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cola問:您支持兩國論嗎?如果是!~~~~~~~說!是哪兩國?
這不是說過了嗎? 前次文中已表明:
簡單的說結論,就是採取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相同的看法,採「特殊兩國論」或「分裂中國家論」。中華民國的國民僅指依國籍法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僅指依其國籍法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人,兩者截然二分互不隸屬。難道你要問我到底是兩者中的何者嗎?
(Chocola支持兩國論的原因、理由為何? 可否也分享一下? )
適用這兩說有一個前提,就是兩邊都各自對其領域有實質且穩定的統治事實,各自有獨立的法秩序與政治秩序,叛亂中所導致的不穩定區域不屬之。簡述如下: (「特殊國與國關係論」或「分裂中國家論」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在此簡化為兩個來說明)
特殊兩國論與Shouminc所提的國家存在論有關。是否為國家,應該根據土地、人民、政府、主權來判斷。依照目前中華民國的實際狀況,土地是台澎金馬;人民是該土地上生活的人、具有中華民國籍的人;政府是依中華民國憲法組織之政府;主權是指統治權,對內具有最高性,對外具有獨立性。
不管是哪一種論者應該都不會對中華民國政府的對內統治權有疑問,因為任何人在台澎金馬區域內都受到中華民國法律支配。僅有對外獨立性有爭論。主權獨立的作用可以排除他國政府之干預,可以自主向外為意思表示。我想Shouminc兄認為中華民國不是主權獨立國家也是因為這一項。
對於外國人入境,中華民國有允許或拒絕的權利與實力,沒有其他國際力量可以「直接」干預,這就是主權獨立的直接展現。再者中華民國發行貨幣、發行護照且該護照可使人民於國際間通行、確認該人與發照國之關係等,也都是主權獨立的象徵。中華民國聲請加入聯合國(指聲請的動作而非能否進入的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就算喊破喉嚨阻止也沒有用,也是對外獨立性的象徵。(間接干預是所有國家都會遇到的問題不在討論之列),
何種狀況會導致有土地、人民、政府卻沒有獨立主權呢? 通常是殖民地與託管地,其主權受他國控制,無法完全自主向外表示。例如:獨立前的帛琉與現在的伊拉克政府均屬之。在此要反問Shouminc兄,如果你認為中華民國欠缺主權獨立要件,請問你認為現況屬於哪一種情形? 殖民地母國是何國或管理國是何國? 還是Shouminc兄持「否認中華民國存在說」?
分裂中國家論與特殊兩國論很類似,仍然認為分裂後的兩個實體都是國家,但認為組成國家要素中的人民被分裂為二,也就是說「人民全體」組成兩個政府,各部分人民受各自組成的政府統治,觀念著重在人民一體性的分裂。在現代國民主權觀念中,因為國家權力的來源是人民,人民是國家主體,所以人民分裂組成數個統治權時,就是國家的分裂。在這個理論下,必須兩邊人民都有認同一個國家分裂為二的觀念,認為合兩邊人民之數才是人民全體的意義,有走向統一的意思。
這兩說最大的差異在於: 特殊兩國論認為根本就是兩個獨立的國家,只是關係特別,並沒有一定要走向統一的目標,更沒有獨立的問題,因為本來就各自獨立。分裂中國家論則認為本來是一個國家,只是因為某些歷史因素分裂為兩個,實質上是兩個國家卻共享一個國家的形式。分裂中國家最典型的例子是東西德,二戰後因外國力量介入被強制分為兩個。
南北韓及中國與台灣都屬於「特殊兩國論」或「分裂中國家論」均可適用的情況,如果硬是要我擇一支持,我會比較支持特殊兩國論。因為目前台澎金馬的人民對於是否走向終統仍有相當的衝突,並不符合分裂中國家論中人民有走向統一共識的要件。我認為這也是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故意不說清楚的原因。使用一個兩者都說得通的模糊說法,留給後人在確定民意趨勢後再行決定的空間。
巧克力妹與Shouminc都受傳統「國家權利繼承說」影響很深,一直在國家權利的繼承上打轉,把國家權利主體放在國家本身。
巧克力妹說: 對中華民國1945-1949四年中,國府有效統治台灣從無疑問,如果那時的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難道屬於您猴SIR隨便說說的。長官公署及國軍都是中華民國政府派來的吧!也沒看到當時英美蘇三國抗議過什麼?這就是說,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很合理嘛。
Shouminc兄說: 所謂的「改朝換代」、、、但構成的力量則是「武力」而非「自然力」,而具體的展現則是憲法、國號、國旗暨國歌。在政治跟法律層面來說、、、所以憲法是很少做更動的。至於國旗、國號暨國歌可就更少了。
不是有意抬槓,只是指出論點的缺漏:
1945-1950年間國府有效統治台灣確實沒有疑問,但是有效統治不等於就是擁有主權。以武力占領也可以有效統治。英美蘇三國抗議的提問也是把價值建立在別人身上,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關英美蘇三國什麼事啊? 他們不抗議就能認為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嗎? 其他國家抗議算不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算不算? 應該把關鍵放在中華民國與台澎金馬人民間的關係。
制憲後,多數憲法很少更動沒錯,但是還是可以更動啊! 有些國家的憲法根本不規定國旗、國歌,中華民國憲法也沒規定國歌。
大法官傾向採用歐陸系統採修憲有界限說,引用大法官解釋的說法,國號、國旗、國歌是憲法之基本價值、具有本質上之重要性? 當然不是。只要在憲法價值秩序下之修憲活動都是人民權利的合法展現,除了碰觸憲法基本價值且具有本質上之重要性的界限外,沒有什麼不能改的。國民政府就改過國旗,你能說這是創立新國家嗎? 如果採用英美系統的觀念,在同一主體原則下的廢舊憲法、制新憲法都不算建立新國家,還有什麼不能改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分別在1949年、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制憲,制憲機關均為人大會(1949年除外),國家權利來源都是以人大會為主體,你能說消滅了4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創立了5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嗎?
我對現代國家改朝換代的定義已如先前發言所述,是指國家主體之變更。Shouminc兄的定義是「使土地、人民、政府、主權成為國家的武力,該武力之變更」。很好~~~! 我們終於有一點共識,如果沒使用武力,也可以認同以合法修憲程序(甚至制憲)修改國號、國旗、、、都不算創立新國家囉 (不過我還是比較支持歐陸系統的制憲相當於成立新國家的說法啦~)
(何謂憲法基本價值具有本質上之重要性,請參考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文第二段及第419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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