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婚前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來台團聚問題 ,多年來一直旋而未決 ,我認為政府對此事項之立法 ,基於對陸配的歧視並且過於嚴苛 ,以往論及相關修法與陳情請願案件 ,都是聽到官僚式的答覆 ,欲修法時,國會上綠委的意識型態杯葛與排斥 ,阻礙新法產生,行政體系受質詢時敷衍了事,不願正視問題 ,這樣終究使收養家庭陷入困境失去天倫共聚的機會 ,造成民怨 ,也傷害人民與政府間的情感。
若與兩岸家庭相關 ,充滿歧視違背人權倫常之關係條例一日不改 ,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
目前規定大陸配偶與台灣配偶結婚前所生之子女 ; 必須由台灣配偶至大陸辦理收養並經過台灣法院認可方能申請來台 ,但收養的前提是-台灣配偶必須依照民法1079條之規定 ,名下必須無子女 ,如在台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聲請收養時法院應不予認可。
若台灣配偶名下已有子女者 ,大陸配偶為維持婚姻 ,唯有放棄與婚前親生子女團聚的權利 ,若已與台灣配偶產下子女者 ,更是進退兩難 ,若從人道立場角度觀看 ,民法上實有不妥之處。而讓一個母親與自己親生子女分離 ,尤其是稚齡子女 ,該母親必定終日牽腸掛肚 ,那還能專心經營家庭與工作。
但此結果並非為台灣配偶所樂見 ,撫養配偶前婚生子女共創和諧新家庭是人類不同與野獸之高貴情操 ,保護家庭團聚等權利之國際人權組織亦是如此 ,而一心想團聚的家庭 ,卻受限於法規 ,得不到應有的基本權利 ,種下不得不離棄子女的惡因 ,該子女長大成人後難免對父母或政治懷恨在心 ,未來必產生仇恨惡果 ,如果家庭無法朝幸福的方向前進 ,又如何去認同誠服於這個政府。
然而政府仍網開一面 ,規定大陸配偶設籍滿五年後 ,可以申請前婚生12歲以下子女來台定居 ,目前知道這是個民進黨創造的笑話 ,根本就不可能實現。
而可聲請收養者通過法院認可後 ,養子女可申請來台探親或定居 ,定居的條件為收養關係存續三年以上 ,並依每年24名配額排配 ,排配時申請人年齡逾12歲 ,定居申請案不予許可。(此部份定居案審核准許作業完全不透明 ,到底有多少人在等待排配 ?排配是否依序前進 ? 過度曲張的公權力與法規限制加上黑箱作業 ,等同給予行政者勒索人民的機會 ,很難令人信服其正當性與公平性 ,使人甚至不得不做其他政治聯想?)
而政府否決養子女的定居申請案件時 ,已將公權力擴大到能決定家庭團聚與否 ,卻又不能輔導收養家庭該如何面對因應接踵而至的親子與教養問題 ,實再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而作無公信力的短期調查 ,制定人口政策白皮書 ,用以制定依親定居的配額數 ,剝奪未成年子女回歸家庭的權利 ,為的竟是怕排擠到他人的福利。在維護其他人莫名的福利之前 ,需先犧牲陸配與收養家庭的利益 ?
在理想的國度未實現前 ,傷害先行造成 !
而投資移民與技術移民的家庭 ,未成年子女皆可隨同來台定居 ,其家庭更加強勢 ,難道就不會排擠本地弱勢家庭的福利 ?
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等待定居准許期間 ,12歲以下養子女可以來台探親 ,探親的時間為六個月延期六個月共計一年。12歲以上為一個月延期一個月共計兩個月 ,其他十個月必須置身境外。
這讓父母們實在傷透腦筋 ,名下無子女才會辦收養 ,無後而得一子 ,必是如同懷中瑰寶掌上明珠 ,但卻因為政府莫名的恐懼 ,設下重重障礙 ,父母千辛萬苦收養辦成後 ,子女們卻有家歸不得 ,家庭跟國家一樣處於分裂狀態 。
因為子女不得家門而入 ,父母唯只有盡可能找時間飛往探視 ,以彌補教養照顧之不足 ,而如此做又嚴重影響家庭經濟與工作收入更是疲於奔命 ,而在習慣與前來探親之養子女共同生活後又馬上必須面對分離 ,生活上由一場熱鬧轉為一片寧靜,這麼大的生活落差簡直令人無所適從 ,使人沮喪。
有人提議將探親時間放寬至四個月但這對學齡的養子女並無助益因為除了暑假兩個月外其他時間也必須回大陸專心於學業 ,要有足夠的時間相聚,除非是在台灣讀書。
本人強烈建議請政府本於人道與維護家庭基本權利的立場,廢除大陸未成年繼子女來台團聚的限制.就算不能定居取得身分 ,起碼也讓他們來台依親 ,切莫再以人口政策排擠社會福利或文化差異做藉口 , 少子化現象使學校內也沒有多少學生.健保費也是父母 ,錢交的多使用的少 ,最重要的孩子是做父母的責任 ,就算政府拒人於千里之外 ,父母仍然得繼續撫養 ,希望不要再讓家長將家庭教育資源不斷浪費在那每年的機票與探親花費上,那些錢可以為孩子買不少書籍 !
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SU.V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7420&page=20
建議改為:
一:恢復舊法>>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不須在臺設籍滿五年),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二:修改兩岸關係條例>>讓12歲以下的前婚生子女可以隨大陸配偶來台依親居留, 若是依親居留超過4年, 就可以申請長期居留2年, 若是想繼續待在台灣就可以選擇入籍定居. 若是在18歲可以自己生活還是沒有入籍, 那就規定限期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