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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如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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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格子Michelle Tsai

本文因「重複貼文」,已由 AmyTsai(amytsai) 於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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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導師amytsai恐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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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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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天在上,更無山與齊。舉頭紅日近,回首白雲低。民粹辦案起,專業寫稿批。霞煨菜頭湯,阿米餐如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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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012321.shtml#comments
3樓 amytsai 發言於2012-04-07 02:58:08

唉,民粹辦案啊!

全文網址: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 社論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012321.shtml#comments#ixzz1rJ2Xnq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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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你的程度丫~~~你的程度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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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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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辦案又一樁"

唉~~~你的程度丫~~~你的程度丫~~~

恐龍法官不露相,人民不知道他是恐龍。恐龍判例不被揪出來,人民不會知道歷來的恐龍判例有這麼多。

雖然悲哀,這是一條常見的改革之路。你的程度太低,見不及此~~~丫實在是太低了~~~ ^@@^

井蛙未見江海,以為古井微波之可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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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上師amytsai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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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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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為文的行為可不可恥,是政治問題,屬言論自由範圍。"

智慧上師amytsai的程度到此為止,讓人搖頭,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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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然侮辱], 就不能[正當自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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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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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別人要來打你, 你自衛反擊並不犯法.  且不說這個[公然侮辱罪]嚴重違反言論自由.  如果別人跑來踢館, [公然侮辱]你, 你反擊回去, 這是不是應該算[正當自衛]?  如果法律不顧前, 不顧後, 那還要法官幹嘛?  直接用電腦判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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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公然侮辱罪]嚴重違反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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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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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是自由心證.  我說了多次, 不過閣下一直裝看不見.

[公然侮辱罪], 平民用刑法互告, [三級三審]凌遲被告, 這都是臺灣法律奇蹟.

閣下好像也在西方國家住過, 這都是基本法律常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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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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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如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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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判了緩刑,一般如果沒有和解或認罪是不會判緩刑的。緩刑的意思就是只要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法,連那一萬元都不用繳。法官在判決書上漏寫了是連續行為,所以才會判一萬元。

罵五字經髒話當然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否則大家都可以隨便罵人三字五字經,還要公然污辱罪幹嘛。如果黃春明覺得可恥對他而言是污辱,也可以去告蔣,一樣會成立。

檢察官迫於壓力已經為黃上訴,認為是因為被蔣激怒所以黃才會失控罵五字經,請求判無罪,民粹辦案又一樁。不過,我也不是很希望他被判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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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知道法官沒有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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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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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官, 叛一罪兩罰, 你怎麼知道他沒有已經罪加一等了?  自由心證嘛.

真正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最大的範圍內保護言論, 像美國那樣, 只要不涉誹謗預謀或搧動教唆殺人放火等嫌疑則有充分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為啥就不保護五字經? 沒道理嘛.

正如一些人所說, 很多是民俗口頭禪.  這樣下去, 受過良好教育, 罵人不帶髒字, 就有言論自由, 沒受過教育的鄉民講話就得戰戰兢兢? 蔣為文說黃春明[可恥], 算不算罵人?  應該不應該算犯了[侮辱法]?  這樣算起來, 就聯合報系統內, 有多少言論犯了這個法?  有這樣惡法的國家, 有沒有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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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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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如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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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為文的行為可不可恥,是政治問題,屬言論自由範圍。黃春明罵人會叫的野獸與五字經髒話,是法律問題,不屬言論自由範圍。法律只管不屬言論自由範圍這一塊,否則如果法官是挺台語文的,豈不是會認定黃應該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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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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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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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有網友在我部落格留言:

2012/03/27聯合 報報導了一份高院判決:某彭姓男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結果判決無罪定讞,且判決書中指出:『……有力的表達,未必 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所以鬧場討罵的是蔣為 文,其行為才是「可恥」,台南地院的判決也是「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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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間接地指出這個[公然侮辱]罪名的荒唐, 和對言論自由的侵犯.  唇槍舌戰時, 要人保持風度, 這是不食人間煙火, 強人所難.  在這種惡法下, 還談什麼言論自由, 暢所欲言?  更何況, 是否侮辱完全憑法官自由心證, 也就給法官政治斷案開了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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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人間煙火的智慧上師amy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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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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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判為連續犯而使罰金加倍"

--- 這種事有"誤判"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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