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條法例, 必然先確定一個立法目的, 目的是什麼? 其次是是否具執行性.
先談立法目的, 立法是否為了建立社會的秩序; 這立例是否合乎公平和社會期望?
再談立法的可執行性, 這法例是否難於執行? 難於執行意思是會否出現因執法者個人意願出現的不公平性, 或沒有合適執法人員.
隨後便是衡量立法價值標準和執法手段得失尺度.
立法目的不會因為有人會破壞或不遵守而作考量依據, 因為這屬於執法層次, 只要法例清晰明確, 那無論人為違反或蓄意破壞, 也不會影響法例的有效和正當性.
若以保障婦孺條例來說, 雖仍不能完全防止家暴事件發生, 但亦有保護婦女小孩不被暴力對待的功能, 也對社會灌輸家暴事件是錯誤行為的觀念, 也令被虐婦孺有受法例的庇護.
交通條例也一樣, 深夜車輪或行人也不遵交通規則過馬路, 但總不能廢去法例或改為深夜無人時可以不執行吧!
有很多法例是普世觀念, 為建立一套文明的社會秩序, 所以立法要有前瞻性, 不能因等待人的行為改善後才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