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兩位政務官之間的對話,談話時間在幾年前,亦即在關說案風暴發生之前。
政務官甲:「王金平在立法院,為何總是以八十%的代價,換取二十%的收穫?我看不懂!」
政務官乙:「你可以換個角度看:八十%的點點滴滴皆是社會成本、國家資源付出的代價,二十%則點點滴滴皆是王金平個人的人情收穫。」
本報近日在評論關說風暴時,秉持就案論案,而未觸及王金平的政治手法與風格;但若能從王金平的整個政治風格與手法來解析,更能理解關說案的底蘊。因為,對於王金平來說,關說案其實只是冰山一角。
有立法委員說:在王金平主持下的立法院,已非「合議制」,而是「首長制」;亦非「政黨政治」,而是「王金平制」。在此一架構下,個別的立法委員平日幾乎無由參與法案研議,因此只想炒作政爭話題;至於法案的一切過程均在「朝野政黨協商」的密室黑箱中進行,而主要由王金平決定各方的法案利益如何分配,包括他也可決定將接受任何黨派的抗爭(如霸占主席台)表演到何種程度;然後,黨鞭步出所謂的「朝野協商」,各自到閉會前夕、挑燈夜戰的議場舉牌,命黨籍立委投票。
這是一個幾乎沒有法案辯論的立法院,也是一個多數原則受到高度摧殘的立法院。於是,在王金平主持下的立法院,就一直是以八十%的社會成本,換得二十%的議事表現;換個角度看,也可以說以八十%的社會成本,換來王金平二十%的開明形象與人情收穫。而王金平就以這二十%的人情收穫,創造了「立法院是首長制」的異象;並又繼續以八十%的社會成本,來鞏固他的「立法院首長制」。
王金平為柯建銘司法關說,正是十分經典式地顯露了這八十%的社會成本的冰山一角。因此,若曾有人質疑,王金平為何在立院脫序時不動用警察權?如今即可知,他豈有動用警察權的必要?其實,亦無人強要王金平動用警察權,但若明此底蘊,恐怕也無人能接受他用這樣的「八十/二十」操作,來維持他在立法院的「王氏首長制」。
內閣近日流傳立院高層許多駭人聽聞的「行政關說」,那些亦可列在維持立院運作的八十%社會成本的帳單上。然而,行政關說容可見仁見智,但司法關說卻攸關憲政正義,絕無寬縱餘地;且由此亦可質疑:王金平的八十%社會成本中,究竟耗損了多少憲政正義?
如今犯下司法關說憲政天條的王金平,非但不認錯,反而挾持政局、挾持立法院、撕裂社會,進行有力無理的抗爭。這豈不又是一場「八十%社會代價/二十%個人收穫」法則的極致演出?
行文至此,亦不能不對台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表達一些看法。總的來說,
這是一個見樹不見林的裁定,也是一個豈有此「理」的裁定。此處所稱之「理」,是指「憲政法理」。
一、不分區立委是政黨為了向社會負政治責任的政治任命,即如近日台聯僅以「違背黨的決策」便撤銷了林世嘉的黨籍及不分區立委資格,這本就是一個政黨的政治決策。如果政黨無此權力,如何使其不分區立委對黨負責?而黨又如何向社會負責?法院豈能干涉已完成黨內程序的黨紀處分案?法官難道是太上黨主席?
二、總統兼任黨主席,以總統身分不接受立法院長關說司法,又以黨主席立場訴諸黨紀,這在憲政法理上應視為一體的事件。法院的裁定,不啻使總統不能對憲政正義及政治風氣提出主張,並為合法正當之處置,則教總統如何治理國家?又如何負起政治責任?難道法官是太上總統?
三、明知王金平不是一般立法委員,而是立法院長;卻只顧全王個人的「民事利益」,使繫訟的立法院長繼續行使職權,未能迴避,甚至拒收中選會函文;試問,一旦王若敗訴,他「非法」主持議事的「憲政損害」當如何補救?此種見樹不見林的裁定,豈符比例原則?
此事若發生在一般公司,亦應考酌當事人應否停權或迴避,何況是立法院長?台北地院的裁定,不啻亦是以王金平二十%的個人利益,而將八十%的憲政利害置於莫大的風險之下。
近日我們一再主張,立法院長涉及司法關說即無留任的正當性。即使王金平在法院勝訴,即使民意傾向同情王金平,也不致改變我們的此一立場。我們或許無力改變這個「八十/二十」的局面,但我們仍要說:我們在理智及良知上,不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