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不了解南韓法制,但是依照本文所述,南韓似乎有獨立檢察官制度,不受行政權監督指揮。
在我國,檢察官設於法務部之下,由法務部監督指揮,檢察官自法國大革命產生以來,就定位為行政官性質,職責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既然置於行政體系之下,當然不免受行政權干預,就算法律賦予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但人事權仍然掌握在行政權手上,誰能掌握行政權,誰就能左右檢察官。
最近的例子當然就是特別費案,在往前一點就是連戰與伍澤元的案子,查到犯罪證據的檢察官突然被調任(人事權),檢察長又行使職務收取權與移轉權(檢察權),將案子硬是從原檢察官手上抽走,改由其他檢察官辦理。隨著時間過去,檢察體系更透明(媒體入侵),現在的民進黨當然已經不敢再如此大膽,使用強大的檢察長職務收取權與移轉權,但仍不免透過人事權影響檢察官對案件的偵辦方向與上訴制度。
原來的特偵組已經解散,但不管改成什麼組,賦予多大的權限,只要繼續受行政院監督指揮,其獨立性必像緣木求魚,難以擺脫行政權的糾纏。雖然司法改革將檢察長任命改成需經立法院同意,但只能改善檢察長職務收取權與移轉權的問題,而且還有可能越改越糟,使檢察長人選必是八面玲瓏之人,而不是剛正不阿之人(剛正不阿之人難免得罪立委,很難獲得立院支持)。
只能希望立法院能盡早立出個獨立檢察官制度,將部分檢察權從一般檢察權中分離出來,使行政院在任命獨立檢察官後就喪失對獨立檢察官的行政指揮監督權(搭配使用保障任期制度及交錯任期制度就可達成)。
不過我不知道把這個希望寄託在立法院會不會也是緣木求魚,立委諸公可能壓根就不希望這種獨立性太高的檢察官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