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去請教一位熟識的法學專家,他的解說如下:
刑法第134條、第342條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嫌,先看條文: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後面這一條就好,前面那一條是說公務員加重。
紅色的他人是指台北市政府,藍色的部份是主觀上的意圖,也就是除了背信故意,還要有不法意圖。背信罪的不法意圖包括「獲利意圖」及「損害意圖」。
一般的企業掏空,通常都會用到這條,也就是股東聘請專業經理人管理經營公司,不好好幹,卻來掏空公司;或者是應該替公司挑選最佳的產品,提昇公司競爭力,卻挑選一家又貴又爛的產品,造成公司生產線停擺,這些都是背信。
雖然到時候,民進黨可能會從這些內容裡面硬ㄠ把馬英九弄成有罪,不過這內容還是頗有參考價值,各位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