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熙六十年就派了滿洲,蒙古及綠旗兵共四千駐藏.六十年春,康熙以阿爾布巴,康濟鼐,隆布奈及達賴喇嘛的總管扎爾鼐等四人為政務官員聯合掌政,以康濟鼐為首席政務官員,組成地方政府.
雍正元年時曾將八旗軍撤回內地,只在四川察木多留軍駐守.後叛亂發生,派一萬五千人進藏平叛,雍正六年(1728)查郎阿至拉薩誅殺首惡.雍正封頗羅鼐為貝子,總管前後藏事務.後又晉他為貝勒.
此後雍正設駐藏大臣,正副二人,留兵二千,分駐前後藏,歸駐藏大臣統轄,三年一換.這時駐藏大臣的重要任務是管理清軍,穩定藏中政局.
乾隆後期,駐藏大臣與達賴共管藏中事務.駐藏大臣是清朝政府的代表,也是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聯系的橋樑.
清朝並沒有在越南,朝鮮駐軍,但在西藏有,而且還派有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共同治藏.說西藏是藩屬,還不如說西藏享有高度自治權來得妥當.
2.引一段不同看法的文(出自”陰謀與虔誠﹕西藏騷亂的來龍去脈”),誰是誰非有興趣者自行考証.
《以事實說明西藏的真相》又說﹐《十七條協議》規定不強制進行改革﹐所以中國政府在西康和安多(青海省)進行的土改違反了《十七條協議》。正如前一章引用的戈茨坦的話指出的﹐西康與青海不屬於《十七條協議》的範圍。噶廈政府的“外交局”1949年11 月4日致英國的求援信也說﹕“中共軍隊已侵犯蘭州﹑青海和西康等中國省份﹔由於這些省份與西藏接鄰﹐我們已經給中共政府領袖毛澤東先生送去一封官方信件﹐ 要求他尊重西藏的領土完整。(2)”可見噶廈政府自己在中共進軍西藏前也承認﹐青海與西康不屬於西藏。《十七條協議》的正式標題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既然噶廈政府也承認青海與西康不屬於西藏﹐那麼《十七條協議》當然不適用於青海與西康(包括被中華民國政府劃入西康省的﹑被十三世達賴喇嘛用武力攻佔的﹑被解放軍在簽訂《十七條協議》前用武力解放的昌都地區)。所以中共在那裡進行土改﹐雖然不明智﹑不人道﹐從法律上說並不違反《十七條協議》。
達賴喇嘛在其第一本自傳《我的土地和我的人民》裡說﹕“我們在路上(逃亡路上– –引者)聽到中國宣告解散我們的政府﹐我們對此才可以採取一些行動。當然﹐他們沒有權利﹐法定的或者別的﹐來解散我的政府。事實上﹐他們打破了他們在十七條中所至今保持了的唯一的一條﹕即對不改變我的地位的承諾。(3)”這真是天下奇文。《十七條協議》第一條就規定﹐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對西藏擁有主權。第二條規定﹐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在達賴喇嘛的縱容下﹐噶廈政府宣佈了“西藏獨立”﹐派藏軍進攻解放軍﹐這意味著噶廈政府即在《十七條協議》上簽了字的西藏地方政府公開撕毀了《十七條協議》。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政府還有必要遵守《十七條協議》嗎﹖達賴喇嘛的指責就好比納粹德國指責蘇聯抵抗德軍入侵違反了《德蘇互不侵犯條約》一樣荒謬。必須指出﹐中國國務院3月28日的命令只是解散了西藏地方政府﹐其職權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行使 ﹐由班禪代理籌委會主任﹐因為籌委會主任達賴喇嘛那時已經出逃。但該命令並未廢除達賴喇嘛的名號與職務﹐所以達賴喇嘛說中國政府改變了他的地位也不合事實。事實是他自己棄職出逃﹐自行改變了地位。達賴喇嘛的第二本自傳《流亡中的自在》刪去了這段話﹐可見他自己也認識到此言不妥。
3.我不清楚西藏流亡政府目前要求的自治到何種程度.但我個人意見是,要自治,先把教育水平提升上去了,人們對於信仰的要求僅止於信仰時,那時再來自治.
中共不是沒有讓達賴回去過,但是達賴回去時的景況頗令中共大吃了一驚.對於藏人這樣牢固的神權思想,我看中共是不會再冒第二次險了.
4.我不知道西藏有沒有法理上的理由應該要求自治,但我知道西藏有權要求自治.
5.外國人歧視,搞陰謀是的確有的,這事實不因中共本質如何而改變,或突然變得冠冕堂皇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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