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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長廷與民進黨邏輯錯亂、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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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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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口女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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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國民黨修改參選限制,謝長廷與民進黨邏輯錯亂、標準不一(完整版)

馬英九工作室發言人 羅智強

針對國民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改參選限制中條款一審判決有罪不能參選的規定,謝長廷高聲批評。對此,馬英九工作室發言人羅智強表示,先請民進黨召開黨代表大會在黨章中加入一審判決有罪不能參選的規定後再批評。
  發言人羅智強表示,國民黨全代會修改參選門檻一議,並非不可公評。馬英九先生尊重全代會依黨內民主機制所作的決定。但任何人都可批評國民黨,惟獨謝長廷與民進黨批評國民黨讓人有「言行錯亂」的感覺。
  首先,謝長廷跳出來批評國民黨,實在是不知所云。先說,特別費案被起訴就退選;接著又說,(特別費以外的案件)「不可能用政治前途 保證檢察官的公平」(中國時報六月十一日),這種標準錯亂到無以復加,令人啞然。謝長廷更吃定檢察官查辦謝所涉及的弊案的腳步「牛步化」,其所涉及的諸多弊案,一審判決絕不可能在總統大選前作出,然後故作「大方」地表示,一審判決有罪,絕對沒臉選下去。擺明開出一張不會兌現的芭樂票。
  其次,羅智強請民進黨大聲告訴國人,所有的民進黨員,是否只要一審判決有罪均「絕對」失去參選資格?事實上,這個問題,謝長廷「忽選忽不選」的錯亂標準已經給了答案。謝說特別費被訴即不選、一審判有罪即不選,代表民進黨沒有強制謝被訴即不能選的「規定」,全決於謝的意願,若非如此,謝的「不選」支票,根本就是幌子。而謝又反覆無常地說特別費以外的案子被起訴也不會用「政治前途」替檢察官的公平背書,暗示參選到底。再顯示,依民進黨的規定,起訴仍可參選。
  羅智強表示,他特別研究民進黨的參選限制的相關規定,其黨章中對此並無規定,另在民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六條中,主要均以「判決確定」為不得被提名的門檻條件,並無一審有罪即不得參選的規定,換言之,依民進黨的提名條例,要到三審定讞方「確定」不予提名。談及「一審判決」有關的規定係規範於民進黨《廉政條例》第六條,其規定層層轉引,極為繁複,但大體規定,針對「特定情形」,已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廉政委員會)應「建議」除名處分。
  簡要言之,民進黨的的一審判決可否參選,充滿「巧門」,透過讓人眼花撩亂的規定,但得出「建議」除名的規定。換言之,依民進黨的「順我昌、逆我亡」的鬥爭性格,到最後一審判決可否參選,根本就操縱於黨中央高層,順從上意者,萬法皆空、巧門大開,逆違上意者,鍘刀落下,不得參選。
  於是民進黨的提名規定就像寓言故事那隻一會兒扮鳥、一會兒扮鼠的蝙蝠,面對輿論就說一審有罪不得參選,面對朋黨,則大開巧門、輕輕放過。民進黨有什麼立場拿這種「四不像排黑」來質疑國民黨的參選門檻規定?
  羅智強表示,看了謝長廷的說法與民進黨的規定,只能說真的很佩服這些天生的選舉動物,言詞東閃西躲、規定複雜無比,但總之一句話,誰可選?誰不可選?和一審判了什麼根本無關!和有沒有被起訴也全無關聯!一切都是民進黨的那張嘴說了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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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7/06/25 11:28 【不平則鳴】 水門 走路工 兩顆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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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有本末.事有始終.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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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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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應先從第一家庭做起~上樑不正下樑歪

以後擴及其他民選首長...甚至是立法委員及地方民意代表

我也不反對的!

說了半天...你贊成先從第一家庭開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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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的參選限制是針對所有公職人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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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在四樓是這樣講的沒錯吧?

 

「我建議國民黨參選限制中條款不能參選的規定要加一條:

凡老婆貪污被起訴判決有罪者本人不得參選!

我怎樣都看不出這句話「凡老婆貪污被起訴判決有罪者本人不得參選」只針對第一家庭,就字面來看,似乎所有首長民代軍警公教人員都一體適用,因為沒提到範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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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第一家庭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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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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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我對於鄉鎮長是否也應適用這個題目沒興趣啦!
清代名臣曾國藩說過:「風俗之厚薄,繫乎一、二人心之所嚮。」這句話無論在專制時代或多元化的民主社會皆有其道理,因為古今皆有風俗厚薄問題,社會現象中上行下效,風行草偃的實例,比比皆是。試問,一個社會的流行思潮與價值判斷是如何形成,及誰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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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也可能貪污,一體適用嗎?牽連多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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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一家庭的要求自然較多,不過像柯靈頓和希拉蕊這種同時醉心於政治的夫妻可不多見。

至於因鑽法律漏洞而在法律上無罪之人,其德行是否有虧,人民自有公斷,提名這種人,黨也要考慮是否為包袱,倒不需用紅五類黑五類來區分個人的出身。

不管是貪污還是收賄,都是有罪的,至於是哪一個,法律已有規定,老兄需要在這裡為我「正名」嗎?

另外勸你老兄不必風聲鶴唳,亂扣帽子,老兄已有子女,請多用理性與人交談,為子女做個榜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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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人權是保護人民.但不應適用於第一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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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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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不應適用騙子扁全家~
我懷疑有人想加入騙子扁家庭律師團~
第一夫人收賄不算貪污!?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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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森的例子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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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老兄「黨規可以比憲法規定的標準高!!! 」是合理的。

尼克森的例子不好,尼克森是自己德行有虧,自己承擔而下臺。

扁嫂若被判有罪,ㄚ扁是該下台,因為扁嫂是利用阿扁的權勢收賄(不是貪污)。

我的本意如下:

倘若A君在位時,其子(或其配偶)B君並未利用其父(或其配偶)之權勢收賄犯罪,其後A君因貪污被起訴,罪不及B君,B君不應其血統而有「原罪」,這就是人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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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7/06/25 11:29 【不平則鳴】 水門 走路工 兩顆子彈
以騙子扁的種種惡行.在歐美民主先進國家.早就自行了斷辭職下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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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不需要等到法律判決~

尼克森是因為犯法被判刑而下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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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愧到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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慚愧了,原來我的中文程度這麼低落,低落到我的標題「徒法不能以自行」,竟然無法將我「光靠法律無法規範個人品行」的原意表達清楚,還需要老兄來提醒我「法律僅僅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我看我再去從小學國語注音符號開始讀起吧!

不過在重學國語之前,我還發現一個可怕的事實,那就是DPP的影響力已經擴展到西方歐美去了。原來西方歐美強調人權思想,竟然是因為被DPP的律師團洗腦,所以才會天天開口閉口人權思想。原來如此,看來我歷史也要重讀,感謝老兄點醒,慚愧慚愧。

另外所謂封建思想云云,那還是老兄最欣賞的中國共產黨最喜歡用的名詞,原來老兄並不喜歡,那我收回好了。還是一句話,慚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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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規可以比憲法規定的標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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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僅僅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你的口氣很像民退黨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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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能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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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和老婆假離婚不就解套了嗎?

此外,參政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用選舉罷免法擴大連坐,剝奪無罪者的參政權,這是違反憲法,將社會階級世襲化,且大開人權倒車的作法。除非回到極權時代,否則這種封建思想不可能為人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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