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文市長所見略同,只有返聯、入聯這兩個議題,我覺得兩個都應該贊成,目的是參與聯合國,用啥名字有那麼重要嗎?
另外有關中選會組織法,小弟淺見如下供參考:
中選會應該要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所稱的獨立機關,我想這個應該沒有什麼異議。
獨立機關的委員可不可以用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這產生很大的爭議,在大法官釋字613號NCC案,明顯對於政黨比例代表制採取不信任的態度,認為違憲。而違憲最大的理由就是現任立法委員在三年前選舉時並沒有讓人民投政黨票。人民選的是人而不是政黨,用政黨比例代表制來產生獨立機關委員當然不具正當性。與釋字499號國代延任案對政黨比例產生國代之方法違憲屬於同一法理。
目前立法院的組成方式,3年前選舉時既然沒有政黨選票,現在想要在中選會組織法再來玩一次政黨比例代表制,而且還是曾經被宣告違憲的內容,簡直是藐視司法,提出來的人或政黨應該受到廣泛且直接的譴責。
但是明年立委選舉有投政黨票了,是不是就可使獨立機關的政黨比例代表制合憲呢? 其實也不一定。政黨選票比例產生國會議員有併立制(如:日本)與聯立制(如:德國)。如果採聯立制,合憲可能就很高,如果採併立制,恐怕大法官還有得吵。(這些國家都是內閣制,我國另外還有總統直接民選制度下行政自主權的問題,此略)
假設國會議員一共100人,其中60人為區域立委,40人為不分區政黨比例立委。假設選舉結果藍軍區域當選20席,綠軍區域立委40席,政黨票的得票率藍軍60%綠軍40%,立委人數應如何分配?
聯立制:不分區立委藍軍應分得60% x 100 - 20= 40席;綠軍應分得40% x 100 - 40 = 0席
結果所有立委中,藍軍佔20+ 40= 60席,綠軍佔40+ 0= 40席。
也就是說聯立制下政黨票代表人民希望國家組成之政黨比例,此時的獨立機關如果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就是反映民意而合憲。所以在歐陸很多國家的獨立機關採政黨比例代表制是沒有爭議的。
併立制:不分區立委:藍軍應分得60% x 40 = 24席;綠軍應分得40% x 40 = 16席
結果所有立委中,藍軍佔20+24= 44席,綠軍佔40+16= 56席。
在併立制下的政黨票則僅代表人民希望不分區立委的政黨比例分配而已,而不一定是反映整個國家機關組成時政黨應該占有的比例,所以政黨比例代表成立機關時仍不一定合憲。而我國現行新制度正是採併立制。所以明年以後如果要再來個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獨立機關委員時,又有得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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