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然侮辱罪與毀謗罪
公然侮辱罪:例如以髒話罵人
毀謗罪:例如公開影射某人貪污
這兩種刑法上的罪刑,不管是發文者、轉寄者、轉貼者,若於文章中公佈被攻擊者的姓名、手機等資料、或公佈任何能夠聯想到被攻擊者身份的資訊,且以公開方式發表文章,均為觸法
所謂公開方式,是指文章能被不特定人等看見
毀謗罪若發文者能主動證明為事實,不罰,但僅限於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務。若為個人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公開的是事實,仍然觸法。這裡,發文者需負事實舉證責任,不能推託交由司法機構代查
如果僅是針對ID或暱稱的攻擊,觀看者無法聯想到被攻擊者的真實社會身份,目前台灣法院尚無任何起訴的案例
2.公佈他人個人資料的民法條文
未經同意,將他人的個人資料,例如地址、工作地點、電話號碼等等公佈於網路,屬侵害個人隱私,違反民法 195 條。被害者可請求民事賠償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站長、網管、部落格擁有者之法律責任
站長、網管,或 部落格擁有者,其網站或部落格允許他人張貼文章或回應(comments),若貼文者觸法,但網管或部落格擁有者未及時處理、刪除,已觸犯刑法第 15 條之「不作為犯」,屬於「過失犯」的一種。
但是,由於毀謗罪並不處罰過失犯,站長、網管,跟部落格擁有者不會被起訴,僅會起訴發文者。
不過,若站長、網管、跟部落格擁有者無法提供發文者 IP,有可能被法官視同為上述人等親自書寫,得承擔相關刑責。之前有長庚醫院某醫師在自己網站,因為無法證實數篇涉及毀謗文章是他人所寫,被檢察官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