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的百分之五
第七屆立委選舉總算結束,開票結果也給了邪惡的民進黨相當的教訓,現在該是我們審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違反基本的民主精神及違憲的法律規定的時候了。
民主就是要容許多元意見的呈現,讓各種意見都有發表的空間。以民意代表的方式,取代直接民意,是考慮直接民權的實施成本及方便性下產生的不得已制度,因此間接民主的民意機構代表產生,仍不能違反儘可能包容多元意見的基本民主精神。
區域立委的競逐,必須對該區域進行長時間的耕耘,並且在當地有一定的知名度。這樣的區域立委,當然不見得一定是小政黨或新政黨所無法辦到的事。只是我們不應該忽略散在台灣各地具有同質思維人民表達主張的權利,讓他們可以經由政黨票贏得不分區席次,取得參政機會,抒發這些人民對公共政策的主張。因此對這些散在各地的台灣人民所組成的政黨,真正的民主社會應該保障他們參政的權利。尤其在台灣兩大黨幾乎已有的固定黨綱、政策和行為模式下,這些理念型的政黨的主張,更應該有發聲的管道,更應該有參政的空間,可是台灣的實際情形是如何呢?
20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部分規定,就嚴重違反了包容多元意見的基本民主精神,充滿了對理念型政黨的排擠條款,設下一道道的關卡。分述如下:
第1道關卡:夠壯才能上場
該法規定,在代表不同政黨的不分區立委席次部分,需具有一定實力的政黨才可以登記全國不分區候選人。也就是說,一群想經由參政程序改變社會而組成政黨的人民,沒有一定的實力的話,不管這個政黨的主張是否可以感動人民,不管這個政黨的候選人是否具有足以擔任立委的能力,在第一關卡就已經被排除在外。這樣的規定使得對於現有政黨不滿的人民,幾乎沒有組成新政黨對抗的空間和能力。因為如果沒有相當的經營地區的實力,就無法參與區域立委角逐。而想純粹依賴不同的政見主張來參政,又被第1關卡所排除,這樣的規定已明顯嚴重限制了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參政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要登記全國不分區候選人之政黨,必須有如下幾個條件,我們幾乎可以把它稱為「既得利益及有錢人保障條款」:
一、最近1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2%以上。(註:這是已成氣候的大黨,不是新政黨所能符合的條件。。)
二、於最近3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2%以上。(註:這不是新政黨所能符合的條件。)
三、現有立法委員5人以上。(註:這不是新政黨所能符合的條件。)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10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註:這是新政黨唯一能符合的條件。)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沒有經營地區的實力,純粹想以不同的政見主張來感動人民的新政黨,就只有第4款的條件才可能。其中吊詭的是,既然是因為沒有經營地區的實力,所以才想要藉由不分區立委的席次,卻必須滿足「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10人以上」,才能爭取名為政黨票的不分區立委席次。
一個新政黨,一個沒有經營地區實力的政黨,想要贏得政黨票的第1關就是要提名區域立委10人以上。這樣的限制規定理論基礎何在?為什麼一個政黨不能只經營理念不經營區域?為什麼政黨就一定要墮入凡間,在「走攤」、人際關係和服務選民請託事項中與自己的理念掙扎呢?
第2道關卡:夠「好額」(有錢)才能上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設下第2道關卡,就是每提名1人就要繳1份保證金,所以想要競逐政黨票的不分區立委,必須先有10個區域立委候選人和10份保證金,再加上不分區立委提名人數份數的保證金。候選人的保證金是1人20萬元,也就是說1個新政黨,沒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4項前3款條件的政黨,至少必須提出200萬元(10人區域立委候選人),才能夠提名不分區立委,再按人數加計每人20萬元。對沒有多餘金錢而想參政的政黨,這已是相當沉重的負擔。對理念型的政黨來說,提名區域立委的保證金幾乎就形同捐獻給國家兩三百萬元,收這種錢,國家難道會心安理得嗎?為什麼只想要不分區的滷肉飯,政府一定要強制他們也點一碗牛肉麵呢(註:原本中選會還想將它提高到50萬元,也就是把門檻提高到至少500萬元,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在小黨抗爭下,未做成提高之決議)。
第3道關卡:夠多才能分”席”
好不容易過了兩關,第3關卡來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第5款規定,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5%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憑什麼以這樣的法律條文規定限制人民表達意見及參政的權利。以第七屆立委選舉來說,總共113席,其中區域立委有79席,不分區立委席次有34席。選舉結果,純果純粹依人民的政黨支持來看,新黨得票數38萬多票,占3.95%(理論上可分得1.34席);台聯得票數34萬多票(理論上可分得1.20席),占3.52%。可是因為條文規定必須是5%,所以這72萬個選民的政黨支持票,就形同垃圾一樣,一點用也沒有。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請告訴我,72萬個選民支持的政黨不能得到不分區立委的席次,是因為那一項考量,而且是這樣限制是「所必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第5款的規定,難道沒有違反基本的民主精神,難道不是違憲的規定?
這次的政黨票,小黨可說是全軍覆沒。其中除了小黨本身的策略失準外,再加上小黨非戰之罪的如下兩項原因,首先是國民和民進黨的爭吵,將立委選舉的焦點鎖定在一階段兩階段領投的程序問題,以致人民弄不清楚政黨票的意義。其次就是因為5%門檻的規定,使得不少選民擔心所投下的政黨支持票會變成廢票,以致做出與自己理性思考不同的投票決定。
違憲規定在先,惡性操作在後,小黨要出頭天也難,要寄望清新有見識的新政黨也難了。為什麼再好的制度,來到台灣也會走樣呢?也許台灣真的不適合實施民主政治吧?!
註: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一)第24條第4項規定得登記全國不分區候選人之政黨,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二)第3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
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
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三)第67條第2項第5款規定「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二、第7屆政黨票得票情形:國民黨501萬801票,占51.2322%;民進黨361萬106票,占36.911%;新黨38萬6660票,占3.9533%;台聯34萬4887票,占3.5262%。紅黨7萬7000多票,占0.79%;無盟6萬8527多票,占0.7006%;綠黨5萬8000多票,占0.59%;台灣農民黨5萬7000多票,占0.58%;第三社會黨4萬5000多票,占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