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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該修法。
這幾年來輿論經常呼籲,馬桶沒有反應,反而暗地裡把"逐步廢除死刑"定為施政目標,這種遲鈍+滑頭的政客~~唉~~~ ^@@^
當然,自命進步的民進黨裡的大政客在這些法政事務上更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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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100500511.html
社論 - 酒駕肇事刑責應該加重
2011-10-0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新北市女消防隊員賴文莉在救護車禍傷患時,遭到酒駕者撞擊,左小腿因傷勢過重而截肢。正值青春年華的她,原本正要展開美好的人生,卻因為他人酒駕肇禍,人生因此而變調。雖然外界對警方的處理有諸多批判,但酒駕為害社會的問題,更值得各界重視。
這位女消防員的不幸遭遇,不但令家人痛心不捨,社會也深感同情。未婚的賴文莉年僅廿七歲,雖然畢業於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系,但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並不富裕,為了貼補家用,選擇參與基層消防特考,錄取後分發至二重分隊服務才一年多,就遭此飛來橫禍,失去了左小腿,往後復健之路料必艱辛,要重新在人生道路上恢復步伐,也將需要一段痛苦而漫長的努力。
但警方對此事的處理,卻引發了爭議。因為賴文莉遭酒駕車撞斷腿時,現場並沒有警察在後方亮燈警示及引導交通。而且在醫院替嫌犯進行抽血酒測後,尚未製作筆錄,因為嫌犯表示家中有事,就直接讓他回家。所幸最後及時將他找回,才沒有發生嫌犯逃亡的狀況。
警方的處理確實有疏失,因為安全維護上的一個小漏洞,就可能造成終身遺憾。不過更嚴重的問題,是酒醉駕駛已經成了馬路上的不定時炸彈,對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形成無法掌握的恐怖威脅。
依據現行法律,酒測值超過○.五五即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與吊照等處分,但實際狀況卻常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在司法實務上,酒駕往往以易科罰金來處理。掏錢即可了事,這樣的處罰,對有些人根本是不痛不癢。還曾有藝人酒駕撞死護士,判決結果是五十天拘役,過失致死罪為六個月有期徒刑,且均得以易科罰金,最後還緩刑兩年。
酒駕可以對不特定的他人造成生命威脅,但台灣法令與司法實務,對酒駕的嚴重性卻不夠重視。而在一般人的觀念裡,除非出了事,否則酒駕只被視為個人行為的疏失,並不算是犯罪,只要能平安到家就啥問題也沒有。這讓酒駕行為持續受到縱容,也讓酒駕肇事的悲劇不斷發生。
根據交通部的統計,今年上半年車禍死亡人數近千人,是五年來同期首次不減反增,而其中又以酒駕死亡最多,上半年有兩百一十四人死於酒駕,比去年同期增加四.三%,幾乎每五人就有一人是死於酒駕肇事。而據統計,台東民眾因酒駕導致公共危險案件,更高達檢察官審理總案件近四分之一,讓台東監獄人滿為患。
相對地,許多先進國家都把酒駕視為犯罪,並且處罰非常嚴厲,務必讓駕駛人不敢心存僥倖。在美國,酒駕造成傷亡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聯邦和各州政府不斷強化法律嚴懲酒駕,血液酒精濃度標準也日趨嚴格。初犯、未造成傷亡、無逃逸行為者,通常吊銷駕照六個月,有的州還會沒收汽車。五年內再犯則吊銷執照兩年,罰款和刑期加倍。日本酒駕肇事可處五年徒刑;在英國,除了扣照還可能關上六個月。
而且,和美、日、英、德、澳洲等國比較,我國規定的血液酒精濃度○.一一%、呼氣酒精濃度○.五五mg/L為取締酒駕及移送公共危險罪的標準,也比其他國家都要寬鬆。瑞典規定駕駛血液酒精濃度逾○.○二%,呼氣酒精濃度逾○.一○Mg/L,即達違法取締標準。
世衛組織的數據顯示,全球每年約有一百卅萬人死於道路交通事故,酒駕即是其中一項重要原因。顯然,要遏止酒駕行為,台灣必須採取更嚴厲的防治措施,並且修法讓酒駕標準更加嚴格,司法單位也必須重視酒駕對社會的危害,處以足夠的懲罰。
期望駕駛人自我提醒是不夠的,因為喝酒會影響反應和判斷力,包括能不能及時踩煞車,也包括自己應不應該開車,以及是否應更小心顧及自己與他人的安全。要替全體民眾拆解酒駕這顆不定時炸彈,需要相關單位多用些心力。否則,我們只會對一椿又一椿的悲劇,發出一次又一次無力的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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