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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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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JohnWong
Chocola
窗外
文俠隱

違憲的百分之五

第七屆立委選舉總算結束,開票結果也給了邪惡的民進黨相當的教訓,現在該是我們審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違反基本的民主精神及違憲的法律規定的時候了。

民主就是要容許多元意見的呈現,讓各種意見都有發表的空間。以民意代表的方式,取代直接民意,是考慮直接民權的實施成本及方便性下產生的不得已制度,因此間接民主的民意機構代表產生,仍不能違反儘可能包容多元意見的基本民主精神。

區域立委的競逐,必須對該區域進行長時間的耕耘,並且在當地有一定的知名度。這樣的區域立委,當然不見得一定是小政黨或新政黨所無法辦到的事。只是我們不應該忽略散在台灣各地具有同質思維人民表達主張的權利,讓他們可以經由政黨票贏得不分區席次,取得參政機會,抒發這些人民對公共政策的主張。因此對這些散在各地的台灣人民所組成的政黨,真正的民主社會應該保障他們參政的權利。尤其在台灣兩大黨幾乎已有的固定黨綱、政策和行為模式下,這些理念型的政黨的主張,更應該有發聲的管道,更應該有參政的空間,可是台灣的實際情形是如何呢?

2007117日修正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部分規定,就嚴重違反了包容多元意見的基本民主精神,充滿了對理念型政黨的排擠條款,設下一道道的關卡。分述如下:

 

1道關卡:夠壯才能上場

該法規定,在代表不同政黨的不分區立委席次部分,需具有一定實力的政黨才可以登記全國不分區候選人。也就是說,一群想經由參政程序改變社會而組成政黨的人民,沒有一定的實力的話,不管這個政黨的主張是否可以感動人民,不管這個政黨的候選人是否具有足以擔任立委的能力,在第一關卡就已經被排除在外。這樣的規定使得對於現有政黨不滿的人民,幾乎沒有組成新政黨對抗的空間和能力。因為如果沒有相當的經營地區的實力,就無法參與區域立委角逐。而想純粹依賴不同的政見主張來參政,又被第1關卡所排除,這樣的規定已明顯嚴重限制了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參政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要登記全國不分區候選人之政黨,必須有如下幾個條件,我們幾乎可以把它稱為「既得利益及有錢人保障條款」:

一、最近1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2%以上。(註:這是已成氣候的大黨,不是新政黨所能符合的條件。。)

二、於最近3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2%以上。(註:這不是新政黨所能符合的條件。)

三、現有立法委員5人以上。(註:這不是新政黨所能符合的條件。)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10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註:這是新政黨唯一能符合的條件。)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沒有經營地區的實力,純粹想以不同的政見主張來感動人民的新政黨,就只有第4款的條件才可能。其中吊詭的是,既然是因為沒有經營地區的實力,所以才想要藉由不分區立委的席次,卻必須滿足「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10人以上」,才能爭取名為政黨票的不分區立委席次。

一個新政黨,一個沒有經營地區實力的政黨,想要贏得政黨票的第1關就是要提名區域立委10人以上。這樣的限制規定理論基礎何在?為什麼一個政黨不能只經營理念不經營區域?為什麼政黨就一定要墮入凡間,在「走攤」、人際關係和服務選民請託事項中與自己的理念掙扎呢?

 

2道關卡:夠「好額」(有錢)才能上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設下第2道關卡,就是每提名1人就要繳1份保證金,所以想要競逐政黨票的不分區立委,必須先有10個區域立委候選人和10份保證金,再加上不分區立委提名人數份數的保證金。候選人的保證金是120萬元,也就是說1個新政黨,沒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4項前3款條件的政黨,至少必須提出200萬元(10人區域立委候選人),才能夠提名不分區立委,再按人數加計每人20萬元。對沒有多餘金錢而想參政的政黨,這已是相當沉重的負擔。對理念型的政黨來說,提名區域立委的保證金幾乎就形同捐獻給國家兩三百萬元,收這種錢,國家難道會心安理得嗎?為什麼只想要不分區的滷肉飯,政府一定要強制他們也點一碗牛肉麵呢(註:原本中選會還想將它提高到50萬元,也就是把門檻提高到至少500萬元,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在小黨抗爭下,未做成提高之決議)

 

3道關卡:夠多才能分

好不容易過了兩關,第3關卡來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第5款規定,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5%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憑什麼以這樣的法律條文規定限制人民表達意見及參政的權利。以第七屆立委選舉來說,總共113席,其中區域立委有79席,不分區立委席次有34席。選舉結果,純果純粹依人民的政黨支持來看,新黨得票數38萬多票,占3.95(理論上可分得1.34);台聯得票數34萬多票(理論上可分得1.20),占3.52%。可是因為條文規定必須是5%,所以這72萬個選民的政黨支持票,就形同垃圾一樣,一點用也沒有。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請告訴我,72萬個選民支持的政黨不能得到不分區立委的席次,是因為那一項考量,而且是這樣限制是「所必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第5款的規定,難道沒有違反基本的民主精神,難道不是違憲的規定?

這次的政黨票,小黨可說是全軍覆沒。其中除了小黨本身的策略失準外,再加上小黨非戰之罪的如下兩項原因,首先是國民和民進黨的爭吵,將立委選舉的焦點鎖定在一階段兩階段領投的程序問題,以致人民弄不清楚政黨票的意義。其次就是因為5%門檻的規定,使得不少選民擔心所投下的政黨支持票會變成廢票,以致做出與自己理性思考不同的投票決定。

違憲規定在先,惡性操作在後,小黨要出頭天也難,要寄望清新有見識的新政黨也難了。為什麼再好的制度,來到台灣也會走樣呢?也許台灣真的不適合實施民主政治吧?!

註: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4條第4項規定得登記全國不分區候選人之政黨,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3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

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

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67條第2項第5款規定「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二、第7屆政黨票得票情形:國民黨501801票,占51.2322%;民進黨361106票,占36.911%;新黨386660票,占3.9533%;台聯344887票,占3.5262%。紅黨77000多票,占0.79%;無盟68527多票,占0.7006%;綠黨58000多票,占0.59%;台灣農民黨57000多票,占0.58%;第三社會黨45000多票,占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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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魯司基
Chocola

更正一下先前所說的。

本文提到第3關5%得票率門檻的問題,先前以法律的層次來論述,猴子忘了,這5%的規定是源自於第7次修憲,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所明訂所以醉夢者如果向立法委員遊說,就算立委諸公們聽得下去,立委也只能提出修憲案,仍需交由全民公投複決。由於是憲法明訂,所以該法律完全沒有違憲的疑慮

由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的修憲程序屬於高門檻設計,強調憲法僵固性的特質,需要所有選舉權人過半數投票贊成,修憲案才能過關。依照所過去全民公投的經驗,就算公投綁大選來提高投票率,投票率也只有70%左右,所以投票者必須有超過7成2民眾都投贊成票,修憲才會成功,也就是這個修憲議題必須凝聚壓倒性的高度共識才行。

(如果在歐洲,民主發展成熟地區,投票率約60%,就要取得投票者超過8成4的支持)

當然,這個高門檻的修憲程序,被很多學者批評,認為我國憲法尚未完善,遽然採用高門檻修憲程序,將有礙憲政進步。不過無論如何,現在已成定局。醉夢者如要完成理想,需要更加倍的努力了!

醉夢者,有夢最美,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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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念很好,但過度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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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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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文俠隱

醉夢者的質疑應該包含5%可以分一席,但6%比5%多1%為何可以分兩席,而7%也比6%多1%一樣只能分兩席。而且永遠可以繼續細分下去(如:0.5%、0.1%、、、),直到以一票為區分標準。

這個問題就是追求票票平等下的質疑,但是不分區立委名額有限,該怎麼分配才能最接近完美,可惜到目前為止,人類的智慧還無法想出一個完美的制度可以完全實現這個夢想。

最好是每個人在國會都有席次,這樣最公平,但是所有議事必然癱瘓,犧牲部分沒跨過門檻的聲音及跨過門檻但支持率有小幅差距者的聲音成了代議制度下必然的結果,這也是目前考慮所有衝突後不得不選擇的結果。

目前人類的智慧只能想出一個最接近或折衝後最適合的制度,當然永遠有一部分被犧牲,永遠有一部分無法達到票票等值、票票平等的境地。

目前不分區34席,以一席所對應的比例(3%)為門檻或許會比現行的5%更洽當,但這不是司法者要審查的範圍,不是司法者能決定的,更不適合留給司法者決定,還是要留給有民意基礎的政治力量來決定。目前我國憲政體制下有民意基礎的政治力量有行政院(總統)與立法院,但行政院適合專業性事務且有行政一體無法容納多方意見的特性,而立法院組成具有多元性,比較適合處理有爭議的事務,所以這個決定權還是留給立法院比較適當。

你的理想很好也很崇高,但是走違憲審查這條路是行不通的就等你努力想出更完美的解決方法!或是等你努力的呼籲,直到立法院多數願意接受你的意見。

附帶發一下牢騷:一個黨在國會席次超過2/3甚至3/4,真的不是一個正常民主國家會發生的事,印象中近百年來除了德國納粹黨以外,似乎找不到另一個民主發展成熟的國家曾經發生過。下一屆國會一黨獨大的情勢,雖然民進黨的執政不力要負很大的責任,但事實上我們的民主政治也確實出現畸形的發展,而且也證明我們的民主政治發展還不成熟,真擔心接下來不知會發生什麼新的憲政危機。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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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播 歡迎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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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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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猴子,很高興看到您,Chocola 今晨才上來,先跟您打聲招呼

不管您有沒有時間來這裡,有惦記著尋王就是好朋友了呗!先這樣了。


尋王之盟支持者,巧克力妹兒小魔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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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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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無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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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首先聲明

醉夢者並未主張設立門檻

畢竟民主政治應各憑本事爭取人民的支持

如果依所有政黨票的5%能分到1席,沒有理由4%就可分1席,當然也沒有理由規定6%才能參與分配。

如果依所有政黨票的4%能分到1席,沒有理由3%就可分1席,當然也沒有理由規定5%才能參與分配。

如果依所有政黨票的3%能分到1席,沒有理由2%就可分1席,當然也沒有理由規定4%才能參與分配。

如果依所有政黨票的2%能分到1席,沒有理由1%就可分1席,當然也沒有理由規定3%才能參與分配。

我的基本主張就是,尊重選民的選擇,不應以法律剝奪人民的選擇權。

自由競爭就是最好的政黨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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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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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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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猴子回來,不過仍然很忙,偶爾來逛逛。

看來醉夢者對憲法也有興趣,不過對這5%的評論仍有不足,小弟拙見如下,提供參考:

世界各國只要國會選舉有政黨票的都會設有最低得票門檻,但門檻高低各國不一,醉夢者認為5%違憲,2%才不違憲,這個數字應該如何決定才好? 如果有人主張1%好不好? 有人主張3%好不好(*34剛好一席)?

設立最低門檻是為了避免國會小黨林立、少數綁架多數及國會不穩定等目的,門檻的高低交給司法權決定好嗎? (我國違憲審查機關為大法官,屬司法權),但司法權不但沒有民意基礎,反而有抗多數決的特性,依照德國的最適功能論及美國的功能論,司法權並不適合過度介入這種決定。這個門檻高低的決定仍然比較適合交給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權決定,司法權在審查密度的選擇只能選寬鬆的合理審查,除非門檻過高導致沒有政黨能垮過門檻只有一個政黨能跨過門才有違憲之虞,不然,原則上都應該尊重立法裁量的決定。因此,目前的5%門檻,就算真的聲請釋憲,也會得到不違憲的結果。

另外,門檻設立衍生的違憲爭議不在我國憲法第22條或第23條,而在第129條的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中的平等。所有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設計都在追求票票等值、票票平等的價值,如果設了門檻,則投給低於門檻的票,就與投給高於門檻的票不等值。因為得票30%的政黨,也是5%+25%而來,他的5%就有席次,但得票4.99%的政黨,他的4.99%就分不到席次,造成前5%的票不平等、不等值的問題。

不過還是要重申,就算有小部分票票不等值的缺陷無法達到完美的境界,但依據先前所說的審查密度理論與功能最適理論,現行法的門檻限制仍然很難得到違憲的評價。當然,5%門檻在我國是否適合,是另一個問題,你可以呼籲立法者修改,但這絕不是違憲的法律,不然你又如何證立2%門檻不違憲的理由,不管設哪個數字為門檻,永遠有抹煞未達門檻少數意見的問題。

以這次選舉結果來看,只有兩黨跨過門檻,所以5%雖然不會達到違憲的高門檻程度,但也可能真的不是很適合的門檻,仍然要看看日後是否每次都這樣,才能決定。但是醉夢者所提的2%也不是個好建議,因為34席不分區立委的2%,連一席都不到,要怎麼分配都成了大問題,或許3%(剛好一席)會是一個更好的門檻限制。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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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讓KMT先在國會大手大腳弄一弄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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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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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Chocola

謝謝醉夢先生的分析,讓本市又增加新的視野 

現行台灣國會立委的選舉辦法,就是兩大黨為私利共同設計的

再說,這更是最有利於KMT的,如果KMT持續有錢,持續小選區組織動員能力,這種選舉方式,DPP將來要憾動,可以說難上加難,如果要KMT自行配合修改方法,相信也不大容易。

您於文中提到

我們不應該忽略散在台灣各地具有同質思維人民表達主張的權利,讓他們可以經由政黨票贏得不分區席次,取得參政機會,抒發這些人民對公共政策的主張。因此對這些散在各地的台灣人民所組成的政黨,真正的民主社會應該保障他們參政的權利。

Chocola心有戚戚焉

結論:5%的不分區門檻應該下修到2%方才合理,其他您提到的難度關卡 , 若能簡化就該簡化,這樣才不失民主的真義。

還有您提到

為什麼再好的制度,來到台灣也會走樣呢?也許台灣真的不適合實施民主政治吧?!

醉夢先生很有學問只是太悲觀了,小女子認為台灣民主正好有這個進步的機會點 , 讓政黨政治的權責歸一 ~~~~~

就讓KMT先在國會大手大腳弄一弄呗,忽然有這麼多相對多數的議員,兩三個委員就可以控制一個委員會,如果委員會又被王金平等(密室協商)起來,要是資訊不透明,一定會出問題。

這也就是說:國會的議政內規,像委員相互選舉方法等都必須革新,且要有符合民意觀感的透明運作,這一點Chocola相信台灣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尋王之盟支持者,巧克力妹兒小魔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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