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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車位 應看人不看證
【聯合報╱卓亞雄/資深媒體人(台北市)】 2011.11.16 01:54 am
殘障停車證浮濫發放屢遭詬病,內政部擬修正管理辦法,預料有二十萬持有殘障停車證者將不再能享此福利。但內政部捨殘障手冊或明年七月身心障礙分類系統新制的依據,仍要製發殘障停車證,可謂多此一舉。對身障者停車的照顧,只有回歸「依人」,不再「依證」,才能到位。
筆者住家門前八米巷道,里長花了番力氣劃設一個殘障專用車位,筆者留意使用殘障車位者,很疑惑怎麼有那麼多車子持有殘障停車證,但卻從未看過身心障礙者駕車或下車,倒是發現巷口和對街好手好腳者都持有殘障停車證。
給殘障者用車停車的便利絕對必須,制度設計應精確落實到殘障者,而非貼在擋風玻璃內的殘障停車證。根本的作法是廢棄殘障專用停車證,回歸殘障者本人。只有殘障者駕駛或乘坐的車輛,才可以停放專用車位,管理應是對殘障人,或殘障者使用的車輛,而非依據另行製發的殘障停車證,看證不看人。
對殘障者停車的照顧,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停車場的作法可供借鏡,只有車上身障者出示殘障手冊,才可享一天一次的免費優惠;若駕車者或乘客非身障人士,即使擋風玻璃下貼有殘障停車證,一樣得繳費。
對身障者不但要照顧其停車需求,還應擴大照顧。只要剔除非殘障者不當占用專用車位現象,就能讓殘障者享受社會的關心。
【2011/11/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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