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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96年7 月31日辯論庭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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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96年7 月31日辯論庭聲明 壹、引言 謝謝庭上過去四個月來的細心審理。在這裡,我要再次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因為我既沒有犯罪意圖,也沒有犯罪行為。到現在為止,我仍對於自己坐在被告席上這件事感到不可思議,向來以清廉為核心價值的我,從沒想到,我會被檢方以涉嫌「貪污」的罪名起訴。 領取首長特別費的16年來,我一向認為用領據核銷那一部分的特別費,是國家給政府首長個人的實質補貼,領用核銷後已經不是公款,而是私款。如果我這樣的認知就算是貪污,那我豈非已經「不知不覺」並且「正大光明」地貪污了十六年?這些年來,沒有任何的出納、會計、主計、審計單位或人員告訴我(事實上也根本沒有任何人告訴過我),這樣做是違法的,這樣做叫做「貪污」。然後,在今年的二月十三日,檢察官忽然以涉嫌「貪污」罪名將我起訴,於是過去四個月,我以被告身分坐在法庭上,等待著對我一生清譽的審判。 但實際上,不論從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客觀屬性」,或者我個人對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屬性的「主觀認知」來看,我都必須向庭上陳明,我根本沒有犯罪,我既沒有犯罪的意圖,也沒有犯罪的行為。
貳、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客觀屬性
政府在民國41年建立特別費制度,其目的即在於補貼及減輕政府首長因身分所帶來的額外負擔。由於考量首長「無法」或「難以」取得支出原始憑證的情形,行政院在民國62年同意首長、副首長以領據來動支特別費。這一部分特別費在實際執行時,出納、會計、或主計人員自然從未要求首長、副首長具領後,須再列明後續經費的使用情形、記帳、或辦理剩餘繳回。 多年來,包括我在內超過數萬名領用過特別費的政府首長,主觀上普遍將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視為政府給首長的實質補貼,在以現金、支票領取或匯入首長的私人帳戶後,就是首長可以自由運用的私款。這一點,有多個不同的司法或法務機關都先後一致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在核銷後不是公款,而是報酬或實質補貼。顯然,這個看法,足以支持行政慣例業已形成的觀點。 然而,檢察官仍以若干我過去不曾看過的公函,認定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為公款,並認為以有實際支出為必要。但實際上,檢察官出示的公函從未明確指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係屬「公款」或以「實際支出」為必要,從多項政府(如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法務部)的公文,以及專業證人如主計處第一局局長、審計部第一廳科長、台北市主計處處長、科長、秘書處出納、秘書人員偵訊及審判時的證詞,均可知相關主管機關並未規定或要求首長在領用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後,應「列明後續經費之使用情形」、「記帳」、「結算」或辦理「賸餘繳回」等情事。顯然,這與「公款」的性質是完全不符的。同樣的,主管機關審計部今年6月25日的函示,也未要求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支領,須以「實際支出」為前提。 無論如何,即便是包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司法院大法官等不同機關,對特別費的定性尚有不同意見,迄今也無足夠資料可以支持檢察官的法律見解。檢方認為須以「實際支出」作為支領以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前提,顯然與數十年來實際形成的行政慣例完全不符,此時如將特別費制度設計瑕疵及領用妥當與否所生爭議的風險,全盤要求領用的政府首長來承擔,是否合法、合理、合情?這樣的解釋怎能符合「法治國原則」?豈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參、我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主觀認知
接著我要向庭上說明我對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主觀認知。在本案開始調查之前,我並不清楚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半數應全部用於因公饋贈或招待,更無檢察官所指施行詐術的行為。事實上,檢察官也從來沒有舉證證明我在過去知悉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應全部用於公務並須有實際支出。 對於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的領取,一向是由出納人員每月主動作業,定期通知我辦公室的秘書人員,依據出納及會計人員的指示來領用核銷,我從來沒有親自處理。歷來經辦相關業務並出庭作證的證人,包括出納人員劉靜蓉、吳麗洳、趙小菁、秘書人員方惠中、孫麗珠、孫振妮等人,均一致地在庭上證明上開情形。所有人員均係依往例辦理,並未「陷入」任何「錯誤」,我又如何每個月利用他人之錯誤,而有詐術的施行? 我希望庭上能夠了解,過去八年我擔任台北市長,管理一個262萬市民、七萬多員工的城市,工作極為繁忙,每天工作近17小時,我的注意力當然都是集中在處理重大市政工作上。特別費的處理,是很事務性、例行性、瑣碎性的工作,完全不需要我親自參與,因此我都是交給市長室的秘書人員處理,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政府首長都是如此處理,我並不是例外。 而檢方提示的公函、北市秘書處預算書內有關特別費的說明、和北市主計處長針對市議員所發的新聞稿,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前,忙於市政的我,並沒有看過,當時根本不知道它們的存在與內容。實際上,依分層負責的規定,這些文件都不必經我核示。我對這些公函、新聞稿、夾在數千頁預算書中關於特別費說明的了解,都是在本案開始調查以後。這部分,從多位證人如陳裕璋、石素梅、林秀風、謝鎙環的證詞中亦可證實,檢察官迄今均未能證明,我當時確實知悉這些文件的內容。因此,當然不能認定我有詐欺的犯意。 公訴人另提出若干我在去年本案發生後接受媒體訪問的記錄、89年11月9日市政總質詢記錄,並曲解我在第一次應訊時筆錄的答覆,推測我已知特別費相關規定並已承認「特別費係屬公款」,這些部分在答辯書狀已有清楚的澄清與反證,在這裡不再重複。 綜上所述,我就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處理,連行政法都沒有違反,何來違反刑法、涉嫌貪污呢? 況且,就算認定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為公款,並須有因公支用的實際支出方能領取。我在台北市市長八年任內,公益捐款高達6,809萬元,遠遠超過起訴書所載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元,並高達四倍有餘。公益捐贈是合乎特別費規定的用途,檢察官對此一有利被告事項,卻故意不予注意,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肆、結語
今年二月十三日,台北地檢署以涉嫌貪汙罪起訴我的時候,對一向以清廉正直自許的我來說,面對「莫須有」的指控,我完全無法接受,只有「痛心疾首」這四個字可以形容。但我要說的是,坐在法庭上,我要爭取的不只是我一個人的清白,更是為了爭取全國數萬政府首長的清白,以及為了所有堅信「清廉正直」價值觀的人民而奮鬥。 一位學者曾於五月初在報紙撰文指出,倘若比照偵辦我的嚴格標準,全國大約一千多位檢察官,每三人為一組,以半年時間調查一位政府首長,那麼得投入全國檢察官連續偵辦十年,才能偵結六千五百位首長的特別費案,這還沒有包括已退休但還在貪污罪追訴期間的首長在內,也沒計算進一旦進入審判程序,動輒延宕數年的訴訟時間與動員數以千計的法官、蒞庭的公訴檢察官等司法資源龐大而無謂的耗費! 這不是誇張揣測,試問除我之外,關於以領據核銷特別費的部分,目前被告發的上百位政府首長,起訴了多少?答案是:一個也沒有!以民進黨四大天王為例,他們被告發了將近一年,到現在其中多數人甚至不曾被約談!我不願意從政治動機去揣測為什麼起訴我只需半年多,其他人卻花了近一年時間連約談都沒有的背後原因,倒寧願相信檢方所稱係因人力不足的說法。 我的特別費案已進入審判程序,傷害已然造成,對我來說,清白受到質疑,清廉竟被起訴,實在比失去生命更痛苦。但希望這樣的冤屈、痛苦可以到我為止。我衷心盼望庭上能從特別費的制度設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各個層面,詳查明斷,還我清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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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去查清楚什麼是誣告, 別信口雌黃, 不懂法律便想辨法去找資料, 難道又要我引用另一個回覆你的留言再證明你是一個X蛋嗎? 說話前不用大腦想一下嗎? 什麼是智慧? 智慧不是經驗學識組成的嗎? 不去學習便自以為是, 誇誇其談的人, 可以稱為智慧嗎? 隨便說話自招其辱, 這又是智慧的行為嗎? ----->>>> 侮辱我, 痛罵我, 只更張揚你的迷糊自悲. 藍軍有兩种成分: (1) 多數優質理性的 (2) 少數迷糊自悲的. 我真的不想針對你, 但看到你近日的言論, 非教訓你不可. ---->>> 我在此的每一字每一句, 負100%全責. 歡迎公評指教! ---->>> 教訓我, 不代表馬兄一定當選. 如果, 教訓我, 侮辱我, 痛罵我, 你可短暫逃避自悲, 短暫掩蓋醬糊腦袋, 我是古意人, 隨便你啦. 可是, 我看你就沒鳥鼠膽教訓樓下Mr. TerryChen, 侮辱樓下Mr. TerryChen, 痛罵樓下Mr. Terr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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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加入政治反斗城
一個嬉笑怒罵的城市,政治不是嚴肅的, 論政是可以開心的, 政客是可以諷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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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話前請先查一下誣告罪的構成條件吧, 智慧? 哈, 一個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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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長廷清白的是那一雙可漂白的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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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長廷:「我有沾鍋, 但我會戴白手套!」 謝長廷是清白的, 清白的是那一雙可漂白的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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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好清白! 新文化基金會前董事長張志榮 還存證信函 跟日商索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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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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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報 檢調偵辦高捷弊案有了重大突破,擔任高捷公辦六標評決小組成員的前高市工務局長吳孟德與交通部前主秘鐘善藤,都坦承收下新文化基金會前董事長張志榮的賄賂。 國民黨團上午質疑,高捷弊案是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發生,整件招標、決標過程也在在謝長廷任內完成,謝疑也涉入高捷弊案;另外,前勞委會主委陳菊曾怒言高捷弊案及高捷泰勞等政策,背後有“有力人士”;黨團要求陳菊應清楚交待誰是“有力人士”。黨團認為,謝長廷、陳菊都應該退出年底北高兩市長選舉。 “立委”邱毅也出示一份公文說,謝廷確有涉及高捷弊案,因為公文上述及高捷弊案的關鍵,上面竟有“長廷”的簽名字樣。他質疑,當時 CR5 工程競標、決標過程有嚴重瑕疪,究竟是誰把某廠商標單藏到另一家公司的保險櫃,長達 3 年才被發現?邱毅要求,謝長廷一定要吐實。 怪!!怪!!怪!! 高捷案爆發自今,可說是台灣版的『水門案』,其中所牽扯到的諸多利益輸送、違法回扣,恐怕也沒幾個人弄得清。
中鋼是高捷案的最大股東,林文淵又是中鋼的最大股東,可以掌控高捷工程運作,而之前的中鋼董事長王鍾渝則是因為不願配合老早就被調開(中鋼被遴選後,不到二個月,前中鋼董事長王鍾渝就被民進黨政府拔除中鋼董事長的職務,八十九年七月王鍾渝下台,由台南養雞大王黃崑虎推薦的郭炎土接任,新組成的高雄捷運公司在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決標、正式動工。但是,郭炎土很快就被撤換,由陳水扁總統的親信林文淵接任,成為最短命的中鋼董事長。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哲男負責的部份是打理外勞仲介和官邸事務;;謝長廷當時則是擔任高雄市長,是監督高雄捷運的主管機關;當時擔任捷運局局長的周禮良函文工程會請求希望高捷非自償部分可以免用『政府採購法』限制,當時擔任工程會主委的蔡兆陽則負責協助漢來幫免受『政府採購法』的限制;當時擔任中國國際商銀董事長的林宗勇則提供管理外勞的華磐公司(資本額僅五百萬)信貸資金,此外它可能還負責協助洗錢;至於陳敏賢擔任的則是高捷副董事長,負責操控高捷內部的諸多事宜,也有檢舉函指稱陳敏賢為陳水扁募款五十億元。
陳水扁的金主則包含:中鋼董事長林文淵是扁系財務長,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與台糖董事長余政憲是正義連線,東南水泥董事長陳敏賢、高興昌鋼鐵廠董事長江程金、中信造船董事長韓碧祥是扁系金主。
高捷公司被檢舉為了引進外勞,從中抽佣,在委託高雄市勞工局求才時,與相關人員勾串,以「員額少、工資少、工時多」三部曲來「逼退」本國勞工。檢舉指出,九十三年四月高捷公司委託高雄市勞工局在勞工中心辦理求才測試時,刻意要求報名者要扛六十公斤重的鋼板走一圈才能過關,與一般招募清潔隊員要求扛廿、卅公斤相較,顯然故意刁難報名者,以減少錄取人數,因此當時雖有四千三百人報名,但高捷只錄用二百多人。第二部曲以「工資少」逼退,即高捷招考時指日薪一千八百元到二千三百元,錄取後卻調降為一千一百元;第三部曲是「工時多」,一再要求本國勞工增加工時,甚至一天增加十五小時,還挑剔本國勞工技術不好。
剝削泰勞的資金流向何方?
根據高雄捷運公司與承包商之間合約,若是體力工,承包商必須支付捷運公司每人每月2萬9500元,技術工則是每人每月3萬500元。但事實上,捷運公司每月支付給外勞的費用,只有底薪1萬5840元,就業安定費3000元,加上勞健保、稅費1500元,總計2萬340元,也就是說,捷運公司每人多收近萬元差價,以1700人計算,每月多出1642萬元,這筆利潤到底誰賺走了?
工程發標招標過程疑雲重重
公辦六標如果按照捷運公司當初公告的順序,依序應從CR5、CR6、CR7、CO2、CO3、CO4逐一開標;若不是變更為CO3、CR6、CO2、CR7、CO4、CR5,以CR5、CR6為主標的榮工公司就有機會標到這兩項主標,皇昌可能標不到這項工程。「到底是誰決定更動公辦六標的開標順序?」變更的目的是什麼?榮工處CR5投標單比原先得標廠商少了兩億七千萬元,理應得標。為何因開標順序被改而失去競標資格?
高捷官辦六標不論是否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既有逾十家合格廠商參與,顯無獨家技術之侷限,為什麼最低標者不能得標?若再審之該六標中,決標金額達底價百分之九九點八三(含)以上者竟有四標,餘二標也分別逾百分之九二與九七,就經費動輒四十億至七十億的工程,如此精準的投標,配合那般符合遊戲規則的標前協商,納稅人真的是大開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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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喉戰不一定要行政資源,不然民進黨怎能在野變執政?倒是沒錢難辦事,但錢太多的話,反而更怕東帕西,怕被人反割就損失慘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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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必須抹煞司法才可以為自己辯護,是誰以平衡說,說司法必須為了 別人的政治利益達到平衡,為了要平衡,司法才審判他們的,謝長廷先生與 阿扁,我不管那些人,要說什麼?請你們接受檢驗,不管恆愛台是什麼動機 為什麼馬英久先生不能說明自己清白,卻大方的展現,謝長廷先生說明自己 清白的言論?不過,那是他的事,與我們無關,司法要好好的檢驗,是司法的義務
謝長廷先生不與馬英九先生相比較,就不能好好的為自己的高捷案辯護嗎? 他的高捷案關特別費什麼事,所有的特別費都要接受當初侯寬仁檢察官的 標準檢驗,我說過很多很多次,我是肯定檢察官的,我要他以相同的標準檢驗 所有的首長特別費,是誰把自己的案件隨便的牽拖無關的人的,請針對自己的問 題辯護,我要求檢察官檢驗所有的政治人物,是司法的義務!
不抹煞別人就不能說什麼的人,也是恆愛台先生,我看出你想公平的 檢驗別人,我也不管你們的歌頌,也不管你們的辯護,你們的問題,請到法官面前 法庭上為自己辯護,謝謝合作
我只要求政治人物接受相同的檢驗,我一定要其他的政治人物馬上接受檢驗, 我不要這一件事件變成一個政治人物操作的工具,所有的政治人物,包括當初的民進黨立法委員們要求檢驗別人的方式,檢驗所有的政治人物的特別費,我現在要求 檢驗其他人的特別費,要與侯寬仁檢察官當初檢驗的是一樣的,要與民進黨立法委員 當初要求檢驗別人的標準是一樣的,請全部接受檢驗
竟然司法知道[他們財務狀況的處理方式不一定是對的],請馬上檢驗他們 一定要檢驗他們,我要你們依照當初的侯寬仁檢察官標準馬上檢驗所有的政治人物 這是你們的責任,誰敢再操作一個司法正在審理的案件
別忘了目前其他人的特別費都完全沒開始接受檢驗...立法委員們,首長們... [所有的政治人物一定要馬上接受司法公平的檢驗他們的財務狀況] 什麼時候才要開始檢驗其他的政治人物?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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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謝長廷承擔了啥麼考驗?~~再看馬英九還未通過司法檢驗,如何先行撕咬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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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捷案宣判 謝長廷:證明清白 . 這是 Windows Media Player 影片
[轉載民視]
(2007/08/01)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31日晚間接受媒體專訪,談到如果他當選總統後,不會舉行獨立公投,但不排除舉辦統一公投,因為台灣贊成統一的人很少,可以藉此向中國宣示,而且統一才是改變現狀。
另外高捷案宣判,謝長廷說這證明他的清白,謝長廷也說,如果當選總統,5年內正名制憲,因為第一任可能還無法達成,他不敢承諾,要到第二任,5年後,台灣本土意識及立委席次大幅超過藍軍,才可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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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應! 我知特支費本身規定是可作公益支出的。 說到割喉談何容易?那是要許多行政資源、銀彈作後盾的。 唉!我沒辦法像你們這樣能理性的分析想方法,有點想哭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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