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吠火車「沒頂」了,沒錯,潛水了一陣子,因為接了一個半公益的案子,從事中高齡就業輔導工作,沒什麼好處,只是看到很多負擔家計的中高齡者因為就業,衍生了經濟、社會、尊嚴問題,想盡一己棉薄。
很高興,之前在本版上宣導的「概括繼承」問題被注意到了,我國開徵遺產稅即在均富的分配性,不反對富者恆富,也要保障窮人有移動翻身的機會,自然不可以用「法律不保障睡眠人」的名義排除弱勢者不懂保障權益。法律在「保證」責任的不平等上由來已久,為人作保是傳統社會中很難推掉的人情,由於金融財團在立法上的優勢,保證責任被無限上綱。之前,一位退休長輩尋求協助,他所有的退休老本被查封了,原因是四十多年前初入社會時幫共同打拼的老板做保,老板之後也退休交棒給後輩,後輩因財務出問題公司倒閉銀行債務成為呆帳,銀行將陳年呆帳轉賣給「資產處理」公司,因而追索公司相關關係人的保證人。
各位讀者,欠債還錢是天理,但銀行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應有評估與風險準備,但為人作保應有期限與圖消保人責任的相對配套,不應完全保障銀行債權無限上綱至下一代「概括繼承」。抛棄繼承是比較簡單也有財富重分配效果,也缺乏繼承者保障,限制繼承雖會加重法院的負擔,但可以加上信託配套,或由指定公證代理機構代為處理,現行制度不但是無限上綱,更強制戶政機構與法院不得有告知權益(如在死亡證明書加註提示)舉動,是不符合法律對等性。
金融機構對於風險應有相對準備,例如不動產貸款應對設定標的物辦理保險保障債權,信用貸款應對借款人辦理相對保險保障債權,雖然這些會增加資金成本,但也可以分散風險。以美國次級房貸為例,銀行過度忽視風險,貸款人繳不出貸款時將設定的房屋鎖匙和權狀丟給銀行就等著圖銷債權,債權人不需要燒碳,不會禍延子孫,我們不需要這般保護債務人,但總不至於禍延無辜親人。
回來看看,這個當初被推出來的專欄,充滿了大陸配偶權益的文章,請恕聲明與狗吠火車無關。筆者雖為一半外省一半本省,兩岸開放筆者是受害者,長輩對於過去親戚的虧欠心理,不但自己賠進去,而且連自己子女也一併賠進去,若無法有效保障現在台灣百姓的權益前提,不應侈言開放。大陸當今城市與鄉村都存在移民限制,但基本人權是基本人權,不能無限上綱主張拿到身分證就可以不遵守移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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