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懂長久分治為什麼能是法理?有一種情況,那就是中國人民,政府都瘋了,台灣人就能夠擁有和平自決獨立的權力。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台灣的住民自決,其實不合法理之處甚多。
一來,1960年第15屆聯大通過的"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立宣言"指出,必須消滅一切的殖民主義,讓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同時,又明確界定,任何旨在部分地區或全面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違背的。
聯合國的宣言說的很明白,不使民族自決權變相成為分裂國家的一種權力。而這方面的規範,事實上的確符合了世界各國的實際需求。
為了區分民族自決與分裂國家的界限,防止自決權被濫用。聯合國大會曾提出一條重要標準:必須是地處海外遭受殖民統治且與宗主國完全不同文化的民族,才有權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實現民族自決。
台灣的住民自決,顯然不屬於民族自決。聯合國從來沒有住民自決的相關國際法出現。可見住民自決,是台灣人自己提出來的一種奇異概念。
第二,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及領土完整的問題,當然必須由全體中國人共同決定。住民自決這種觀念,顯然只著重在"住久了就有權決定"。它不問這塊土地主權誰屬,有何爭議?這從根本上就違背了由全體國民決定的意義,而變成了地區人民的決定。
這種邏輯,拿到世上任何地方都是說不通的。否則今天加州可以鬧獨立,明天夏威夷可以鬧獨立,沒完沒了。
這種東西,如何能說是法理?不僅不是法理,甚至連通則都不是。
怎麼樣才能擁有這種權力呢?很簡單,打一仗。因為,既然不要講法理,只講一意孤行,那就得見真章,拿出真本事。不講理的結果就只好比力氣,世事多如此。
打贏了,而且有能力守好,使對方無力再犯,經過個十年八年的,宗主國最後只好認賠,而這時候的住民自決結果,就開始慢慢會受到國際承認了,這下才能完全與歷史脫鉤,成為一個真正獨立的國家。
光用嘴皮子,是很難得到什麼住民自決權的。
如果住民有自決權,則這好比有些違建戶一般,在公地上住久了就是我的,政府就拿我沒辦法,我就就地合法化了。
這是強佔,並不是住久了就變成住民的。
http://weibo.com/1946156414/profile我的微博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