.  除了原告外, 這個官司牽涉到三方面, 李滿妹, 記者和慈濟.  李滿妹是弱者, 也是最大的肇事者, 可單單告她沒用, 因為她既沒有錢, 就算判陪一億也沒用.  她也沒有名, 單告她, 沒辦法搞得滿天下都知道.  接下來就是記者.  這個事情之所以搞得這麼大, 那個記者要負很大的責任, 可台灣的記者沒事整天八卦, 背後有強大的律師團, 對這種誹謗官司經驗老到, 更掌握著話語權, 你告他, 一定曠日持久, 耗費巨大, 搞不好還惹麻煩上身.  最後才是慈濟, 他們即有錢, 又有名, 而且是靠名譽募款, 最怕的就是這種官司, 所以李滿妹和慈濟惹上官司, 記者沒事.

這種事既然關鍵是名利, 不能庭外解決, 一個是金錢談不攏.  處在慈濟這個位置, 一定想息事寧人, 當然原告也知道這點.  還有一個是名譽澄清的問題.  過後慈濟開記者會, 就是要說明慈濟願意在名譽澄清的問題上走到哪一步: 也就是說, 慈濟願意說明真相, 可以承認不是[保證金], 也可以說明這是制度問題, 不是譴責原告.  慈濟唯一不能承認的是證嚴無中生有, 故意誹謗原告家屬.  慈濟在沒有庭外和解的情況下都願意走到這一步, 大家自己可以想想不能庭外和解的真正原因了.

好了, 不多說了.  慈濟一句[保證金]就被判陪101萬, 再說下去可能惹官司上身, 判陪101億.  至於言論自由麼, 那能值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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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悲與偏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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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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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shouminc
張爺

自"123長短篇"城市裡頭將張爺在主題回應的紀實報導接引過來,當年的歷史真相還原,相信大家應該記憶猶新吧! 尤其陳文謙老先生經過翻譯的母語獨白,更是令人痛徹心扉.也即此,吾人應可體會證嚴上人不願上訴的確切心情,莫再為偏執的傲慢所誤導,偏執是不會有福報的.

釋證嚴非神,經常在他身旁走動的"志工們"容或存在不適任者,但這無損證嚴原有的慈悲. 證嚴可能同時需要如" S兄"這樣的人才,隨時提醒他,隨時為他清清"師側", 隨時提供證嚴第一手的社會真相吧. 凡人或許易於蒙蔽,但歷史是蒙蔽不來的,然偏執又是另一回事了.

邊緣化! 「一攤血」原住民婦女後代:醫師見死不救http://www.ettoday.com/2003/09/07/91-1509803.htm

一攤血/證人陳文謙:「好像昨天才抬著死掉的力行回家」

           http://www.ettoday.com/2003/09/07/91-1509781.htm

一攤血/漢人只顧打官司 沒人在乎原住民的苦痛http://www.ettoday.com/2003/09/07/91-15097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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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賠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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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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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訴訟事件中,民事判賠所引發的爭議才是關鍵。誹謗罪根本在法院的判決中是不成立的。至於告訴的提出與否是人民的自由,但所提之告訴是否成立則是在法院。

所以在討論這一事件時,除了聽慈濟根與論依造之外,法院判決書會是一個重要的依據,只引用報導,還是會有所偏差!

而慈濟一直以金錢的名目不重要為訴求,若看過判決書中的內容來看,只是一種誤導作用,因為這八千元的名目並非如慈濟所言不重要,終究在人命關天之下,還要收那「保證金」的確說不過去,有著「見死不救」之可受公評之處!但若依李滿妹在刑事偵查的確認說法,這八千元並不一定是保證金,而證嚴法師暨慈濟卻以保證金述之,是將錢的名目給縮小了範圍,卻也未能忠誠的轉述轉述者所轉述的事件,縱使其未有故意毀謗之意,卻因轉述失真,疏於考證,而使故事失真,在民法上有過失損害賠償之責,故而有民事判賠的判決!

而這個錢的名目自然有其作用,這八千元究竟是何用途?買血的費用(因為孕婦大量失血)?還是保證金?還是其他需現金價購而診所所無之醫療器材或藥品?還是診所因病患無錢而拒診?這每一種狀況,所代表著是不同的意義?!若是無錢繳保證金暨無錢而拒診,那是「見死不救」;但若是需現金價購之醫療用品暨輸血費用無法提供,縱使診所或小醫院恐怕也是愛莫能助,若連此都一併視之為「見死不救」的道德問題,就未免太過於偏執。更何況,這一攤血的真相曝光是遲早之事,既然法院業經慎重其事的問了那個轉述的李滿妹,其所得知結果是八千元而未說該款項之名目,其轉述給證嚴法師並未說這八千元為何?而慈濟的一攤血的故事卻將保證金這名目加入,豈不直指醫生是「見死不救」有損醫德,而排除了其他的可能嗎?而事後在慈濟一方為主所招開的記者會中卻又說是保證金,而由證嚴法師在事後聲明中予以背書,講難聽的豈不是擺明套招要讓慈濟脫離法庭判決的衝擊?

而在這個事件中,值得非議之處,不在於事件本身,而是民事判決後慈濟的表現行為是否足以符合社會道德模範之標準?而其對社會深厚之影響力,是否也造成社會負面的行為出現?但個人觀之此一行為,在看其對於卡債事件既「清平致富」專訪中的言論,也就有脈絡可循,這才是值得大家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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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灘血事件"的是非我個人覺得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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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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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shouminc
Nobody
張爺

最近大家在這兒討論這個話題也讓Chocola對這件事多了很多瞭解~~~

我個人覺得慈濟功德會在台灣是相當正向的, 在世界的慈善組織中也是一個力量與口碑相當好的團體, 前幾年南亞大海嘯時慈濟的救援實踐, 更讓印尼.斯理蘭卡等東南亞國家深懷感念, 更使台灣民間的人道救援能力及執行力讓其他世界慈善組織刮目相看, 這些都是慈濟人在證嚴上人的願力及感召力下的善行~~~

我比較擔心如果證嚴上人逝去後, 慈濟組織的行動力及公信力受損的程度, 以及接棒人的號召力~~

對於"一灘血事件"的是非我個人覺得並不重要, 因為這並不會損及慈濟功德會已經在世界奠立的形象與口碑, 反倒是上人的接班程序會影響這個組織的可長可久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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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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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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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張爺

就算李滿妹是被告, 就算她只有一套說辭, 那也不是關鍵.  道德上, 這件事的關鍵是有沒有窮人因為付不出8000元而被拒絕醫治.  法律上, 這件事的關鍵是證嚴有沒有惡意撒謊, 故意誹謗原告家人.  正像張先生前面說的, 慈濟沒有指出是哪家醫院, 更沒有指名道姓.  在這種情況下, 怎能說慈濟誹謗?  也許台灣法律就是這麼訂的, 但那是惡法.  雖說惡法亦法, 但這和道德根本就扯不上.

如果我感嘆人心不古, 社會上有人為了8000元而殺人.   然後XXX說我指的是YYY.  這個YYY就來告我.  這能成立麼?  如果這樣, 還有何言論自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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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滿妹是被告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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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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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張爺

在這個事件中,李滿妹與證嚴法師同列為被告,而非證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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