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台灣回到中華民國手中、1946年制憲、1947年1月公佈,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至於老蔣1950年3月復行視事,若出問題,早就被翻掉了,那堆老代表並不是省油的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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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願意冷靜的、平和的,依歷史及依法裡來論述這一段過去,雖然有一些與台獨運動人士的說法類似,但有一些細節,我有不同看法。
1945年是指開羅宣言或波次坦宣言嗎? 恐怕落入官方統戰宣傳的陷阱,這是早期國家權利採「繼承說」時,兩岸政府為了宣稱自己對台灣領土有主權而採用的說法。
依各國遵守的國際法規則與慣例,戰時的宣言並不具拘束效力,僅為會議磋商結果之發表,代表一種立場而不具有拘束力與法律效力。而且這兩個宣言,日本均未參加,中、英、美三國哪有權力處分日本的領土? 就像你的三個鄰居跟你吵架、打架,結果三個鄰居就自己開會決定,打贏你之後就把你家院子的所有權歸給其中某一人,你覺得這樣的會議結論有效嗎?
真正有法效力、有拘束效力的是「條約」。而這一個部分就是台獨運動人士最常提到的1951年中日舊金山條約與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但偏偏這些條約又故意沒把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問題講清楚。至於這個條約內容在法學界的討論很多,對於條文的解釋有很多種,你可以參考我11/16在「天下縱橫談」下「中國的崛起與東南亞」的發言,提供各種思考方式與不同的解釋方法。
另有領土範圍採立憲時說,但中華民國憲法從1912的約法到1936的五五憲草以迄1945年的制憲與1946年1月公布,日本在1951年才正式放棄台灣、澎湖主權,在此之前,台灣與澎湖均在日本領土範圍,就算回溯到1945年日本投降時,但制憲大會在1945年10月召開,台灣地區仍未曾辦理國代選舉,國民大會中也未曾出現台灣代表,台灣地區更不曾有代表參與制憲(這些都是課本裡不敢說的部分),因此依照現代的國民主權原則與憲法的國家契約說,台灣地區並非中華民國憲法中「固有疆域」所包含之區域(不論採「繼承說」或「立憲時說」說,1941年以前的制憲者根本從未想過台灣會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台灣人民並未透過1946年以前的制憲過程將統治權交付中華民國。
憲法是人民與國家的契約書,沒有代表參與制憲的人民就像沒簽約一樣,這部憲法對這個區域的人民沒有拘束力。
回到主題,有人一定要問,台灣主權到底如何歸屬?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有三種以上截然不同的說法,端視你希望獲得哪一種結論而定。但我最支持的說法是:台灣人民透過七次修憲過程,產生新的憲法共識,將主權(統治權)交付中華民國。
採這一說最大的優點是可以避開「繼承說」(傳統舊說)與「立憲時說」(目前國際上多數學者採此說)的領土爭議與複雜詭譎的歷史進程與國際環境變化,並且可以解決台灣人民未曾參與制憲的爭議。但這個說法只能解決現在的問題,仍然沒辦法解決目前存在的中華民國到底是1911年成立還是1950年成立的問題。
1950年成立這個說法是在李登輝高喊兩國論之前就提出來了,這位教授有沒有拿到補助我是不知道,但是S兄提到這是後輩教授胡說八道,我可不認為。
依法論法,這一個問題在大法官討論中確實引發爭議,只是大法官在多次解釋中,為了顧及政治現實避免紛擾,都刻意避開這個問題。至於這些老代表與蔣介石高唱反調的,根本沒跟著來台灣,來台灣的很多都是遞補的,與老蔣不合的有些被借口除去,有些被軟禁或受嚴密監視,大多則是以顧全自身利益為重,真的要推翻戰亂期間與戒嚴期間的老將,恐怕也非易事。而且復行視事當年,隨政府播遷來台的軍隊中也確實有人打算展開「護法運動」(運動目的在維護憲法,反對老蔣違憲的作法),但是行動開始前就被老蔣發現而弭平,事件之後,官方文宣就口徑一致,各軍系也不再發表異說。
先前第一夫人的貪汙案,也有人主張總統可以先辭職,若第一夫人獲判無罪後,可以「復行視事」,但這是不懂法律的無稽之談,只要憲法與法律沒有賦予任何人有這種權利,這種事就不可能合法存在。
總統辭職後,就是平民,想要再擔任總統當然只能再選一次,豈容許卸任總統自己決定,不然之前的辭職代表什麼意思?留職停薪嗎? 可惜憲法沒有賦予總統留職停薪的權利。
我沒有鮮明的統獨立場,願意接受各家說法,所以成了文市長所稱沒有熱血的思想。但我也因為沒有鮮明的統獨立場,可以避免當局者迷的盲點,並且可以提供各種不同思考方向,提供不同面向的切入觀點。
附註:
民國82年大法官釋字328號解釋作成前,中華民國成立與制憲過程的問題曾被法學界廣泛討論,大法官當然也參與其中,但最後大法官決定迴避這個問題,以政治問題不受司法審查為由,不願表示看法,或許大法官之間也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之見解,只有這個「不受司法審查」的答案是多數大法官能勉為接受的說法。而這一次法學界的大規模討論也成了日後兩國論發展的基礎,同時也衍生了其他新學說。之後多次解釋都涉及相類似的問題,但大法官一樣都採各種迂迴方式迴避,因此,目前各說紛呈,沒有權威性、壓倒性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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