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生活~菸害防制
淺談菸害防制法新修正內容
(新法規將於98年01月11日實施 ~非常重要!!)
<講義>淺談菸害防制法新修正內容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本次修正重要精神
?
寓禁於徵
?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
?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
? 擴大限制菸品廣告之方式
?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
寓禁於徵
? 新法第4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應每二年評估一次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
? 新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
?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1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
?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 應受戒菸教育
? 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 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 未滿十八歲且已結婚者,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處罰行為人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
? 新法第13條第1項 :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 包含販賣業者及一般人
(例如:親人、朋友、同學...)
★違反之罰則 :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
? 新法第14條:
?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違反之罰則:
製造或輸入業者:10,000~50,000元
販賣業者 :1,000~3,000元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胎兒之保護
? 新法第12條第2項:
? 孕婦亦不得吸菸。
★孕婦吸菸無處罰規定,但公權力可用其他輔導措施介入。
? 新法第12條第2項:
?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胎兒、孩童之保護
? 新法第17條第2項
?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 室內場所特指私人室內場所
★ 違反本條規定無罰則,但公權力可用其他輔導措施介入
★ 推動「無菸家庭」政策之立法依據
★ 公權力介入所謂「私領域」吸菸之重大突破。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
? 新法第5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
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
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
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
? 新法第6條
I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II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
? 新法第10條:
?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
1.菸害警示圖文
2.未滿18歲禁止吸菸
3.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 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擴大限制菸品廣告之方式
擴大限制菸品廣告之方式
? 新法第11條:營業場所禁止免費供應菸品
?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例如:
小吃店、卡拉OK、餐廳、電子遊藝場、網咖¡K等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之原則
? 新法第15條
?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菸(包括室內、外)。
? 大專院校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
?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包括室內、外)全面禁菸。
?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
? 「車站」(包括室內、外)全面禁菸。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之原則
? 新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
? 視聽歌唱業(KTV)或資訊休閒業(網咖)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MTV)全面禁菸。
? 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 職場(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禁菸。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室內公共場所禁菸之例外
★ 「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 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
(新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但書)
★「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
(新法第15條第1項第11款但書)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之原則
? 重要觀念:場所負責人之義務
? 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 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得設吸菸區之室外場所
? 新法第16條:
?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
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
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得設吸菸區之室外場所
? 重要觀念:場所負責人之義務
?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 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
? 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 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 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禁菸區吸菸之處罰
? 新法第31條第1項:
? 違反第15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本法規定,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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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板新社區眉飛色舞菸害防制工作坊 提供)
本文於 修改第 7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