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結個尾吧.
從一開始我個人就沒說過費鴻泰不應該負責.我的重點是,他該負多大的責?照我看來,辭去黨團書記長已經足夠了.因為這事在出發點上問題並不大,問題大的是鬧事的人將其擴大.
誰規定他們很應該那樣反應的?因為他們壞,所以那樣反應是”正常”的,要檢討的反而是去”惹”他們的人?
這根本是失焦,社會麻木不仁.
可有人就不服啦.說那是壞人,何必去捅?對,去捅他們可能是智慧不足,也該負上點政治責任,可費鴻泰所負的責任顯然是概括承受的,意即包括了鬧事者那部分的責任他都全攬了.
連帶的國民黨及馬英九都道歉連連.ok,選舉期間,風吹草動都值得注意,”演”得誇張一點我都沒意見.可在道理上,這責不是這樣負的.
因為主要責任不在費,不在馬,也不在國民黨.
既然都做了(道歉),我還能說什麼?只能說,在那情況下,投鼠忌器罷了,有理也硬不起來.
在這裏,是因著選舉及政治的因素,使得人有理說不清.好吧,我就當那是權宜措施行不行?而費若沒去,也不會有這場風波,所以我也同意他應當負上政治責任.
到這裏還有誰有問題嗎?
我不過是說費不必負那麼大的責任,認為國民黨應當把費請回國民黨.
因為選舉已過,在事後的道理上總該要分明了吧?不能還老拿著當時的情況來講道理,因為那是不正常的,那道理只能在選舉時勉強適用,到了今天要檢討時就不能再用結果論(造成的影響很壞,就是對選情大大不利啦!)來當擋箭牌了,ok?
有人說這政治處境是費造成的,所以費要負完全的政治責任.我也不完全認同此話.
整件事是因著鬧大才變的有問題,則那是誰鬧大的?對我而言,這責任是要一段一段分開看待的.因此,謝總部才要負上最大最多的責任,不管那是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
如果今天費還是去那大樓查事,再遭到衝撞,誰會出來道歉?國民黨一定會強硬的說:我們在行使公權力.行使公權力與挑事兒有啥關係?難道行使公權力的人,見到壞人就按兵不動,才是善哉?
難道一遇到選舉,一碰到政治,公理正義就放假?即便當時在放假,今天也該收假了!當時是選舉策略,今天還在選舉策略,那就太說不過去了.
古代不是有什麼君王被逼得非得殺某臣,待事過境遷,追加諡號,褒獎其後人的事嗎?有人會說在當時的政治情況下不得不然,等事情過去了...咦?就算了?
就這一點見識?唉!
因此,這個社會的價值觀被太多的狗屎扭曲了.找了一大堆理由,就是回不到事件的本質.則台灣,還有什麼事不可以做?每件事都可以有當時的考慮與應對啊!
最後,我都沒有說費不用負責,我只是認為費用不著負那樣大的責.可是總有朋友要與我辯.我請問,辯什麼?我有說過他不用負責麼?
則,這樣窮辯下去,不就是要告訴我”費鴻泰活該”嗎?如果不是,說那麼多做什麼?
否則我們爭執的重點應在:什麼責是過重?什麼責是過輕?不是嗎?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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