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誅九族---專制獨裁者的仇恨心態「阿公打人,抓小孫子來殺」,有這種道理嗎?「阿公欠債,要小孫子還債」,有這種道理嗎?「阿伯阿叔阿姑阿姨打人,抓侄子外甥來殺」,有這種道理嗎?「哥哥、弟弟、姊姊、妹妹打人,抓其他兄弟姊妹來殺」,有這種道理嗎?這些非自己所做的事、欠的債,要無辜的人來負責,有這種道理嗎?
充滿仇恨和睜眼只看到選舉的民進黨就提出包括這樣內容的「228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2007.12.02聯合晚報有一則「228究責草案明審查 藍營:株連九族」報導,其中草案第4O條明定,即便被告死亡,其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應代為行使訴訟的權利與義務。也就是說被告的配偶、祖父母、伯叔父舅父姑姨、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外甥、侄子,羅織範圍至少及於九族,就是一人犯錯,九族通殺。
也許個人可以有這樣深的仇恨和報復心態,但全世界沒有一個理性的社會、政黨和國家會這樣做。只有充滿仇恨的民進黨,瘋狂的民進黨是如此的無法容忍社會和諧,是如此的無法看到社會積極向上,是如此的日思夜夢著舊仇,是如此的日夜挑動著新恨。
228事件發生於1947年2月28日,距今2007年12月2日,已經60幾年。面對國共內戰特殊時空環境下的不幸事件,該事件的決策者應負的責任是那一種責任呢?是該怎樣的負起那樣的責任呢?
殺人放火罪至判死的犯罪行為夠殘忍嚴重吧?!刑法規定的追訴期是是30年。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之追訴權,因三十年內未起訴而消滅。為什麼不是應該「殺人者死」嗎,怎麼會30年就不用追訴呢?
林山田教授在所著「刑法通論」提出所謂「混合之消滅時效理論」,認為追訴權隨著時間之經過而消滅,並非只是基於刑罰需求之消失,而且基於自訴訟之經驗事實得知,由於時間之經過,年久月深,刑事證據困難性日增,而增加錯誤判決之可能性。混合理論認為消滅時效就實體法而言,乃一種個人之解除刑罰事由,就程序法而言,則為訴訟障礙。(「刑法通論」,78年10月3版再刷465頁)
陳樸生教授所著「實用刑法」中對時效制度學理根據,提到有主張證據湮滅說、改善推測說、社會遺忘說、刑罰同一說、法律事實調和說等,但「一般認為係尊重因時間經過之事實狀態,與一般時效規定無異,其犯罪對於社會之影響既已呈微弱,自無行使追訴權之必要。」(「實用刑法」,75年11月11版,第287頁)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案件之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為什麼呢?
褚劍鴻教授所著「刑事訴訟法論」裏提到,因為刑罰只及於犯罪者一身,被告死亡,無從再科以刑罰,刑罰權既不能行使,公訴權自亦歸於消滅。
所以就刑法體系來說,罪大惡極至死刑者,30年追訴期一過就無追訴權。其次被告死亡者,也不再起訴。可是如果被告已經死了,除了把已死的人抓出來鞭屍之外,還把九族之內的親人一併綁赴刑場,這種恐怖的思維,只有封建極權專制暴虐的皇帝才會有這樣的狠毒。
由於媒體並未揭露該草案內容,或許只是民事賠償責任之追索,不過以前些日子才發生的民法繼承篇修正條文,就是因「債留子孫」的不合理。沒想到現在民進黨提出的草案更擴張了這種不公不正不義的法律思維。
相信這種專制獨裁思想「連誅九族」的法條在立法院不會通過,不過從陳水扁的戒嚴事件一脈相承以來的是,民進黨表現出來的「專制獨裁者的仇恨心態」真的令人不寒而慄,也許在他們心裏面還存在著一部「外省人治罪條例」呢!
從民進黨的做法來看,一旦兩岸情勢更為緊張,甚至發生軍事衝突時,台灣的「外省人」被攻擊、剝奪所有財產或關到集中營的情形,難保不會發生,甚至於希特勒屠殺猶太人的悲慘事件也不見得不會發生,真令人為台灣的命運感到悲啊!
本文於 2007/12/04 20:48 修改第 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