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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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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早安(顏俊家)
avon
Chocola
玉狐狸

  1. 在前篇「刑事無罪,民事判賠(對於一灘血事件判決結果之看法) 」略述慈濟一灘血事件在司法上結果,本篇則著重於引發爭議的民事判賠部分暨慈濟於事後的相關行為。
  2. 首就民事判賠的部份而言:依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書指明「六、我們的認定是一灘血是存在,但背後的故事失真,甲○○(指李滿妹)稱「(法官問:原住民當初有無告訴你是保證金八千元)他是有告訴我錢要八千元」、「(法官問:為何跟被告證嚴法師說是保證金八千元)我沒有講保證金,我只有講要八千元」(作者註:此段係依地院刑事庭就此部份之訊問,資料來源亦出於民事判決書中),甲○○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與背景故事是一致的,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與甲○○告知的內容不一致而失真。」;「這個失真,將甲○○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 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 由病患的觀點而言,因繳不起醫藥費而離開是不幸而可堪憐憫的,這兩種都是存在的情形,由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就僅餘存「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然而釋證嚴所轉述者,是證據上無法形成心證者,自屬於名譽之不法行為,假如這是真的當然可以阻卻違法,但此事非真時,評述原告因保證金拒診病患,而為冷酷或見死不救,當然屬於侵害名譽之行為。原告小鎮行醫素有聲望,有卷附得獎資料及書籍專文介紹可參,因被告釋證嚴之行為而發生名譽上之損害,堪已認定,其間確實因被告釋證嚴轉述失真而起,經原告質疑被告又未為適當因應,形成社會上對原告名譽不佳之評述,其間自屬具有相當果關係,堪見原告主張被告釋證嚴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其次,法院更認為「被告證嚴法師為慈濟基金會之領導者,更有相當之社會影響力」,因此當此「一生奉獻偏僻小鎮行醫,應該享有相當之社會聲望,經此『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被評述為冷酷或見死不救」』」之特定對象出現後,因此所遭致精神上當然遭受到相當之痛苦,法院經斟酌雙方之個別情態,認為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適當,也就造成民事判賠的結果。
  3. 慈濟於事後的相關行為來看:慈濟於判決之後的相關行為有:
    1. 發布新聞稿:慈濟於92.8.22發布「法院還原真相:一灘血是事實,卻判應賠償???」為標題的新聞稿,其中強烈主張「一灘血與八千元事實俱在,保證金有何重要性?」,並要上訴!(見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期2003825日出刊;http://www.lca.org.tw/hongshi pic/弘誓63.htm)
    2. 召開記者會:慈濟於92.8.24下午三時於台北靜思書軒舉行記者會,參加者包括了劉振瑋律師、昭慧法師、李滿妹母女、何日生發言人、聶齊桓律師,而這些參加者除士昭慧法師外,不是屬於慈濟這個當事人之ㄧ方相關之人就是被告依方之委託律師, 當然關鍵人物李滿妹母女在記者會中「堅決表示「一灘血」與「保證金」都實有其事。」的說法是可預期的!(見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期2003825日出刊;http://www.lca.org.tw/hongshi pic/弘誓63.htm)
    3. 證嚴上人針對「一攤血」司法案件之判決發表聲明:慈濟由證嚴上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以「不忍與不捨」針對「一攤血」判決發表聲明,在聲明中針對李滿妹對媒體之言「係針對人間悲劇而善盡對社會告知之責任,亦應嘉許」(見聲明第二點),並且指出「李女士在獲知判決後,曾於八月二十四日召開記者會,堅稱她在向證嚴轉述此事時,就說是因八千元「保證金」而離去。對證嚴而言,該款項究竟是什麼名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陳姓病患確因無法繳納一筆款項而抬離診所並導致死亡,這才是此一事件的核心問題,也是證嚴聽聞這一悲劇後立志從事慈善工作,幫助世人的主要原因之一。」(見聲明第二點),這跟慈濟功德會之前新聞稿中指出一灘血與八千元事實俱在,保證金有何重要性?」是一致的!而對於法院的判決仍以「諸多的不解,但將尊重法官的判決」作為表示,並以「事實勝於雄辯,真相終將大白,祈請大家能夠體諒證嚴的區區用心」予以表態!

參考資料:1.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書

                   2.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 0號刑事裁判書

                   3.
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http://www.lca.org.tw/hongshi pic/弘誓63.htm)

                   4.
證嚴上人針對「一攤血」司法案件之判決發表聲明

                   5.從「內湖開發案,慈濟爆關說惡行」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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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7666&aid=3200208
引用者清單(1)
2009/01/31 15:04 【123長短篇】 一攤血故事及訟案的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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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損失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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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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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張爺

無論是原告還是李滿妹, 損失都有限.  慈濟是靠募款行善的, 客觀而言, 這件事情損失最大的應該是慈濟.  我看不出來證嚴有傷人的動機和意圖.  事情出來後, 慈濟也一直希望庭外和解.  這件事的關鍵是有沒有窮人因付不起8000元而得不到治療.  至於是保證金還是其他什麼金, 那是法律文字遊戲, 在道德上沒有差別.

慈濟募款行善靠的是名譽, 證嚴開記者會為自己澄清, 那是不得已.  而且她也說這個悲劇是制度造成的, 原意不是指責原告.  我們還要她怎樣?  李滿妹知道慈濟不會告她, 但原告有很大的可能告她 (原告已經告了慈濟), 所以才有了兩套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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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攤血故事及訟案的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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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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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Chocola
Nobody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這句話人云亦云,卻會導出一項相當荒謬的意涵:這暗示著:當一個人犯了法,他就連「最低的道德」都沒有!

這種法律基礎的道德觀,實在不知嚴謹的道德思考為何物!爰針對一灘血訟案,做個簡單的「道德思考」示範:

當慈濟再說這個故事的時候,從未指名道姓,甚至沒說出確切發生地點,而鳳林這家醫院終於曝光,其實是記者私訪查證的結果。那位說出「莊醫師」三個字的關鍵人士正是李滿妹,最無法迴避法律責任又最弱勢的李滿妹。這就是為什麼李滿妹必須在法庭上自保,而慈濟最後選擇承擔法律後果的原因。

當然這件事造成傷害,慈濟當然不能說毫無責任,但我們應該全盤審視一灘血故事的公義性:
一,既然一灘血故事造成該醫生的傷害是因緣偶合、不期然也無法控制的結果,就很難說證嚴的動機不純良,存傷人之故意。
二,復次,問故事行銷的效益:如果以一則真實案例的傳播可以勸募醫院慈善基金,造成大多數人更高的福祉,那麼這種行為堪稱道德上的善。
三,換句話說,無論從「存心」面還是「效益」面,慈濟的一攤血故事傳播在道德上都難有重大疑義。
四,民事判賠的關鍵在於「保證金」名目。但這八千元收費不論叫不叫作保證金,都是醫療行為的「前金」,這已構成保證金的實質。試問現今大家去就診是否有先行付費的?更何況是一筆巨額費用!因此「保證金」名目不管有沒有誤傳,卻不是莊醫師名譽受損的原因,醫療前的巨額收費行為是事實,莊醫師子女以司法硬幹,索求賠償,才是置長輩名譽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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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以道德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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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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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對於慈濟的檢視,要以道德、佛教的說法暨其自身的說法三項為依歸。而核心在於道德,因為宗教暨其自身的說法暨對社會的影響都在道德這一塊。

對於一攤血這個事件的檢視,除了法律上的評價外,也不脫道德上的檢視。但別忘了,法律向來有最低的道德規範之稱!

張爺對李滿妹的說法跟在下所採之標準是不同的(因為我不用主觀的揣測),終究在這一個事件中,法庭是中立的,引發爭議的部份,是證嚴上人被判過失賠償這一塊,而主要依據之ㄧ就是李滿妹的刑事偵查筆錄,在對造三方面來看,原告跟法庭所受的社會壓力絕對比慈濟大很多,中就對一個所謂社會模範生提出告訴,所招致其支持者的壓力不會比對政商巨賈的挑戰來得小,若李滿妹在刑事偵查中或法庭上供稱是「保證金」,那麼這過失賠償也就不見得會成立,那麼慈濟跟上人也就不會被認定因為轉述失真,而在法律、道德繼佛教戒律上蒙上一層灰,而慈濟也就不必招開那一場沒啥公信力(如果看過判決書的話)的記者會(好像政壇上某些喜歡召開記者會的傢伙同等的招術)了!

至於目連救母之故是是否虛構,而達到盡孝之教化功能,跟一攤血有所不同的是那個故事沒有傷人,而一攤血卻演變成一個傷人的瑕疵事件,雖然後者成為一個行善的結果,但卻留下一個很大的後遺症,反而對於社會造成「只問結果,不擇手段」的不良影響。這對於一個強調行善為目的的宗教道德團體而言,絕對是一項負面的行為。而個人是就整體的層面而非僅就其行善的層面來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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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慈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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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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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張爺
Chocola

我覺得李滿妹兩套說法的動機是她知道慈濟不會告她.   不過她的動機不重要, 她做了什麼才重要.  事實是她確實有兩套說法.   不過正像張先生說的, 這件事情已經真相大白, 大家對真像應該沒有異議.  剩下的只是道德評判問題, 那就各說各話了.

我本人覺得證嚴在電視上有點怪怪的, 這可能長期克制自己的結果.  不過我對慈濟這個機構還是很佩服的.  將心比心, 這是需要奉獻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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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信、傳奇與德行(一攤血故事的幾個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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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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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Nobody

說李滿妹法庭內證詞係為自保,我當然沒證據,只是對他反覆表現進行心態揣摩。但shouminc認同他法院的證詞難道沒有任何主觀揣想?這種考驗證人記憶力和膽識的問題很難水落石出。

有關一攤血故事對慈濟或證嚴公信力損傷與否,就要看我們關注哪個層面,要問宣傳瑕疵是否搖撼了慈濟行願的價值。

這故事裡頭,八千元是真,原住民被請出醫院後死亡是真,一攤血當然也是如假包換,這就足以構成一個道德課題,關於醫事倫理的課題。至於「保證金是或不是」,也僅剩下考據意義,卻與「同情心」無關。不妨礙我們對整個個案的道德思考。

譬如目蓮救母的「傳奇」參雜了更多想像與虛構,這戲折子一再傳唱,並不影響佛學勸孝的本色。

這就是我強調「保證金是或不是,又有什麼差別!?」的原因。這不是話術~~將問題層次釐清就不會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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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出自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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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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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李女士為什麼要前後說詞不一,法庭中是為了自保,法庭外推翻自己的供詞」,在這一場官司中其實是一個恨難成立的理由。終究,他是跟證嚴上人綁在一塊兒都是被告的一方,在這聲勢跟社會支持度浩大的一方,她有何需要自保之處?!

更何況在刑事偵查中,其若直說是「保證金」,亦很難構成毀謗之罪,終究,其是一個事實轉述者而已!

而這個官司引發的軒然大波是民事判賠的結果,而且是判證嚴上人須賠償。這對慈濟濟證嚴上人而言,並非沒有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而跟社會的期待也有很大的落差,所以借勢開記者會消毒並藉由社會上不會深究為何判賠之原因,就可以操控一切社會視聽!再加上社會上對司法有一定程度之不信任,才會產生如閣下所言之李滿妹法庭之言事實為自保之違心之論!

至於閣下所言那句「保證金是或不是,又有什麼差別?」其實是為弭平質疑者心中質疑的一個不得不用的話術而已,終究一般人從結果論來看,這孕婦是因為無錢醫治而身亡,用不著管他錢是什麼名目。但若要成為一個具備公信力的公眾故事,就不是只從結果論來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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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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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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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李女士為什麼要前後說詞不一,法庭中是為了自保,法庭外推翻自己的供詞,反覆再三又是為了什麼?

慈濟為點到為止,賠款了事,也算面面俱到的作法,這些人情世故是可以寬容的。

更重要的是,這八千元名目作為決定民事判賠的依據,純粹是法官心證。法官心證不等於司法正義,更不能否定一攤血故事的道義本質。

我個人認同證嚴的感受:保證金是或不是,又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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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聲明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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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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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張爺

在寫「再談一灘血事件」時,就已經看過這一篇聲明。

而聲明中所依據李滿妹在八月二十四日記者會(這根本就是由慈濟一造所主導的)中說法由這篇聲明稿中的證嚴法師予以肯定而具備了背書的性質(依據閣下剪輯之聲明稿第四項前段「第四、女士在獲知判決後,曾於八月二十四日召開記者會,堅稱她在向證嚴轉述此事時,就說是因八千元「保證金」而離去」),但事實上證嚴上人之所以會在民事訴訟中被判賠的主要依據之一也正是這位李滿妹在刑事偵查中所提之供詞(依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書指明「六、我們的認定是一灘血是存在,但背後的故事失真,甲○○(指李滿妹)稱「(法官問:原住民當初有無告訴你是保證金八千元)他是有告訴我錢要八千元」、「(法官問:為何跟被告證嚴法師說是保證金八千元)我沒有講保證金,我只有講要八千元」(作者註:此段係依地院刑事庭就此部份之訊問,資料來源亦出於民事判決書中),甲○○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與背景故事是一致的,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與甲○○告知的內容不一致而失真。」本段可參閱開欄主文),只是這一段並未被鮮明報導出來,以致於社會大眾只聽到慈濟一方面的說詞而已!

而慈濟在聲明中也極力淡化這八千元用途就究竟謂何?所以會有「對證嚴而言,該款項究竟是什麼名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陳姓病患確因無法繳納一筆款項而抬離診所並導致死亡,這才是此一事件的核心問題,也是證嚴聽聞這一悲劇後立志從事慈善工作,幫助世人的主要原因之一」這也可以解釋成醫生因病患無錢(管他這筆款項是什麼名目)而不予醫治,而產生「見死不救」的悲劇,而成為證嚴法師立志從事慈善工作,幫助世人的主要原因之一,而這也就成為慈濟暨其支持者對外的說詞。

在該篇聲明稿的第五項雖以原住民之生活與醫療困頓為訴求,但開宗民意仍堅持自己所言為正確而有「證嚴認為:歷史可以被諒解,但不能被曲解;事實可以受委屈,但不能被扭曲。」之言詞出現。更何況醫師家屬要求登報的訴求早已被法官駁回,而醫師家屬認為子虛烏有之事亦為人之常情,更何況法院亦針對事件做過有一攤血之事但卻失真認定,而證嚴上人在聲明中還硬認為自己所言是事實,豈不就是一種傲慢與「頭過身就過」的硬坳的表現?!

故這一篇聲明若是真對疏失查證之處提出懺悔之詞,而非汲汲於淡化自己的疏失甚至將自個兒塑造成為一個『司法判決不公』的受害者的話,應該會有更正面的意義,但在整篇聲明中卻看不到這種意涵的表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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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一攤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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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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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Chocola
Nobody

「一個宗教入世團體不應自外於世俗的檢視,否則就成了特權而胡作非為,這對於社會會有極端不利的影響。」我同意,但是作為證嚴發願因緣的一灘血故事並非虛構,事實具在,並無誤導誇大之必要,只有疏於查證,無關宏旨的八千元名目之誤,不影響證嚴或著慈濟慈悲為懷「故事行銷」的正當性。

下列是證嚴在決定不上訴之後的聲明剪輯:

第四、女士在獲知判決後,曾於八月二十四日召開記者會,堅稱她在向證嚴轉述此事時,就說是因八千元「保證金」而離去。對證嚴而言,該款項究竟是什麼名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陳姓病患確因無法繳納一筆款項而抬離診所並導致死亡,這才是此一事件的核心問題,也是證嚴聽聞這一悲劇後立志從事慈善工作,幫助世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五、在老醫師子女提出告訴之前與之後,證嚴曾多次誠懇尋求和解之道,期能避免老醫師及李女士受到的傷害,但老醫師子女堅稱該一攤血故事為子虛烏有,係證嚴虛構捏造,要求證嚴否定事實,改寫歷史,並登報道歉。證嚴認為:歷史可以被諒解,但不能被曲解;事實可以受委屈,但不能被扭曲。四十年前原住民生活與醫療的困頓與無助,血淚斑斑,這是時代的悲劇,也是整個社會的悲哀,其責任雖不能由任何一個人或一群人承擔,但歷史是一面鏡子,史實仍然清晰可鑑,只要不再讓歷史重演,只要原住民與弱勢族群的無助與無奈,能受應有的重視與照顧,證嚴夫復何求?


六、雖然涵蓋社會各階層的許多人士,均力勸證嚴提起上訴,但基於以上考慮,再加上證嚴平日一向呼籲世人要「慈悲喜捨」,教育弟子要「柔和忍辱」,要以出世
的精神,做入世的工作,同時證嚴認為個人的小是小非事小,浪費社會的資源事大,何況社會需要祥和,人心需要平靜,因此,證嚴決定不再上訴,以免對老醫師子
女造成壓力,對善盡言責之女士增加困擾。證嚴同時希望社會大眾了解本案的實質意義,以免將此事降為醫院收費名目之爭,而模糊整個事實的真相與慈濟人對關懷照顧貧窮病患之一貫心志

慈濟醫院在國內病患(家屬)的評價很高。人性化的醫療服務是所謂一流教學醫院台大長庚所無法比擬的,這種醫療服務的文化正是宗教精神的貫徹。這就是我大致上信任慈濟,尤其是信任證嚴的原因。不過這不代表慈濟的志業沒有瑕疵,社會監督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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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屎與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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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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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已存在且確定的事實,會比一些可讓對手有爭議性的舉證來得有說服性,因為慈濟另一種擅長的方式就是以個案的切割性來將其信眾或幹部對外的行為視為其個人行為來做切割,所以到最後,所有被提出來的事証在人情壓力下會不了了之。至一灘血這個事件演變成法律事件倒是讓她們自個兒塑造成跟那堆政治人物差不多格調的一種形象!

在一灘血這個法律上確定的事件跟事後的表現目標不是慈濟的會員或委員,而是領導者本身的問題。也就是證嚴上人本身,所以這鍋粥究竟是什麼粥?恐怕就不一定是續命之粥,或許就成了一鍋包含慢性毒藥的害人之粥(善行是粥,但慈濟所提之一些觀念卻是慢性毒藥(如清貧致福或清平致富提出於今日))。

慈濟的慈善事業,說穿了一個非宗教性的團體也是可以做得到的。只不過,沒了宗教光環的庇蔭,能否募得如此讓人側目的款項,實在令人質疑?

雖然有了宗教的光環,可以獲得社會深厚的影響力暨募得諸多的款項,但反過來說,宗教的道德標準在東方社會中是高於法律的,所以其之後的行為若無法達到此一標準,就會產生一定的後座力來,若以慈濟的影響力暨地位,對社會人心的影響,是無形,但卻會產生後果的而不知是誰幹的狀況來。

所以,對於慈濟,拿一些確定的案例來說會比去找一些容易淪為口水戰的私人見證來得好一些,若閣下要去找一找一些佛教人士的回應,在下部落格中的關於慈濟那ㄧ個專欄中的回應就有一些,可以去瀏覽一番。

一個宗教入世團體不應自外於世俗的檢視,否則就成了特權而胡作非為,這對於社會會有極端不利的影響。尤其時居於導師地位的證嚴上人常常出書發表著作或經由電視媒體專訪提出見解觀念,對於社會都有很深的影響,而經由社會對他的信任,往往不會做深沉的考慮其所言是否為真?還是只是種行銷且有後遺症的語言?這才是我對慈濟提出質疑的主要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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