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馬英九控告民進黨立委徐國勇誹謗官司今日開庭。馬英九親自出庭。法官張文俊且發表了一段石破天驚的言論(參附錄)。
在研究張文俊法官的言論之前,先聽一段為什麼競選總統忙的不可開交的馬英九需要親自出庭陳訴。難道律師到場都不行嗎?按馬英九方面的講法:『由於法院要求他親自出庭,若無正當理由,將予拘提,為尊重法院,今天親自到法院出庭。』
將予拘提『原告』(註)?也許是我孤陋寡聞,這種毀謗官司開庭警告被告,哦!不對,是原告,如果不出庭就要拘提的事,我生平還是第一次聽到。難道律師不能代理嗎?如果請假不能出庭就延期召開就是了,國務機要費不也是這樣子嗎?不禁對臺灣司法系統的權威與嚴厲產生莫大的尊敬與遐想。
想起昔日帝王統治時代,法官(也是行政官)坐在堂上,有小民擊鼓申冤告人毀謗。於是大人開庭,大喝一聲『驚擾官府,給我拿下』,當可嚇的小民屁滾尿流,撤回告訴。真是速審速結,好不威風。
好在現在是民主時代了,沒有廷杖伺候。死老百姓,尤其像馬英九這種學法的(數十年來難得一訟的)『訟棍』J,更是不會輕易被法院『拘提』嚇跑而致撤回控案的。於是乎,小馬放下一切選舉重務,奉公守法的向法庭報到了。
到了法庭,這位中華民國法官果然是學貫中西,當庭發表了一篇古今中外革命性的司法宣言,開啟了我國獨領風騷的三權分立新解。
張文俊的話是這樣子的:『這種案子是政治污染法院,怎麼判都有人說話,希望兩造不要浪費司法資源。』我的解讀是說:因為無論怎麼判都有人會說話,所以審判這種案子是浪費司法資源。這件事是個政治事件,因此打這種官司就是以政治污染法院。
所以,整理一下原文可以得到下述兩個結論:
第一, 對於不能判的讓雙方(或雙方支持者)都滿意的訴訟官司最好不要提告,免得(累死法官)浪費司法資源。此話很難了解。大凡打官司除非和解或撤回告訴,總是會有勝訴與敗訴的一方。敗訴者當然就不滿意。(有時候勝訴的人也不滿意,因為賠償條件未滿足。) 如果真有雙方都滿意的官司,恐怕就不需要對薄公堂了。法官以這種理由勸告原告撤案,真是令人吃驚。
孰不知,人們會上法庭提告,很多時候時僅僅是要討個法律公道,而不只是損害賠償而已。
第二,和政治有關的毀謗案件不該提告。否者就是政治污染法院。
向來只聽過所謂『政治污染司法』是用政治力去影響訴訟判決的結果,或是獲取訴訟過程中不得公開的資訊。難道如今張文俊法官把他重新解釋成『政治訴訟就是污染法院』嗎?
我覺得不是。
我們都明白,俗說『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在三權鼎立的現代國家中,司法是必須脫離政治的。即使是政治訴訟,尤其是毀謗訴訟,應不難用『證據』判定的(宋告李登輝,連告阿扁等等)。因此,司法檢視的只是證據和事情的關係。政治訴訟不可能自外於其他訴訟而有不同審判標準。
最近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件和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件中,不是整個司法界都憂心忡忡的大聲疾呼司法中立嗎?那麼,一個政治訴訟案件本身怎麼可能去『污染』司法呢?也不知要如去何污染。除非法官心中已經有『政治判定的』念頭才覺得會污染(,那就真的是政治污染司法了)。這實在不是一位法官應該說得出口的話。
實在講,法官如果希望兩造和解,應該提示『法律』和解原則,而不是去『教訓』原告,也不是去『說理』,因為根本還沒審理,怎麼會有看法?很多法官要求雙方和解都是到了中後期發現很難判出個結果,才會按所有對答資料建議和解以節省大家資源。一開始就用『不是無的放矢』或『證據不足』的字眼來勸和就有『未審先判』的嫌疑,超出了法官要求和解的界限。
不過,我們退一步想,也許法官是太累了,積案太多,工作幸苦,才出此言,嘗試勸退原告以減少會『污染法院工作量』的政治訴訟案件。如果真是這樣,我們就只能更加的嘆口氣,說:
『您看到了沒有,馬英九先生?這可是您的第二個官司啊!臺灣的司法真的是要好好改革了。』
【註】據最新報導,馬英九律師賴素如表示,上次庭訊時,法官要求通知馬英九下次必須親自出庭,否則將拘提,並記明筆錄。但張文俊昨天說,是因為徐國勇反訴馬英九誣告,馬英九因而成了被告,必須到庭應訊,他才要求律師「請」馬英九出庭,並沒有說過「拘提」的話。
至於為何會說出「政治汙染法院」這句話,去年九月才從律師轉任法官的張文俊懊惱說,「我剛當法官不久,實在沒經驗,那句話不該講」。
【附錄】馬英九徐國勇互控案 法官:政治污染法院
(中央社╱台北四日電) 2008.02.04
中國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不滿民主進步黨立委徐國勇與北市議員顏聖冠指摘他以特別費購買女性內衣,向法院提出誹謗自訴案;徐國勇、顏聖冠則反訴誣告。審判長張文俊指出,這種案子是政治污染法院,怎麼判都有人說話,希望兩造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張文俊表示,由於相關發票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的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案卷中,他將與合議庭其他法官評議,再決定是否向最高法院調卷。
徐國勇、顏聖冠於去年九月二十六日、二十九日兩度召開記者會,指控馬英九以購買女性內衣的發票核銷特別費。馬英九委任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刑事誹謗自訴案,並附帶民事求償新台幣兩百萬元及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刊登半版道歉啟示。馬英九今天首度因本案出庭。
馬英九指出,由於法院要求他親自出庭,若無正當理由,將予拘提,為尊重法院,今天親自到法院出庭。
馬英九表示,在特別費案件中,他是因為領據列報部分遭到起訴,徐國勇與顏聖冠所指控的女性用品店發票,是秘書余文自行取得、用以取代原始憑證的大額發票,屬單據核銷部份的特別費,與他無關。馬英九說,余文用來報帳的女性用品店發票,所購買的物品有可能是任何女性用品,例如泳衣、睡衣等物品,不見得是女性內衣,但兩人一口咬定是內衣,而且在內衣尺寸上做文章,可見兩人的言論具有真實惡意,這種移花接木的抹黑手法,有必要接受法律的糾正及制裁。
徐國勇指出,他們質疑的原始資料來自檢察官起訴書,當中指出特別費中有一張兩千八百四十二元購買女性內衣發票,這張發票到底作何使用,馬英九至今拒絕說明,他們身為民意代表,有權代表台北市民質問馬英九。
審判長張文俊詢問馬英九「你有必要這樣子嗎?(提告)」,徐國勇的批評並非無的放矢,提告不僅綁住徐國勇,也綁住自己,這種案子是政治污染法院,怎麼判都有人說話,希望兩造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張文俊對馬英九說,就算法院三審均判決無罪也不代表清白,只是證據不夠而已,無論判決結果如何「喜歡你的人還是會聽你的話,不喜歡的則否」。
馬英九對法官的說法不願評論。他強調,自己不是好訟的人,由於徐國勇、顏聖冠兩度召開記者會,變本加厲散佈不實訊息,他在終止不當謠言的苦衷下才提出告訴,只要徐、顏兩人道歉,他就會撤回告訴。徐國勇回應指出,只要馬英九撤回告訴,相信法官會對誣告案做出適當處置。
仗義每都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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