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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英九二審加列的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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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蠍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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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泥土‧‧‧郭譽孚
華碩

昨晚去請教一位熟識的法學專家,他的解說如下:

刑法第134條、第342條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嫌,先看條文:

刑法第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42

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後面這一條就好,前面那一條是說公務員加重。

紅色的他人是指台北市政府,藍色的部份是主觀上的意圖,也就是除了背信故意,還要有不法意圖。背信罪的不法意圖包括「獲利意圖」及「損害意圖」。

一般的企業掏空,通常都會用到這條,也就是股東聘請專業經理人管理經營公司,不好好幹,卻來掏空公司;或者是應該替公司挑選最佳的產品,提昇公司競爭力,卻挑選一家又貴又爛的產品,造成公司生產線停擺,這些都是背信。

雖然到時候,民進黨可能會從這些內容裡面硬ㄠ把馬英九弄成有罪,不過這內容還是頗有參考價值,各位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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