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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公道寧論:王金平案與陳水扁案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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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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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寧論:王金平案與陳水扁案之異同
 

陳水扁案與王金平案的性質不同,但其相同處是兩人對自己的涉案行為皆不認錯,且都以挾持政局、撕裂社會的手法欲求翻身脫困,遂導致整個社會陷入對政治正義的激烈爭議。兩案對社會的主要衝擊皆未必在案件本身,而是在案發後引爆的黑白不分與是非錯亂

在進入本題之前必須說明,本文認為,陳水扁之涉及貪汙及王金平之介入司法關說,皆是十分明確的事實;本報前此對兩案的證據皆有深論,在此不贅述。

我們認為:

貪汙的總統應當受到司法制裁,

涉入司法關說的立法院長即失去留任院長的正當性。

王扁兩案輕重有別,但最大共同點是,二人皆否認涉案的行為。王否認關說,扁否認貪汙。亦即,扁未主張:「縱使我貪汙,但我不接受制裁!」(扁辯稱:是「政治獻金」,是「台灣建國基金」)王亦未主張:「縱使我關說,但我仍要留任立法院長!」(王辯稱:是關心濫權上訴通案,而非關說柯建銘個案)。王扁的否認涉案行為可以反證,他們亦知:貪汙須受制裁,立法院長關說司法即無留任之餘地

兩案後續均引爆嚴重政潮,主要皆因王扁不承認涉案行為;這也使得其支持者獲得了自我合理化的藉口,因為他們都不想被視為「我挺貪汙/我挺關說」,而均希望被視為「我挺台獨/我挺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因此,兩案雖在體制上皆已處理(扁送法辦,王金平撤銷黨籍),但社會上的紛擾與撕裂仍在。反過來說,倘是陳水扁承認貪汙犯行而平靜接受司法裁判,王金平亦在承認關說有錯後自行辭去院長職務,則整個社會對是非黑白的見解即不致錯亂至此。如今的問題是:兩人皆不認錯,皆不惜以挾持政局、撕裂社會、顛倒黑白的手法試圖翻身脫困

王案尤有較扁案複雜之處。陳水扁尚曾承認「犯了法律上不允許的事」,並在總統任內辭去黨主席兼職,後又自行退黨,這皆在某種程度上試圖緩解對政局的壓力;至扁案進入訴訟之時,陳水扁已卸總統職,縱使其法庭內外的操作引爆強烈政潮,但畢竟他已是黨政體制外的在押之人,其效應尚能區隔在政府體制的正常運作之外。但王金平卻是人脈深厚的現任立法院長,本案效應直接衝擊到圍繞著立法院的國家憲政運作;但看王金平在經考紀會撤銷黨籍後,仍擺出一副繼續抗爭且仍將照舊執行院長職權的姿態(甚至挾制立法院函文收發窗口),即可見王金平挾持政局及撕裂社會的能量未必小於在押的陳水扁。即就撕裂社會言,扁案大體上只是造成了藍綠的撕裂,王案則非但造成了藍綠的撕裂,更造成藍營內部的撕裂,甚至可能形成連宋等人與民進黨聯手鬥爭馬英九的場景。

我們認為,立法院長介入司法關說,即無再留任的正當性。如今可以辯論的,是在處理的程序及言語的表情等方面。

黃世銘選擇以「行政調查」處理本案,而不是用「刑事偵查」,這是「法規邊緣」,而仍在「法規之中」,應是一個正確的選擇。否則,若以「刑事偵查」進行,則必須以傳訊、起不起訴等漫長的司法過程,來處理一個涉及現任立法院長及民進黨黨團總召的案子,那在實務上幾無可能,勉強進行則必將付出無法想像的社會代價。如今,以「行政調查」的形式端出,讓全案導向黨紀問題,大幅降低了本案對社會衝擊的時間與力度。因而,謂本案「未審先判」,恐是文不對題;因為,既已成為「黨紀程序」,其處置即非「司法程序」,例如林益世開除黨籍,但他的案子迄未司法定讞。

情勢顯示,現行法制對於處理現任立法院長關說司法這樣的憲法巨案,相對顯得疏漏與脆弱。王金平以立法院長關說司法,若訴諸司法偵查,社會代價太大,期盼立法院的自律更是癡人說夢;倘若不是馬英九以總統兼任黨主席,倘若不是國民黨黨章訂頒了「許舒博條款」;今天,或許王金平關說案已被總統「吃案」,或許國民黨考紀會已否決了黨紀處分案,或許王金平在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後繼續執行其議長職務。如此,這豈非不堪設想的憲政危機?

如此大案,在處理細節上有失周當之處必多;但無論如何,立法院長若介入司法關說即應去職,應無猶豫餘地。王案終於在體制的處理上告一段落,但真正的惡劣後果,則如扁案一般,是在

案發後引爆整個社會的黑白不分與是非錯亂,以及

案發後揭露的國民黨與民進黨一丘之貉的醜惡體質

【2013/09/13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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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一鍋老鼠屎裡 仍要作一粒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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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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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鍋老鼠屎裡 仍要作一粒粥
 

王金平與柯建銘聯手關說司法個案,原是一樁「兩顆老鼠屎,弄壞一鍋粥」的憲政醜聞;詎料,竟儼然演變成王柯兩人聯袂挑戰不公不義的政治架構的悲壯史詩。一時間,社會上對兩位政治「抗爭英雄」的支持排山倒海,對這兩位政治「受難者」的同情亦是鋪天蓋地。

在十幾天前本案剛爆發的頭幾日,欲對此案提出一些相對的看法幾乎沒有任何空間,挺王挺柯的氛圍濃到令人窒息,許多對此案持不同看法者,大抵都有一種無力又無奈的感受:「在一鍋老鼠屎裡面,要如何作一粒粥?」

終於,最近幾日,鐘擺漸漸盪了回頭,許多相對的見解有如一度被老鼠屎淹沒的粥粒,逐漸露出頭角,使社會對此案之認知似有漸趨平衡的可能性。茲舉三例:

一、香港作家馬家輝在本報《名人堂》說:此案若發生在香港,是「妨害司法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無期徒刑),「跟謀殺罪同級」。二、學者廖元豪在本報《民意論壇》指出:大法官釋字三三一號解釋:「(不分區中央民代)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制度(不分區中央民代)之本旨。」並舉一九九九年國民大會議長蘇南成,因主持國代「延任自肥」之決議遭開除黨籍之例。三、學者彭明輝在其部落格指出,王金平及柯建銘皆應負起政治責任自請下台,而民進黨殺馬挺柯,「真的是沒有天理!」並認為,用黨紀處分二人,是「以犧牲最小的目標,來保護最高的目標」。

以上三人的觀點,已足重建本案的原來面貌。本案發生後,約有四種可能的解決方案:一、當事人主動引咎辭職。這可謂是在民主先進國家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成本最小的方案;但對無廉恥者無效。

二、訴諸司法訴訟。如香港可究以「與謀殺罪同級」的「妨害司法罪」。但是,儘管我國《立法委員行為法》亦明文禁止立法委員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從事遊說,卻未備罰則(請回憶陽光法案及《會計法》修正案的立法黑幕),因此根本無由訴諸刑罰。至於能否以「刑事偵查」追究王金平是否涉及關說,也因查無金錢交易的「對價關係」,難涉刑罰,因此始改由「行政調查」處理此案,其中並出現了「換軌」時的粗糙痕跡。然而,堂堂立法院長以「需要反對黨配合通過法務部預算」而為反對黨之黨鞭介入司法,這種「政治對價交易」其實較「金錢對價關係」尤為嚴重,但我國法律居然對此種「謀殺司法」的罪行全無「罪刑法定」之規範。

三、從事立法院自律。但以立院今日生態,這簡直是痴人說夢。試看:民進黨在黨紀上對柯建銘全無動作,柯建銘卻反而叫囂「自請移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理,但何不自請黨紀處分?這豈非「真是沒有天理」?

四、由黨紀處分。無廉恥的政客不願認錯自行卸職,循司法途徑又無法可依,立法院自律更無可能;因而,黨紀處分遂為必要之手段。退一萬步言,即使司法訴究仍可同步進行,但對涉及憲政正義如此嚴重的巨案,各政黨若能主動從速以黨紀將王柯二人以撤銷黨籍之方法立即撤銷其立法委員之資格,以避免二人挾持立院進行抗爭,難道這不是憲政之至理?難道這不是「以犧牲最小之目標,來保護最高之目標」?

在前述四種選擇之中,除當事人引咎辭職外,其實是以黨紀處分較具效率、較符實際,且社會成本最小。但是,民進黨的黨魂已死、黨紀已死,固無論矣;國民黨則雖以黨紀處理,卻敗於台北地方法院的「假處分」訴訟。這又引爆了另一層面的爭論:

法官是否太上黨主席?

法官是否太上總統?

法院是否可以僭越政黨自治?

法院是否可以介入立法院的黨爭?

我們的法官讀不讀憲法?

懂不懂憲政正義的結構因素?

看不看大法官的解釋文?

有沒有斟酌過各政黨曾經以撤銷黨籍以上之處分,開革過李登輝、郝柏村、林洋港、宋楚瑜、蘇南成、鄭麗文、邱彰、林益世、賴素如及林世嘉?

倘若你對此案仍有不同於王柯支持者的看法,或許不必感到無奈與無力;因為,鐘擺似乎就要盪回頭了,這種「在一鍋老鼠屎裡,仍應堅持作一粒粥」的故事,其實在台灣不斷重複上演。在ECFA、美牛案及無數政治辯論中皆曾演出過,只是如今又異曲同工地換到了王柯案。

【2013/09/24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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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法律論證不應消失於權力鬥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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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證不應消失於權力鬥爭中
 

隨著王金平假處分案移轉高等法院,馬王之爭旋將進入新一回合的法律戰。事件發展至此,「人情」或許是目前許多人屬意的價值,但從國家的長遠發展看,充分的法律論證,恐才是維繫民主及司法公信於不墜的硬道理。爭訟的兩造,不論是國民黨、王金平,乃至將作出裁定的高院法官及在野陣營,都應有此信念。

觀察目前的民調或輿情反應,由於台北地院的假處分判決,王金平的黨籍得以維持,使他在人情和法理都暫居上風。但也正由於此事涉及憲政議題,如何透過論辯來守護是非、公理、正義,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沒有和稀泥的空間。

簡單地說,司法裁判的聚焦重點,應在檢視雙方提出的法律論述是否完整,是否有充分的判例、解釋、學說支持。至於政治人物或媒體名嘴以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識提出的見解,或各方因立場之私或關係親疏而發表的謬說,便不應成為影響判決的因素。亦即,重要的不是此役誰勝誰敗,而是就國家長遠影響去思辨其中分寸,才是根本。

從近日的討論看來,關於王金平黨籍與立委資格的效力問題,有幾種不同的方向。台北地院法官的裁定,是基於維護王金平「立委權益」的觀點,而同意其假處分;主要是顧慮其一旦喪失黨籍,有造成日後無法執行或回復立委職務的「重大且無法彌補」的危險。然而,假處分所因應的只是一種「暫時狀態」,此次地院判決遭到批評者,是它以「民事利益」的視野處理憲政層次的爭議,顯不相稱。

再者,依照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不分區立委是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以大法官解釋案之效力,難道竟不及地方法院之民事假處分的效力,這在法理論證上,也是不能不思考之處。

回顧日前在野黨在立院國是論壇的言論,不禁讓人憂心「政治勝、法律敗」對國家發展可能帶來的災難。在野立委主攻馬江體制的違憲毀憲、違法亂政,至於違了那條法、毀了什麼憲,卻又僅能提出權力分立、國會自主的空泛論述,並無實質有力的法理依據。

事實上,若在野黨真如此尊奉「權力分立」,據此批判江揆不應對國會說三道四,似乎也言之成理。但反過來問,對於朝野立院龍頭關說司法個案之傷害五權分立,為何卻隻字不提?更何況,江揆談論國會議長的適格,或有可議,但比起關說案之違反「立委行為法」第十七條規定之不得遊說司法個案,孰重孰輕,難道不清楚?

進一步看,多位立委刻意將「合法監聽」扭曲為「非法竊聽」,甚至倡言不能監聽國會議員、議長。然則,難道立委涉貪贓枉法、殺人放火,司法機關都不能監聽?此案的沸沸揚揚,人們是要談法律的原理原則,或者只要談王金平的個案?

退一步說,此案發展至政治、法律和憲政交相糾纏的地步,發動這場戰爭的馬總統及檢察總長黃世銘雖提出了憲法第四十四條為其基礎;但如此大動作,卻僅有如此簡單的憲政論述,論述的厚度與深度也不足,因此招致濫權的攻擊,實難辭其咎。

德國法學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鬥爭」,是多數習法者都讀過的書。其背景是,威尼斯法庭裁判一起商人夏洛克要求還不起錢的窮人履行「割肉償還」契約案;威尼斯法庭不採契約「違反善良風俗」的法理判契約無效,或基於衡平原則另謀妥善的賠償辦法,卻自以為聰明地想出「割肉可以、不得流血」的詭辯式解決途逕。為此,耶林言人所不敢言,說「當夏洛克悄然離開法庭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毀滅了。」

耶林強調,為權利而奮鬥深具意義,而為權利奮鬥就是為法律奮鬥。王金平的國民黨員身分的得喪,既涉權利的爭執,就請各方放下政治口水,回歸法律及憲政的法理論辯,這才是為權利而戰的正途。職司裁判的法官更須謹記,政治人物的聲譽常隨民意的風浪起伏,但司法裁判的標準與論證絕不能跟著民意浮沈!

【2013/09/21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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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輝/所謂關說,明明是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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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關說,明明是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所謂「九月政爭」,香港人要嘛是事不關己、漠不聞問,要不就是發酵了兩類情緒:一則以喜,一則以疑惑。

喜的是馬英九的民意支持率,竟然遠低於梁振英。

梁振英自去年七月上台以來,民意支持率一直低迷,關鍵理由之一是他的執政團隊頻惹麻煩,有四五人先後被控或辭職或捱罵,而每當手下出錯一次,他的支持率必顯著下滑一回,但再差,仍在百分之四十左右徘徊,不像馬英九慘跌至個位數字,名字有「九」而只得「九」點多的民望分數,倒是人乎其名。望台而思港,所以有人,尤其是親北京的政界朋友,以半認真半自嘲的語氣道,瞧!台灣有民選,香港沒普選,那又如何?最後還不是選出一個不得人心的總統?執政聲望還不是遠低於只得我們小圈子六百八十九票的梁特首?那幹嘛還要勞民傷財,大費周章,弄個什麼民主政制?香港人難道不應以此為鑑嗎?

有了台灣的「前車之鑑」,香港民主發展之路,遂更難行。

疑惑者,不僅在於透過新聞始知道關說行為在台灣原來竟然不受法律規管,更在於至今仍未透過新聞看見台灣有什麼顯著的聲音要求立法規管關說行為。國會議長打電話向法務部長游說官司,假如屬實,根據香港的普通法是極嚴重的「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罪行,最高刑罰為終生監禁,跟謀殺同級;即使在美國,亦屬於成文法裡的「破壞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罪行,亦是非同小可,必須坐牢。好了,原來一直以「唯一享有民主制度」為榮的台灣,竟然沒有法例對破壞司法獨立的國會議長予以偵查、起訴、追究,而只能予以道德「羞辱」和撤銷黨籍,這看在向來強調法治精神的香港人眼裡,實感奇哉怪也。

捲入這場「政爭」風暴裡的人,除了馬英九和王金平,還有綠營的柯先生和另外幾位法界官員,他們同樣沒有受到追究的對待,彷彿所有可能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在所謂濫權竊聽的反彈裡可以被忘記得一乾二淨,或存而不論,或輕輕放過,總之是仍可笑傲江湖而不必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只因根本無法可依,本來無一法,何處惹麻煩?

一直以來,香港人普遍羨慕台灣人能夠享受民主普選,但如今冷眼旁觀「九月政爭」,沒法不對台灣式民主的真實效度打個大大的問號,因為,世上似乎很難存在實質的民主而不存在獨立的法治。司法獨立是民主制度的其中一個必須基石,另一個基石是言論和思想自由,這三者,從另一個角度看,其實是互為基石,缺一不可,否則,即使這一切不是假的,亦必是打了折扣的,或如添加了塑化劑的台灣果汁,僅有果汁味道而無果汁營養,只能讓大家喝幾口,過過乾癮,純為品味,沒有其他。台灣社會之自稱文明,不應如此,沒理由如此,更不該容許繼續如此。

所謂關說,真是很好的修辭。關說的本質明明是妨礙/破壞司法公正,馬英九反正民望很低,也反正不必連任,不如索性強推立法禁止關說,或可贏回若干歷史聲名,不至於全輸全敗。

(作者為香港作家)

【2013/09/19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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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撤消黨籍 非司法能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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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黨籍 非司法能動搖
 

王院長金平,虔信佛教,有菩薩心胸,平時樂於助人,民間尊稱「萬應公」。王院長因涉柯案關說,違反黨紀,損害黨譽,被開除黨籍,應是國民黨馬主席為所當為之職責,若僅因馬主席處理方式急躁與不通人情,在指責撻伐時,也應顧及正義與是非,關說風氣惡習不除,司法公信永難樹立,國人如不嚴肅看待審判獨立,司法公義潰堤,社會價值淪喪,絕非國家之福,並將帶來無窮之禍亂。

國民黨馬主席,認黨員王金平關說事證明確,為維護司法獨立,整飭黨紀,由該黨考紀會開會決議撤銷王金平之黨籍,依民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將撤銷黨籍之公文,於當日送達王金平時,即生黨籍喪失之效力。

人民私權爭訟,債權人為有效行使權利,及保全強制執行之目的,得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保全之。人民加入政黨,其黨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皆依其黨章之規定,撤銷黨籍,為黨內人事處分之行為,非民事私權利之糾葛,由司法介入黨籍爭端,允非所宜。台灣政黨政治,已具規模,為防止政治風暴,影響國計民生,制定「政黨法」處理,面臨迫切必要,不能再蹉跎。

王院長為保有國民黨之黨籍,具狀向台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並獲該院裁定核准,根據報載,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三八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及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假處分」,為其聲請之理由。

惟假處分無溯及既往效力,聲請假處分時,須其聲請標的有現狀之存在為要件。王金平之黨籍,既經撤銷喪失如前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並有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一號之解釋可據,王院長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國民黨將撤銷黨籍公文,函請中選會完成註銷登記時,王金平之立委資格亦同時喪失,聲請假處分之「定暫時狀態」標的,已不復存在,重大災害難以防止,急迫危險已非急迫,「而有必要」,亦非必要。王金平黨籍失先機於前,台北地院裁定核准假處分,在撤銷黨籍之後,因無溯及既往效力,其假處分,如遠水之難救近火。

或謂王院長被撤銷黨籍,尚在申訴未確定云云,惟依該黨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卅一條之「各種處分,經被處分人提出申訴,未經上級黨部變更前,仍執行之」之規定,與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不停止執行,同其法理,迄至目前,未見該黨變更撤銷處分,其撤銷黨籍之效力,等同發生裁判確定力,洵非司法機關所能動搖。

【2013/09/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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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發球權仍在中選會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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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發球權仍在中選會手上
 

中選會發函通知立法院,要求立法院註銷王金平的不分區立委資格,中選會的通知函是「確認」性質的行政處分,通知函一發出就生效,立法院沒有行政裁量權,應依規定註銷王的立委名籍,但立法院卻不甩中選會,讓中選會的行政處分變成「空包彈」,中選會要想維護公信力,就應該貫徹執行其行政處分。

台北地院民庭的假處分裁定後,有人以為王金平暫時保住了立委身分,但民事庭的假處分裁定是私權糾紛的裁定,並不具有阻擋中選會行政處分的效力,所以,發球權仍在中選會手上。

台北地院的假處分裁定主文是「王金平得繼續行使中國國民黨黨員權利」,裁定範圍只限於王暫時有黨員資格,不代表王的立委資格還存在,因為黨員的資格存在與否是私權範圍,而立委資格存在與否是公權範圍,民事假處分裁定管不到政府機關公函處分。

中選會發出通知函請立院註銷王金平不分區立委資格,王金平就不具有立委的資格。但是,立法院不甩中選會,這裡就產生了很多問題,包括中選會該如何貫徹執行其行政處分?中選會能否代為執行?國民黨如果發函要求遞補新的不分區立委,中選會又該怎麼辦?

選罷法規定,不分區立委喪失其資格,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倘若下一個可以合法遞補的人選要求中選會公告讓他遞補立委,中選會要不要處理?如果不處理,將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中選會的公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立法院不願註銷王的立委資格,中選會似可考慮依行政執行法的規定,直接收繳、註銷王金平的立委證書。

【2013/09/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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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周公恐懼流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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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恐懼流言日
 

明天立法院要開議了,萬眾矚目,朝野協商將如何進行,江院長如何上台,和王「院長」如何互動。很顯然,各界關心和有興趣的焦點,仍鎖定在馬王過招,等著看勝負分曉。

如果以今天的社會氣氛來看:根據特定媒體的民調,馬總統的民意支持度只剩下不到10%;政論節目不停歇地批馬,名嘴怒目厲聲「馬先生,我向你提出警告」;柯建銘閒閒無事人一般,安穩坐在黨鞭位子上;蘇貞昌不理會連黨內自己人都質疑怎麼變成「王金平護衛隊」,繼續推動彈劾案……。

這樣的氣氛裡,馬英九的處境艱險,何止是孤軍奮戰,何止是四面楚歌!

馬總統處理此事,始終如一呈現出「馬氏風格」,成了他的致命傷。如今連「不知道王金平嫁女兒」都要提出來辯駁,可見得馬總統一方面堅定地在「不容許司法關說」的基點上寸步不讓,另方面卻在枝枝節節處消散元氣。有人譏諷馬英九不過是「司法組」出身,而王金平卻是「政治組」高手,難怪國會議長涉入司法關說案這樣的大醜聞,竟會一路舖陳出總統聲望持續下跌的局面。

但這樣的局面,除了由政治手段的角力在操縱方向,難道亦反映出台灣社會的價值觀選擇?一方面,輿論不去追問「王金平到底有沒有關說」,好像此事的是非無關緊要。另方面,民進黨柯建銘位在關說案的核心,但蘇貞昌發動彈劾案竟稱「審時度勢」,甚至與呂秀蓮的罷免案不諱言「分進合擊」之說。蘇貞昌口口聲聲說要「藉助公民力量」,好像在募集政治啦啦隊一般。一邊是涉入司法關說的議長,一邊是對抗關說的總統,歷史會呈現如何的走向?

「周公恐懼流言日,王莽謙恭下士時,若使當年身先死,一生真偽有誰知」。周公輔弼年幼的太子,曾受篡位的流言所傷;王莽禮賢下士,一度獲仁德之名。金庸的武俠小說「倚天屠龍記」裡都寫到張無忌看戲,看到這一段,心中一動:「天下是非黑白…世事真偽,實非朝夕之際可辨」。台灣政壇的這件大事還在進行中,社會紛擾暫無定論,而「周公恐懼流言日」的教訓依稀裊繞。

【2013/09/16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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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王金平與台北地院的「80/20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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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與台北地院的「80/20法則」
 

以下是兩位政務官之間的對話,談話時間在幾年前,亦即在關說案風暴發生之前。

政務官甲:「王金平在立法院,為何總是以八十%的代價,換取二十%的收穫?我看不懂!」

政務官乙:「你可以換個角度看:八十%的點點滴滴皆是社會成本、國家資源付出的代價,二十%則點點滴滴皆是王金平個人的人情收穫。」

本報近日在評論關說風暴時,秉持就案論案,而未觸及王金平的政治手法與風格;但若能從王金平的整個政治風格與手法來解析,更能理解關說案的底蘊。因為,對於王金平來說,關說案其實只是冰山一角。

有立法委員說:在王金平主持下的立法院,已非「合議制」,而是「首長制」;亦非「政黨政治」,而是「王金平制」。在此一架構下,個別的立法委員平日幾乎無由參與法案研議,因此只想炒作政爭話題;至於法案的一切過程均在「朝野政黨協商」的密室黑箱中進行,而主要由王金平決定各方的法案利益如何分配,包括他也可決定將接受任何黨派的抗爭(如霸占主席台)表演到何種程度;然後,黨鞭步出所謂的「朝野協商」,各自到閉會前夕、挑燈夜戰的議場舉牌,命黨籍立委投票。

這是一個幾乎沒有法案辯論的立法院,也是一個多數原則受到高度摧殘的立法院。於是,在王金平主持下的立法院,就一直是以八十%的社會成本,換得二十%的議事表現;換個角度看,也可以說以八十%的社會成本,換來王金平二十%的開明形象與人情收穫。而王金平就以這二十%的人情收穫,創造了「立法院是首長制」的異象;並又繼續以八十%的社會成本,來鞏固他的「立法院首長制」。

王金平為柯建銘司法關說,正是十分經典式地顯露了這八十%的社會成本的冰山一角。因此,若曾有人質疑,王金平為何在立院脫序時不動用警察權?如今即可知,他豈有動用警察權的必要?其實,亦無人強要王金平動用警察權,但若明此底蘊,恐怕也無人能接受他用這樣的「八十/二十」操作,來維持他在立法院的「王氏首長制」。

內閣近日流傳立院高層許多駭人聽聞的「行政關說」,那些亦可列在維持立院運作的八十%社會成本的帳單上。然而,行政關說容可見仁見智,但司法關說卻攸關憲政正義,絕無寬縱餘地;且由此亦可質疑:王金平的八十%社會成本中,究竟耗損了多少憲政正義?

如今犯下司法關說憲政天條的王金平,非但不認錯,反而挾持政局、挾持立法院、撕裂社會,進行有力無理的抗爭。這豈不又是一場「八十%社會代價/二十%個人收穫」法則的極致演出?

行文至此,亦不能不對台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表達一些看法。總的來說,

這是一個見樹不見林的裁定,也是一個豈有此「理」的裁定。此處所稱之「理」,是指「憲政法理」。

一、不分區立委是政黨為了向社會負政治責任的政治任命,即如近日台聯僅以「違背黨的決策」便撤銷了林世嘉的黨籍及不分區立委資格,這本就是一個政黨的政治決策。如果政黨無此權力,如何使其不分區立委對黨負責?而黨又如何向社會負責?法院豈能干涉已完成黨內程序的黨紀處分案?法官難道是太上黨主席?

二、總統兼任黨主席,以總統身分不接受立法院長關說司法,又以黨主席立場訴諸黨紀,這在憲政法理上應視為一體的事件。法院的裁定,不啻使總統不能對憲政正義及政治風氣提出主張,並為合法正當之處置,則教總統如何治理國家?又如何負起政治責任?難道法官是太上總統?

三、明知王金平不是一般立法委員,而是立法院長;卻只顧全王個人的「民事利益」,使繫訟的立法院長繼續行使職權,未能迴避,甚至拒收中選會函文試問,一旦王若敗訴,他「非法」主持議事的「憲政損害」當如何補救?此種見樹不見林的裁定,豈符比例原則?

此事若發生在一般公司,亦應考酌當事人應否停權或迴避,何況是立法院長?台北地院的裁定,不啻亦是以王金平二十%的個人利益,而將八十%的憲政利害置於莫大的風險之下。

近日我們一再主張,立法院長涉及司法關說即無留任的正當性。即使王金平在法院勝訴,即使民意傾向同情王金平,也不致改變我們的此一立場。我們或許無力改變這個「八十/二十」的局面,但我們仍要說:我們在理智及良知上,不能同意。

【2013/09/17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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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馬王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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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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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馬王的下一步
 

特偵組公布王金平涉嫌為柯建銘司法關說後,馬拔除王的立院龍頭,只是「餘震」。台北地院裁定王金平暫時保留立法院長身分引發的憲政危機,才是「主震」,馬王思考下一步,須有「憲政在先,恩怨在後」的認知,才能度過危機

立法院長或立委涉及關說的調查與問責,有學者認為,它屬國會自律範圍。但立法院徒有自律之名,無自律之實。馬英九才會說,歷史責任回到國民黨身上。

馬英九不惜冒著違反「未審先判」、「程序正義」,搶先在考紀會之前,下達撤銷黨籍、痛批王金平不適任立法院長的立場。

馬英九展現大魄力,回應民意對廉能政治的起碼要求,本屬正辦。但他開啟的憲政危機討論,影響更勝馬對清廉自持的要求。

第一項憲政危機:總統干預國會?權力分立原則,是阻止民主走向獨裁重要的基石。美國總統經常不滿國會掣肘,但不會像馬總統在王金平的涉嫌關說案一樣,做出違反權力分立的談話與決定。

第二項危機,憲法第四十四條引用的爭議。特偵組檢察總長引用憲法第四十四條直接向馬總統報告,但憲法第四十四條明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該條文所謂的「爭執」,限於涉及權力分立事項的爭執。王金平案是否適用,有爭議。

特偵組若動輒援用該條,越級向總統報告,進行對政敵的攻擊,後果不堪設想。

馬王會不會握手言合?國慶大會互動熱絡?都是雞毛蒜皮。法治社會,馬王必須謹守憲政分際的那條紅線,思考下一步怎麼走,才是對民主最有利。

【2013/09/16 聯合報】 @ http://udn.com/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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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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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政爭/縱容關說 國家貪腐的開始…
 

樂為良/菲律賓聯合日報副總編輯(菲律賓馬尼拉)

王金平涉嫌關說案被炒成政治鬥爭,再加上法律程序的拖延處置,一時好像勝負難定、真相不明。但從比較角度看,事情就清楚了。

在菲律賓,王金平這種行為不會成為新聞,因為它是政府和社會運作的常態。從走進警局開始,要立案,先收錢買檔案夾;消防局來安檢,一層樓收一萬二(個案不同);開車違規右轉,給個一二百塊就算了;出車禍,給足錢,撞車可以寫成被撞;車子被偷報案,不給錢,辦案警察會當你是詐欺犯…

這兩星期爆發豬桶醜聞。一百億國家預算,被議員利用人頭或空頭無政府組織名義,就進入議員和官員的私人口袋,涉案之廣,層次之高,令人瞠目結舌。

菲律賓的公共設施破敗,機場被評為世界最差;但它的商業發達,購物中心、國際飯店、商業大樓、別墅豪宅,均堪稱世界一流。因為一切可以錢打通。法律成為不肖官員搜括民脂民膏的工具,靈光的商人可以花錢買通一切。

這就是法律被踐踏強姦的結果。相對於菲律賓,台灣王子犯法與民同罪早已深植人心,但是當掌權者玩法得逞這種事情多了,就是腐蝕的開始。如果不即時勒止,反多加縱容,後果令人堪虞。

支持王金平這種行為的人,或許不以為意,但事情開端總是從小不為人注意之處開始腐爛。

陸以正/退休外交官(台北市)

馬、王之爭,占據大幅新聞版面,與幾乎所有電視台的國內新聞時間。他當選總統以來,這些年裡,我知道他繼承馬鶴凌兄耿直不阿的個性,從未向他關說過任何事。

近日所謂馬王之爭,鬧得不可開交,許多大老、社會中青,都跳進漩渦。不少人趁機加入,反正罵馬英九不必花錢,何樂不為?

不管馬英九的民意支持度跌得多麼低,我想請問:「你們希望將來政府裡,都是王金平和柯建銘之輩,還是馬英九和黃世銘一樣,有操守,講原則的公僕?」

愛護台灣的人,「馬王之爭」,不可當作一場政治遊戲,而是嚴肅的對比。

【2013/09/15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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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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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階爭議vs.低位階處理
 

我們常說,法律問題不能用政治解決;反過來說,政治問題,可能用法律解決嗎?國會議長涉入關說,其本質是行政風紀、司法正義、甚至憲政倫理的問題,而由於馬總統直接出手處理,手段及比例引發後遺症。事件於今的發展,這個屬於最上層的憲政倫理議題,彷彿卻要在兩件假處分、與一件黨籍存在確認訴訟的三個「低階」法律途徑裡解決。

法院雖可能解決普通的職務權利問題,但本案涉及的憲政倫理爭議,卻不可能因此解套。馬、王對於「議長分際」的立場不同,馬英九認為「動搖國本」,王金平連「知所進退」都做不到。也因此,馬英九只好透過政黨內部的紀律機制,實現這層憲政上的價值選擇,其實這也是用低位階手段(黨內考紀會)處理高位階爭議(國會議長去留)。現在王金平的回應亦然,用「假處分以保留黨籍」的低階手法,繼續占住議長寶座。

回顧這過程,一個高位階的爭議攪起漫天風雲,現在卻卡在低位階的處理程序中,這是一個多麼古怪、離奇的局面!相當程度上,社會對此案的認知,也存在著高位階的價值觀選擇,卻用低位階的因素去評量之現象。國會議長涉及司法關說,在任何法治社會都是轟動視聽、影響國家形象的大醜聞,可想像當事人多半會因輿論壓力而下台。但至今台灣社會對這次馬王事件的觀感,很大程度陷落在「馬總統趁人(嫁女兒)之危」的印象中。王金平能頑抗至今,很多人認為得利於他所獲得的同情票。

如今王金平在法律的沙場攻下一個灘頭,成功阻止了撤銷黨籍的處分。國民黨雖然要提抗告,但兩造交手的勝負決定在法院手中,王金平不無可能進一步在高等行政法院的「暫時權利保護」假處分中,延長戰線。他若纏鬥不休拖過任期,可以說成功運用戰術求得生存勝利。

此一訴訟可能曠日費時,但連總統府也不能不說「尊重司法」。下周立法院開議的那一刻,國會功能是自動回復,或是進入暫凍期?此一政治僵局中,馬、王都必須慎重思考處理的底線,不能讓國事停擺。

【2013/09/14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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