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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是台灣可以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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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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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是台灣可以承受之重

 

公元1912年中華民國肇建,用五色旗。斯時台灣尚屬於日本

公元1928年中國初步統一,中華民國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代表中國

公元1945年中華民國受降日本,台灣主權實際屬中華民國

公元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用五星旗。中華民國偏安台灣

 

我寫這些只想說:中國及台灣都是地理名詞,均是華人政權逐鹿之地,長白山也是個地理名詞,朝鮮人不也是整天意淫,新疆如果沒有清廷經略,現在可能叫作東土耳其斯坦也說不定,中共不進入西藏,坦白說,早獨立了。而台灣這個地域因為中華民國在此,且國號比中華人民共和國用得久,所以要尊重。

 

我是台灣人,中華民國公民,也是華人,叫中國人太沉重!為什麼?因為中國共產黨說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說法,那我憑什麼要做中國人?我承認我的文化母國是中國,但我的政治認同只能是現轄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從來不及台灣,我才不管國際在政治上承不承認中華民國,那並不會妨礙我自由的學習、生活與致富。早說文化、經濟比政治、族群重要嘛!我老弟住加州,美國籍,從來沒聽說他自稱美國人,也是華人華人的。

 

地球人大於世界華人,世界華人大於中國人或台灣人,因為沒發現火星人,所以我不用自稱地球人。其實華人大都是源於中國這塊土地的人嘛!(Chinese)這個英文稱呼無法滿足我,也無法滿足新加坡華人、台灣人;沒辦法,因為(Chinese)這字我在遇到老外時也不足以形容自身,所以只有教他們用中文稱呼我「華人」,很偏執吧!與那些喊「一國兩制」的人一樣偏執。為什麼中華大地一定要只有一國,而且一定要叫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邦聯」或「中盟」都更好不是?

 

「統一」有啥好?早說這名詞不足以解決兩岸未來狀態,管你什麼政治學、國際關係現有理論。理論還不是人發明的,辦法是人用心想的。老共當然可以用武力打爆台灣,佔領了,然後呢?管得了嗎?這個知識經濟的21世紀你能用高壓統治曾經民主自由過的土地嗎?中國禁得起新型知識恐怖分子亂竄嗎,世界華人會承認這個戰爭是公理正義嗎?在此就不談國際其他強權的反應了。最後華人的黃金發展期又誤了,九輪功,日月神教都會跑出來…….

 

「獨立」有啥不好?當然很不好!獨立了,金門、馬祖算誰的?人民解放軍被宣傳成為中國的正義之師,肯定渡海,台灣怕打嗎?當然怕!台灣一有什麼風吹草動,經濟全垮不說,剩下來拿武器的差不多全接近無產階級了,不要以為台灣人不像車臣人,唯物者只能一時戰勝唯心者,況且台灣人唯心又唯物。幸好老共夠理性自制;科學發展觀是好的,但以現今中國民主進程的牛步化,並認為全力發展經濟便可崛起強國之夢!發財之外的價值呢?現在的中國其他的好的價值建立了;或者尋回了嗎?光一個精神自由就作不到,這樣憑什麼統一台灣?

 「社會資本主義進步黨」是我用來比喻現今中國共產黨的,須知政黨中有「進步」二字者,目前都是說的比做的多,十七大胡主席,說了一大堆「民主」,真是太深了……。當然!老共在江胡體制後,脫民貧及接軌世界也是下了些苦心的。但,僵化的一中思考持續下去,加上沒有其他文化配套的資本主義狂奔下去,真的令人擔心內爆失控,單一的中國民族主義又偏執起來……..

 

別以為我偏離主題,我認為「中華民國」對於台灣是資產大於是負債,此說有歷史背景及弭戰意義;目前的中國共產黨對於中國也是如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華人世界就未必了,早說過,中國需要反對黨,中國執政黨可以一分為二嘛!「中華民國」這四個字等於台灣的說法,直到中國真的民主自由時,民主地域不相征戰,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起走入歷史,最後成立「中華邦聯」或其他更具包容意含之名稱,雙方就解套了。

 

我之所以有此般論點,純為避免戰爭發生,希冀和平。歷史給華人及中國地域的機會不僅僅只是亞洲的區域霸權,而是新世界的主流權能,但海峽兩岸戰火一起,生靈塗炭不說,世界全球化的逆流將吞噬華人百年奮鬥的血淚。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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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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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文市長是問:

你的(民族情感)是怎樣?

看完您一堆敘述,還是沒有看到您正面回答這個問題,有時候常常覺得你們這些學法政的,從來不肯說出心裡話,寫一堆東東,讓人愈看愈迷糊,Chocola是學新聞的,你的表述方式,在我看來不及格,~~~~~~~~也許這就是您的生存之道吧,也可以說小女子程度不夠吧,算了!看您還有些研究精神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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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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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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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市長問:

你的(民族情感)是怎樣?

你的(國民主權原則)的國民是哪國?是否就是人民主權或加上(住民主權)混說?

-----------------------------------------------------------------------------

不同價值觀,比如以民族情感為觀察點,就會認為台澎金馬地區人民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係出同源、同文、同種,以傳統國族觀念,應該共同組成一個國家,就民族之定義而言根本無法分割。但是這種說法就很難用在美國獨立運動後與英國的關係,也很難解釋新加坡與中國的關係,甚至歐洲德語區各國的關係。

國民主權原則可以配合憲法契約說,是指在憲法效力範圍內之國民,也就是國家實質統治權所及之範圍內之國民,更精確的說,國民主權要求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同一性。

住民自主權則是指住民對與該居住區域有關之事務有參與權及主導權,例如地方自治制度、特別自治區都是。

如果你把住民自主權觀念更擴大,也就是甲地區的事務應由甲地區住民自己決定,不應該由乙地區的人幫甲地區決定。應如何劃分區域才是這個理論的大問題,學說上有不同定義方式,但仍很難有絕對的標準。

不過,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案子,卻很容易劃分。因為兩地憲法不同,各自有獨立的法秩序與政治體,實質有效統治之區域各別,截然二分,所以文市長如果要說這是住民權的擴大,應該也可以,只是國民主權原則主要是在描述國家與國民的關係、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住民自主權則強調住民與處理事務的關係。

希望這個淺見,文市長會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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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說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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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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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兄:你說.........當然,這是以現代法學理論的觀點來看問題,如果有人站在不同的基礎上看問題(如民族情感),當然也可能得到不同的答案,這些答案也不能說錯,只是不能說服凡事以「天賦人權」、「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國家的主體是人民」作為檢驗標準的我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問你:

你的(民族情感)是怎樣?

你的(國民主權原則)的國民是哪國?是否就是人民主權或加上(住民主權)混說?

我只是好奇,參一腳,另外我對相關法條可能要再思索一下才能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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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改朝換代」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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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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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改朝換代有很多種定義方式,在國民主權原則的憲法學裡,「改朝換代」的定義是指國家主體變更,如果在歐陸法系可以再加上一個制憲活動。這也是我支持的說法(前幾次發言中已經說明)。

不知Shouminc兄的定義為何? 如果定義沒先搞清楚恐怕只會邏輯不清、雞同鴨講。

在同一個憲法秩序下,所產生的任何變更都稱不上改朝換代,也稱不上新國家的建立,更與獨立與否扯不上關係。就像一個人改名字、改印鑑、換衣服、、、,但人的本身並沒有變,就算人改名字或改印鑑或改、、、你仍然不能否認他是原來那個人,除非他不是人。同理,用在國家也一樣,除非你不承認他是一個國家或不承認他的憲法秩序。

不論在哪一種法系下,在憲法秩序下依照修憲程序變更憲法內容、國旗甚至國號,都是合憲的,都是民意的展現,並沒有什麼不可以。所以在我看來,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的國名叫中華民國」或是「1912年創建的中華民國」或是「1950年創建的中華民國」都是對的。除了1912與1950的衝突外,這三種說法並沒有邏輯上必然的衝突。難道支持「1912年創建的中華民國」理論就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的國名叫中華民國」嗎?

重點是中華民國現在的統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僅具有統治權範圍所及區域的民意基礎與民主正當性。 經過七次修憲,修憲過程並沒有大陸地區人民參與,你還能堅持這部憲法對大陸地區人民有拘束力嗎?  反過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憲過程,從頭到尾都沒有台灣地區人民民意參與,你能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台灣地區有拘束力嗎? 領土及於台灣地區嗎?

以相同的基礎,你再去看1912~1945的中華民國制憲過程也是一樣的道理。而與一堆詭譎的宣言或條約無關。

當然,這是以現代法學理論的觀點來看問題,如果有人站在不同的基礎上看問題(如民族情感),當然也可能得到不同的答案,這些答案也不能說錯,只是不能說服凡事以「天賦人權」、「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國家的主體是人民」作為檢驗標準的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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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說的是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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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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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你的現況是從所謂法律人的角度來看,而且是帶著綠營獨立建國合理化的角度來論的。

而我是從政治面暨實務上來看的,從歷史上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是一個事實,也建立了現行社會秩序維繫的一個規範。台灣為主體的民眾在這一段期間中的生活水平可是歷史上最好的一段時間,所以沒有必要再來一個「改朝換代」,反而是要思考在如何從既有的成就基礎上繼續去蕪存菁的往更理想的目標邁進。

而閣下所言之理論,已經否認了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而用七次修憲來強行敘說台灣地區之主權係因七次修憲而交付給中華民國的論點,說穿了就是DPP台獨黨綱中的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的國名叫中華民國有者相同的意涵,只是表達方式不一樣。

倘若閣下的說法跟DPP的獨立建國實現,對於走民主化制度的台灣地區而言是立下了政治不穩定的憲政慣例,屆時一次選舉就來個「改朝換代」,不僅僅政治不穩定,經濟亦會因政治不穩而大幅萎縮,貨幣的信用跟價值亦會因此而大幅貶值或甚至無法在國際匯市中做交換,人民的資產也就大幅縮水。整個地區暨國家也就會走向貧窮衰敗的一途。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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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著重現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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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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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Shoumnic兄的說法也沒錯,關於這兩個宣言與和約在歷史上與法學上有很多的討論,也誠如我先前所說,我也有三種以上的解釋方法,端視你想要哪一種答案而定。每一種解釋方法都沒有錯,只是我比較傾向採取法律人的理解與看法。

因為法律人的訓練過程,邏輯思考上會比較清晰(這些法律人也有些好辯成性),比較能說服我。但是同樣的,法律人對條文的內容(文義解釋)與架構(體系解釋)的解釋方式與排列組合也是百百種,對於Shouminc的論點也有更多回應的方式,我相信我寫出來後,Shouminc兄基於你的確信與信念,一定也會再提出反駁,而這些你來我往的爭論,就留給有興趣的人上網找資料看就好了。只是必須特別提醒,當你看完一方的論點後,一定要再去看看另一方的論點。這些爭論到最後並沒有對錯的問題,只剩下價值判斷的問題。

(Shouminc對條約的解釋,就條約體系解釋的方法來看,其實還是有些遺漏,不過在此就不便指明,免的長篇大論+更多的爭論,就留給大家自己找資料與自己價值判斷的空間吧!)

我所支持的理論是著重於現況的解釋,儘可能避免過去歷史的偶然所造成的詭譎情況影響現在(不管你採1945年還是1951年,台灣主權回歸中國論或主權未定論,都無法否認台灣人民沒有參與制憲的問題,國家權利制憲時說卻又是目前通說)。以現況來選擇可以套用的理論,而且是套用廣為國際接受的價值觀。當然有人基於歷史觀點及民族情感,認為不可以這樣套用,但我要說的是,如果一直用歷史事件拘束現在,豈不令現在的人一直活在歷史的陰影下(或光環下,隨便啦~),對於現況的解決並沒有幫助。

大法官避開這些敏感的議題不作回應,以法學的角度來看,並非每一次都適當,但是在大家價值判斷尚有重大歧異時,這種為求政治安定的「政治後果考察解釋方法」(憲法解釋獨有的解釋方法,法律解釋不適用),或許也是不得不為的選擇。

補充一下:

我不是說歷史不重要,而是著重在於現況問題的解決是否有必要透過歷史來解釋。歷史解釋有其限制,距離特定歷史越遠,該問題(或爭議)使用歷史解釋的價值就越低。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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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只執著於台灣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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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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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舊金山合約這一塊若僅執著於條約中有「台灣」二字的條文才與台灣有關,並據此解釋為「台灣地位未定論」或「台灣是不屬於中國」是過度將該條膨風所致,但要對付中共宣稱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是其神聖不可分割領土的說法用處不是很大。

只是台獨建國份子跟日人宗像隆幸的著作中有其到相同的觀點,也就是該條中只說「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但別忘了同一條中亦針對朝鮮是「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因此,可以得知舊金山條中日本並未承認台灣的獨立,僅針對朝鮮做出承認其獨立自主的地位。

而閣下至目前所言僅在閣下自認的框架中談論,並未去看整個事件的從頭到尾的發生歷程。建議閣下在這方面多下一功夫!

至於舊金山合約的對象是日本跟二次大戰時聯盟國所訂定的一個解除戰爭狀態的合約,而前述第二條之關於朝鮮獨立之部分最早一出現在「開羅會議宣言」中,所以閣下季台獨建國份子一直質疑此一宣言的效力,難道沒有正視過國際間對該一宣言所持之效力看法嗎?如果開羅會議宣言是無效的,那麼,日本大可不弊在此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囉。所以台獨建國份子一直大叫開羅會議宣言無效,聽在韓國(包括南韓暨北韓)人的耳中多半不是一種很好的感覺。

但在舊金山合約之前已有日本投降降書的簽訂,在該降書日本明確的接受波茨坦宣言,而該宣言一明確指出開羅會議宣言必將實現,所以開羅會議宣言的效力是無法像閣下暨那些台獨建國份子所言是無效的。如果日本未在1945年投降,而是採全部玉碎的的情況,那這份合約也就出不來,台灣也不會是今日的情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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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功課好大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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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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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就跟你說猴子沒唸多少書,你還交這麼大一個功課給我,我哪裡寫得出來,還好網路上已經有很多人發表相關內容,麻煩文大俠上網看一下囉!

不過從你的問法按照國協、邦聯、聯邦的順序來排列,足見你對這些制度已經有了解,應該不用小弟在此詳述。簡單介紹一下就好:

國協比較像一個國際組織,會員國各自是獨立的國家,而且隨時可以脫離組織,例如大英國協;邦聯的組織則更嚴謹,透過軍事同盟、經濟互惠、、、使國家與國家間關係更緊密,但各自仍然是獨立的國家,現在最紅的應該算是歐盟了,緊密到共同發行貨幣、制定共同的憲法準則;當邦聯緊密到一個程度,共組聯邦政府,把國家的部分權力交給聯邦政府來行使,制定聯邦政府與邦政府均應遵守的憲法,聯邦政府與邦政府成為同一憲法下的組織時,聯邦就成形了,但這時候只剩下一個國家,邦成了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最大的例子就是美國。

邦聯演變成聯邦的最佳例子就是德意志歷史,從上百個堡整併成16個邦,再演進到單一國家的聯邦。(德意志地區有堡的地方就有貴族,但德、瑞、奧邊境有一些自由堡則是沒貴族的堡,貴族間或堡與堡間,因利益相同而結盟演進成一個邦,為了因應歐陸情勢與法國問題最後統一成德意志帝國)(種族、文化、社會生活、語言相同,最重要的是加上利害與共而結合)

聯邦演變成邦聯的最佳例子則可以參考春秋戰國時期的歷史(因為區域文化、社會生活、語言不同,加上區域利益衝突而分離)。

但是聯邦的形式又分很多種,簡單舉德國與美國為例。美國的聯邦政府權利是列舉的,憲法中沒有列舉給聯邦政府的權利通通歸洲政府;德國的聯邦政府權利是蓋括的,憲法中沒有列舉給邦政府的權利,通通歸聯邦政府所有。但德意志聯邦中又有例外,南部的一個邦因為生活、文化及歷史上的因素,在制定聯邦憲法時並未交出所有權利,因此保有比其他邦更多的權利(如果我沒記錯,應該是巴伐利亞邦)。

聯邦制度下的邦與中央集權體制下的地方自治團體相似,在孫文學說裡-就是目前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的規定,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因地制宜之必要者屬地方。不過孫文的這種說法卻導致權限重疊、劃分不清的問題,光是如何確定何謂「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就吵翻天,憲法第107條~第110條的列舉權限本身就項目重疊,不知該如何劃分,以致現在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不斷。還是歐洲人與美國人直接了當的二分法比較不會有爭議。--------(這一段純屬發牢騷)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能循國協->邦聯->聯邦的進程和平推展固然很好,但現在兩岸「傲慢與偏見」之嚴重,加上統治區域大小與國力差距甚大,恐怕也不易實現,除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身就分裂成數個邦,成功率才會高一點。

(國協與邦聯,必須先承認對方是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會同意的;聯邦則必須將部分重要的國家權利交出去,兩岸目前欠缺互信,而且價值觀差距過大,應該都不願意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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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地盡量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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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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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俠隱

看來,過兩天,我也需要寫一文,來談談我對你與Shouminc兄看法的不同之處了........但,我的看法,有根本的不同.....可能我的表述方式根本懶得在維基或google裡找data.

另外若M兄若有時間的話,可不可以在國際關係現有理論及實際例中,幫忙研究一下,

國協,邦聯,聯邦....等形成的主客觀條件及優劣點,這個思考是要大家參與的....

也算幫華人未來的政治領導者先暖暖身子吧........

--------------------------------------

今天是小周末,我先出去玩了.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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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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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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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契約說不論在歐陸系或英美系都受到認同,但在修憲與制憲的看法不同:

在歐陸系統,由於受納粹的歷史經驗影響,因此產生修憲有界限說與制憲後國民制憲權的冬眠說。認為制憲後,國民的制憲權就冬眠了,所有的行為都應該在現有憲法的架構下進行,包括修憲行為也是。所以修憲如果逾越原憲法的核心內容、具本質上重要性者,修憲仍有違憲之可能。誰來判斷違憲呢? 在憲法中特設一個憲法解釋機關來掌管這件事與法律違憲之問題。(舊說認為只審查法律之違憲衝突,新說認為擴張至修憲條文本身也可以審查)

在這個理論下,國民的制憲權何時被喚醒? 就是在新政治價值成立時才被喚醒,也就是成立新國家時才被喚醒,所以在歐陸系統的價值判斷上,制憲與成立新國家的意義相當。

在英美系統,沒有極權強人出現的歷史,所以沒有發展出歐陸系統的那一套理論。認為制憲權與修憲權同為國民權,修憲就是新民意共識的展現,不是法律所能限制與控制的,新民意價值觀不應受舊民意價值觀拘束,因此採用修憲無界限說,修憲沒有違憲的問題。當人民認為舊憲法已不合時宜,修修改改還不如制定新憲法時,只要制憲主體仍為國民全體,也可以制訂新憲法,只是修憲行為的擴大,沒有產生新國家的問題。

但不論採用哪一個系統,變更國歌、國旗、國號、、、、都不代表新國家的成立,充其量只是這個國家改名字而已。(中華民國就改過一次國旗,從五色旗改為青天白日紅地旗)

但這兩個系統也都認同主體變更的問題,例如中華民國的總統、立法院與舊國民大會是要舉辦選舉產生,所以國家主權歸屬為國民全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權利來源為人大會,但人大代表不是選舉而來,所以國家主權不能溯至人民而應歸屬於人大會。因為國家主體不同,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有別於中華民國之另一個國家,而不是國家改名而已。

即使如此,仍然解決不了先前我所提出來的問題。

也因為中華民國的修憲涉及主體變更(大陸地區人民變成台澎金馬地區人民),所以Shouminc最後問的那個問題我也無法回答。以我目前的知識程度只能告訴你,這個問題我想不出答案,或是告訴你,兩個答案都對。

寫了這麼多理論,或許大家有更精闢的見解,也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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