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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袋政客失職造孽,然後拿司法開玩笑。【減刑,人權國家不得不的選擇】這是一句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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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Sun Zhao • 15分鐘前

陳長文說:『儘管可以預期減刑對司法安定性的不利影響,但若不能保障受刑人的基本人權,我們恐怕沒有其他的選擇。』『如果獄政達不到人權的基本標準,政府就沒有資格要求犯罪者服刑。』

減刑是拿司法開玩笑。裁決基於犯罪事實,法官量刑非常斟酌。三審定讞何其鄭重!何其尊嚴!這是國家和社會的重大制度,也是依職權執行制度的高級專業公務員的心血,竟然能由於政客集體失職怠忽,獄政搞不好人權,而被大幅撕扯破壞,這是什麼狗屁啊?!

正常的話是該說的,但是陳長文教授你同時說了多少屁話啊?你同時嚴詞責備了那些長年嚴重失職的政客嗎?中華民國的獄政人權很糟不是一年兩年五年十年的事,岩里政男陳水扁馬英九和國民黨利委民進黨利委不該向那些加倍受苦的受刑人磕頭甚至切腹謝罪嗎?!

陳長文你敢不敢把事況的根源挑明了大罵?諒你不敢~~~ ^_____^

糞袋政客失職造孽,然後拿司法開玩笑。【減刑,人權國家不得不的選擇】這是一句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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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09000432-260109
天堂不撤守 - 減刑,人權國家不得不的選擇
中國時報 陳長文 2013年12月09日 04:10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減刑議題再起,儘管可以預期,減刑對司法安定性的不利影響,但若不能保障受刑人的基本人權,我們恐怕沒有其他的選擇。

距離上次(2007年)的大範圍減刑,不過6年之遙,現在又要考慮減刑,如此密集的減刑,好似每兩任總統即可減刑一次,對於犯罪的嚇阻力必然降低。

更何況,2007年減刑之後,許多出獄的更生人再次犯罪,不僅製造社會問題,受刑人回籠之後,監獄擁擠的情形又回到原點。

可以想見,減刑成為常態,所必然出現的副作用,包括犯罪率的升高、人民安全感的浮動,以減刑並沒有解決監獄超收問題等等。

儘管如此,筆者依然支持減刑。

在陳前總統入獄之後,受刑人的人權忽然成為矚目的焦點,陳前總統的待遇從雙人房,單人房附書房,到如今的培德病監,總算平息了輿論的關注。然而,人權是前總統獨有的嗎?我們解決獄政人權的方法,竟然是給予少數有新聞價值的受刑人特權,藉此來漠視絕大多數受刑人非人道的處境。

去年年底,82歲的義大利左派基進黨主席帕內拉以絕食的方式,呼籲各界關注義國受刑人人權。他說「當義大利人關心我喝不喝水,我要的是大家睜開眼睛,正視監獄裡的不人道和不正義。」

今年1月,歐洲人權法院裁定義大利監獄過度擁擠,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而所謂過度擁擠的標準是義大利受刑人的人均面積只有3平方公尺,大約是0.9坪。

筆者實在無法不感到汗顏。法務部規定的受刑人人均使用面積是0.7坪,還低於義大利被裁定違反人權的現況,而實際人均面積更因為超收而減少到了0.4坪。當義大利的政治人物願意以絕食來關注受刑人人權時,我們因為陳前總統有菜園而感到滿意。

根據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尊嚴之處遇」、「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目的」,從我國受刑人的處境,以及偏高的再犯率來看,台灣兩者都沒有達到。

不能以非法(不人道)懲罰非法,不論減刑有多少副作用,如果獄政達不到人權的基本標準,政府就沒有資格要求犯罪者服刑。當然,這樣的邏輯隱含的是,那是否等到監獄再次超收,我們又要減刑一次?或者只要監獄不足,人民的治安就得不到保障?

這是個兩難的議題,也正是美國加州面臨的處境。加州州監獄因為擁擠(當然美國的高標準與台灣不可同日而語),被聯邦法院下令要在年底前釋出9600名犯人,可以是直接釋放,或是下放至地方監獄,然而地方監獄也已飽和。

固然,聯邦法院的要求,有「關心罪犯超過社區安全」的批評,但也正是這樣的壓力,讓加州州長不得不提出3.15億美元預算的計畫,將囚犯送往私人監獄,以減少州監獄囚犯數量。

因此,減刑絕對不是目的,而是政府必須利用減刑所爭取的時間,改善獄政人權。在2007年減刑之後,到2010年底,監獄的超收情形又回復到減刑之前的水準。換句話說,減刑的紓緩時間只有3年,但這3年,法務部必須做許多工作。

舉例而言,軍事受刑人已移交一般監獄,已經成為蚊子館的軍事監獄,應該火速移交法務部,紓解超收壓力。在這3年中,政府至少可以在既有的土地上擴增建築,增加樓舍面積;在這3年中努力降低犯罪率(如吸食毒品除罪化),減少受刑人的人數,也是有其必要。

獄政是大文章,但民意的支持是前提。人民想要有安全的生活,也希望台灣是個有人權的國度,那麼就不能再漠視受刑人的待遇。

以台灣監獄的超收情形,既然不得不減刑,減刑的範圍就並不當然需要排除特定類型在監服刑之人(如2007年減刑條例所列如殺人、強盜、貪汙等六大類型犯罪);亦即屬於這六大類型之犯罪人仍應可依其刑度較輕者(如5年以下,重罪輕罰)給予減刑,特別當這些受刑人受到「妥速審判法」之適用,且在法庭長時間流浪身心備受煎熬者(如15年以上)。

最後,減刑只能減減刑條例生效時犯罪確定者的刑期。草案中,減刑的有效時間是犯罪行為在明年5月20日之前,豈不是鼓勵犯罪?實有修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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