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970109榮登《聯合新聞網》《國內要聞》《拼大選藍綠動態》)我們在過去有許多「想當然爾的想法」(請注意是「想法」不是「信念」),諸如:法官「一定會」公平執法、軍人「一定能」犠牲性命保衛國家、文官「一定以」國家大局為重摒除派系利益、總統「一定會」帶領國家往正確發展的方向等等。 難道這些「一定」還要用法律規範嗎?
當有一天有人在電視大喊「○○錯了嗎?○○錯了嗎?難道○○錯了嗎?」成立特偵組或廉政局「難道」不會是政客利用的花招嗎?「難道」沒想過要有「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牽制獨立的司法嗎?我們會不會有爛法官和烏龍判決?司法獨立會不會變成司法獨裁?你會問這些法律沒規範嗎?其實你問的「一定」與「難道」是同一件事!
如果我們是法治國家,這些都應該法律規範,不能僅靠信念。不符合當權者的判決書會不會影響法官考績?但至少要能做到程序正義、當事人權益保障、司法昏官被品質監督。法治化也是我們和對岸競爭的優勢。
馬先生反控檢察官事件引發爭議即是法治不周延下的當事人自力救濟,屬於法律攻防的技巧性,大眾若以「告官就一定是壞事」去討論是非就模糊焦點。
郭台銘早年做連接器被告得凶,後來懂得建立台商最大的智財法務部門,反控原本用智財法務牽制他的廠商,對於智財爭議有本事兩造會用互控,迫使對方上談判桌就雙方智財多寡協議出路。馬先生在二審宣判感言也提到「這一切的不白之冤,既曾加諸於我,也就可能加諸其他人民身上。」這和筆者本版論述「寫在特支費一審宣判前」的用意相同,連馬先生法學博士都會被法律修理成如此,何況法律素養不足對三審程序面不瞭解的小百姓!
法律在技術面有時不是用來講道理的,適當的提告不一定是要告倒對方,相關案件可以申請關係人(如他案提告對象)迴避程序,有興訟止訟的效果,屬於技巧性攻防策略,倒不一定要講道理或贏得終判,或簡單說是「對詐騙集團手段要靈活點」。
然而,法律也有局限性,在電視上指著「○○○賄選被抓到了!」,在選罷法中「難道」沒有影響選舉結果的必然性嗎?法官也點出了有限性和未來修法方向。但至少大學就考上執照當過律師的也必須學著得用「有人講......」、「支持者說......」間接迴避,因為這一塊己經「法律化」,而不是用「一定會」、「難道」來規範。
法治國家不一定要選擇相信司法,威權有時也會比民主強力有效,國家一定要選擇「法治而不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