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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青春鐵馬向前行  副市長: 天天天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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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青春鐵馬向前行】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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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應立即推動"反族群歧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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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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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4)

天蠍浪子
中國人
💟 JSK 320
華碩

這是釜底抽薪.團結2300萬人唯一的.也是最有效的辦法

蔣經國當初如果有遠見...就應該制定此法了...可惜啊!!!

台灣是一個移民社會...族群複雜的程度絕對比美國黑白人還要嚴重

翻開台灣歷史...漳州人與泉州人械鬥...閩南人與客家人鬥

現在則是藍綠惡鬥...

我有許多客家朋友...當筆者問她們:是不是台灣人??? 答案通常很詭異:我是客家人...但是不是台灣人? 這很難說啦...台灣人的定義現在被政客都搞爛搞臭了...唉

要想形成台灣人民對於自己身份的認同..首先自家人內部要停止吵架

一言不和大打出手...絕非正常...是惡性循環

民主國家應該以法治為解決問題的主要手段...而非選舉造勢喊口號!


☆☆☆開張天岸馬 奇逸人中龍☆☆☆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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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條例應該取消嗎?
    回應給: shouminc(shouminc) 推薦0


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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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上也是天天有車禍

天天有人闖紅燈


☆☆☆開張天岸馬 奇逸人中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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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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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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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蠍浪子

若說立法做為宣示作用,恐怕效果不大。因為「大福佬沙文主義」在台灣又不是一兩天的事。而立法的關鍵在於這法例的是否可行?而不是立了一個窒礙難行的法,到最後是讓人來違反用的。因為這要就破壞了法律的功用了。

商鞅作繭自縛的故事就是因為商鞅在掌政時訂定不少法規造成秦國的富強,結果自個兒卻死在自己所訂定的法規手中,這也說明到法規的訂定與執行的最終關鍵是在於人。

所以,"反族群歧視法"的推動訂定是否能夠真正弭平不同族群歧視的問題?恐怕未必。別忘了,在一個連內部共同基本規範認同都搞不清楚的地方推這個東西,只不過又是一個定下一個在目前環境中「窒礙難行的法律」,造就了另一個破壞了法律功用的顯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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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法目的在改變社會風氣
    回應給: shouminc(shouminc) 推薦3


spicy 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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庖丁解畜
天蠍浪子
現代孔明陶朱公

香港的種族歧視法宗旨並不是用來處罰人, 主要是對居於香港或旅遊香港的小數族群人士尊嚴上的保障, 令他們能感到在社會或就業上的尊重, 歧視法並不能立刻改變所有市民傳統既定的歧視心態, 但能令少數族群不再被公開受語言歧視, 也不因為天生是少數族群身份而減少就業機會或被剝削, 立法目的是表現強勢族群應對弱勢的族群應有更大的包容性; 若台灣有這種種族歧視法例, 政治人物也不敢公然侮辱那些外省人或榮民, 對台灣公民教育也是一件好事.

香港這種族歧視法, 大多議員一直爭取的是加入大陸新移民的歧視法, 因為很多大陸新移民雖然在法例上也和香港人受到公平對待, 但在公開場合或工作上也受到小數人言語上的歧視, 可惜政府認為大陸人和香港人也同是中國人, 所以不適合用種族歧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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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件政治化
    回應給: 煞嘛魚(winudn5001) 推薦1


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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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蠍浪子

法律是要靠人去執行的。否則定訂再多也是具文。

違法事件政治化是所謂一些「民主人士」搞出來的手法。也就是說在當時是無違法的事件,但藉由政治化的手段讓違法的那個法變成不合哩,藉此來壓迫執法者放棄執法。其原本違法的行為也就變成沒事了。

所以"反族群歧視法"的訂定對於那堆硬ㄠ的傢伙效果不大,因為KMT沒有那堆善用「違法事件政治化」傢伙能用盡一切手段包括(所謂人權團體或外國的關切)來完成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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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種族歧視條例草案》
推薦1


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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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天蠍浪子

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種族歧視條例草案》( 只有中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今日( 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
動議二讀《種族歧視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種族歧視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
特區政府向來恪守公平原則,並致力維護人權,這亦是香港賴以
持續繁榮和穩定的基石。香港是一個國際都會,我們的成功,一向是
由港人不倦努力,與及在香港的不同種族人士和睦共處,各展所長而
得來的成果。香港的總人口內有百分之五( 即約三十五萬人)為非華
裔人士,而種族間的融洽,更是我們為締造社會和諧的努力中一個不
可或缺的重要原素。
兼容互諒的精神,是中國人的傳統美德,這亦是香港從來沒有出
現嚴重或廣泛種族歧視情況的一個主要原因。與此同時,多年來政府
亦不斷透過公眾教育去推廣人人平等的意識,也透過提供對少數族裔
人士的支援服務,去幫助他們融入本港社會。這些措施和活動,在國
際社會中受到不少的支持和認同。
現時本港法例中,《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禁止政府
及公共機構作出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為,這方面對市民提供了充分的保
障。但另一方面,這些條例只規範政府和公共機構的行為,並不適用
於私營機構的歧視行為或個人之間的歧視。因此,我們在過去已訂立
了《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就
這三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法律保障。
在這基礎上, 我今天動議二讀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 是特區
政府致力維護市民人權工作上再一步向前邁進的里程碑。條例草案主
要是針對一些基於種族原因而作出的不合理的歧視行為,以保護人們
免受私人團體或個人所作的種族歧視。這項立法工作,亦有助我們履
行香港在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下的國際責任。
就內容和和法例的涵括範圍而言,《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主要是
以現有的三條反歧視法,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
庭崗位歧視條例》為藍本。其主要目的為 ─ ─
( 一)將訂明範圍內的種族歧視和騷擾、以及基於種族的中傷定為違
法;
( 二) 禁止基於種族而嚴重中傷他人; 以及
( 三)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 平機會)的管轄範圍以包括種族歧視。
我們的目標,是要保障所有人都免受他人或團體的種族歧視。同
時,我們亦力求充分平衡各方權利和自由,使有關建議能成為一套合
情合理、切實可行, 並為社會各界所接受的適當法例和制度。
條例草案內「種族」的定義,是專指一個人所屬的的種族、膚色、
世系、民族或人種。這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條
內所作的定義相同。條例草案訂明,種族歧視包括直接歧視或間接歧
視。概括而言,某人基於種族理由給予另一人差於其他人的待遇,即
屬「直接歧視」。而「間接歧視」則指某人對所有人施加某項同樣的
要求或條件,雖然該項要求或條件在表面上與種族無關,但在實際施
行時令部分人因種族緣故而不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致不合理地處
於不利的情況,而在排除了種族的理由後,施加該項要求或條件是沒
有充分理據的。除了這兩種歧視方式外,條例草案亦將基於近親的種
族的歧視、使人受害的歧視、種族騷擾及種族中傷定為違法。
和現行的三條禁止歧視條例一樣,建議中的條例草案將適用於公
營機構和私營機構的六個與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指定範圍,它們分
別為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服務及處所的提供;公共機構的選舉
和委任事宜;大律師提供的見習職位和租賃,和發出委聘大律師的指
示; 以及申請成為會社會員和享用會社利益。
在僱傭方面,條例草案把僱主在僱用、僱用條款、晉升、調職、
訓練和解僱安排方面對工作申請者或僱員作出的種族歧視, 列為違
法。條例草案亦建議在與僱傭有關的事宜上禁止種族歧視,這些包括
合夥人安排、職工會或專業或業界組織招收會員及會員待遇、授予專
業或行業資格, 以及提供職業訓練和職業介紹服務等。至於教育方
面,條例草案訂明任何教育機構如在收生或對學生的處理方面作出種
族歧視, 即屬違法。
條例草案亦禁止任何人在向公眾人士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方
面,或處置處所單位或給予處所佔用人的待遇方面作出基於種族的歧
視行為。條例草案建議凡在這些事宜上作出直接或間接歧視,或在提
出條款方面作出歧視,或在貨品、設施及服務的質素或提供貨品、設
施及服務方式方面作出歧視, 均定為違法。
在公共團體選舉及委任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在決定某人是否符合
資格就公共團體、公共主管當局或公營機構的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選舉
中投票,或被選任或獲委任有關公職時而作出種族歧視,即屬違法。
另外,與現行的禁止歧視條例一樣,為清晰條例草案對大律師的適用
性,條例草案就大律師此一範疇訂定了具體條文,把在提供見習職位
或租賃,或發出或給予大律師的指示方面進行的種族歧視行為定為違
法。在會社方面,條例草案建議把任何會社在招收會員以及在向會員
提供利益、服務或設施方面作出的種族歧視, 定為違法。
條例草案亦把種族騷擾定為違法行為。種族騷擾是指任何人如因
另一人的種族或其近親的種族,而對後者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而在
有關情況下,一個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被騷擾者會
因該行徑而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此外,任何人如因另一人的種族
或其近親的種族,而作出令後者的工作、學習或受訓環境出現有敵意
或具威嚇性的情況, 也屬種族騷擾。
條例草案亦建議把其他的歧視行為,包括歧視性的做法( 即涉及
施加某項會構成, 或可能會構成直接或間接種族歧視的要求或條
件)、刊登歧視性的廣告、指示他人作出歧視或施壓以使他人作出歧
視,以及協助他人作出有關種族歧視的違法行為,定為違法。此外,
條例草案亦訂明,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種族背景,而公開煽動他人
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後者,即屬種族中傷,而條例草案將種族
中傷定為違法。
任何人如受到他人作出以上列舉的違法行為對待,有權提出民事
申索,並可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補救措施包括損害賠償、宣告
或禁制令等。此外,條例草案將「嚴重種族中傷」定為刑事罪行,因
為「嚴重種族中傷」所指的涉及一個人因另一人的種族而威脅損害、
或煽動其他人威脅損害該人的身體或其財產或處所。
為幫助日後有效地執行有關法例,並進一步推廣種族平等的公民
意識,條例草案亦建議擴大平等機會委員的職能和權力,使能涵蓋種
族歧視方面的工作。在這方面,建議中的平機會職能和它將扮演的角
色,跟它現時在其他三條禁止歧視條例下所賦與的職能相同:包括推
廣公眾宣傳教育、促進不同種族人士的平等機會、負責調查和調解有
關種族歧視的個案和投訴,以及制訂實務守則以協助不同界別人士去
遵從法例上的規定。
主席女士,自從我們在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有關條例草案內容以
來,我很高興見到社會上大部分人士都認同立法是正確的方向,但亦
聽到部分對於條文內容的關注。這其中有不少是對建議條文的誤會和
曲解, 我希望籍這機會澄清一下。
部分人士擔心草案的例外條文會否過多,因而削弱了日後法例對
市民免受種族歧視的保障。我在這裏必須指出,特區政府立法建議的
首要目的,是要進一步鞏固和促進種族平等及和諧。在這方面,我們
有責任確保草案條文一方面要有效保障種族群體享有不受歧視的個
人權利,另一方面亦要尊重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力求在兩
者間取得合理和適當的平衡。我們若細心審視草案內的例外條文,將
不難發現它們都是有充分情理作為依據的。概括而言,這些例外條款
可歸納為三大類:
( 一)是為確保一些旨在讓少數族裔人士受惠和促進他們獲得平等機
會的特別措施,並不會因為這些措施只以個別族群為對象、並把其他
人摒除在外而被視作種族歧視;
( 二)是為確保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條例能充分保障其他人應享
的權利和自由,以及保障其他基於政策理由和考慮所作的合理規定和
條文; 及
( 三)是為清晰界定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使一些不擬規管的範疇在
條例內獲得明確的保障, 避免日後的混淆或不必要的訴訟。
議員們亦可放心,在草擬過程中我們已嚴謹地審視每一項建議的
例外條文,務使它們是合理的、必需的,亦符合國際人權當局所普遍
採納的合理和適用原則。
我們亦聽到有些聲音, 認為草案會導致「以言入罪」, 害怕日後
立法以後,很容易一不留神便會因為在言談間用上一些如「鬼佬」、「亞
差」之類的常用口語而誤罹法網,甚或陷於鋃鐺入獄之苦。這裡我必
須再三指出,我們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種族間互相尊重、和諧共處。
我強調我們絕不鼓勵任何人使用一些不尊重或令人煩厭的用語去與
別人相處, 但另一方面, 我也要澄清, 條例草案內有關「種族騷擾」
的定義,是專指一些會令被稱呼的人士感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的不
受歡迎行為,才構成種族騷擾。這方面《性別歧視條例》也有相似條
文, 平等機會委員會和法院在詮釋有關條文時一定會採用合理的準
繩,大家毋須有不必要的憂慮。慣常的地道用語,如果不涉及冒犯、
侮辱等意思,應該不會構成違法行為,更遑論招致牢獄之災。簡單來
說,我們堅信人與人之間,應該互相以禮相待、一視同仁。這是社會
和諧的基礎, 也是我們建議立法的根本原意。
語文能力和語文的使用,一向是少數族裔人士普遍關注的事項,
這問題政府也有同樣的關注。我們完全明白部分不太懂使用中文的少
數族裔在日常生活上所會遇到的困難,但在這方面我們也關注到,若
是要所有公營或私營的服務提供者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使用所有不
同語言或提供翻譯,實在是不切實際和不可行的做法。因此,為條文
清晰起見,條例草案在這方面提出豁免。我們相信這是為公眾可接納
的做法,亦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另一方面,我們亦認同,政府應該
提供適當的輔助,增強少數族裔人士學習本地語文的機會,以幫助他
們融入社會和學習環境。這方面,民政事務局和教育統籌局在過去都
做了不少努力,日後也有計劃增強這方面的支援服務。條例草案在這
方面並沒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但這不應被曲解為放手不幹的說法。
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所受到的歧視亦是一項我們關注的問題。但
對於社會上部分人士認為條例草案也應涵蓋這方面歧視的看法,我是
不能茍同的。無疑,我們在很早前曾經有一個想法,認為歧視新移民
的問題可以在有關種族歧視的法例內一併考慮。但經過進一步推敲和
分析有關理據後,我們的結論是這個做法並不恰當,並已於二○ ○ 四
年底就種族歧視立法的公眾諮詢中表明了政府的立場。鑑於差不多所
有新來港定居人士與本港華裔人士屬同一種族,我們認為,根據《消
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對「種族」的定義,新來港定居人士
並不自成一個種族群體。更重要的是,部分新來港人士所遭受的歧視
待遇是反映社會上一小部分人對這些人士的偏見, 而非基於種族理
由,二者不能相提並論,我們也不適合借用禁止種族歧視的法例來處
理這種社會歧視的問題。但這不代表我們對新來港定居人士所遭受的
歧視置諸不理。相反,政府會繼續一直以來的工作,通過教育、宣傳
及支援計劃,協助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融入本港社會,並打擊針對他
們的歧視。民政事務總署通過新來港定居人士服務政策督導委員會及
與非政府機構舉行聯席會議,協助統籌及監察各決策局及部門在這方
面提供的服務,確保有關服務切合新來港定居人士的需要。在地區層
面,民政事務總署成立了地區統籌委員會,協調政府各科或部門及非
政府機構的工作,協助新來港定居人士早日融入社會。該署亦出版《新
來港定居人士服務指南》, 讓新來港定居人士更加了解為他們提供的
各項公共服務。該指南刊載了由有關決策局或部門提供的最新教育、
福利及求職服務資料, 而民政事務總署亦會定期檢討服務指南的內
容。我們會繼續提供上述的服務及措施,協助從內地新來港定居的人
士適應本港的生活。其實,很多在香港定居的人士或他們的上一代都
是移民, 在港作出了很大的貢獻, 為香港繁榮奠下了基石。
主席女士,當局經過廣泛諮詢工作,並考慮所得的公眾意見及研
究實施條例草案條文可能造成的影響後, 才制定以上所述的法律架
構。我們相信,條例草案建議的規管機制,不單讓我們達到進一步締
建和諧社會的政策目標以及履行我們的國際義務,更平衡了各方不同
的利益,應該是合理可行,亦可以為受社會人士所共同接受的方案。
又如我之前提到, 除了通過立法途徑外, 政府亦會繼續推行公眾教
育,以及推出支援服務措施,協助少數族裔人士融入本港社會。我希
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謝謝。

二○ ○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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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人歧視沒錢人~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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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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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二二八公園會立一個牌子: 狗與乞丐禁止入內!

M型社會下的新丐幫  光鮮外表  口袋空空  內心空虛


【鉅亨網查淑妝/台北‧7月5日】

油價漲、物價漲、房價漲,唯獨薪水不漲。調查發 現,在M型化的社會中,富者越富貧者益貧,社會上出 現了兩種乞丐,一種是衣著破爛在路邊向路人乞討的職 業乞丐,另一種則是在職場上,有著光鮮外表,但內心 空虛,口袋空空,為著微薄薪水的工作而搖尾乞憐的「 穿西裝的乞丐」。

這一群薪水低、社會地位低及情緒低落的職場三低 族群,究竟在職場上佔了多少比例呢?根據1111人力銀 行調查發現,有超過7成5的上班族,自認自己是外表衣 冠楚楚,內心卻空虛無助,為五斗米折腰的「穿西裝乞 丐」。其中口袋沒錢佔36.73%,心靈空虛者則佔了 63.27%,兩者都是的佔55.11%。

1111人力銀行副總經理兼營運長吳睿穎表示,經濟 不景氣、貧窮世襲,社會普遍充斥著新貧族,職場充斥 著表裡不一的上班族,「穿西裝的乞丐」成為新興名詞 ,如何避免自已及員工,淪為「穿西裝的乞丐」,成為 值得各界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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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是法律問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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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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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我的疑問一併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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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族群歧視法"是尊重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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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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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族群不可以欺侮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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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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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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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弱勢是鎂光燈照不到的。真要保護他們?捐錢給水密桃婆婆了嘛?

我沒捐。因為我沒錢沒勢力。只能希望馬先生上台後能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

你真正想保護的應該是目前的政治弱勢=深藍=不被漫罵吧…

這種事…立法會有用嘛?當我被你指為謝公打手時。你可曾想過你也在漫罵?

說要反分裂族群、你自己作過的事…唉…

不想講了。一講下去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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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族群歧視法"是比反托拉斯法重要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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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族群歧視法"是保護弱勢族群

"反托拉斯法"是保護弱勢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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