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怠惰! 說得好! 長久以來,這些多數不盡責的立委,不只立法怠惰,還屢次違背機關忠誠,我對這些立委,本來就沒啥好感! 應該多罵兩下!
除了立法怠惰,使總統彈劾標準不明,憲法上的彈劾權還有很多問題,除了對元首及民選官員彈劾,我國還對常務官與武官行使彈劾,也使我國的公務員懲戒制度之複雜程度獨步全球。
彈劾權源自英國國會,後來被各國採用,主要對象是司法權不敢辦的權貴犯罪及重大弊案。
從君主統治走到三權分立,立法權最先被分離出來歸屬國會,所以曾經有一段時間君主同時掌握行政與司法,所以英國國會才會出現彈劾權。自從司法被獨立成一權後,彈劾權就被司法的犯罪偵查與審判所取代而不再使用而形同虛設,因為真正有能力辦案的是檢察官(法國大革命以後),真正有能力審判的是法院。彈劾權只是一個司法獨立前的過度產物。(我國法院體系一直到民國49年釋字86號作成後,改革了20年,到民國六十年代後期才脫離行政院掌握)
孫文引用該制度,宣稱是沿襲中國的優良御史制度,並將之從狹義國會抽離,改由監察院行使。監察院在憲法本文是由省議員中產生,也是民意機關的ㄧ種,相較於歐陸體系及英美體系,只是把國會複雜化而已。彈劾權一開始的設計固然是針對權貴的法律責任而來,但設在國會之中,當然也具備政治責任的特性,而且使彈劾的政治意義高於法律責任。修憲後把元首的彈劾提出權回歸立法院,但最後決定權則交給大法官,雖說看起來會比較具有專業性與公正性,但其實是多此一舉。
一個司法制度健全的國家,所有犯罪都應該透過司法體系來處理,不論在獨立性、公正性、偵查能力、審判能力等專業性都比國會強,也比國會適當。國會行使調查權後如果發現弊案或犯罪當然要循司法,讓檢察官起訴、讓法院審理,根本用不到彈劾權,難道彈劾可以取代法律責任還是取代法院審判? 就算彈劾成功,被彈劾人的法律責任還是要回歸司法追訴。
猴子認為國會是一個政治角力的場所,真的認為元首不適任就提出罷免案,認為元首犯罪就依司法途徑偵查,何必搞個門檻比罷免還高的彈劾權。如果罷免案在國會無法通過,彈劾案一樣不可能通過。
再者,罷免案只要能過得了立法院這一關,馬上就進入全民投票,時間較短,比較有時效性;如果立法院通過彈劾案,還要送大法官,大法官是司法權,就要進行仔細的證據調查、開庭審理、冗長的辯論、、、要達到罪證確鑿的程度,等到審理結果出爐,搞不好總統任期也所剩無多,甚至已經卸任,完全不具時效性。
彈劾元首的提出門檻比罷免高(1/2:1/4),決議門檻則相同(都是2/3),立法院有必要捨近求遠去使用彈劾權嗎? 如果真有犯罪,等罷免後再依司法程序辦理就行了,此時卸任元首就不再具有刑事豁免權了。所以,以實際執行面而言,我國的彈劾總統權使用的機率應該是微乎其微。
PS:部分國家保有國會對總統的彈劾權(如:美國),是因為他們沒有罷免制度,國會也不能對元首提出不信任案,總統如果違法失職完全沒有制衡手段,才保有彈劾制度作為制衡。我國的制度比較像拼裝車,集各種制度於一身,沒有及所有優點於一身就算了,反倒是集各制度缺點於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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