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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黃牛案 陳哲男改判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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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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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007/20100727418196.html
司法黃牛案 陳哲男改判7月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7-27 11:08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27日電)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控司法黃牛等案,台灣高等法院先前依貪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9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7月。

陳哲男被控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結果,向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台幣600萬元,高院民國97年6月以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至於檢方指控陳哲男赤崁公司股票買賣涉及內線交易部分,陳一、二審均獲判無罪。

全案經檢方與陳哲男分別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10月發回更審。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沒有司法調查實權,因此不構成原判決「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此部分檢方仍可上訴,但因詐欺罪屬二審定讞,陳哲男不得上訴。

至於內線交易部分,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陳哲男買賣赤崁科技股票的時間點,與赤崁科技發布重大消息的時間點,確有成立內線交易罪的可能,認為有必要再行釐清;高院合議庭則認定他並未達成內線交易協議,僅在構想階段,因此更一審仍維持無罪判決。此部分仍可上訴。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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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守或離開 法官陳恆寬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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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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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society/201007/20100730552282.html
死守或離開 法官陳恆寬兩難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7-30 21:48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0日電)因不滿審判長輕判陳哲男憤而請辭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恆寬今天表示,司法現在是被「打趴」狀態,他則很像二戰電影硫磺島上的日本守軍,面臨死戰到底還是臨陣離開的掙扎。

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刑度驟減,除引爆受命法官崔玲琦、陪席法官陳恆寬兩人與審判長曾德水的見解分歧矛盾,陳恆寬甚至請辭法官,但被慰留。不過崔、陳兩人在宣判後,隨即請調離開曾德水合議庭。

陳恆寬說,他9月前的庭期都會改成準備庭,由他1人獨任審判,或是乾脆取消庭期,避免與曾德水碰面,比較頭痛的是待寫判決的案件,以及需優先處理的在押被告案件,無法延後。

據了解,陳恆寬已正式向人事處及高院院長提出書面辭呈,但均遭退回。除高院、司法院強力慰留,甚至許多資深法官與大法官也對陳恆寬表達關切,顯示陳恆寬的好人緣與能力獲肯定。

陳恆寬今天強調,個人去留事小,盼藉請辭讓外界看見法界長久以來的問題,目前司法已是被「打趴」的狀態,他期盼法界出身的總統馬英九正視問題,加緊督促司法改革。

對於辭呈遭退回,陳恆寬以電影「來自硫磺島的信」形容自己目前心境。他說,硫磺島上日本守軍都知道,面對美軍猛攻是死路一條,有些人選擇死戰到底,有些人選擇大戰前離開島上,他現在也很掙扎,不知到底該怎麼做。

高院同仁指出,陳恆寬使命感強烈,曾說過只要擔任法官一天,不容司法公信力遭抹煞,陳哲男案中,陳恆寬被迫接受曾德水的見解,結果整個合議庭在判決公布後被外界罵翻,對抱持理想的陳恆寬來說,是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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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言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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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如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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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總統可以干涉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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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沒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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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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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沒感覺??麻木 !!

吐嘈王不是不接受法院判陳哲男無罪 , 市不能皆受法院判陳哲男無罪的理由 , 和陳哲男一樣 "無恥"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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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案鬧翻 法官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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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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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ton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007/20100729510455.html
陳哲男案鬧翻 法官請辭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7-29 22:19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9日電)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刑度驟減,除外界重批,也引爆合議庭矛盾。承審法官崔玲琦、陪席法官陳恆寬,今天請調離開審判長曾德水合議庭獲准,陳恆寬更請辭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召開事務分配會議,通過崔、陳2人調離曾德水合議庭的申請,陳恆寬更在今天向高院院長黃水通和司法院請辭法官一職,但未獲司法院代理院長謝在全同意。

更一審判決將陳哲男由12年驟減為7個月後,輿論譁然,連日來各方對合議庭的批評不斷;但據了解,更一審合議庭對陳哲男案意見嚴重分歧,審判長曾德水和崔玲琦、陳恆寬2人見解南轅北轍。

曾德水堅持應依普通詐欺輕判陳哲男,但陳恆寬自始至終認定,陳哲男身為府副祕書長扮司法黃牛,已形同公然「以行政職務指揮司法體系」,本就應該依法從重量刑,但因曾德水作風強硬,甚至表示將一肩扛起輿論責任,最終以2票對1票妥協,作成判決。

據了解,由於審判長堅持不採承審、陪席法官見解,案件27日宣判後,崔玲琦和陳恆寬隨即就向高院申請調庭,陳恆寬更因無法認同判決結果、承受社會輿論質疑司法公信力,請辭法官。

有法官為崔玲琦、陳恆寬抱屈。高院人士指出,合議庭評議雖為「多數決」,但因高院合議庭法官期數落差大,且法界學長、學弟制嚴格,資淺法官難免因壓力屈服,承審該案的崔玲琦去年才從一審調至二審,法訓所31期的陳恆寬,期別也與15期的曾德水差一大截,評議過程中,2人應承受不小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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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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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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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752921.shtml
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

【聯合報╱社論】 2010.07.29 03:22 am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判刑十二年;但更一審卻認定陳不是利用其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只是一般行騙的司法黃牛而已,故而改依詐欺罪判刑七個月。消息傳出,輿論大譁。

本案原始起訴書指出:商人梁柏薰涉超貸案,被判刑一年;陳哲男藉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以熟識司法檢調高層可代關說為由,前後收取梁柏薰六百萬元支票及一百一十萬元奠儀;因而以「貪汙治罪條例」將陳起訴,並具體求刑八年。一審認其惡性重大加碼判了十二年。二審則維持原罪名(貪汙),改判九年,亦超越檢察官求刑的八年。詎料,更一審卻改判一年二個月,並減刑為七個月。

更一審改判為七個月的主要理由,是認定的罪名不同;由「貪汙罪」,變成了一般「詐欺罪」。更一審說:陳哲男讓梁柏薰誤信他有解決官司的能力,是因「陳哲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並非由於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務(梁柏薰有這麼說嗎?)。經過如此切割,向梁柏薰保證可以擺平司法並索取重金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竟然頓時就變成了只是「具有政治社會人脈的平民陳哲男」。法官魔棒一揮,不啻將陳哲男由「公務員」變成了「非公務員」。

這裡有一個關鍵性的疑問。陳哲男是否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扮司法黃牛?首先,事實上他本就是如假包換的副秘書長;其次,他自己明知自己是副秘書長;再者,梁柏薰亦明知其為副秘書長,而法官更明知其為副秘書長;既如此,卻緣何偏偏認定陳不是以副秘書長身分犯罪,而竟在犯罪時突然失去了此一身分?請注意:法官不是不知陳是副秘書長,而是不認為他是因具副秘書長身分而藉勢藉端開口勒索一千萬元「官司活動費」。

倘若此說成立,則吳淑珍難道只是以「陳致中之母」的身分詐財?而不是以「總統之妻/第一夫人」的身分貪汙?何況,若謂陳哲男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而犯罪,但「總統府副秘書長」難道不是他「歷練與人脈」的最高峰?這種「白馬非馬」的認定,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法則上簡直是呀呀呸!如何建立公信?

一二審判陳哲男重刑,正因他是頂級公務員而做了司法黃牛;不料,更一審只判他七個月,卻說他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騙子而已,而與其頂級公務員的職位無關。衡情論理,陳哲男若沒有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他有什麼身價能向梁柏薰開口索取一千萬元的黃牛天價,而最後實收了七百一十萬元?合議庭曾德水、崔玲琦、陳恆寬三名法官,有沒有問過陳哲男:犯罪當時知不知道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

本案的關鍵在是否「利用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貪汙」。而陳哲男即使未利用職務接觸梁案法官,卻明明是利用職務身分藉勢藉端向梁承諾擔任黃牛;然則,陳哲男「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豈是法官手上的電視遙控器,可以轉來轉去?

退一萬步說,即使「只是一般司法黃牛案」,法定刑也是五年以下;陳哲男縱然不是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犯罪(這絕無可能),但至少在犯罪時明知自己具「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只有法官不承認);這樣的「在總統府上班的頂級司法黃牛」只判七個月,讓其他被判重刑的司法黃牛如何甘服?

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總統陳水扁貪汙;這些頂級公務員犯罪,無一不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對國家法制及社會正義的創害極為深重。若謂我們的法院依法對於這些罪犯課以他們應當承擔的較重刑責,亦是法理上應然、當然之理;但是,我們的法官反而卻極力為這些頂級公務員開脫罪責。連陳水扁也說南線專案是假的,法官卻說是真的,無期徒刑變成了二十年;連陳哲男也不否認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法官卻說他未利用公務員身分藉勢藉端,十二年徒刑變成了七個月。這不是依法伸張人權,而是枉法戕害正義。

這樣的法官,若非法匠,即是法之賊;不是呀呀呸,是什麼?

【2010/07/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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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刑驟減 合議庭歧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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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刑驟減 合議庭歧見大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7-28 21:41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8日電)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刑度從一審的12年驟減為7月。據了解,合議庭3法官意見嚴重分歧,經過多次評議,最後以「過半數意見」作成判決。

陳哲男被控民國91年間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向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台幣600萬元。一審時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他12年;二審審酌陳哲男已全數還錢,仍依貪污罪論刑,但將刑度降為9年。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審,合議庭以陳哲男當時雖為總統府副祕書長,但對司法案件並無監督或調查權,不符貪污罪「職務上行為」的構成要件,改依普通詐欺罪判刑陳哲男7月。刑度落差之大,各界譁然。

法界人士指出,實務運作上,通常重大矚目案件,合議庭3法官會儘量見解一致,以「共識決」宣判,若僅以「多數決」過關,易引起爭議;例如民國96年高雄地方法院對高雄市長陳菊的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合議庭就是因判決僅為「多數決」,引發爭議。

陳哲男案中,高院更一審的合議庭由審判長曾德水、受命法官崔玲琦和陪席法官陳恆寬組成。據了解,3名法官評議過程意見不一,評議很多次,才勉強以「多數決」作成判決。

高院人士指出,曾德水辦案認真,但對自己判決過於自信,自認禁得起考驗,承受得起社會輿論質疑,以致輕乎其他法官建議。

多名一、二審法官擔心,在爆發法官收賄案後,輕判陳哲男再度引發社會質疑,可能會讓部分不願背負輿論壓力的法官產生「酷吏效應」,將許多應獲無罪或得以輕判的被告重判,反而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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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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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陳哲南司法黃牛案一審12年,二審9年,更一審7個月,令吐嘈王驚悸但不意外!陳哲南的職務與司法無關,沒有影響力,所以以其身份不可能當黃牛?!入它鍋?!那梁柏勳怎麼不惜坐牢,回國投案,檢舉陳哲男當司法黃牛!那個大白疵!

陳哲南挪用公款,不假擅離職守,到賭城賭博,也判無罪不是嗎?入它鍋,陳哲南真對司法無影響力!

馬英九特別廢案,三審都判無罪,但最高法院叛馬英九無罪的理由,與一審、二審不同,甚至否定了一審、二審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有關特別費的案子,「南北」不同調(許添財不起訴處份),同樣在北部,「藍綠」不同調(民進黨、國民黨境遇不同)、同樣是「民進黨」,「長昌無罪、呂游有罪」又不同調;同樣馬英九「無罪」,「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理由不同調。荒謬、荒唐、荒誕、荒腔走版莫過於是!

陳水扁終有一天會舉雙手,對鏡頭:「司法終於還我清白啦!」,各位藍民,作好心理準備,不要到時候血壓標高;各位專家,戴好眼鏡,不要跌破眼鏡,各位綠人,把鞭炮準備好,準備慶祝吧!

怎麼會這樣?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何謂自由判斷?就是無法約束,愛怎麼判就怎麼判!連馬英九都不敢囉嗦,誰還敢放屁?!

敢快成立「廉政公署」就好了!馬英九說的!信不信?去馬英九,連她自己都不信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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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刑驟減 職務認定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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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刑驟減 職務認定翻盤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7-27 20:31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7日電)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今天由12年改判為7個月。法官除認定陳哲男並非利用職務機會詐財,不符合貪污罪,且犯後繳回所有犯罪所得,改以普通詐欺判刑。

陳哲男被控民國91年間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向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台幣600萬元。一審時法院依貪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他12年;二審審酌陳哲男已全數還錢,仍依貪污罪論刑,但將刑度降為9年。

但更一審今天改依刑法詐欺取財罪,判刑陳哲男7個月。合議庭認定,陳哲男當時雖是總統府副祕書長,但府副祕書長對司法案件並無監督或調查權,且陳哲男的具體職務範圍並無接觸司法機關機會,只是梁柏薰誤信陳哲男有解決官司能力,才改以普通詐欺罪判刑。

合議庭在判決書指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祕書長,本應不忮不求,以身作則,竟圖私慾,訛稱可影響司法案件結果詐財,斲傷司法信譽。衡量被告已古稀之年,體弱多病,且犯後將詐騙所得全數返還,本身毫無所得,判他1年2月,並依減刑條例減刑為7個月。

全案更一審是由審判長曾德水、受命法官崔玲琦、陪席法官陳恆寬組成。曾德水曾審理鄧香妹恐嚇辜家一案,並曾因鄧女一再因病請假,率合議庭到鄧女住處突擊檢查,發現鄧女根本沒住院。

曾德水並曾審理妙天禪師黃明亮被控販賣靈骨塔蓮座詐財案更一審,改判一、二審遭判刑4年的黃明亮無罪,並遭最高法院指摘判決結果與卷證內容不符,有違經驗法則,將案件發回更審。

曾德水日前因白內障雙眼開刀,今天出庭宣判還戴著墨鏡,有高院法官指出,曾德水辦案認真,在此案言詞辯論後,就入院開刀,出院後不顧醫生囑咐多休養,休假約2週就回高院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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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司法黃牛非貪污 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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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司法黃牛非貪污 惹爭議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7-27 19:09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陳亦偉台北27日電)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今天更一審由12年改判為 7個月。更審推翻過去見解,認為總統府官員扮司法黃牛,不算貪污,是刑度大減關鍵,但判決恐引發爭議。

陳哲男被控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結果,向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台幣600萬元。法院一審時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陳哲男12年;二審時同樣依相同罪名,改判9年。

全案經檢方與陳哲男分別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10月發回更審。更一審合議庭認為,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沒有司法調查實權,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改依刑法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因受惠減刑而減為7月。詐騙罪屬二審定讞,因此被告不得上訴,但檢方仍可上訴。

全案最大關鍵在於陳哲男收賄的職務認定。一、二審法官的見解認為,所謂「利用職務上機會」,除職務本身職掌外,由職務所衍生的機會,都應包含。過去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摘,某公務員職掌內容不能出差,結果以出差名義核銷公帳,應以貪污論罪而非詐欺。

一、二審認為,陳哲男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有機會得以接觸各級檢察、司法機關首長,還藉各種機會向梁柏薰展現具有影響司法判決的能力,當然符合利用職務上衍生機會因勢乘便犯行。

而更一審見解則是,職務上衍生機會,必須與職務具有關連性為必要。既然總統府副秘書長職掌,不包括偵查、審理司法案件,也不牽涉司法官調遷,自然不能符合「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

律師李傳侯表示,類似案件中,被告的「身分」與「機會」是兩回事,陳哲男是因總統府副秘書長,得以有「機會」關說案件;但副秘書長的「身分」能否實質改變官司結果,顯有疑義。陳哲男案理應屬移送公懲會懲戒的案件,而非刑案,更一審的判決不但沒有錯,甚至有判無罪的空間。

陳哲男案因法律見解差異,出現刑度大落差,法官依法判決固有所本,但日前爆發法官集體收賄、民眾對司法信心動搖,加上當前社會「反貪」、「嚴懲貪污」的氛圍下,陳哲男案的更審判決,難免再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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