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國民黨修改參選限制,謝長廷與民進黨邏輯錯亂、標準不一(完整版)
馬英九工作室發言人 羅智強
針對國民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改參選限制中條款一審判決有罪不能參選的規定,謝長廷高聲批評。對此,馬英九工作室發言人羅智強表示,先請民進黨召開黨代表大會在黨章中加入一審判決有罪不能參選的規定後再批評。
發言人羅智強表示,國民黨全代會修改參選門檻一議,並非不可公評。馬英九先生尊重全代會依黨內民主機制所作的決定。但任何人都可批評國民黨,惟獨謝長廷與民進黨批評國民黨讓人有「言行錯亂」的感覺。
首先,謝長廷跳出來批評國民黨,實在是不知所云。先說,特別費案被起訴就退選;接著又說,(特別費以外的案件)「不可能用政治前途 保證檢察官的公平」(中國時報六月十一日),這種標準錯亂到無以復加,令人啞然。謝長廷更吃定檢察官查辦謝所涉及的弊案的腳步「牛步化」,其所涉及的諸多弊案,一審判決絕不可能在總統大選前作出,然後故作「大方」地表示,一審判決有罪,絕對沒臉選下去。擺明開出一張不會兌現的芭樂票。
其次,羅智強請民進黨大聲告訴國人,所有的民進黨員,是否只要一審判決有罪均「絕對」失去參選資格?事實上,這個問題,謝長廷「忽選忽不選」的錯亂標準已經給了答案。謝說特別費被訴即不選、一審判有罪即不選,代表民進黨沒有強制謝被訴即不能選的「規定」,全決於謝的意願,若非如此,謝的「不選」支票,根本就是幌子。而謝又反覆無常地說特別費以外的案子被起訴也不會用「政治前途」替檢察官的公平背書,暗示參選到底。再顯示,依民進黨的規定,起訴仍可參選。
羅智強表示,他特別研究民進黨的參選限制的相關規定,其黨章中對此並無規定,另在民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六條中,主要均以「判決確定」為不得被提名的門檻條件,並無一審有罪即不得參選的規定,換言之,依民進黨的提名條例,要到三審定讞方「確定」不予提名。談及「一審判決」有關的規定係規範於民進黨《廉政條例》第六條,其規定層層轉引,極為繁複,但大體規定,針對「特定情形」,已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廉政委員會)應「建議」除名處分。
簡要言之,民進黨的的一審判決可否參選,充滿「巧門」,透過讓人眼花撩亂的規定,但得出「建議」除名的規定。換言之,依民進黨的「順我昌、逆我亡」的鬥爭性格,到最後一審判決可否參選,根本就操縱於黨中央高層,順從上意者,萬法皆空、巧門大開,逆違上意者,鍘刀落下,不得參選。
於是民進黨的提名規定就像寓言故事那隻一會兒扮鳥、一會兒扮鼠的蝙蝠,面對輿論就說一審有罪不得參選,面對朋黨,則大開巧門、輕輕放過。民進黨有什麼立場拿這種「四不像排黑」來質疑國民黨的參選門檻規定?
羅智強表示,看了謝長廷的說法與民進黨的規定,只能說真的很佩服這些天生的選舉動物,言詞東閃西躲、規定複雜無比,但總之一句話,誰可選?誰不可選?和一審判了什麼根本無關!和有沒有被起訴也全無關聯!一切都是民進黨的那張嘴說了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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