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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青春鐵馬向前行】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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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與老孬孬小孬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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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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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lassic-blog.udn.com/GolfNut/12408571?raid=6303512#rep6303512
公民不服從與老爛貨
回應文章:GolfNut 的部落格》文章創作》爲什麼沒有爲什麼?
發表時間:2014/04/14 09:55

那些老爛貨小爛貨拚命要說他們有正當性,也就是訴求"公民不服從",但公民不服從與公民革命權是兩回事,

公民不服從是非暴力的,首先是手段溫和,然後國家因我違法而逮捕我,我會乖乖就縛,然而那些小爛貨暴力侵佔公署遂行破壞然後拚命抵抗拚命防守拚命拒驅,這就根本不是公民不服從,

再者,任何綁票勒贖行為都不是公民不服從,都衹是嚴重違法,全世界沒有哪一個言論充份自由的民主國家(這些國家沒有政治犯)的法律許可以政治為目的的違法行為,如果你違法的目的是要藉著違法的果實(即違法所得)為利器來脅迫政府接受你的政治主張,這就與公民不服從八竿子打不著了,

所以這些天來拚命說那些小爛貨乃是在實踐公民不服從因而有正當性的那些老爛貨的確是老爛貨~~~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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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7039&aid=507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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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梭羅到甘地到民權運動,【公民不服從】從理論到實踐都充滿了尊嚴,過程手段和平和事後依法受罰都在體現尊嚴,維持社會的尊嚴和自己的尊嚴,追求道義的尊嚴和人性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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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民,我不服從!」脫胎自「我是人,我反核!」。這是並置措辭,精練有力。不用因果連詞,所以精練有力。「我是人,我反核!」給人的直接印象是「我是人,所以我反核!」,那麼完全相等的邏輯就是【如果我不反核,我就不是人!】。這是口號,別人如果不反核,那麼這個口號灌進別人耳朵裡之後它隱含的邏輯就出來了~~~【如果你不反核,你就不是人!】~~~ 這未免太殘暴了~~~ ^@@^

另外一點,從梭羅到甘地到美國黑人民權運動,【公民不服從】從理論到實踐都充滿了尊嚴,過程手段和平和事後依法受罰都在體現尊嚴,維持社會的尊嚴和自己的尊嚴,追求道義的尊嚴和人性的尊嚴。現在這些小聖牛的言行何嘗有尊嚴可言?!在總統直選二十年之後言論完全自由的平和社會裡這全然是暴民,攻進國會議場肆行破壞當然是暴行,然後劫持國會議場勒贖,言語粗暴野蠻狂妄幼稚,逼令政府服從指揮,這是革命,衹差沒有另立旗號了(如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或臺灣民主國革命委員會),哪裡是什麼【公民不服從】?!那些拋棄學格的綠色法學教授(如臺大法律學系半數以上的叫獸)和那些一貫不要臉的綠營利委(柯建銘、陳歐珀、等等)都該切腹!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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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622254.shtml
「公民不服從」不等於脫序合法化
【2014/04/19 聯合報】【聯合報╱社論】 2014.04.19 04:01 am

這次學運高掛「公民不服從」的大旗,除發動占領國會、攻占行政院,到後續衍生的群眾包圍警局,乃至反風車團體占領經濟部中庭,均導致警力疲於奔命,而餘波猶未止息。究竟何謂「公民不服從」運動,其界線何在,有必要加以釐清。

「公民不服從」一詞,來自《湖濱散記》作者梭羅在一個半世紀前的一次抗爭。他因不滿美國政府的蓄奴制度及美墨戰爭而拒絕繳稅,從而遭逮捕,在親友代為補繳後隨即獲釋。其後,梭羅寫下了《論公民不服從》一文,說道:「如果一個法律本身很明顯是不正義的,這樣的法律不值得尊重。」其言論日後深深啟發了甘地的「不合作運動」及金恩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

這次學運以「公民不服從」之名來反對服貿協議,並獲年輕世代熱列響應,可見梭羅的感染力不減。但別忘了,梭羅的抗議背景是在十九世紀中葉美國南北戰爭之前,那是另一個時空的事。而甘地的不合作運動所對抗的英國殖民體制,及非裔美國人爭取平權的民權運動,都是國家處於莫大的法制不公之境,因而採取「公民不服從」召喚共同反抗。相形之下,台灣已經民主化二、三十年,學生卻以「公民不服從」來反一件區區服貿協議,不僅是殺雞用牛刀,也曲解了手段。

在這次學生架設的網站上,打出了「我是公民,我不服從」的訴求,號召「人民拆政府」,並宣稱這是「新世代人民的不服從義務」。短短幾句話,卻可看出新世代青年對於「公民不服從」其實缺乏根本的認識。

首先,「公民不服從」運動基本上是在憲政和法治的架構下進行,透過抗議手段表達對特定法律或特定政策的反對,目的並非對政府進行全面式的破壞。而這次學運提出「人民拆政府」的口號,許多人喊得興高采烈,目中毫無政府,也不以民主法治為意。回看一百六十多年前的梭羅,他因不服從而抗稅,但他也接受逮捕、繳交罰款;他挑戰的是蓄奴制度,而不是要癱瘓政府。反觀台灣學運,不僅學運領袖標舉支持台獨,它提出的「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版本更是架構在「兩國論」的基礎上,還要求以通過監督條例為退場條件。這些表現,皆已逸出公民不服從的原則與範疇。

其次,梭羅認為,當政府淪為暴政或低效而令人無法忍受時,人民有權拒絕向其效忠,並加以抵制。在這裡,梭羅認為「公民不服從」是一項「權利」。然而,在台灣學運的天真宣傳中,卻把不服從說成是一項「義務」。若連權利和義務都分不清,當個「公民」的資格都不夠,能夸夸奢談公民不服從?何況,以馬政府之柔弱,要擔當「暴政」或「獨裁」之名,未免貽笑大方。

第三,「公民不服從」雖以挑戰不正當的法律或政策為目的,但運動者仍應忠於其他國家法制,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亦即,行動者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也願意承受破壞法律的風險。而這次學運的許多參與者卻以為可以躲在「學運」的光環底下恣意而為,包括入侵行政院、包圍警局、及向分局長說出「暗殺」之語,凡此都已遠遠超越法治的界線。學運一方面侵犯法治,在退場時又要求政府不得「秋後算帳」,否則將重返街頭;這種要脅手法也有失「公民不服從」的光榮抗爭精神。

我們並不是主張政府應從嚴究辦學運要角,事實上,對於未犯下嚴重脫序行為的參與者,我們認為政府無需過度耗費司法資源窮追猛打。但必須釐清的是:「公民不服從」不是街頭脫序行為合法化的美容膏,社會大眾必須知道其間的界線何在。如果公民不服從可以自命為正當,那麼,服從法治的公民難道都是愚民?

有人批評這次學運有「返祖」現象,原因就在不少參與者對於「公民不服從」這類的民主手段一知半解,且過度濫用,因而助長了理想幼稚化、違法高尚化的問題。這些,由於社會各界對學運的包容,因而不知不覺對民主和法制一再侵蝕。試想,如果有人走進便利超商拿了東西不付錢就走,並聲稱自己是在執行「公民不服從」的抵制財團行動;這種場景,你能想像嗎?如果大家不把界線弄清楚,以當前的氣氛發展下去,那恐怕是遲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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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獨)大法律系教授定場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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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獨)大法律系教授定場詩

守法誠可貴,學格價更高。若為臺獨故,二者皆可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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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楊先生謂之醬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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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東西,在醬缸裡一醬,味道就全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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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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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大偶發小事,以此為攻佔國會議場之由。

二、若說針對國會,但矛頭衹攻向國會中之執政黨,而國會中之在野黨立即自動充任保鑣。

三、在前述之保鑣保護之下漫天開價要脅政府,而不是要脅國會或要脅國會中之執政黨。

如此情節在任何民主國家皆為政治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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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8613217.shtml
學運 難以抵抗權為免責依據
【2014/04/15 聯合報】【聯合報╱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台北市)】 2014.04.15 02:04 am

最近法學界有引用國外抵抗權法理作為此次學運攻占立法院合法性依據,究竟此一見解是否成立,值得從法律觀點探討。

按國外抵抗權理論,以德國為例,德國基本法第廿條規定,任何德國人對於從事排除憲法秩序行為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有權抵抗之。此一抵抗權目的,是要對抗專制獨裁統治,維護憲法基本秩序免於遭受國家機關或任何人民的破壞,因沒有其他有效的救濟管道,而給與人民自力救濟的基本權利。此一抵抗權通常應以非暴力的和平理性手段行使,但也可能採取違反現行法的方式進行,而構成阻卻違法的正當事由。

由於抵抗權本質上是一種自力救濟手段,為避免濫用,一般認為必須嚴格解釋其成立要件,包括如果有關政府機關僅是偶發性的個別違憲行為,人民尚無抵抗權。又並非對於所有違法或違憲的行為都可以構成行使抵抗權的對象,而必須是違反自由民主秩序的重大違憲行為才能作為抵抗對象。另外必須已經沒有其他合法的體制內救濟途徑才可以行使。且行使抵抗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較為「溫和的」手段進行。

我國現行法並無抵抗權規定,如果參考相關法律有關自力救濟等規定,似可引用外國立法例作為法理,對於現行法進行「法律漏洞補充」,而加以承認。

由上述觀點,檢視此次學運,有關抵抗權的依據恐難成立,其理由如下:

其一,本件立院委員會審議服貿協議案件,因在野黨阻擾議事進行,會議主席被迫採取其他迂迴手段處理,縱認有所不妥,此為偶發單一個案行為,尚難認為國會有重大違憲行為。其二,有關服貿協議,人民支持或反對意見均有,屬於公共政策議題,尚難認為其內容已客觀明顯的重大違反憲法基本秩序。其三,學運訴求項目許多屬於人民請願事項,並非為回復憲法秩序的行為。此類訴求屬於立法裁量權範圍,與維護憲法秩序無涉。其四,我國已是民主法治國家,並無專制獨裁問題。現行法律維護憲法秩序的體制內救濟管道甚多,包括監察院、行政法院、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均可有效處理違憲行為爭議,並非毫無其他救濟管道。其五,行使抵抗權者可以和平方式透過合法集會遊行進行訴求,無須強占國會,導致重大妨害憲政機關職權運作,而與其目的要維護憲政秩序背道而馳。

因此,此次學運似難以抵抗權作為免責依據,但考量其動機出於愛國熱情表現,且學生們均能維持和平理性,並未造成國家重大損害,故其情節尚堪憫恕,建議有關機關兼顧情理法,妥適從寬處理。一則應維護國家法律尊嚴,避免濫用抵抗權,影響社會安定。二則兼顧學生涉世未深,難免思慮欠周,宜給與自新機會。同時為免傷及無辜,建議僅對少數重要參與者進行究責,其餘附從參與者免予追究,以符剛柔並濟中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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