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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訊】言責自負
 瀏覽1,932|回應1推薦6

華碩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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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6)

~琴~
泥土‧‧‧郭譽孚
燉奶(冷眼看人生)
台北
吐嘈王
現代孔明陶朱公

1. 本板只在意「主發文」是否抄襲,「回應文」以他人之文代替及代表自己的意見者,網管認為無妨。

2. 不歡迎死纏著某位作者的人。作者已客氣的表示不希望“繼續被跟帖”後,仍然死纏著作者不放的人,這種人列為不歡迎的人。

3.網管不是警察和調查局,不會每篇文章都檢查是否「文意」不好,或文字不好。網路文章本來就不精準,各人文責自負。網管大多以作者的「品牌」來標示文章。品牌在於各網路作家自己建立。

4. 要懂得容忍不同的聲音。凡「遷怒」網管者列為不歡迎的網友!

5. 不歡迎意氣之爭!各人可以發表自己意見,不需要搞臭無辜第三者的文章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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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網管、部落格擁有者之法律責任
    回應給: 華碩(ASUS)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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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然侮辱罪與毀謗罪

公然侮辱罪:例如以髒話罵人
毀謗罪:例如公開影射某人貪污

這兩種刑法上的罪刑,不管是發文者、轉寄者、轉貼者,若於文章中公佈被攻擊者的姓名、手機等資料、或公佈任何能夠聯想到被攻擊者身份的資訊,且以公開方式發表文章,均為觸法

所謂公開方式,是指文章能被不特定人等看見

毀謗罪若發文者能主動證明為事實,不罰,但僅限於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務。若為個人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公開的是事實,仍然觸法。這裡,發文者需負事實舉證責任,不能推託交由司法機構代查

如果僅是針對ID或暱稱的攻擊,觀看者無法聯想到被攻擊者的真實社會身份,目前台灣法院尚無任何起訴的案例


2.公佈他人個人資料的民法條文
未經同意,將他人的個人資料,例如地址、工作地點、電話號碼等等公佈於網路,屬侵害個人隱私,違反民法 195 條。被害者可請求民事賠償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站長、網管、部落格擁有者之法律責任
站長、網管,或 部落格擁有者,其網站或部落格允許他人張貼文章或回應(comments),若貼文者觸法,但網管或部落格擁有者未及時處理、刪除,已觸犯刑法第 15 條之「不作為犯」,屬於「過失犯」的一種。

但是,由於毀謗罪並不處罰過失犯,站長、網管,跟部落格擁有者不會被起訴,僅會起訴發文者。

不過,若站長、網管、跟部落格擁有者無法提供發文者 IP,有可能被法官視同為上述人等親自書寫,得承擔相關刑責。之前有長庚醫院某醫師在自己網站,因為無法證實數篇涉及毀謗文章是他人所寫,被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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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7039&aid=323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