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青春鐵馬向前行
市長:青春鐵馬向前行  副市長: 天天天開心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青春鐵馬向前行】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狗吠火車專欄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經國先生是個孝子
 瀏覽1,239|回應12推薦5

mrmoney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5)

最 i 這 e 節
vmalife-聚龍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華碩
天蠍浪子

經國先生是個愛民如子的清廉政治家,「大中至正」只是孝親的心意,用建築紀念一位領導抗戰的領導者,本質是孝親,是否威權歷史自有公斷。在本文中用經國先生稱呼並無不敬,也是他希望後人如此平易的稱呼他,不要冠○公或職稱。

四十歲以下的百姓在這個氛圍下佷難去瞭解三十年前經國先生、孫運璿院長、李國鼎部長、謝東閔省主席等清廉公務員當時政治背景。與妖魔辯論孰為威權是沒有意義,退讓不是投降。經國先生與謝省主席面對刺殺,沒有仇恨選擇原諒反而深刻反省加速黨內改革。

記得二十多年前,經國先生健康欠佳時也還是一路護著黨外與李登輝等所謂本土派,排除黨內壓力堅定的邁向解除戒嚴,直到生命最後一刻。若經國先生有知,見到今日的流血,經國先生會如何面對呢?馬先生不要再喊遺憾了,請為經國先生想想,經國先生的孝心會希望被如何化成照顧百姓的大愛呢?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7039&aid=2548750
 回應文章 頁/共2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黑手後的公務員生態
推薦1


mrmoney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華碩

感謝Alex兄在組織法層面的賜教,在86年以前行政院是沒有什麼組織法概念,有的大單位有,大部份的次級單位都沒有,十多年前還是法律人說了就算的,後來隨著經濟成長有了科技法律與「治權法授」的觀念,各政府單位推動組織法、組織規程、辦事細則等法規,破除便宜行事,當時筆者還任公職參與部份職務授權修法工作,國民黨務組織已完全退出,軍隊國家化是當時產物,早在民進黨執政前就大致完成。甚至在2000年政府私下動員公務員參加選舉造勢,承辦人已有法治觀念,集合後發完飲料後大聲宣布「○○配在中正紀念堂、○○黨在中山足球場、○○配在台北體育場,自行前往,注意安全,結束後不點名自行離開。」

大家三三兩兩結伴「四散前往」,細雨中我愣在原地,公務員政治中立己經不是說說,原來在民進黨執政前就完成了,談不上是後來的政績。

民進黨上台大肆任用私人,只問立場不論專業,有些沒格調的公務員竟以公然違法來宣示效忠,民進黨不但相對重用並告訴其它公務員不配合違法就自己走人,閉嘴走人發給六加一個月優退獎金。你認為我亂說嗎?我的主管到任就以當時違法謀得名器自豪,告訴所屬「有為者當效法」、「我看不起你們所謂的悲劇英雄,輸了就是輸了」。後來我自己的案子呈報時被要求圖利性刪改,我出示法規條文提示主管應注意監察院萬一以此糾舉,主管即斥喝「監察又沒大人你怕什麼?」原來這是從上到下就是一場戲,只有我承辦人還不知道。

天人交戰下,公務員的價值觀教我「主管負成敗、部屬應意見俱伸」,我放下原則配合了該案,後來選擇做悲劇英雄放棄晉昇機會離開心愛的公職。原單位的人後來常以我的案例告誡後輩,要選擇「勝者為王」還是「悲劇英雄」自己想清楚?組織法或規程是可以克服的技術性問題,技術性不是做不到的,反正後面還有一個不爭氣的立法院,在朝在野效忠金援對象各為其主,各位公務員後輩「勝者為王」還是「悲劇英雄」,請想清楚。

馬先生或謝先生,若有一天您能上台,重創的公務員體系是您要面對的第一個問題,也許二位可能連候選人的登記資格也可能會被剝奪,這可都是依法辦理喔。馬、謝兩位都學法,別忘了扁、蘇也都學法,凡是技術面問題只有成本代價問題,法律面雖然不是,但政治可以讓法律朝技術面化操作。組織法與辦事細則可以操作、選罷法可以、公投法可以、中選會組織法呢?反正後面還有怠惰的立法院,要解套沒那麼難。面對卸任的追訴,看著操盤手老神在在的操作魔術手法移轉注意力。我在觀察、外資經理人也在觀察、美國國務院與各國政治觀察家都在觀察,弱勢老百姓用三條延長線接樓梯間電源讓女兒讀書可沒空想這些!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7039&aid=2549944
應由法律的角度切入
推薦1


Alex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華碩

這件事情原應由法律的角度切入,但因為綠營的操作將之轉變成政治事件,因此最終還是應該回歸法律。中正紀念堂的法源是「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它是母法,於1986年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後實施。因此如果要廢中正紀念堂改置民主紀念館,也必須先經立法院廢除原有立法,通過新法方可實施。

馬英九能從法律觀點,宣佈執政後要恢復大中至正等原狀,這是正確的方向,他並不只是表示遺憾而已。台北市政府今年以來對中正紀念堂的措施,基本上也就是從法治的角度行動,不隨綠營故意挑撥成為政治問題,成為擁蔣與倒蔣之戰,因此我對郝龍斌有非常好的評價。

不論過去台灣的政治史如何,不論蔣介石在歷史上的評價如何,也不論是否應體認蔣經國孝子之心,如果藍軍能夠從法治的角度面對這個問題,我覺得這才是正途,也才是可以依賴的政黨,因為法治本就是台灣發展民主政治之路中所非常缺乏的,不論此刻我們如何感覺無力,如果政黨與政治人物不能帶頭做起,我們就不能對台灣的二次政黨輪替有太多的奢望。

P.S.轉貼趙德樞所撰「從中正紀念堂改名事件談法律與行政命令之位階關係」做為參考:

從中正紀念堂改名事件談法律與行政命令之位階關係
 趙德樞

又見府院惡鬥!!唯此次府方是指台北市政府;院方則為行政院轄下的教育部。肇因是在民進黨政府發起「去蔣化風潮」以資為民進黨選戰造勢後,在深綠獨派戰將杜正勝部長領導下的教育部,即將矛頭對準其早已想去之而後快之中正紀念堂,欲將之更名為「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至於此次教育部更名大動作之既定程序為,先制訂「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以取代「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而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尚未經立法院廢止之情形下,教育部即依尚未送交立法院查照之「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織組規程」及「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等行政命令,正式於五月十九日在總統及行政院長均出席觀禮之情形下,將「台灣民主紀念館」掛牌以取代「中正紀念堂」。其後即展開台北市政府與教育部掛布幔與折布幔之政治鬧劇。

據報載泛藍立委為反制教育部以如此強暴之手段,強行將中正紀念堂更名。國親兩黨立法委員在程序委員會聯手擋下行政院所提「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廢止案排入議程。同時亦擋下教育部函送查照之「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織組規程」及「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等行政命令。

在此事件中掛布幔與拆布幔等鬧劇部份吾等尚可以在看完後,或可一笑置之,但對於教育部擬以「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織組規程」及「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等行政命令,取代尚未經過立法院正式決議廢除,目前尚屬正式有效法律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之作法,則必須嚴肅以待。因此事件涉及一個所謂民主法治國家一項最基本的施政原則,即依法行政原則。若政府施政未能掌握此原則,此國家則不能稱之為民主法治國家。

一般學習過最基本法學理論之《法學緒論》者皆知,政府依法行政之「法」,係指廣義之法,其中包括憲法、法律、行政命令等。由於一般民主法治國家,為使政府施政能遵循憲法規定之基本原則,因此,均大量制訂甚多之法律、行政命令,以落實政府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維護國家秩序之目的。唯當制訂法律及行政命令時,由於依施政需要,往往制訂出甚多規範目的各異之法律與行政命令。而在制訂各該法律及行政命令時,由於往往無法全盤掌握各法規所規範之內容是否會與其他法規產生衝突,所以最常見者即為因此造成法規在制訂時,產生規範內容產生牴觸等法規衝突問題。

當發生此種法規規定發生牴觸衝突時,不能任由執政者任意選擇其所擬適用之法規,否則定將發生侵害人民權益,或法規適用不公允之情事。所以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若有違反者,依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而今教育部據以將「中正紀念堂」更名為「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之「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織組規程」及「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係為尚未經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縱使其已經過立法院查照,其法規位階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在法規位階上法律當然是較行政命令為高之法規。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尚未依法由立法院廢止之前,仍屬現行有效法律,行政命令性質之「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織組規程」及「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當然不得僭越取代「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更何況目前「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織組規程」及「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辦事細則」尚未經過法定查照程序,屬於尚未生效之行政命令,在法規等級上根本無位階可言。而今教育部在明知此情形下,仍以此尚未生效之行政命令取代現行有效之法律,強行舉行掛牌典禮,以達到「形式上」將中政紀念堂改名為「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實屬開民主法治倒車之不當行為。

個人認為凡屬人為之事,沒有不可變動者。唯若欲變革之事務,屬於國家公共政策之事務,則欲達變動目的者,必須依法經過一定法定程序。否則主政者為一時之意識型態、或一黨之私,即欲藉民萃力量為所欲為,完全不顧開國先賢辛苦創立國家民主法治之體制,則不僅是無法面對開國先賢建國之辛勞;同時亦辜負了全民所託,大開民主法治倒車!!
.
.
.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7039&aid=2549214
頁/共2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