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九二共識」
◎國政基金會國家安全組
1992 年,因兩岸民間交流漸趨頻繁,有關兩岸文書驗證及共同打擊犯罪問題,亟待解決。海基會於1992 年3 月派代表赴北京與海協會首度協商,隨後兩會經數度函電溝通,決定在1992年10 月28 日在香港協商有關兩岸文書查證之協議。
一、兩岸協商卡在「一中」原則
在此之前由於中共已提出此項協議需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前提,並要求在協議文中載入相關文字。海協會並提出五種方案。內中均載有「兩岸文書查證是中國內部的事務」或「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文字。對於海協會提出的五種方案,我方均認為無法接受,但是也體認到如果不就「一個中國原則」加以處理,恐怕無法突破僵局,建立若干交集,以解決兩岸間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乃一方面思考我方對策,另一方面由國家統一委員會對一個中國的涵義預作解釋,作為我方基本立場。於是,國統會於1992 年8 月1 日通過「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點:「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後台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份,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份。」
二、雙方提出處理「一中」問題方案
另針對中共所提之五項方案,我方反覆研酌,提出五種對案,授權海基會於會談中酌情提出。海基會方面根據與中共交往之經驗與體認,將陸委會授權的五種表達方案,酌加修正為三種,並獲陸委會同意,這三種表達方案是:
(一)鑑於中國仍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由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妥善加以解決。
(二)海峽兩岸文書查證是兩岸中國人間的事務。
(三)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當年10 月28 日,雙方由海基會與海協會代表在香港商談。在商談的過程中,雙方各依序提出表達方案,反覆折衝。我方並鑑於對「一個中國」問題難有共識,乃授權海基會以各自口頭表述方式,以解決此一問題。海協會代表對此提議未表接受,中止商談。我方代表則停留至11 月5 日,見海協會代表無返港續商之意願後,才離港返台。
三、海基會致函海協會主張各自口頭聲明表示
海基會並於11 月3 日發佈新聞稿表示:「海協會在本次香港商談中,對『一個中國』原則一再堅持應當有所表述,本會經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可以接受。
至於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我方將根據『國家統一網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本年8 月1 日對於『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加以表達。」同日,海基會並致函海協會。海協會孫亞夫並於是日致電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表示尊重並接受海基會之建議。
四、海協會回函表示尊重及接受
隨後,海協會於11 月16 日致函海基會表示:「在香港商談中,海基會代表建議,採用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的原則,並提出具體表述內容(見附件:海基會第三案)。
其中明確表達了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11 月3 日貴會來函正式通知我會表示已徵得台灣方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的方式,各自表達。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並已於11 月3 日電話告知陳榮傑先生。⋯⋯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本此精神,對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物)加以妥善解決。』」
五、達成共識後才啟動辜汪會談
海協會11 月16 日來函後,我方尚未回函,海協會即於11月30 日再度來函,希望早日實現「汪辜會晤」,並建議於12 月上旬進行預備性磋商,12 月下旬實現「汪辜會晤」。(事實上預備性磋商及辜汪會談,均至1993 年4 月上、下旬才舉行)
根據以上的過程,我們認為1992 年兩會會談的結果是兩岸一項重要的共識,這項「共識」應包括下列三點:
(一)對「一個中國」原則,用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即一般簡稱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各自表述,一個中國」,是我方提出,並獲得中共接受,並因之開展日後的辜汪會談。因此應該說是兩岸間的一項重要的共識。
(二)我方表述的內容包括海基會第三案、國統綱領及「一個中國的涵義」。對此,中共方面已表認知。
(三)海協會也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原則下,提出他們的表述內容。
以上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在1995 年6 月,中共宣佈中斷兩岸兩會協商前,北京並未否認這項共識。
而中國國民黨則自始至今均一貫主張,九二共識代表兩岸對立五十年來唯一的政治妥協,更是兩岸關係「既有基礎」的重要成分,值得各方重視與維護。
(本文原刊載於國政基金會網站)
「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歷史真相
◎鄭安國
最近海峽兩岸為了是否有1992 年共識?九二年共識是什麼?九二年共識是否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而眾說紛紜。
中共方面的說法,先是完全否認1992 年有所謂「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其語氣之堅定,曾讓不少人懷疑是否真有所謂「九二年共識」。但最近中共改口承認有九二年共識,但中共在回應陳水扁總統就職演說的聲明中表示,九二年共識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
台灣方面,海基會與國民黨執政時期的陸委會都堅持在1992 年兩岸兩會確實是有「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至於民間學者專家則有些是相信我方的說法,有些則是相信大陸方面的說法。民進黨執政後,扁政府的高層官員先是說:1992年兩岸根本未達成任何共識。陳水扁總統又說會接受「九二共識」,可是後來又說只有九二精神,而沒有九二共識。眾說紛紜,把民眾弄得一頭霧水。
不論說法有多少種,事實終歸只有一個。由於這是兩岸過去就「一個中國原則」問題所做過的正式表態,雖未共同簽署,但都有白紙黑字的文件為憑。而且關係到兩岸關係未來的發展,實在有必要澄清所謂「九二年共識」的來龍去脈,還原事實的真相。
筆者自1992 年1 月返國擔任陸委會企劃處處長,參與處理兩岸協商相關問題,此事件正在當時發生。由於是屬重大事件,所以雖事隔十年,仍記憶猶新,謹將有關過程與真相,去除涉及機密部分,敘述於後。
1991 年時,因兩岸民間交流漸趨頻繁,有關兩岸文書驗證及共同打擊犯罪等問題,均亟待解決。海基會於1991 年、1992年初,數度前往大陸商談簽訂有關協議,中共均提出「一個中國原則」為前提,形成商談之障礙。由於我方認為在事務性商談中,實毋須載入政治性之內容,而且此項前提,易衍生負面效果,所以均未為我方接受。
一、中共提出的五項方案
中共亦體認我方之堅持,因此也思考不同的措詞,期間兩會文件往返,中共於1992 年3 月提出五項不同的選擇,作為文書查證協議的前提文字:
(一)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
(二)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事務。
(三)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事務。考慮到海峽兩岸存在不同的制度(或稱國家尚未完全統一)的現實,這類事務具有特殊性,⋯⋯。
(四)在海峽兩岸共同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對兩岸公證文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
(五)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依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共識。
對於海協會提出的五種方案,我方均認為無法接受。但是也體認到如果不就「一個中國原則」加以處理,恐怕無法突破僵局,建立若干交集,以解決兩岸間許多極待解決的問題,如文書查證、共同打擊犯罪、掛號信函查詢等等。因此,乃一方面思考我方之對案;另一方面,由國家統一委員會對一個中國的涵義預作解釋,作為我方之基本立場。
於是,國統會於1992 年8 月1 日通過「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點:「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之後,台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份,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份」。
二、我方初擬的五項方案
至於針對中共所提五項方案,我方亦反覆斟酌,於1992 年4 月下旬即擬定下五種表達方案,授權海基會酌情分別提出:
(一)雙方本著「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原則。
(二)雙方本著「謀求一個民主、自由、均富、統一的中國,兩岸事務本是中國人的事務」的原則。
(三)鑒於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狀態,在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咸認為必須就文書查證(或其他商談事項)加以妥善解決。
(四)雙方本著「為謀求一個和平民主統一的中國的原則。」
(五)雙方本著「謀求兩岸和平民主統一」的原則。
在此同時,海基會與海協會繼續函電往返,就兩岸文書查證之協商相關事宜進行溝通,最後敲定於1992 年10 月28 日在香港進行磋商,我方由當時的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主談,海協會方面則由海協諮詢部副主任周寧主談。筆者則另受陸委會指派赴香港於幕後予以協助。
這次商談,最關鍵的問題當然就是「一個中國的原則」問題。海基會方面對於陸委會授權的五種表達方案,酌加修正為三種,並獲得陸委會同意,這三種表達方案是:
(一)鑑於中國仍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由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二)海峽兩岸文書查證問題是兩岸中國人間的事務。
(三)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鑑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在香港商談的過程中,雙方各自依序提出不同的文字方案,反覆折衷,均無法獲得共識。我方乃於10 月31 日提出前述海基會第三案。我方並鑑於對「一個中國」問題,難有共識,乃授權海基會以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以解決此一問題。海協會代表對此並未表示接受,亦未表示反對,卻先行於11 月1 日離港,中止商談。我方代表則停留至11 月5 日,見海協會代表無返港續商之意願後,才離港返台。
但是海協會卻於11 月3 日透過新華社發布新聞表示,願意尊重並接受兩會各自口頭聲明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並建議就表述的具體內容另行協商。對於海協會的建議,台北方面未表同意,認為既然雙方可各自口頭聲明方式表述,何以還要另行協商具體內容,陸委會因此發布新聞稿駁斥。而海基會則於11 月3 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海協會在本次香港商談中,對『一個中國』原則一再堅持應有所表述,本會經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可以接受。至於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我方將根據『國家統一綱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本年8 月1 日對於『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加以表達。」同日並將此新聞稿傳送海協會。
三、海協會的正式來函
隨後,海協會即未再要求就此再協商,並於11 月16 日致函海基會表示:「在香港商談中,海基會代表建議,採用『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並提出具體表述內容(見附件,按即海基會第三案)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11 月3 日貴會來函正式通知我會,表示『已徵得台灣有關方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的方式各自表達』。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並已於11 月3 日電話告知陳榮傑先生。⋯⋯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本此精神,對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
海協會11 月16 日來函後,我方甚為審慎的研擬回函,唯當我方尚未回函時,海協會即於11 月30 日再度來函,希望早日實現「汪辜會晤」,並建議於12 月上旬進行預備性磋商,12月下旬實現「汪辜會晤」。(事實上預備性磋商及辜汪會談,均至1993 年4 月上、下旬才舉行)
根據以上的過程及11 月3 日海基會新聞稿、11 月16 日海協會來函與文件,1992 年兩會會談的結果可以總結出下列幾點:
(一)「對『一個中國原則』,用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是我方提出,並獲得中共接受。雙方均將有關提議,陳述與回應載之於文件,並因之開展日後的辜汪會談,因此應該說是兩岸間的一項重要的共識。簡稱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各自表述,一個中國」,並未偏離事實。
(二)「對『一個中國』原則用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的共識,其實是對「一個中國原則」處理方式的共識,並不是對「一個中國」內涵的共識,也不能簡化為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
(三)我方表述的內容,包括海基會第三案及國統綱領及一個中國的涵義。海協會也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原則下,提出他們的表述內容,因此自應各為其表述內容負責,也算是一種承諾。雙方表述內容雖有交集,並不全然相同,更不全然同意對方的表述內容,因此將「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稱為九二共識,係屬斷章取義。
回顧這段經過,「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方式,確實解決了當時的問題,而其後的預備性磋商及辜汪會談,並未再糾纏於此問題上,更重要的是這種做法,並未使中華民國及人民之權益與尊嚴受到減損,這確是值得當政者深思的。
(本文原刊載於《香港經濟日報》)
九二共識,細說從頭
◎李慶平
民進黨執政的扁政府,不承認「九二」共識,最近陳水扁總統雖然鬆口,但他仍然玩弄文字遊戲,把1992 年兩岸兩會(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達成的共識,以「九二精神」含混其詞,到底1992 年兩會討論的共識真相是什麼?以下提出十二點回顧、說明。
一、1992 年10 月28 日至30 日海基會、海協會及中國公證員協會人員在香港就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進行工作性商談,其中有關大陸提出「一個中國原則」問題,雙方雖交換了意見及方案,但並沒有達成最終結果。
二、1992 年11 月3 日海基會正式去函通知海協會,有關方面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
三、1992 年11 月3 日海協會接獲海基會來函,立刻由海協會孫亞夫副秘書長電話告之海基會陳榮傑秘書長「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
四、1992 年11 月16 日海協會致函海基會「我會擬做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該函並附海基會於1992 年10 月30 日所提表述方案「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來函中海協會建議兩會約定各自同時口頭聲明。
五、1992 年11 月17 日下午4 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黃昆輝主任委員召集陸委會及海基會高層對11 月16 日大陸海協會來函,研商對策,黃主任委員最後決定,針對大陸海協會11 月16 日的來函,我方暫不覆函,但用記者會方式,以口頭聲明表達我方立場,黃主任委員當時指定海基會李慶平副秘書長在下午6 時召開記者會,代表海陸兩會發言,李慶平副秘書長發表談話:「對海協會11 月16 日來函,願以口頭聲明各自表達的方式表示歡迎,但我方認為雙方對此問題的立場原則早已各自表達過了,不需要再約定同一時間發表。」
我方一貫立場是事務性協商,不應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性議題,但由於中共一再以政治性議題干擾事務性協商,我方基於保障民眾權益,在10 月下旬授權海基會法律處處長許惠祐在香港與海協會商談時,對「一國中國原則」提出八個方案,對方也提出五個方案,海協會11 月16 日又提出第六個方案,事實上雙方已對「一個中國原則」各自有了清楚明確的表達。
六、1992 年12 月3 日海基會致函海協會「我方始終認為:兩岸事務性之商談,應與政治性之議題無關,且兩岸對『一個中國』之涵義、認識顯有不同。我方為謀求問題之決解,爰建議以口頭各自說明。至於口頭說明之具體內容,我方已於11 月3 日發布之新聞稿中明白表示,將根據『國家統一綱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本年8 月1 日對於『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加以表達。我方此項立場及說明並迭次闡明,香港地區、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之媒體,對於雙方立場及說明,先後已有充分報導⋯。」
七、在李登輝總統於1995 年6 月初訪問美國康乃爾大學後,同年6 月16 日海協會來函推遲兩會之間的協商,從此時起中共海協會對「各自以口頭聲明方式表達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有了變化。
八、1996 年3 月13 日海基會致函海協會,函文如下:「在3 月8 日、9 日去函抗議貴方發射飛彈演習,嚴重傷害兩岸關係,危及亞太地區安定,與『一個中國』無關,貴會聲稱違背『一個中國』共識,殊難理解,有關『一個中國』貴我兩會在香港會談已有各自以口頭說明立場共識,貴會後於1992 年11 月16 日來函確認,貴會自不應片面曲解。」
九、1996 年3 月15 日海協會李亞飛副秘書長表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是海協兩會過去就事務性商談所達成的共識,不涉及其他領域,也不能任意擴大到其他領域。
十、1996 年4 月29 日海基會辜振甫董事長就「辜汪會談」三周年發表談話:「台灣海峽的兩岸分隔近半個世紀之後,三年前的此刻,本人經政府授權在『一個中國的內涵得各自表述』的共識及『對等協商、相互尊重』的原則下,為解決兩岸交流所衍生的問題,在新加坡和大陸海協會汪道涵先生見面簽署四項協議,建立了與大陸協商聯繫的管道與制度。⋯⋯我方從來沒有背離過『一個中國』的原則,兩岸不是各自明言都說在『追求國家統一』嗎?」
十一、1992 年12 月3 日海基會去函海協會後,有關「一個中國」問題,並未再成為兩岸兩會協商之障礙,因而促成1993年4 月在新加坡舉行的第一次「辜汪會談」。但1995 年6月李登輝總統赴美康乃爾大學訪問之後,大陸海協會認為台灣方面背離「一個中國原則」,對「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做了擴大解釋,而逐漸否認有1992 年「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
十二、2000 年6 月27 日下午,陳水扁總統在總統府接見美國亞洲基金會會長傅勒博士(Willian Fuller)等人表示,新政府願意接受海基、海協兩會1992 年「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共識,但大陸方面卻不承認有這項共識。陳水扁在發表這項談話後,當晚即由總統府高層出面指出,陳水扁的立場與五二○,六二○演說立場一致,不代表總統接受「一個中國」原則。6 月28 日,陸委會主委蔡英文再於晚間舉行緊急記者會,澄清指出陳水扁27 日有關「一個中國」問題談話與六二○記者會在精神上、內容上是一致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是我方用來描述1992 年會談過程的用語,兩岸從來沒有對「一個中國的原則」有共識。
(本文原刊載於《中央日報》,90.08.31,三版)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kurich&f_ART_ID=34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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