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長,有人對制度及其發展過程誤解,再借用一下版面,拍卸~~
(接續前文)
總統制,行政權的代表是總統,總統由直接民選;國會則代表立法權,亦由人民直接選舉。使行政權與立法權均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這種制度下,總統一人即可對抗所有國會議員(總統一人由全民直選,國會議員要全部加起來才有全民之民意基礎)。其目的是要避免歐陸內閣制由於三權分立相互制衡,行政效率不彰、行政權不穩定的缺點。但這種制度下,行政權強大、權利過度集中,反而容易出現弊端。
內閣制,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國會中之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組成行政權-內閣,內閣總理也是由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產生,不用透過人民直選,而是由執政的政黨或聯盟自行決定,因此總理的政黨屬性濃厚,僅具有間接民意,國會才是具有直接民意基礎的機關。立法權對行政權的控制力強大。
法國的雙首長制的發展是因為採行歐陸通用的內閣制後,國會中總是有上百個政黨,內閣總是由脆弱的政黨聯盟組成,只要有一個黨脫離聯盟,馬上就倒閣,就要辦全國大選,政局不穩定,人民不堪其擾,才發展出雙首長制,目的在減少倒閣頻率,就算倒閣,那是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不影響總統,使總統可以有效緩和或協調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藉以增加政治穩定性。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制度有鑑於總統制的缺點,修憲時刻意削弱總統權力,由行政院長成為總統的代理人,代表行政權。制度設計由總統提名行政院院長,但此時不再需要立法院同意了,因為行政院院長是總統對內的代理人,而總統已經是人民選出的,不需要立法院再同意一次,否則將形成立法權高於人民權利的狀況。理論上,行政院院長應徹底執行總統意志,若不能執行時,就應該下台。如果行政院院長貫徹總統意志(總統的競選政見)卻遭到倒閣,總統應該要解散國會,辦理立委重選,讓新民意決定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就算新民意支持立法權,此時,總統僅須修正政策而不需要下台,以確保行政權之穩定性(因為這是兩次民意的衝突)。
我國的雙首長制,不管修憲前的偏向內閣制與修憲後的偏向總統制,都著重在削弱總統的權利,發展背景與法國不同,目的也不同,規定上當然也有所不同,我國修憲後的雙首長制特別著重削弱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利,因此修憲後又稱為半總統制或弱勢總統制。但,使總統可以有效緩和或協調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增加政治穩定性、藉以減少倒閣發生機率等功能應該不變。這一點看來的確有效,立法院從來沒敢真正發動倒閣,但卻也使行政權處於過度優勢的地位而難以發生檢討與反省(我相信這是制憲者與修憲者所始料未及的)。
總統制的缺點全世界都知道,只有美國實行成功。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採內閣制,但美國卻硬是自大的認為他們的制度最好,要推廣到全世界。修憲時盲目的台灣人也熱情的以為只有總統民選才是真民主,製造全民響往總統直選的社會輿論,導致修憲者不得不在壓力下屈服。(這個過程,我覺得民進黨激進的鼓吹美式民主要負最大的責任,我覺得這也是國家的悲哀,是人民剛脫離長期戒嚴,民主素養未成熟的狀況所導致)
這還有一個不為人知的背景。修憲時,國民黨認為民進黨勢力漸增,可能短時間內在立法院會與國民黨勢均力敵,甚至小幅超過國民黨,若採內閣制,民進黨很快就會進來分享行政權。但國民黨評估若採總統制,總統直選時國民黨憑著廣大黨員,應仍可維持長時間的優勢而掌握行政權,因此順勢作個「順應民情」的表現,支持半總統制。豈料人算不如天算,實際狀況發生與當初國民黨預料的剛好相反。導致連戰落敗時,很生氣的說「民進黨整碗端走」,諷刺的是,這正是當初制度設計的原意,只是原本是希望讓「國民黨繼續整碗端著」。
總統制的總統對行政權有絕對的優勢,可以增加行政效率、有效因應快速變化的局勢,但除了在美國之外,都很難成功,絕對的權利總是導致絕對的腐敗。但是以前的修憲過程已經成為過去、成為歷史,現在只能按照現行憲法運作下去,雖然我比較支持內閣制,但現在的多數民意仍然認為總統應該直選,也不用再討論想要改成內閣制的問題。我們承襲了這個制度,制憲者雖然也預料到可能的缺點而刻意削弱總統權利,但顯然效果有限,只能希望下一任總統真的能發揮半總統制的優點,而避免總統制的缺點。
雙首長制是目前全世界最複雜的政治制度,而且有各種複雜的變形,全球採用者屈指可數,我國憲法可謂獨步全球,只希望天佑我國,能好好實行這部憲法。
我是針對制憲背景討論,針對制度本身討論,不要再幫我貼顏色的標籤了!
附註: 民國35年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在實行後立即因國共內戰及國府到台灣後立即動員戡亂與戒嚴而遭到凍結、暫緩適用,因此舊憲法未曾真正實行,雙首長制的問題並未真正浮現,即遭修憲,但問題其實是類似的,而且會造成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爭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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