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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貌 不得任意侵犯(何春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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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11956/IssueID/20100405
個人外貌 不得任意侵犯(何春蕤)
2010年04月05日蘋果日報

前年公然扯落立委邱毅假髮的台南扁友會黃姓會長,去年10月已經依妨害自由罪被判刑5個月,民事部分日前也已宣判,黃姓會長須賠償邱毅新台幣30萬元。


這個判例雖然沒有達到邱毅原來要求的高價賠償,但是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卻確認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從今以後,維護個人外貌形象,「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此案以邱毅的假髮為先例,意義深遠。
第一,原本身體才構成個人的人身範圍,是隱私和自由得以被尊重的主要場域。但是現在,個人在身體之外、之上所呈現的「外貌形象」,被列入了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範圍,這意味著個人自我選擇、認同和打造的身體形象,屬於基本人權,有不被他人侵犯的神聖性。


基本人權應受保障
換句話說,過去跨性別朋友著女裝戴假髮或留長髮,戮力打造個人形象,卻被視為違背善良風俗,不但被路人側目,也被員警掀除假髮,加以羞辱,連申請身分證或護照,都被要求相片一定要回歸原生性別的刻板形象。
現在法院認定個人外貌形象的維護「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從今以後,跨性別朋友的基本人權應該受到保障了。
再說,過去學校對於校內不符性別規範的女學生曾以抄寫金剛經加以懲罰,限制陽剛的女同志必須穿著裙裝制服,而不能以短褲長褲運動服行走校園,也強迫認同自己是女生的男學生只能穿著男生制服。
從今以後,校方應尊重學生維護個人形象的穿著,只要在學校制服選項之內,不但可以像最近台南女中的短褲抗爭事件一樣鬆動學校的過度管理,就連個人選擇換穿異性的制服,亦無不可。


改造外型去污名化
過去在溫暖的家庭中不乏侵犯個人形象權的舉動,父母強迫洗去孩子的染髮,雷射去除其刺青,剝奪其衣著自主權,都是比比可見的舉動。從今以後,父母必須意識到,孩子對自身外貌形象的維護是基本人權,即使父母也不得任意侵犯。
第二,以邱毅的案例來說,假髮雖然是「假」,卻仍然被認定構成了個人外貌形象,屬於基本人權保障的範圍。
這也就是說,原生身體及其相關的年齡、性別、體型、外貌特質,及其相應衍生的各種文化成見,再也不能繼續享有長久以來的道德優越地位,個體也因而得到正當性戮力超越原生狀態的局限。
依此類推,當代所有改造、提升外型的作為和用品,都不能因為不屬原生身體而被等同於不誠實或虛榮虛浮,更不能輕易被揭露或羞辱。個人改善外貌、強化信心的所有作為和用品,都需要被去除各種可能的污名。
過去人們認為人權相關的是人在行動、語言、意見方面的自由,但是此後,多元呈現自我的方式終於成為人權保障的範圍了。


作者為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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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邱毅扯髮照 判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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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society/201012/20101209755399.html
散邱毅扯髮照 判登報道歉

中央社╱中央社 2010-12-09 20:33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 9日電)台南扁友會會長黃永田去年將強扯國民黨立委邱毅假髮的照片印製成名片散發,邱毅提告求償。最高法院今天判邱毅勝訴,黃永田須在6報頭版下方刊登道歉啟事1天。全案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黃永田於民國97年間在監察院前扯下邱毅假髮後,將強扯邱毅假髮的照片印製成競選名片,並到處散發;邱毅認為黃永田扯假髮已侵害他的肖像、隱私權,提起民刑事告訴。

刑事部分,黃永田遭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民事部分,法院一、二審時,均認為黃永田行為已足以使閱覽名片者對邱毅外貌及驚嚇、困窘表情作訕笑的負面評價,確已損害邱毅名譽,判黃永田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頭版刊登1/2版面的道歉啟事 1天。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黃永田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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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發掀邱毅假髮照 黃永田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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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發掀邱毅假髮照 黃永田敗訴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9-21 17:46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1日電)台南扁友會會長黃永田前年將國民黨立委邱毅假髮遭掀的照片印製成名片散發,遭邱毅提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黃永田必須在6報頭版下方,刊登道歉啟事1天。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黃永田為參選台南市議員,將他前年底在監察院前強行摘取邱毅假髮的照片印製成競選名片,並到處散發,邱毅認為黃永田除侵害他的肖像、隱私權及名譽權,提起民、刑事告訴。

刑事部分,黃永田已遭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民事部分,法院一審時,認為黃永田行為已足以使閱覽名片者對邱毅外貌及驚嚇、困窘表情作訕笑的負面評價,確已損害邱毅名譽,判黃永田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頭版刊登1/2版面的道歉啟事1天。

高院今天將黃永田上訴駁回,仍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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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邱毅假髮 黃永田判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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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邱毅假髮 黃永田判賠30萬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8-24 10:48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4日電)台南扁友會會長黃永田前年在監察院前扯落立委邱毅假髮,遭邱毅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判黃永田需賠邱毅新台幣30萬元。全案定讞。

邱毅民國97年12月間,因不滿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裁定無保釋放前總統陳水扁,赴監察院舉發周占春瀆職。黃永田趁邱毅在院外接受媒體採訪時,從邱毅後方扯落他的假髮,遭邱毅提告,並求償500萬元及登報道歉。

刑事部分,黃永田去年10月間遭法院依妨害自由罪判刑5個月定讞,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法院一審時,法官認為邱毅以假髮維護個人外貌形象,「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認定黃永田確實侵害邱毅個人隱私及自由,判黃永田應賠邱毅30萬元。

高院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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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發掀邱毅假髮照 黃永田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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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發掀邱毅假髮照 黃永田敗訴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6-07 19:15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 7日電)台南扁友會會長黃永田,被控散發他掀掉國民黨立委邱毅假髮照片所製成的名片。台北地院今天判決,黃永田必須在4 大報頭版下方,刊登道歉啟事1天。全案可上訴。

刑事部分,台南地檢署於去年12月間依誹謗罪嫌將黃永田起訴,台南地方法院今年3月間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邱毅提告指出,黃永田有意參選台南市議員,便將黃永田於民國97年12月間在監察院前強行摘取他假髮的照片,印製成競選名片,並加以散發,侵害他的肖像權、隱私權及名譽權。

審理時,黃永田辯稱,外觀美醜與人格地位高低的評價無關,他的競選名片並未侵害邱毅的名譽權;何況邱毅的光頭外觀早於 96年4月26日入獄前曝光,並無隱私權被侵害可言。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黃永田散發有邱毅被掀掉假髮照片名片的行為,想要讓閱覽名片者對邱毅外貌及驚嚇、困窘表情作訕笑的負面評價,損害邱毅名譽甚明。

法院判處黃永田須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頭版下方,以長8公分、寬3公分版面刊登道歉啟事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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