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大選計票制度如果用在台灣
美國是採選舉人團制,選舉人團是美國特有的一種選舉方式。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由各州議會選出的選舉人團選舉,而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四年一次的美國大選實際上是由選民決定所在州的選舉人團給哪位總統候選人投票。
選舉人團的制度的誕生
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如何選舉總統。由各州州長選舉和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就遭到了較多的反對,大部分制憲代表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幅員遼闊而當時的交通又不便,況且南北方的差別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況,容易受少數陰謀家的操縱。最後,制憲代表們達成妥協,採納了選舉人團的方案。
目前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the winner-take-all System),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
「勝者全得」制度實際上是以各州選舉的相對多數製為基礎的。由於政黨組織競選和各州普選選舉團,這樣即使民眾在開始投票的時候比較分散,但只需一黨獲得相對多數就可贏得本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因此大選舉團在各州首府正式選舉總統時,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過半數,這也有效解決了總統選舉時的票數分佈分散的問題。在歷屆總統競選中,人口較多的州由於眾議員較多,選舉人票也就較多,就成為候選人競爭非常激烈的地區;同樣,由於「勝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張選舉人票,總統候選人也不敢忽視。大選舉團的設置使得當選總統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佈比較平衡,用來彌補由於人口密度和分佈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這一點在客觀上對於幅員遼闊、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聯邦制國家是十分重要的。
選舉人團制度的爭議,其支持者的觀點有:
選舉團制度可以更好照顧小州和偏遠地區的利益,鞏固聯邦;方便計票,可以早出選舉結果;在候選人選票接近時便於對爭議地區複查。選舉團選舉並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為計票單位後全國相加,不能簡單謂其不民主。一方面具有了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實現了對民意的控制,不僅能照顧到大多數人的利益,更體現了對少數的尊重和關心。
其反對者的觀點有:違背了選舉多數決的原則,讓得到普選票較少而選舉人票稍多的人當選為總統,如1876年的海斯,1888年的哈里遜,2000年的布希;違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則(one person, one vote),大小州選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每張選舉人票代表著112,000人,而在紐約州這一數據是404,000(依據1990年的數據)。
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共和制、聯邦制和分權與制衡原則結合的產物,同時也是多種利益間妥協與協調的結果,而且已成為維護兩黨制的重要工具,儘管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與弊端,但也並非沒有合理性。
美國總統大選計票制度如果用在台灣,筆者認為優點很多,至少有助於化解族群對立。例如將台灣本島畫分為北、中、南與東部四個選區,澎湖、金門、馬祖也各自算是一個獨立選區。
假設選舉人團北區有35票,中區25票,南區20票,東區10票,澎湖5票,金門與馬祖各3票。全部選區公民假設是1416萬人,北區有600萬人,中區400萬人,南區350萬人,東區有50萬人,澎湖6萬人,金門與馬祖各5萬人。
有甲乙兩位總統候選人,投票結果如下:
北區:甲候選人得200萬票,乙候選人得150萬票
中區:甲候選人得150萬票,乙候選人得100萬票
南區:甲候選人得50萬票,乙候選人得200萬票
東區:甲候選人得30萬票,乙候選人得10萬票
澎湖:甲候選人得3萬票,乙候選人得1萬票
金門:甲候選人得3萬票,乙候選人得1萬票
馬祖:甲候選人得3萬票,乙候選人得1萬票
合計:甲候選人得439萬票,乙候選人得463萬票
如果按照台灣原本選舉辦法,乙候選人由於得到南區鄉親特別熱情支持,比甲候選人多了24萬票,所以乙候選人當選總統。
但是如果按照選舉人團制度,雖然北區與中區的投票率不高,但甲候選人確實得到北區及中區等選民支持,且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the winner-take-all System),甲候選人得選舉人團81票,乙候選人僅得選舉人團20票,則應當是甲候選人高票當選總統。
☆☆☆開張天岸馬 奇逸人中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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