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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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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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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子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92.03.20 【公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77)衛署醫字第7181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100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修正前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細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醫院、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手術,應優先考慮以屍體捐贈之器官為之。
第3條
  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其類目如下:
  一、泌尿系統之腎臟。
  二、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腸。
  三、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四、呼吸系統之肺臟。
  五、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肢體。
  六、感官系統之眼角膜、視網膜。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指定之類目。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定書面同意,得以填具器官捐贈卡方式為之。
  前項器官捐贈卡,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其格式,並得印製提供使用。
第5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所定最近親屬不同意之意思表示,應於器官摘取前以書面為之。
第6條
  醫師摘取器官,不得及於其他非必要之部位。但移植眼角膜、視網膜時,得摘取眼球。
  醫師摘取器官後,應回復外觀或就摘取部位予以適當處理。
第7條
  醫院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對捐贈者之心理評估,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參與;對捐贈者之醫學評估,應由未參與移植手術之醫師為之。
第8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定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捐贈者與受贈者之年齡及親屬關係。
  二、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狀況。
  三、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四、捐贈肝臟者為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五、捐贈者為配偶時,其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要件。
  六、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醫學倫理委員會,得以各該醫院人體試驗之相關委員會為之。
  施行活體摘取器官移植手術之醫師,不得參與第一項醫學倫理委員會之審查。
第9條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醫院、醫師,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及器官類目,應由醫院敘明下列事項:
  一、器官類目。
  二、施行方法:
  (一)捐贈者及接受者之選擇方法。
  (二)手術方法。
  (三)治療方法。
  三、醫院相關儀器設備。
  四、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資格之文件。
  五、移植醫師與主要協同專業人員,並檢附其學、經歷及所受訓練證明文件。
  經依前項規定核定之醫院,因移植醫師異動致不符前項第四款規定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報請核定資格;因增加移植醫師者,應檢具前項第五款規定證明文件報請核定資格;主要協同專業人員有異動者,應檢附其學、經歷及所受訓練證明文件,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經依第一項規定核定之移植醫師,得至其他醫院或適當處所摘取捐贈者器官。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願意捐贈器官者,係指同條第四項所稱經醫院勸募願意捐贈器官之潛在捐贈者;所稱等待器官移植者,係指經移植醫院診斷符合移植適應症須器官移植者;所稱通報,以書面、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其通報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醫師摘取之器官,經檢驗不適宜移植者,應依下列方法處理:
  一、具傳染性病原之器官,應予以焚燬並作完全消毒。
  二、不具傳染性病原之器官,得提供醫學校院、教學醫院或研究機構作研究之用,或予以焚燬。
第12條
  捐贈器官之死者親屬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補助喪葬費,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家境清寒及醫院捐贈器官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第1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首頁>>

--92年3月20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法規內容】

第一條(訂定依據)
  本細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器官類目之限制)
  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類目,以左列為限:
  一、泌尿系統之腎臟。
  二、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
  三、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四、呼吸系統之肺臟。
  五、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
  六、造血系統之骨髓。
  七、感官系統之眼角膜。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類目。
第三條(器官捐贈卡)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定書面同意,得以填具器官捐贈卡方式為之。
  前項器官捐贈卡,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其格式,並得印製提供使用。
第四條(最近親屬之範圍及其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之處理)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但書所定死者最近親屬為書面同意,不得與死者生前明示之意思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範圍如左: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一項最近親屬為書面同意,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為書面同意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器官摘取前以書面為之。
第五條(不同意之表示方式)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但書所定為不同之最近親屬,其範圍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其不同意之意思表示,應於器官摘取前以書面為之。
第六條(最近親屬範圍之準用)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為書面證明之最近親屬,其範圍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七條(摘取器官時應為之處理)
  醫師摘取器官,不得及於其他非必要之部位。但移植眼角膜時,得摘取眼球。
  醫師摘取器官後,應回復外觀或就摘取部位予以適當處理。
第八條(醫院施行手術時應敘明之事項)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醫院、醫師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報請核定資格及器官類目時,應由醫院敘明左列事項: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器官類目。
  二、施行方法。
  (一)捐贈者及接受者之選擇方法。
  (二)手術方法。
  (三)治療方法。
  (四)復健及追蹤計畫。
  三、主持醫師及主要協同醫事人員之學、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背景資料。
  四、醫院相關儀器設備。
  經依前項規定核定之醫師,得至其他醫院或適當處所摘取捐贈者器官,並得至其他核定之醫院施行移植手術。
第九條(對於不宜移植器官之處理方法)
  醫師摘取之器官,經檢定不適宜移植者,應依左列方法處理:
  一、具傳染性病源之器官應予焚燬並作完全消毒。
  二、不具傳染性病源之器官,得提供醫學院校、教學醫院或研究機構作研究之用,或予以焚燬。
第十條(申請補助喪葬費之程序)
  捐贈器官之死者親屬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補助喪葬費,應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家境清寒及醫院捐贈器官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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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感動落淚的好「心」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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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5666988.shtml
謝謝感動落淚的好「心」聞

【聯合報╱夏良宙/屏東科大動物科學與畜產系教授(屏縣內埔)】 2010.06.16 02:20 am


昨天有一大堆事要做,看到學生一大早認真的在牧場工作,心情本應很好,但是一堆自己工作的壓力,還是壓得我有點透不過氣來。快七點時決定到校園走走,就在這時,遇到笑臉而來的送報生,互道早安後接下他遞過來的報紙,當時並不想立即翻開報紙,因為每天都有另外一種壓得您透不過氣來的新聞,本來預備將報紙放到架上再出去走走,但一瞬間瞄到封隧道送心臟的新聞,一邊看一邊淚水就忍不住掉了下來。

捐心臟是遺愛人間的一種偉大的行為,當然應該為捐心的人和其家屬說聲「真了不起」,也為接受心臟移植的人慶幸,更為辛苦的醫生和護理人員說聲謝謝您們為社會的服務,但昨天除了這些因素感動外,更對那位下令封路的「公務人員」說聲:您們真是傑出的公務人員,而不是官架十足、等因奉此的公務人員。其實也非常謝謝那位將這則新聞放在頭版的編輯先生,再加上沒有做作的報導,您們才是真正的新聞工作者。

我在感動掉淚之餘真該謝謝這一成為新聞的過程中的所有好心、認真的人,您知道嗎?我現在的感覺是工作仍有壓力,但心情愉快!而且又能大搖大擺、高高興興的去接受壓力了,謝謝這過程中所有的人。

【2010/06/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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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雪隧趕移植 這顆心臟比總統還重要 破紀錄7分鐘出隧道 特勤都無此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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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5650x112010061500071,00.html
封雪隧趕移植 這顆心臟比總統還重要 破紀錄7分鐘出隧道 特勤都無此禮遇
2010-06-15 中國時報 【李忠一/宜蘭報導】

 
     一顆心臟、一條人命,讓開通將屆四年的雪山隧道首次破例讓路!為了把判定腦死的宜蘭縣男子心臟,在最短時間內送到台北移植,國道警察封閉雪隧北上外側車道,救護車以破紀錄的七分鐘時間出雪隧,及時挽回受贈者一命。警方說,總統特勤車都無此禮遇,只因「這顆心臟比總統還重要!」

     國道五號雪山隧道開通後,只有在修護滲漏水、防災演練,以及發生火燒車等意外才會封閉單線或全線車道。國道警察說,即使總統下鄉趕行程,也只有匝道控管,指定收費站車道快速通行,護送心臟而封道,是雪隧第一遭。

     宜蘭縣壯圍鄉四十一歲陳姓男子,一年前中風後以致吞噎困難、行動不便,十日他吃早餐時發生呼吸困難、嘔吐現象,抵達陽明大學附設宜蘭醫院前已無呼吸心跳,雖然搶救後恢復,但仍於前日中午十二時、下午五時,分別判定一次、二次腦死。

     陳姓男子生前並未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陳母經與家人討論後,決定化小愛為大愛。台北榮民總醫院器官移植小組火速赴陽大宜蘭醫院摘取器官,心臟、腎臟、肝臟、眼角膜、胰臟等器官,至少可嘉惠七人以上。

     不過,摘取後的心臟僅能保存兩小時,從宜蘭運至台北榮總僅約六十五公里,但移植小組卻是第一次在周日、雪隧北上車流最多的日子摘取心臟,隧道內最慢時速只有十餘公里,又如何能將心臟移植到一名年約五十歲、罹患急性心臟疾病的女性患者身上?

     「器官移植比一般救護還重要!」國九隊隊長邱忠源說,碰上假日原計畫讓救護車行駛導坑,但導坑路況不好,雪隧車流至晚間十時仍在回堵,於是決定封閉雪隧、彭山、石碇等隧道的北上外側車道。

     國九隊出動四輛警車,一輛清道,一輛引導,另有兩輛在雪隧口負責交管,救護車在國道上時速最快達兩百公里,並以七分鐘疾駛出雪隧。邱忠源說:「雪隧內再快也要十一分鐘,這時間(七分鐘)破了開通以來的最快紀錄!」

     「心臟交給你們了!」國九隊抵達國道三號十公里處,立即由國一隊接手護送,從宜蘭出發的心臟以卅九分鐘送抵台北榮總。昨日凌晨零時開始進行移植手術,令移植小組與國道警察最感欣慰的是,手術在昨日凌晨五時順利完成後,受贈者無排斥反應,現於加護病房觀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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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的醫學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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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epochtimes.com.tw/6/7/29/33239.htm
器官移植的醫學倫理

⊙清容

前一段時間電子媒體和網路消息:台灣一位妙齡女子基於孝順,將自己的腎臟捐給急需換腎的父親。這個感動人的故事經過媒體披露後,為那位小姐贏得無數未婚男子的芳心,很多人想要迎娶那位孝順的女子為妻。真是一則美好的新聞。

今年4月,《大紀元時報》記者王文怡在白宮南草坪、布希歡迎胡錦濤的儀式上大聲喊話,要求布希制止胡錦濤領導的中共,停止活摘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販售牟利,此舉嚇得胡錦濤差點找不到方向,也震驚了全世界。

以上兩則消息,都與器官移植有關,我們可以很簡單地判斷,前一則器官移植的捐贈者一定是自願的,她的出發點為了愛,基於善;後一則器官移植案例則絕非自願,是被脅迫的,為了利,基於私。這裡引爆了器官移植潛藏的嚴重醫學倫理的問題。

美國媒體最近也積極地探討有關器官移植的倫理問題,因為,美國醫療界在器官移植問題上,幾乎只關注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對他們長期追蹤關懷,這與接受外來器官的人有排斥問題有關;而器官捐贈者則是被遺忘的人,沒有受到應有的關懷,有些醫師發現,很多器官捐贈者在後來可能健康出了問題,或心理上不能調適,出現了憂鬱症,甚至自殺的情形。

像將中國大陸那樣公然摘取死刑犯的器官,移植給需要的人,而視為理所當然的行為,在講人權的自由世界是不能被接受的。就算中國大陸的醫生對這件事也不是沒有意見。有一個醫生就認為,反正犯人已經被判了死刑,摘不摘器官都是死路一條,所以這種行為他能夠認同;但是,他認為,販賣器官的所得應該還給犯人的家屬,而不是醫院與醫生。

至於把異議分子、法輪功修煉者那樣思想意識或信仰不同的人,把他們抓起來關在集中營裡當作商品,活摘他們的器官去販賣,牟取暴利,還焚屍滅跡,那已經不是人的行為了,甚至連禽獸都不如,更談不上什麼醫學倫理了。

在漫長的中國歷史中,儒家思想對華人的影響非常深遠。《孝經》記載孔子對曾子說:「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清朝時,中國男人還留了一條長長的辮子,就是基於這個認識。

其實,不要說器官移植了,現在西方醫學的許多治療方法,像胃潰瘍開刀割去半個胃、子宮長腫瘤拿掉子宮、膽中有大結石割除膽、膝關節退化拿鋸子鋸掉換一個人工關節……這樣的治療方法古代的中國人是絕對不能接受的。這種醫療方法牴觸了中國人的核心價值──孝道。

中國人還有根深柢固的觀念,認為人即使死了,也要留下全屍。筆者的婆婆原本土葬,風水師建議撿骨火化。撿骨師開墓撿骨時,翻來找去,說是少了一個膝蓋骨,後來告訴他,婆婆生前一直膝蓋疼痛幾十年,那個膝蓋骨可能活著時就沒有了,他才放下心來。

筆者問他:「少一塊骨頭不行嗎?」他說:「不行!那樣就無法投胎轉世了。」原來,中國人認為死不全屍就無法投胎轉世。

自古以來,中國人篤信佛道,講「三世因果」,人的生命不會因為肉身死亡就一死百了。人死之後,按照業力多少去轉生,所謂的「六道輪迴」。做好人,積功德,業力小的人轉生去當「天人」或富貴人家;做壞人,損陰德,業力大的人就入惡道,變成畜牲,甚至下地獄。這樣生生世世構成人綿延不絕的生命流程。

如果老祖宗沒騙我們,從中國古老的傳統文化來看,器官移植根本就不能做!當我們把壞掉的器官割掉後,換上別人的,那無論是善意的或惡意的、自願的或非自願的捐贈者與器官接受者,死後都不是全屍,都不能去投胎轉世,那問題還不大嗎?人為了多活幾年,卻造成生命流程的中斷,只能永遠當鬼,不是太可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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