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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青春鐵馬向前行  副市長: 天天天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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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台灣沒被動到半根寒毛的郭冠英噴淚之作:本省外省,都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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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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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外傳
獨孤無劍
Luke-Skywalker

想到陳水扁上法庭哭得像個娘兒們似的,和這高級外人的前倨後恭,假深藍與偽深綠之吃軟怕硬,相去幾何?

本省外省,都是一家

2009-05-11中國時報【郭冠英】
 

     關於台灣
部的統獨國族主義爭執,有人認為,國內的中道力量已然成熟,足以免疫、容忍極左極右兩道狂熱的意識型態。甚至,更進一步,期待見到統獨雙方不停地對話,就
誰最能夠契合自由主義的內涵與外延,從而不斷地彼此寬厚、包容。這也是本刊雖不盡同意「范蘭欽」的言論,卻也十分樂意在今天刊出郭冠英新作「本省外省,都
是一家」的理由初衷。 針對類似相關的主題,明天刊出「在斯德哥爾摩的廢墟」,係前年度時報文學獎小說首獎得主丁允恭的隨筆作品。           
         ──編者


     我從加拿大被緊急召回台北,飛抵台灣上空時,一片白雲,只有中央山脈突起在雲端。我看著聖陵線的最北端,那是大霸尖山。我想,退休後一定要做一次聖陵線縱走。


     每次走在這些高級的地方,看到那些和善的山友,我就覺得,這裡真是美麗。「婆娑美麗的美麗島……」,我是最早唱著李雙澤的這首歌的人,還在電視節目「六十分鐘」裡把它紀錄下來。當時,我們真是這麼想、這麼看。


     我一直盯著那個酒桶山看,直到飛機穿雲落地。一出機場,閃光燈此起彼落,我到了現實的台灣,被追問:「你愛不愛台灣」?


     我想說:「我不愛,一點不愛」。但我愛大霸尖山,我愛山東的太魯閣,我愛山壁下的的蘇花公路。我在去年七月間,還一個人在這裡走了一趟。
我用走的,一路搭便車,我搭了貨車、卡車、摩托車、轎車,司機有平地人、原住民、小商人、工頭、學生、軍官,還有警察,他違規的載我這個沒有戴安全帽的路
人一程。這些人,我都喜歡,我都感謝,談不上愛,但他們確實可愛。我把這段旅程寫成了兩篇文章。


     當那位原住民軍官一家,送我花蓮車站,他那可愛的小孩向我說:「一路保重」時,我接到台北辦公室的電話,問我願不願接多倫多新聞處主任,問者是本省人,我們並不親。


     斯土的回憶


     我生在新竹,出國前,我特地去那裡走了一遍。我的老家在文化中心旁邊,已夷平成了一塊小公園。我在保留下來的大榕樹下,坐了很久。


     從小學到高中,我讀的都是新竹最高級的學校。我的小學,竹師附小,更是有名。我的同學們感情很好,畢業了快五十年,我們還每三個月就聚會一次。這次我出了風波,同學們馬上問:「我們是不是再辦一次同學會,為他打氣?」


     如果「高級」,是指生活富裕,那我這外省中級軍官的孩子,實在比不上我的本省同學,他們多來自新竹的仕紳家庭,是醫生或殷商。他們彈鋼琴,我則不懂五線譜。他們住在兩層的水泥洋房裏,我家只是竹籬笆圍起來的日本榻榻米房子,四家分住。他們的便當打開是乾乾淨淨的雞蛋肉片,我的則是些雜亂的五花肉,我還記得打開自己便當的羞慚感覺。但我們的生活
還是比其他學校的人好,他們是光腳,我們有皮鞋。我們同學間經濟雖有高低,但我們感情仍然很好,維持五十年,會到我們終老。可是一直到去年,有位同學拿出
她剛逝的父親的照片,她父親也是我小時的醫生。照片上寫著她父親與日本行政長官後藤新平的關係,我這才感到,我們之間的差異,不是外省、本省,其實是中、
日之別。我們小學的感情,是克服了省籍差異,但國族的差異卻仍然潛伏著,一旦有人挑起來,我們的感情、認同,就會受到衝擊,這就是台灣過去廿年來的發展。


     小時我們認識一家,與我們很親,他們是外省人中最「高級」的,高到不能再高了,但在時代的變遷中,他們的生活卻很低級,或許這麼說,「困苦」吧。他們的生活還要靠我家送點小東西而有點歡樂。後來這個人又回到了那最「高級」的環境,他可能不再回新竹看了,也不再認我這個兒時朋友了,但他在我這件風波中,竟罵我變態,我真有相煎何急之痛。如果台獨把我調侃的「高級外省人」說法當真,那我理直氣壯的承認。正如詹宏志所說,我們確實是「知書達禮,安分守己」。但看到這個外省人的表現,我實在感到臉紅心虛。


     在我小時,台北是多「高級」的地方,我坐著父親的吉普車,順著省道晃兩小時來到台北,真是興奮。我到了圓環,吃了蚵仔煎,視為人間美味,
所以我才會對圓環有分感情,才會對它的消失感到失落,才會寫「繞不出的圓環」,就像我寫「中華商場」一樣。這種懷舊喟嘆,怎麼會扯到我是「高級」,因此瞧
不起那些自認「低級」的人呢?


     「九二一地震」第二天,我就到了現場,我也寫下了我的感受,那是地震後第一篇上報的長文。我又怎麼會不關心這塊土地?我難道會像大陸
誣賴的那樣,阻止俄羅斯救援飛機越境來救嗎?看著一位高大的外國記者在拍放在冷凍棺材中罹難者的臉,我真想叫他別拍這些痛苦的畫面了。我這時會想躺在那裡
面的是本省人或外省人?是,我是有厭惡的時候,當我看到滿山的檳榔樹,被震得一片片的大滑坡。我會想,種這種對水土保持不好,又對身體有害的植物,做什麼
呢?


     斯人的故事


     我的太太,是趙耀東的堂妹,他們是江蘇的鹽商,殷富,可是這家的女兒,嫁給我這「中級」的外省人,過的卻是很普通的生活。我們搬了近二十
次的家,每次都是我先走了,她在善後,這次更短,不到兩個月又回來了,但她一直甘之如飴。她家對我很好,趙耀東更是喜歡我這個小妹夫。我在她們家,從沒因
沒錢受到輕視,反是以聰慧受到重視。他們家在大陸豪奢的日子已過去,在台灣平淡的日子反更和樂。


     趙耀東死了,有位本省人立刻來家致悼,坐了好久,後知馬英九
來,他就走了,王不見王。他是施明德。趙家不知怎搞的,很支持施明德。我以前知道,還向大哥說我反對,施明德搞台獨,不應該支持這種本省人。但後來,在施
明德選立委,他最失意的時候,我經過他那冷清的競選總部,還是去捐了一點錢。我不同意他的理念,我敬佩他至死不改的堅持。這點,他高級。


     我一直想送施一個東西,這本來是屬於他的。八○年代末,我在新聞局做最簡單的「回覆人權信函」的工作。這些來函大多是呼籲要釋放施明德的。我都以制式函回覆,上面寫:「施氏有害國家安全,此與言論自由無關」云云。沒想到,現在這種回覆,可能要適用到我身上了。我把來函的郵票收成了兩本集郵本,本要送給兩個兒女,後來,我想還是應該送給施,我甚至想義賣個百萬元,捐給他。


     當我第一次外放結束,離開紐約時,來接我的是個本省人。他一直支持台獨,從未隱藏他的想法,後來他做到副局長。當局裏很多人嫉評他升得太
快,我為他辯,說他其實升得慢。他對台獨不改堅持,比你們這些見風轉舵,人鬼言殊的人好多了。2008年藍贏,他辭職,我追出去向他說再見,他已隱入夜色
中走了。


     還有一個本省人,絕對的台獨,當我那些同事,包括些外省人,阻撓我外放時,我拿著我的成績去與他談。我隱藏了我大統派的立場,等於欺騙了他。他接受了我的說詞,直接點我外放。他是葉國興。這些年來,我一直想去看他,說謝謝。


     姚文智,現在恨得我癢癢的,若他知道他要關TVBS時,是我代表新聞局同仁在報上投書反對,他不知會怎樣想。我還配合退休的處長們,在新聞局內籌錢給TVBS代繳罰款。這些匿名的捐款者,多是本省人。後來,法院判決新聞局這項壓制言論自由的行為是錯誤的,TVBS拿回了繳交的罰款。則我們的那些作為,又有何不對?


     還有黃智賢,本省人。蔣夫人死了,我寫評論批評這位「最最高級」的外省人、中國人,甚至美國人。黃智賢大不以為然,寫文章為蔣夫人辯,我們反而成了好朋友。


     還有張超英,也算是個本省王子。他與我很好,因為我倆都懂電視,都愛攝影機。我們從紐約就熟識。他每次從日本回來,都要約我見面,談談一
些計畫。他死了,回憶錄寫了他在中華民國下,偷偷搞台獨,推翻中華民國的「豐功偉績」,那我不也是一樣嗎?我是在他們快達成的目標下,偷偷的在保衛中華民
國啊!


     張超英的爸爸反日,一元租其屋給中華民國領事館,以見青天白日旗在他家升起為悅,但「二二八」後,他又對國府失望,終身不再參加政治,兒子成為聯日求獨。但張超英死了,在葬禮上把政府褒揚令交給其家屬的,竟又是陳儀的後人,歷史是如何的弔詭?


     多擺了雙碗筷而已


     最後,說這段事做結束。九○年代,我調派在溫哥華時,那裡有很多「台灣之子」,他們父母來報到做加拿大人後,又回去愛台灣,把他們丟在高級的異邦。他們是我兒女的同學,把我家當活動中心,整天到我家來吃喝,我太太把他們當自己小孩。我雖然向兒子笑說他們是「歹仔」,但我出去玩,去露營、去爬山、坐飛機、划木舟,都還帶著他們去,我的VAN能裝多少就多少。他們的青春,有我家的深刻印記。他們讀完了書,有的回到台灣,有的去了大陸,少數留在加拿大,一直與我家保持聯繫。這次我風波出來,他們非常關切,寫電郵給我太太說:「郭媽媽,不要怕,我們共同養妳。」


     有一個歹仔,從南極回來,給了我們一封信,他說想為延續2041年到期的「南極公約」而奮鬥。信中說:「在旅程中,有人說,調查顯示,會關心並致力於保護環境的人,最大的原因就是因為小時候曾經接觸過大自然。接觸的頻率越高越深,對往後的影響越大。所以感謝您和郭爸爸之前去哪都帶我去,沒有小時候的啟蒙,我也不會有今天。」


     在南極,他會想到本省外省,誰高誰低嗎?他想到的恐怕只是我在野餐桌上的叫喊:「吃飯了!」。


     我們,不過就是多擺了雙碗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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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范蘭欽們窩裡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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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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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綠」(plee1206)被逐出【天下縱橫談】
2009/05/27 11:38 瀏覽148|回應3推薦1

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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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quelme

「尋綠」網友的文章內容貧乏、缺乏分析,卻一再進行沒有意義的個人攻擊,譬如為網友貼標簽,諸如“台灣網特”、“潛伏綠色網特/CIA”...等等,都是沒有意義的惡毒攻擊,故意在本市製造事端、進行破壞工作、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市長手持雙節棍將惹事生非、搗亂秩序、破壞市容的「尋綠」網友逐出城外。

「尋綠」網友他處去吧,【天下】不適合你。

 


清晨獨自慢跑的 YST

https://city.udn.com/3011/3454382


1,更正一下,是尋不是尋綠,YST從頭到尾都打錯字。

2,曾幾何時,像尋緣那種族主義的帖子在【天下縱橫談】是非常普遍而且大受歡迎的。如今YST怕事了麼?想切割了麼?

3,無論如何歡迎顯性與隱性的范蘭親們(借Gail語)幡然悔悟:不悔悟也得悔悟!

引用文章台獨網特嗎?是嗎?   尋緣
引用文章YST上演神打功 (范蘭欽上身)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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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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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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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懲戒法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


第一條(適用範圍)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三條(職務當然停止之原因)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第四條(被付懲戒人之停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
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
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第五條(停職中職務行為之效力)
  

依前二條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第六條(停職後復職補給俸給之事由)
  

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
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俸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第七條(資遣或申請退休之禁止)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
亦同。
前項情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


第八條(違法失職案之移送)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全部移送。


第二章 懲戒處分

第九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第十條(懲戒處分輕重之標準)  

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八、行為後之態度


第十一條(撤職處分)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第十二條(休職處分)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
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十三條(降級處分)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
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第十四條(減俸處分)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
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十五條(記過處分)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
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申誡處分)  

申誡,以書面為之。


第十七條(降級或減俸處分之繼續執行)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
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第三章 審議程序


第十八條(監察院移送懲戒者)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審議。


第十九條(各級長官移送懲戒者)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
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
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
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第二十條(通知申辯)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必要時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
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第二十一條(調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第二十二條(調閱卷宗及請為必要說明之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二十條第一項所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之期日到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逕為議決。


第二十四條(懲戒與不受懲戒處分議決之事由)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議決。其證據不足或無第二條各款情
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第二十五條(免議議決之事由)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


第二十六條(不受理議決之事由)  

懲戒案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一、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者。


第二十七條(懲戒機關之議決方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出席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不能得過半數之同意時,應將各說排列,由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人數達過半數為止。


第二十八條(議決書之作成)  

前條之議決,應作成議決書,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於七日內將議決書正本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及其主管長管長官,並函報司法院及通知銓敘機關。
前項議決書,主管長官應送登公報。
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


第二十九條(刑事訴訟法之準用)  

審議程序關於迴避、送達、期日、期間、人證、通譯、鑑定及勘驗,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四章 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

第三十條(付懲弁人移送法院之事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或軍法機關。


第三十一條(已進行刑事程序者不停止懲戒程序)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第三十二條(懲戒與刑罰並行)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第五章 再審議

第三十三條(聲請再審議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
,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

三 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四 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
與原議決相異者。
五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六 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第三十四條(聲請再審議之期間)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於左列期間內為之:
一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原因者,自相關之刑事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 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原因者,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三十五條(聲請再審議之程序)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議決書影本及證據,向公務員懲委員會為之。


第三十六條(函送移請或聲請書繕本及附件之義務)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理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後,應將移請或聲請書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但認其移請或聲請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逕為議決。


第三十七條(再審議之效力)  

移請或聲請再審議,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第三十八條(再審議之駁回與變更原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議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議決更為議決。
再審議議決變更原議決應予復職者,適用第六條之規定。其他有減發俸給之情形者,亦同。


第三十九條(再審議之撤回)  

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議之移請或聲請,經撤回或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第四十條(再審議準用之規定)  

再審議,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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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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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

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訂公布全文二十五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十四條之一至第十四條之三及第二十二條之一:並修正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720總統令公布修正第十一條條文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立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第  十一  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同考試院定之。

第  十二  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常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第  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  十四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  十四  條之一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十四  條之二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  十四  條之三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  十五  條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第  十六  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第  十七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第  十八  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第  十九  條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第  二十  條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定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1.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2.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3.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4.有官署補助費者。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二十二條之一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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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職權調查與言詞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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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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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職權調查與言詞申辯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依法固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為確實瞭解事實真相,使懲戒處分得以公正允當,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特予加強職權調查,強化言詞申辯制度。因此,對於案情複雜、情節重大或事實有待明瞭之案件,均指定若干名委員會同配受委員分赴有關機關詳為查證或通知被付懲戒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到會應詢,予以被付懲戒人言詞申辯,說明陳述之機會,以充分保障被付懲戒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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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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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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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特性

依公務員懲戒法與本會組織法之要旨及其特點,綜合言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特性可概述如次:

一、憲法為本:我國現行憲法第77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為司法院職掌之一,從而有本會之設置,以與司法院所屬之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並行,鼎足而三,同屬最高終審之司法機關。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意旨指明懲戒機關應採法院體制,其本意亦在尊重憲法規定,而使司法院所屬機關採同一體制。行憲以前,各級懲戒委員會亦屬司法系統,同有五權分立之精神貫注其間。

二、統一體制:昔日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分為中央與地方兩級,復另有政務官懲戒委員會之設,行憲前後漸次予以裁併。依大法官釋字第262號解釋,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本會審議。故懲戒職權統一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即無分中央與地方、政務官及事務官,概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管其懲戒事宜。體制統一、事權集中,為其特色。懲戒案件之審議,固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其調查得委託行政或司法機關為之,以求慎重。

三、司法特性:現行公務員懲戒機關,隸屬於司法院,為一純粹之司法機關,雖採委員會制而非法院制,仍充分保持其司法之特性。在收案方面,非經有權責之機關移送,不得主動審案。關於案件之審議,與法院評議同,議決書之制作與裁判書同,有關迴避、調查、送達等事項,則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委員之任用資格偏重司法官之經歷,且經解釋為憲法上之法官(見司法院釋字第162號解釋),有憲法第80條、第81條關於法官各規定之適用,凡此均所以表現其為司法性格。

四、與監察關係: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與監察關係較為密切。懲戒案件之來源,彈劾係其中之一,彈劾案之提出,由監察院移送懲戒機關即本會審議。懲戒機關處於被動地位,採不告不理原則,無案彈劾,亦即無案為懲戒之審議。公務員之違失行為縱係該管主管長官所發現,其在簡任以上之人員,仍應由主管長官移送監察院審查,而後決定應否成立彈劾案,再行移送懲戒。

五、與行政關係:行政機關所屬各級公務員之人數最多,如有違失行為應負懲戒責任者,須由各院、部、會及省(市)政府移送辦理。其經議決予以懲戒者,各該懲戒處分均應由該管主管長官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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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之對象與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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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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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受理公務員之懲戒,凡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除僱用人員及公立學校聘用之教員外,均在公務員懲戒法適用範圍之內。歷年移送本會懲戒之公務員,自中央機關之院長、部長、國軍高級將領、軍官,至地方機關之縣市長、鄉鎮長、村里幹事,以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屬之。

    本會受理懲戒案件後,先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如屬監察院之彈劾案件,尚須將被付懲戒人提出之申辯書繕本函送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添具意見。本會配受委員及二位審查委員就移送事實、申辯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被付懲戒人有無違失責任,製作審查報告書提委員會審議,在審議會會期數日前將審查報告書繕本分送全體委員,以便會前調卷查閱。審議會係由委員長擔任主席,依當日提案議程,宣示案由,書記官朗讀審查報告書後,配受委員作補充說明,並由審查委員陳述意見,主席再按委員席次由後向前,逐一點名、發言經充分討論後,以過半數委員之多數意見,通過審查報告,如其結果為不受懲戒,即行成立議決;如其結果為應受懲戒,再由配受委員提出處分標準,復由主席逐一點名表決,經出席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同意,始成立議決,如遇有二種意見同數時則由主席決之。懲戒處分重輕之標準,則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8款情形,予以謹慎之審酌。本會審議懲戒案件,原與一般法院審理民刑訴訟案件,於調查證據完畢,辯論終結後,審判長與法官所舉行之評議相當。依上述過程,係先就調查結果,由配受委員及二位審查委員擬具書面審查報告書,提交全體委員會,就個案分析、損害程度、參照外國法例、學者理論、媒體輿論、社會脈動、政府政策及本會案例等審酌一切情狀,經充分討論審議,顯然較法院之評議更加落實,審議之慎重,與大法官會議無殊。無論被付懲戒人職位高低、案情大小,務期公平至當,毋枉毋縱,使不受懲戒者體認到法律保障廉隅之功效,更加奮勉盡職;使受懲戒者,心悅誠服,達到整肅官常、澄清吏治之目的。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法治國家的政府,貴在依法行政,並彰顯施政效率,始能獲得國民的信賴。一個有效率的政府,必須有優秀的公務員執行公務,為民服務。國家為尊重公務員,定有嚴密法制,諸如公務員之考選、晉用、俸給、考績、保障等等,務使公務員重視其身分,兢業從公,以服務公職為榮。公務員對於國家,負有服忠實的勤務之義務,如違反此項義務時,即應負懲戒法上之責任.是懲戒者,乃國家為維持官紀,對於公務員違反義務的行為所科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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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賤如何收場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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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提復審 保訓會將開審查會處理

2009-05-14【中央社】

 前新聞局駐多倫多辦事處一等秘書郭冠英因「范蘭欽」事件,被新聞局記兩大過免職,郭冠英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保訓會今天已收到新聞局的公文,將開審查會處理。

郭冠英因以「范蘭欽」為筆名發表不當言論,且遭新聞局認定有說詞前後不一、蓄意欺瞞情事,在3月23日遭新聞局考績委員會記兩大過免職;郭冠英向保訓會提復審,希望撤銷新聞局的行政處分,保訓會今天已收到新聞局的電子公文,另將檢附當事人的復審書及答辯理由等資料。

保訓會副主委李嵩賢接受訪問時指出,幕僚整理相關資料後,交給保訓委員做初步審查,並開審查會;結果將有四種可能性,包括不受理、撤銷新聞局處分、撤銷並請新聞局另為處分、或駁回郭冠英復審,維持免職處分。

李嵩賢說,保訓會收到復審書後,依法必須在3個月內處理,如有必要得延期2個月;如果郭冠英不滿保訓會決定,最後還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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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想見識本人真面目的老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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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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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無劍

還有廁所文學大師SCF
要打官司我一一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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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裏附近有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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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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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無劍

在那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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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獨網特嗎?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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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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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2.0」(soros)被逐出【天下縱橫談】

是嗎?死纏爛打的深綠張爺,要求見面?告訴小弟我,你張爺是前台獨陳水扁派在聯網的綠網特嗎?所以囉!不應該是見面通知俺,而是應該通知馬團隊、藍立委們、聯合報社長!速“更換、開革”前台獨陳水扁派在聯網的"綠"網特!

小弟對一個“深綠骨的人”,到底姓啥名啥?還是獐頭鼠目?一點興趣也沒有!既然你張爺對真名有興趣的話,不妨"對全體網友公佈"你的真名,比如叫:張陳水扁、張陳唐山、張謝長廷、... 外加你的身份字號、近三月大頭照、個人簡歷史、婚姻與性關係"細節"、私生活裡有無上酒家、外遇..."對全體網友公佈"吧!
找陳水扁陪你去二二八公園、總統府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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