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說我講過什麼,請看看下面的文章。
奴隸主由寺院(上層僧侶),官家,貴族及其代理人組成。農奴由“差巴”,“堆窮”,“朗生”三等人組成。
下面轉貼的文章可以大概說明舊西藏農奴社會是怎麼樣一種情況。對西藏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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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該社會制度中有兩個對立的階級,一是農奴主階段,一是農奴階級。農奴主階級及其代理人,只佔西藏總人口的5%,卻佔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場、森林、山川、牲畜及生產工具;而佔西藏總人口的95%的農奴階級,則是祖祖輩輩依附在農奴主的莊園土地上,連人身也屬於農奴主,被迫進行繁重的勞動,擔負著沉重的差役賦稅,終年掙紮在貧困、饑餓、死亡線上。農奴主階級由官家、寺院、貴族三大領主及其代理人組成。官家(政府)包括原噶廈政府的各級政權官員和擁有“政教合一”政權的呼圖克圖及其“拉讓”的總管等。貴族主要包括元、明、清歷代中央政權授予的世襲貴族後裔;歷代達賴、班禪封的貴族後裔等。1959年民主改革前,原西藏地方系統有貴族197戶,其中大貴族25戶、中等貴族26戶、小貴族146戶。貴族都擁有數量不等的莊園,佔有土地從數百克到數萬克不等。寺院(上層僧侶)主要包括法王、呼圖克圖、活佛、堪布、強佐(有僧官頭銜的)、格貴(俗稱鐵棒喇嘛)等。農奴主代理人是指代表農奴主直接管理莊園,統治和剝削農奴的人,主要包括三大領主的大管家、小管家、“谿堆”(三大領主派去管理莊園的小官員)、“大差巴”戶,以及世襲“根保”、“達桑”(相當於村長、驛長)等。農奴階級包括“差巴”、“堆窮”、“朗生”等幾個階層。“差巴”即領種農奴主的份地而支差的人。“差巴”的人身依附在份地(“份地”以“崗”或“墩”計算,一“崗”地為藏克40克(係舊西藏計量單位,1克約等於14千克,又用於計算1克種子可播種的耕地面積),一“墩”地是80克。這種“份地”是三大領主派差的依據。但“份地”不一定是農奴主分給差巴戶的,有的差巴戶稱自己的“份地”是“帕細差薪”,意為祖輩傳下來的支差地)上,為農奴主佔有。每戶差巴根據領種“份地”多少為農奴主支差,包括支應勞役、繳納食物和貨幣。“堆窮”(意為小戶),是低於差巴戶的階層,其中一部分是由破產的差巴轉變而來,一部分是由差巴戶分家或失去“份地”而逃出來的。堆窮是沒有“份地”的農奴,主要靠打短工或租種大差巴戶多餘的份地生活,他們也向大差巴戶支應勞役或繳納地租。他們的人身仍然依附該莊園的農奴主。有一部分“堆窮”從事手工業或出賣勞力;有的無地可耕,四處流浪,或以賣藝為生,或從事打獵為生;有的流落小鎮,從事打工;有的成為遊民或乞丐。“朗生”(意為家奴),沒有任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沒有絲毫的人身自由,他們受農奴主的絕對支配。朗生的子女皆為朗生,永遠被農奴主當作牲畜一樣驅使。此外,在寺院中還有一部分貧苦僧人,他們是寺院裏的苦力,實際上是穿著僧服的貧苦農奴。
農奴主佔有農奴的人身。(一)三大領主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押和交換。1943年,大貴族車門•羅布旺傑把100名農奴賣給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僧官洛桑楚成,每個農奴的價錢是藏銀60兩(約合4塊銀),另外,他還把400名農奴轉給功德林寺,抵3000品藏銀債。(二)農奴主掌握著對農奴的生殺予奪大權。農奴一齣生,就要報告領主;農奴死亡,要向領主銷名;家奴結婚要向所屬領主送禮;不是同一領主的男女結婚,事先要取得雙方領主的同意;嫁出或外贅的農奴要向領主繳納一種叫“本卓”的贖身費,才能准許婚配,繳了贖身費的男方或女方並不是自由民,仍然是原來領主的農奴。(三)農奴主對沒有支差能力的差巴戶,可以收回其份地;農奴逃亡,其家產全由領主沒收;差巴戶一家絕嗣時,其財產全部歸領主;農奴主可以強迫農奴耕種逃亡或絕嗣戶的份地,頂替該份地的差役。(四)凡是因故不能為農奴主支差的農奴,經莊園領主同意,每年要向領主繳納一定的人役稅;不直接為莊園主支差的堆窮戶或在外謀生的農奴,每年到一定時候,必須向所屬領主繳納人役稅,以表示領屬關係;逃亡外出謀生的農奴,一經該地“宗本”、“谿本”發現,也要向他們強收入役稅,建立新的人身依附關係。在三大領主眼裏農奴僅僅是一個“會說話的工具”。
封建農奴制的經濟形態
三大領主佔有西藏全部生產資料和牲畜,剝削廣大農奴、奴隸和牧民等,這是封建農奴制經濟的基本形態。根據1959年6月的統計,西藏實有耕地330多萬克(相當於畝,過去習慣將1.4~1.6畝折算為1克地,主要是依據耕地肥力可播1克種子的情況計土地面積)。其中官家佔有耕地128多萬克,佔全部耕地的38.9%;貴族佔有耕地79萬克,佔全部耕地的24%;寺院和上層僧侶佔有耕地121萬多克,佔全部耕地的36.8%,自耕農(主要在西藏的邊遠地區)佔有耕地9900多克,佔0.3%。在牧區,主要生產資料——草場全部歸三大領主佔有,其中以噶廈政府佔有的牧場最多。封建莊園是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的基本組織。三大領主對莊園的經營方式,一般是把土地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好地作為自營地,由農奴無償出勞役進行耕種,約佔莊園耕地的70%左右,收穫物全部歸莊園。一部分土地或土質較差的地作為“份地”,分別給農奴耕種,又稱為“內差地”。“內差地”一般佔莊園耕地21~25%左右。農奴每種一克份地,要給莊園無償種“自營地”1——2克地。一“崗”地的內差,人役為436.5天,畜力216天;實物交納中每“崗”地交青稞17~27克,其他還要交羊、羊毛、酥油、柴草、石塊、土坯、白灰、牛糞(燃料)、野菜、洗衣草等。
朗生型莊園(如康吉莊園)的耕地幾乎全部是自營地。朗生不是以勞役形式支差,而是全莊園勞力在“列本”(工頭)指揮和監督下進行勞動。朗生沒有任何個人經營,生產工具和房舍由莊園準備,朗生本身就是莊園的財產,莊園只發給朗生口糧。自營地的一切收穫物品全部歸莊園。這是一種役使奴隸勞動的莊園。
封建農奴制的“烏拉差役”
西藏的“差”是一種包括徭役、賦稅、地租等在內的含義十分廣泛的差稅總稱,通稱為“烏拉差役”。烏拉差役基本上分為內差和外差兩種。內差是指在莊園內給領主支應的勞役、繳納的各種實物。外差,一般是指在莊園外支應的差,絕大部分是專門給噶廈政府支應的差,也包括勞役和實物。內差外差名目繁多,十分沉重,通常有二三十種以上。此外,還有數不清的苛捐雜稅,主要是實物差租,包括農奴生產的一切農、牧、副業產品。有的地方還包括農奴生產的手工業產品,如陶器、紙張、藏香、木製器具等,都要按領主需要繳納。外差主要有兵役差、運輸差、驛站差以及有各種名目的差,如農奴耕種一“馬崗”差地,要出一名兵役差,並供應這名兵役的口糧和服裝鞋帽。有的租種官家一崗地,要定期在驛站支差,為驛站提供騎畜、馱畜和往來官員住宿需要的食物、臥具等。
封建農奴制的高利貸
三大領主對農奴的剝削還有高利貸。舊西藏無論政府、寺院、貴族沒有一個不放高利貸的。噶廈政府的“拉恰列空”(大昭寺財庫)、“孜恰列空”(布達拉財庫)、“朱頗列空”(糧餉局)等機構都兼營放高利貸,高利貸剝削是三大領主的主要經濟來源之一。噶廈政府每年放的高利貸約佔20%左右;貴族約佔15~20%;寺院約佔50%左右。以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為例,據1959年的調查,三大寺的糧食高利貸達1623273克,年收利息285692克糧食;放的錢債達5108595兩藏銀,年收利息1402380兩藏銀,高利貸的利息佔三大寺收入的25~30%。貴族放債的利息一般佔貴族家庭收入的15%~20%。日喀則貴族索朗旺傑全年土地收入為2853克,放高利貸15000克,每年收入利息糧食3000克,利息超過土地的收入。三大領主放債的債息,噶廈政府年利率一般在12%左右,貴族的高利貸借糧是“借四還五”或“借五還六”,年債息在20%左右,寺院和上層僧侶放債的債息,年利率為30%左右。歷代達賴也設有專管自己放債的“孜布”和“孜窮”兩個機構。據1950年達賴的這兩個機構有關賬簿的不完全記載,共放高利貸銀3038581兩,年收利息303858兩。廣大農奴不僅本人欠了債要償還,還要償還祖祖輩輩欠的債,成了還不完的“子孫債”。據朗塘、卡則、林周、旁多等拉薩以北4個宗的調查,各宗負債戶一般佔總戶數的90%左右。這些負債戶中負債10000克糧食以上的有12戶,5000克以上的有14戶,1000克以上的有159戶,500克以上的有106戶,100克以上的有266戶。這些農奴的債務,都是上輩遺留下來的“子孫債”,有的已經有120多年的歷史。墨竹工卡農奴次仁貢布,他的祖父曾向色拉寺借了50克糧食,還利息還了18年,他父親接著又還利息還了40年,他又還了19年,總共還了3000多克糧食,可是領主說他還欠債糧食10萬克。
封建農奴制的法律
舊西藏的法律約有10種,通行數百年的《十三法》和《十六法》是封建農奴制社會執行的兩種法典,它是政教合一制度的“鎮山之寶”,三大領主維護其利益和森嚴的社會等級,是更有效地壓迫廣大農奴人權的重要工具。法典第七條把人嚴格劃分為三等九級,即人分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級,以血統貴賤、職位高低而定。上等人是為數極少的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中等人是一般僧俗官員、下級軍官,以及三大領主所豢養的爪牙;下等人是佔西藏總人口的95%的農奴和奴隸。人與人之間這種法律上的明確的不平等,實質上就是舊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森嚴等級的制度化。在制度化的森嚴等級壁壘之下,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剝削者和被剝削者之間不僅在經濟、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更加強化,而且在日常生活的每一個細節上,甚至在說話時的每一個用詞上都要分出雙方地位的貴賤尊卑,從而置廣大農奴于非人的境地,使之永遠在被壓迫和奴役之下活命。1953年,堆龍德慶縣一個鐵匠的後裔在十四世達賴身邊做事,當達賴發現他是鐵匠的後代後立即將其趕走,並明令凡是出身金、銀、鐵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被視為下等下級人,不能在政府裏做事,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婦女也被法典列為這一等級中,尤其是處於社會底層的貧苦婦女更是如此。殺人賠償命的規定是“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上級的人如大貴族、大活佛,其命價為與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草繩一根。農奴如果“觸犯”了三大領主的利益,就“按其情節不同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截手,推墜懸崖,拋入水中。或殺戮之,懲戒將來,以免效尤”。凡僕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傷較重的,要砍掉僕人的手或腳;如主人打傷僕人,延醫治療即可;如打傷活佛,則犯了重罪,要挖眼、剁腳、斷手或處以各種各樣的死刑。寺廟可以根據法典制定詳細的“寺規”,貴族可以根據法典在自己的莊園制定詳細的“家法”,寺廟和貴族可以自備刑具,私設公堂,刑罰農奴和奴隸,甚至可以將農奴和奴隸處死,等等。
隨著封建農奴制度的確立和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上層建築,包括政治、經濟、法律、軍事、文化等制度,以及以宗教思想為特徵的社會意識形態,成為維護封建農奴制度的工具。僅從上述五個方面充分證明,僧侶、貴族專政的政教合一制度是扼殺西藏廣大農奴人權的野蠻制度,嚴重地阻礙了西藏經濟社會的發展:生產停留、人口下降、人民生活極端貧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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