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總統的彈劾,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由立法院提出,大法官審理,與監察院一點關係也沒有。立法院根本就沒提出彈劾案,要審什麼啊? 巧妹的尊長對憲法可能並不了解還停留在舊時代喔! 而且監委由總統提名,怎麼能期待他們彈劾總統呢? 當然嘛是交給另有民意基礎的立委。
一黨取得國會3/4絕對性席次時,是另一個大問題,歷史上罕見的情形,寫起來也是長篇大論,而且有很多不確定性的無解問題,建議妳可以研究一下納粹德國與希特勒,會比較容易發現問題所在。
至於監察院無法行使職權的罪魁禍首其實是立法院,縮小範圍的說,應該要怪阻攔立法院行使監委同意權的那一小搓立委。妳提出這個議題勾起了我的痛處。
總統有監委提名權,立法院有監委同意權,都是憲法明文規定的。監委一直無法產生是因為立法院一直沒有行使同意權,反而以不正常手段要求總統重新提名。嚴重違反權力分立、機關憲法忠誠的問題,也是對權力分立下權力尊重的破壞。
更離譜的是,這個阻撓是因為在程序委員會中,在少數幾個立委的堅持下使該議題無法排入議程所導致,等於是少數幾個人影響了全部立法委員職權的行使,已經嚴重違反議事公平。我個人認為,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已經自我擴權到無法無天的程度,一般性法案因為數量繁多,當然應該先在程序委員會中排定順序,但這種影響權力分立憲法核心的議案,根本不應該經過程序委員會,而應該直接進入全院會議。
就像立法院通過法律,要提請總統公布,總統可以不公布嗎? 這是總統的憲法義務,而非權利。立法院行使監委同意權也是一樣的道理。總統提了,立法院就一定要行使同意權,同意權的內容包括不同意,所以立法院可以針對不認同的人選行使不同意權,讓總統重新補提名,而不是消極抵抗的不行使。這種不行使就是違反憲法義務,辜負選民託付給他的任務,就好像立委選上以後卻罷工一樣,應該要受到最嚴厲的譴責。
大法官也在釋字632號宣告立法院該行為違憲。理論上立法院長在該違憲宣告作成時,就應該負起政治責任,辭職下台,就算他不下台,輿論也應該罵他把他罵下台,可惜台灣的政治生態有點畸形,人民的民主素養也還不夠成熟,才會讓這個違憲宣告變得好像不痛不養。
國民黨內部曾在大法官解釋作出前已經預料到會遭到違憲宣告,為了避免形象受損,有人在中常會提出應停止繼續阻撓立法院行使憲法義務,但是黨中央在評估後認為情勢已經騎虎難下,而且一般民眾對這種違憲議題的了解不深,藍營有把握可以順利移轉輿論壓力,減低違憲宣告下的形象損傷,所以採取不干預策略。這種把政黨利益擺第一,不管國家法治是否受到傷害的作法,引起憲法學者撻伐,可惜學者的撻伐就像文市長所形容的缺乏文字展現的豔麗精神,無法引起一般民眾及輿論的廣泛回響,只有我們這些關心國家法治發展的人感到痛心疾首。
噯.......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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