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立委費鴻泰等人 , 到民進黨所租維新館(房東是第一銀行)查是否有違法使用沒有向第一銀行(最大股東是政府)租的樓層(13樓) . 民進黨黨工及李應元 , 用媒體(地下電台) , 號召擁綠群眾 , 圍堵鴻泰等人 , 與維安警員 , 發生衝突 , 費鴻泰及警員被攻擊 , 有車輛被損毀 .
費鴻泰等立委查案 , 如立院沒有正式行文通知 , 費鴻泰等一行人前往某地勘查 , 說是執行公務 , 法律上是有爭議 , 所以費鴻泰告李應元等妨礙公務敗訴. 法院判的不離譜 .
至於費鴻泰等立委到維新管13F , 不論是否執行公務 , 但民進黨黨工號召群眾 , 團圓圍住 , 不讓費鴻泰等立委離開 , 還要勞師動眾 , 請警員保護 , 民進黨黨工及李應元是否妨礙自由 ? 電視新聞畫面清楚呈現 , 十手所指 , 十目所視 ,法院要說 , 這不構成"妨礙自由" , 台灣的自由無法可管 , 是司法的錯 , 不是人民的錯 !
這件事的告訴人是立委費鴻泰等人 .請問 : " 台北市政府的警員保護立委費鴻泰是否是執行公務 ? 警車被砸是否是毀損公物 ? 那警局為何不提出控告?" 所以台灣的自由無法可管 , 是執法的錯 , 不是人民的錯 !
法院"不告不理原則"不能"亂不理" , 尤其在刑事案件 , 上開事件 , 就算立委費鴻泰等人控告民進黨黨工及李應元等人妨礙公務 ,妨礙自由 , 法官判決原告敗訴 , 但法院可主動改判民進黨黨工及李應元等人妨礙(警察執行)公務或要求警方找出砸車民眾 ,以"毀損公物"送法辦 !而不是不告不理 ! 不了了之 ! 這次砸警車沒事 ,下次燒警車指日可待 !
法官主動改訴判決最經典的例子 :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 , 將國際防洗錢組織懷疑扁家有洗錢嫌疑之情資 , 洩露給嫌犯 , 使其( 陳水扁) 提前有所準備 , 後來檢察官以較輕得 "洩密罪" 起訴葉盛茂 , 審判長李英豪法官則追加起訴葉盛茂以 " 圖利罪 " .(圖利陳水扁) .徒刑十年.
結論 : 台灣社會自由亂像 , 要負最大責任的是政府的執法不公正 , 政府的司法不公義 , 而不是被縱容的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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