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來覺得, 是公務員就是公務員,不是就不是,沒有所謂的授權公務員. 不過我剛遇到一個當公務員的朋友, 她說,臺灣公務員分一般公務員,廣義公務員和最廣義公務員,反正只要執行公務,就算公務員. 如果這樣,那也很難解釋為何私校教授出同樣的問題,就不算貪汙.
還有一位朋友曾說, 臺灣以前是所謂的[立法從嚴,執法從寬.] 定了一大堆法條, 大多都不執行, 或馬馬虎虎執行. 馬桶上臺後, 改革成了執法也從嚴.
正確的做法是立法從寬, 要相信人, 法律應該是底線, 而不是陷阱. 但如果有人跨越底線, 那就要追究到底. 所以改革順序應該是, 重新從寬立法, 對於以前的一些陋習和慣例既往不咎, 最後才是執法從嚴, 下不為例. 現在這個順序倒了, 變成了一上來就是執法從嚴, 才出現了現在這種, 八百多教授貪汙, 面臨起訴的荒唐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