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別費,法務部和審計部都做出對馬非常有利的見解,一是說「實質補貼」,二是說「沒用完無須繳回」,再加上檢方找的證人在庭上支乎其詞,幾乎判定馬無罪了。
但我知道在台北市政府的公文裡明載,「特別費不需領具部分應用在公務用途」,這讓我想起一些其他單位類似的「特別費」也是這種情形。
我以前領過「誤餐費」,就是因為工作職務上的關係常常要加班,所以公司給我一筆「誤餐費」,會計直接匯入我的帳戶,會計說是「做為公務上耽誤三餐所產生的費用」,但無須記帳,其實大家心知肚明,這等於變相的加薪,但在文字上,它必須說是用在公務上。
又如,有些單位會發「交通費」,也是直接匯入私人帳戶,說法上也是說給予上下班的交通工具補貼。我記得林火旺教授就說過,他在台大也有一筆「交通費」,可是他住學校宿舍,根本不需要搭車上下班,但學校照給。
我的意思是,有時後在文字上必須這麼寫,但作法上卻不一定。
希望這兩個觀點可以提供給馬的「律師」參考,更希望對馬的判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