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種族歧視法宗旨並不是用來處罰人, 主要是對居於香港或旅遊香港的小數族群人士尊嚴上的保障, 令他們能感到在社會或就業上的尊重, 歧視法並不能立刻改變所有市民傳統既定的歧視心態, 但能令少數族群不再被公開受語言歧視, 也不因為天生是少數族群身份而減少就業機會或被剝削, 立法目的是表現強勢族群應對弱勢的族群應有更大的包容性; 若台灣有這種種族歧視法例, 政治人物也不敢公然侮辱那些外省人或榮民, 對台灣公民教育也是一件好事.
香港這種族歧視法, 大多議員一直爭取的是加入大陸新移民的歧視法, 因為很多大陸新移民雖然在法例上也和香港人受到公平對待, 但在公開場合或工作上也受到小數人言語上的歧視, 可惜政府認為大陸人和香港人也同是中國人, 所以不適合用種族歧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