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義中的民生主義其實比較接近社會主義,例如獨佔事業或民生事業應交由國營,但這個部分憲法中並未規定,若真要深究,豈不與現在國營企業民營化的趨勢牴觸。(美國沒有這種觀念,因為本來就全部民營,國營企業民營化從歐洲開始,而且努力執行與發揚,但現在他們也開始反思其缺點,而有所遲疑,但台灣卻仍然努力執行中)
再舉一個例子,民生主義說土地漲價歸公,也是社會主義思想,但憲法第143條規定照價納稅,屬於資本主義作法。「漲價歸公」是指百分之百全部歸國民全體,納稅則僅徵收其中一定百分比。究其根本就與三民主義牴觸。
這只是兩個例子,憲法是政治協商後的結果(其中包含1945年的中國共產黨)與三民主義牴觸者繁多,如何能說我們的憲法是三民主義憲法? 因此憲法第1條應該只有宣示性用途,而宣示性條文應該列在前言而不是主文。
至於五權分立,也建議你不要找了,因為孫文說的五權分立真的只是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下將考試從行政權中分離,將立法權的國會調查權獨立為監察權,卻又沒說考試權與監察權應如何與行政、立法、司法產生制衡。
例如考試院辦理公務員考試,結果甲生被錄取並銓敘為6職等,並依成績分發到行政院內政部當公務員,但內政部認為考試院綠取的人不夠資格擔任該職務且職等銓敘不合理,行政院該如何與考試院制衡? 考試院若堅持甲生適於擔任該職務且職等銓敘正確且適當,對於行政權的反制又該如何制衡? 考試權與行政權可以互相不信任而要求倒閣或要求考試委員解散嗎? 失去權力分立互相制衡的機制。 而且考試院辦的考試也包含法官的錄取,那麼考試院又該如何與司法院相互制衡?
再者例如監察院的彈劾,監察院彈劾內政部轄下某課長,彈劾後該課長就自動解職了嗎?不是,也不會! 但行政院一定要將該課長解職嗎? 依照目前法制恐怕未必,彈劾應該只對負政治責任的政務官有效,對於常務官只是給他難看,並不直接影響其職等、官階、職務與退休。行政院對於是否解職仍有裁量之可能,就算行政院尊重監察院決定,對該課長予以解職,該課長對於行政院之解職處分除了行政院內部申訴外仍可向公懲會提出救濟(外部救濟),但公懲會屬於司法權。如果該課長在公懲會中救濟成功,不必解職,那麼行政院、監察院、司法院三權間又該如何監督制衡?
三權分立的關係很簡單,只會畫出一個三角形的相互制衡關係,但五權分立會畫出一個裡面有五芒星的五角型關係,狀況之複雜難以想像,孫文根本就沒有想清楚,或者他想清楚了卻交代不清楚。但我認為孫文只想提出一個概念,細節則想交由後世子孫來完成,殊不知至今的人類智慧仍然無法完成他的偉業。
目前我們用的憲法雖然表面看來好像有五權,但實際上內容只規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間的制衡關係,考試與監察則僅規定如何產生與成立,但與其他各權間的制衡關係仍付之闕如。
你要找也無妨,但要找一個尚不存在的內容,恐怕是緣木求魚。
附註:
公務員身分之救濟制度歷經清朝末年德系的法制改革、北洋政府的美式法制改革與國民政府承襲兩者的混合制,目前為全世界最複雜的公務員懲處與救濟制度(最複雜卻又沒有融合兩者的優點,拼裝車式的改革反而使兩者的缺點都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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