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長廷前幾天問馬英九:「是如何放棄、何時放棄、根據什麼法律放棄綠卡?」謝長廷再問,「所謂的『自動失效』,法律上是怎麼說?」
搞了老半天,是要馬英九提供資料,他可以回去查維基百科。
切~~來這裡學比較快啦!
綠卡答客問:
問:綠卡是什麼?
綠卡指的是永久居留權,是美國政府給外國人永久居住在美國的權利。也就是說,居住在美國的時間沒有最大長度限制。但綠卡不代表你可以愛來就來,愛走就走。沒那麼好康。
問:既然是權利,有沒有義務?
當然有,有跟美國公民一樣的納稅義務。「 18 至 25 歲的男子有被徵召當兵的義務。」
問:放棄綠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移民法( INA )第 101 條,與按第九上訴法院判例( Chavez-Ramirez v. INS 1986 。 在不成文法系的美國,判例是法律的一部份),保有綠卡的條件之一,就是持卡人離開美國期間,「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法律本身並沒有詳細規定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所以移民局會用許多標準來判斷,包括待在美國以外地區的時間,在美國本地有無工作,有無在美國置產等等。移民局的官方網頁列上了五種條件,其中包含了媒體上常提到的幾種:離開美國一年以上沒申請回美證,沒有按時報稅,或以「非移民身份」報稅,都會被移民局認定持卡者已經有不想當美國居民的念頭,而認定其「放棄綠卡」。持卡者入境時如有爭議,可以上移民法庭申辯,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的意願。
請注意,保有綠卡的要件是:持卡者在國外「連續且不中斷地」想要回到美國,綠卡持卡者哪怕被發現有一分鐘不想回美國,事後雖然反悔,法律上也可以認定其為放棄綠卡。所以,以非移民身份報稅或申請非移民簽證,也算是放棄綠卡,這美國在台協會( AIT )與美國駐日本大使館都有相關規定。
AIT :( 請按我) 「多數情況下,合法長期居民 ( 綠卡持有人 )不得領取非移民簽證。即使綠卡已經過期或者該合法長期居民已經不住美國,這項規定都適用。」
美國駐日本大使館的說明:(請按我 )「要申請取得非移民簽證,必須填表聲明放棄綠卡並將綠卡繳回。」
問:放棄綠卡必須赴 AIT填表?
錯。從上題答案可以知道,填表只是意思表示的一種,移民法律上只要你曾經有不回美國當美國居民的念頭,就可以視為放棄綠卡。這就是為什麼不報稅,以非移民身份報稅與申請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都可認定為放棄綠卡。填表絕對不是唯一條件。
舉一個類似但台灣人比較熟悉的例子。在去年民法修正前,結婚只需要公開儀式,去戶政單位登記不是法律上的要件。只要有公開儀式,配偶有就有法律上的保障與權利,包括繼承,或是控告第三者妨害家庭等。登不登記,不影響結婚關係成不成立。這是一樣的道理。
只要有不回美國的意願表示出來,法律上就認定是放棄綠卡。有沒有填表不是法律上的要件。填表只是意思表示的其中一種。相當於民法修改前,結婚最好要登記,但不登記不影響法律上的認定一樣。請注意,移民法中完全沒有一條規定「放棄綠卡必須持卡人主動以書面申請註銷」。謝長廷絕對舉不出來任何一條。
問:但如果馬英九都沒去填表放棄綠卡,在美國那邊登錄的資料,他還是綠卡持有人?
馬英九說他有非移民簽證,根據美國大使館的作業程序,申請非移民簽證要放棄綠卡。他當初申請簽證時,應該已經對美國政府聲明放棄綠卡了。美國政府發給他非移民簽證,代表美國政府已經知道或認定他放棄綠卡,不然不會發給他非移民簽證,更不會讓他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移民法第 211 , 212 條), AIT 與美國駐日大使館的網站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 綠卡持卡人不可以以非移民簽證入境,這是移民法211條的規定。
問:那「綠卡失效」是啥意思?綠卡上是不是有期限嗎?是不是期限沒到以前綠卡都有效?
這個問題,答案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怎麼說呢,因為綠卡有很多個功用,看你打算用在什麼地方。比如說有一張綠卡是2010年到期,如果持卡人現在人在美國,這張卡就有效,可以拿來找工作。如果持卡人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也沒辦回美證,這張卡雖然還不到卡上的期限,但還是沒效。因為如果人離開美國,綠卡這張卡本身的功能就是變成是用來返回美國的入境簽證(visa),而離開美國一年以上,是需要「回美證」(I-327)才能入境的。用綠卡是不行的。(回美證必須要在離開美國前申請,期限最長兩年。)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專家說:「綠卡在離開美國一年後失效」的原因。因為他已經失去作為「返美入境簽證」的功能。不能回美國,綠卡拿來在美國找工作的功能當然消失,對持卡人來說等於沒用。
因為綠卡本身不會知道主人在哪裡,所以綠卡有沒有效,不是看卡片上的日期,是看主人在哪裡,要把綠卡拿來作什麼用。
綠卡上的期限意義不大,我舉個例子,大家都有過學生證,通常都會在學生證有效期之前畢業,畢業後學生證上的有效期還沒到,學生證還有沒有效呢?你可以說有效,因為可以拿來買學生電影票或車票,但事實上他是無效的,特別是你打算用它來使用學校的資源,因為學校的系統裡,你已經畢業了。綠卡也一樣,移民局當然知道你離開美國多久,知道這張綠卡還能不能拿來作入境簽證用。
問:美國政府沒有權力撤回綠卡,因為這是人民的權利,是不可以妄自剝奪的。(徐國勇, 1/30 中時電子晚報)
這是綠卡事件發生來,我聽過最大的笑話。請問一下,台灣也發給外勞居留權,那些外勞算不算台灣人民?台灣政府能不能撤銷外勞居留權?美國綠卡(永久居留權)持有人不是美國公民,進出美國除了綠卡外,原則上仍要持有原母國的有效護照,美國政府當然有權力撤銷綠卡(移民法第 205 條)。撤銷居留權不是什麼民權還是人權,是國家主權的行使!
(詳細說明:從移民法談綠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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