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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國籍案 一審判2年薪資未追討
中央社╱中央社 2010-02-04 18:32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陳亦偉台北4 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今天遭法院依詐欺罪判刑2 年,法官還告發李慶安第7屆立委就職後所領薪資也涉詐欺,要求檢方另案偵辦;但法官沒宣告詐領薪資必須沒收。
全案源起於多名民進黨立委民國97年3 月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指控李慶安有雙重國籍,已涉偽造文書及貪污。
雖然李慶安主張,她在台灣宣誓擔任市議員及立委後,依美國法律,她的美國公民身分即主動喪失。但檢察官向相關單位調閱資料後,確認李慶安美國國籍並無喪失,認定她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故意隱瞞具有美國國籍,詐領薪資新台幣1億餘元,依詐欺罪嫌起訴。
合議庭判決指出,李慶安80年間即申請歸化美國籍而領得美國護照,返台後於83年當選台北市議員、於88年、91年、94年分別當選立委,在未放棄外國籍情況下,在填寫議會、立院人事資料「具有其他國籍」欄,刻意「空白」或填寫「無」,藉此詐術向議會、立院詐得1億2777萬餘元。
法官認為,李慶安心存僥倖,欺瞞國人時間長久,且被舉發後未能誠實以對,審理期間也沒返還詐欺所得款項之舉,因此依4項詐欺罪,判刑2年。法官另告發李慶安97年1月當選第7屆立委的部分,要求檢方偵辦。
至於李慶安的薪資所得,合議庭僅在判決中表示,李慶安的當選資格自始無效,無從以貪污論罪,並沒宣告沒收。
法院人士指出,現行法律規定,貪污所得財物才須追繳,李慶安既沒被認定貪污,即無追繳問題。但立法院、台北市議會算是「詐欺被害人」,可在全案有罪定讞後,透過民事程序向李慶安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