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官, 叛一罪兩罰, 你怎麼知道他沒有已經罪加一等了? 自由心證嘛.
真正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最大的範圍內保護言論, 像美國那樣, 只要不涉誹謗預謀或搧動教唆殺人放火等嫌疑則有充分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為啥就不保護五字經? 沒道理嘛.
正如一些人所說, 很多是民俗口頭禪. 這樣下去, 受過良好教育, 罵人不帶髒字, 就有言論自由, 沒受過教育的鄉民講話就得戰戰兢兢? 蔣為文說黃春明[可恥], 算不算罵人? 應該不應該算犯了[侮辱法]? 這樣算起來, 就聯合報系統內, 有多少言論犯了這個法? 有這樣惡法的國家, 有沒有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