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兄,我也樂意再回覆您一次。
A.費的問題完全不存在違法的可能,當然沒人敢那樣講,誰講我跟誰急了。錯不一定是違法,我講他沒犯啥大錯,並不等同於我講他沒有違法。(我根本就不認為他有違法問題)這東西我得先說明了。
至於有誰要談那個人害他變成"違法",也不是我一直回文的爭執點。所以您後面的文字若要從有無違法來切入等等云云,恕我無法回應。
B.我就是理解而已。而我也不斷的提到過,"我不認為馬英九需要道歉",這話應該夠清楚了吧?如果在這欄裏面還有人看不懂,那就不是我的問題了。
C.這事情很簡單。當初費與國民黨為什麼那麼緊張?因為驚弓之鳥,一看到有人敢鬧事就嚇呆了。可很奇妙的是,這事三天就扭轉回來了。這証明什麼?証明社會還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性。這才是一個正常社會。記住,我一直沒有說費當時的決定是錯的,我探討的是事後的回歸正軌。
一件事情在當時,必許有矯枉過正的必要,因著態勢緊急,不得不馬上做出處理。所以我說過了,我可以理解馬英九他們狂道歉的行為(雖然我一直認為名不正言不順),可事後若再以政治眼看事情,那麼我就不能夠苟同了。
如果行政院長為了阿扁搞出來的政治事件下台,難道我不能替他們抱屈?難道你們只能說:"那是政治事件"?
這本來就是因著選舉因素才產生鬧事的,道歉的,在在都因著選舉,而使的一件本來平常的事變成不平常。當時因著選舉因素而做出的政治決定是因時制宜的,權宜的,那並不是常態,對不對?徐佳青跑去大鬧馬總部,總不能說因為她那是政治動作,我就應該接受,不能對她表示反感吧?
難道我在政治舞台上,不得不打某人一巴掌,事後不用私下跟他說聲抱歉?
還是說,大家乾脆就政治一輩子算了?政治死難者,可以就這樣算了?該不該死,死得值不值,沒有道理分說?
而且,我完全不認同您的一句話:
"是費自己開的盤,綠營是順勢設局的。"
這觀點的確是一般人立論的重點,認為他"罪有應得"的,皆依此觀點而生。但我要說這錯了。
換言之設局的才是聰明(也許不聰明,但開盤的肯定是笨?),開盤的反而是笨了?不對。費開這個盤,其來有自。你說他假公濟私也好,好歹他站住了公的立場。我今天最反對的就是此類:"是你自己找死"的類似看法。
這樣的說法變成費要負上絕對完全的責任了。
不管這事件政治不政治,沒有那讓人踩住小辮子抓到發揮點就應當隨人處置之理。您那話把重點放在開盤的,而我的意見卻正好相反。因為真正惹事的是種操作,是故意要擴大衝突的,這裏面,一點公心都沒有。費鴻泰至少還佔著公務的理,察看的是有無違法。一子就踢爆了金控方面的說詞。
事實上,費的確要為他的開盤付出事件發展不可逆料的代價。而這個代價,卻不是因著"政治事件"就可以隨意喊的。所以我一直強調,事後檢討要回到事件本質來看。當時就是一場政治戲,鬧事的演給選民看,道歉的演給選民看,說要自裁的還是演給選民看,可察看金控大樓,卻很難說那是演戲。
還是回到我說的飇車族故事。我只不過看了對方一眼,就應該被砍死嗎?只因為這個盤是我開的?
天下真的沒有這種道理。不管那是政治的,不政治的,法律的,不法律的。都一樣。
政治事件這個"抬頭",不是一個好的擋箭牌。不管任何政治行為,政治決定,若少了道理就不能夠獨自理直氣壯的存在。
所以了,我才說事情發生時可以以政治手段處理,我才能對他們的行為表示理解;但事後的檢討,必然要剔除選舉因素。選舉行為只是在那一個時間點上可以被理解。即便是政治責任,也有合理與不合理,過輕過重可以分說。
最後,正因為很難量化費鴻泰所負的責任是否過重,所以我先提出我的意見。而這一點,我們是可以討論的。
這樣,大家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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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8.03.28【朱漢崙/台北報導】
一紙第一金控常務董事會決議內容真相大白,使立委費鴻泰、羅明才等人的「踢館冤情」得到平反,兩人決定,控告第一金控及銀行董、總座張兆順、黃獻全、吳清雲等三人!
立委羅明才指出,除在財委會上對樓層使用狀況說謊,由於契約上明明規定不能轉租,但張兆順等人卻將大樓轉租給謝長廷競選總部使用,因此,將控告三人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
由於事件發生之後,這些國民黨立委付出慘痛代價,冤情藉由遲來的常董會議紀錄,得到平反後,飽受精神折磨、名譽受損的兩名立委,決定訴諸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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