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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九二共識」以及從占星術看九二共識的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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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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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

何謂「九二共識」

◎國政基金會國家安全組

1992 年,因兩岸民間交流漸趨頻繁,有關兩岸文書驗證及共同打擊犯罪問題,亟待解決。海基會於1992 3 月派代表赴北京與海協會首度協商,隨後兩會經數度函電溝通,決定在199210 28 日在香港協商有關兩岸文書查證之協議。

一、兩岸協商卡在「一中」原則

在此之前由於中共已提出此項協議需以「一個中國原則」為前提,並要求在協議文中載入相關文字。海協會並提出五種方案。內中均載有「兩岸文書查證是中國內部的事務」或「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文字。對於海協會提出的五種方案,我方均認為無法接受,但是也體認到如果不就「一個中國原則」加以處理,恐怕無法突破僵局,建立若干交集,以解決兩岸間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乃一方面思考我方對策,另一方面由國家統一委員會對一個中國的涵義預作解釋,作為我方基本立場。於是,國統會於1992 8 1 日通過「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點:「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後台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份,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份。」

二、雙方提出處理「一中」問題方案

另針對中共所提之五項方案,我方反覆研酌,提出五種對案,授權海基會於會談中酌情提出。海基會方面根據與中共交往之經驗與體認,將陸委會授權的五種表達方案,酌加修正為三種,並獲陸委會同意,這三種表達方案是:

()鑑於中國仍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由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妥善加以解決。

()海峽兩岸文書查證是兩岸中國人間的事務。

()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當年10 28 日,雙方由海基會與海協會代表在香港商談。在商談的過程中,雙方各依序提出表達方案,反覆折衝。我方並鑑於對「一個中國」問題難有共識,乃授權海基會以各自口頭表述方式,以解決此一問題。海協會代表對此提議未表接受,中止商談。我方代表則停留至11 5 日,見海協會代表無返港續商之意願後,才離港返台。

三、海基會致函海協會主張各自口頭聲明表示

海基會並於11 3 日發佈新聞稿表示:「海協會在本次香港商談中,對『一個中國』原則一再堅持應當有所表述,本會經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可以接受。

至於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我方將根據『國家統一網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本年8 1 日對於『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加以表達。」同日,海基會並致函海協會。海協會孫亞夫並於是日致電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表示尊重並接受海基會之建議。

四、海協會回函表示尊重及接受

隨後,海協會於11 16 日致函海基會表示:「在香港商談中,海基會代表建議,採用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的原則,並提出具體表述內容(見附件:海基會第三案)

其中明確表達了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11 3 日貴會來函正式通知我會表示已徵得台灣方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的方式,各自表達。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並已於11 3 日電話告知陳榮傑先生。⋯⋯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本此精神,對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物)加以妥善解決。』」

五、達成共識後才啟動辜汪會談

海協會11 16 日來函後,我方尚未回函,海協會即於1130 日再度來函,希望早日實現「汪辜會晤」,並建議於12 月上旬進行預備性磋商,12 月下旬實現「汪辜會晤」。(事實上預備性磋商及辜汪會談,均至1993 4 月上、下旬才舉行)

根據以上的過程,我們認為1992 年兩會會談的結果是兩岸一項重要的共識,這項「共識」應包括下列三點:

()對「一個中國」原則,用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即一般簡稱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各自表述,一個中國」,是我方提出,並獲得中共接受,並因之開展日後的辜汪會談。因此應該說是兩岸間的一項重要的共識。

()我方表述的內容包括海基會第三案、國統綱領及「一個中國的涵義」。對此,中共方面已表認知。

()海協會也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原則下,提出他們的表述內容。

以上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在1995 6 月,中共宣佈中斷兩岸兩會協商前,北京並未否認這項共識。

而中國國民黨則自始至今均一貫主張,九二共識代表兩岸對立五十年來唯一的政治妥協,更是兩岸關係「既有基礎」的重要成分,值得各方重視與維護。

(本文原刊載於國政基金會網站)

 

「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歷史真相

◎鄭安國

最近海峽兩岸為了是否有1992 年共識?九二年共識是什麼?九二年共識是否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而眾說紛紜。

中共方面的說法,先是完全否認1992 年有所謂「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其語氣之堅定,曾讓不少人懷疑是否真有所謂「九二年共識」。但最近中共改口承認有九二年共識,但中共在回應陳水扁總統就職演說的聲明中表示,九二年共識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

台灣方面,海基會與國民黨執政時期的陸委會都堅持在1992 年兩岸兩會確實是有「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至於民間學者專家則有些是相信我方的說法,有些則是相信大陸方面的說法。民進黨執政後,扁政府的高層官員先是說:1992年兩岸根本未達成任何共識。陳水扁總統又說會接受「九二共識」,可是後來又說只有九二精神,而沒有九二共識。眾說紛紜,把民眾弄得一頭霧水。

不論說法有多少種,事實終歸只有一個。由於這是兩岸過去就「一個中國原則」問題所做過的正式表態,雖未共同簽署,但都有白紙黑字的文件為憑。而且關係到兩岸關係未來的發展,實在有必要澄清所謂「九二年共識」的來龍去脈,還原事實的真相。

筆者自1992 1 月返國擔任陸委會企劃處處長,參與處理兩岸協商相關問題,此事件正在當時發生。由於是屬重大事件,所以雖事隔十年,仍記憶猶新,謹將有關過程與真相,去除涉及機密部分,敘述於後。

1991 年時,因兩岸民間交流漸趨頻繁,有關兩岸文書驗證及共同打擊犯罪等問題,均亟待解決。海基會於1991 年、1992年初,數度前往大陸商談簽訂有關協議,中共均提出「一個中國原則」為前提,形成商談之障礙。由於我方認為在事務性商談中,實毋須載入政治性之內容,而且此項前提,易衍生負面效果,所以均未為我方接受。

一、中共提出的五項方案

中共亦體認我方之堅持,因此也思考不同的措詞,期間兩會文件往返,中共於1992 3 月提出五項不同的選擇,作為文書查證協議的前提文字:

()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

()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事務。

()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事務。考慮到海峽兩岸存在不同的制度(或稱國家尚未完全統一)的現實,這類事務具有特殊性,⋯⋯

()在海峽兩岸共同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對兩岸公證文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依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共識。

對於海協會提出的五種方案,我方均認為無法接受。但是也體認到如果不就「一個中國原則」加以處理,恐怕無法突破僵局,建立若干交集,以解決兩岸間許多極待解決的問題,如文書查證、共同打擊犯罪、掛號信函查詢等等。因此,乃一方面思考我方之對案;另一方面,由國家統一委員會對一個中國的涵義預作解釋,作為我方之基本立場。

於是,國統會於1992 8 1 日通過「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點:「一、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之後,台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份,但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份」。

二、我方初擬的五項方案

至於針對中共所提五項方案,我方亦反覆斟酌,於1992 4 月下旬即擬定下五種表達方案,授權海基會酌情分別提出:

()雙方本著「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原則。

()雙方本著「謀求一個民主、自由、均富、統一的中國,兩岸事務本是中國人的事務」的原則。

()鑒於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狀態,在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咸認為必須就文書查證(或其他商談事項)加以妥善解決。

()雙方本著「為謀求一個和平民主統一的中國的原則。」

()雙方本著「謀求兩岸和平民主統一」的原則。

在此同時,海基會與海協會繼續函電往返,就兩岸文書查證之協商相關事宜進行溝通,最後敲定於1992 10 28 日在香港進行磋商,我方由當時的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主談,海協會方面則由海協諮詢部副主任周寧主談。筆者則另受陸委會指派赴香港於幕後予以協助。

這次商談,最關鍵的問題當然就是「一個中國的原則」問題。海基會方面對於陸委會授權的五種表達方案,酌加修正為三種,並獲得陸委會同意,這三種表達方案是:

()鑑於中國仍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由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海峽兩岸文書查證問題是兩岸中國人間的事務。

()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鑑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在香港商談的過程中,雙方各自依序提出不同的文字方案,反覆折衷,均無法獲得共識。我方乃於10 31 日提出前述海基會第三案。我方並鑑於對「一個中國」問題,難有共識,乃授權海基會以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以解決此一問題。海協會代表對此並未表示接受,亦未表示反對,卻先行於11 1 日離港,中止商談。我方代表則停留至11 5 日,見海協會代表無返港續商之意願後,才離港返台。

但是海協會卻於11 3 日透過新華社發布新聞表示,願意尊重並接受兩會各自口頭聲明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並建議就表述的具體內容另行協商。對於海協會的建議,台北方面未表同意,認為既然雙方可各自口頭聲明方式表述,何以還要另行協商具體內容,陸委會因此發布新聞稿駁斥。而海基會則於11 3 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海協會在本次香港商談中,對『一個中國』原則一再堅持應有所表述,本會經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可以接受。至於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我方將根據『國家統一綱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本年8 1 日對於『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加以表達。」同日並將此新聞稿傳送海協會。

三、海協會的正式來函

隨後,海協會即未再要求就此再協商,並於11 16 日致函海基會表示:「在香港商談中,海基會代表建議,採用『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並提出具體表述內容(見附件,按即海基會第三案)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11 3 日貴會來函正式通知我會,表示『已徵得台灣有關方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的方式各自表達』。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並已於11 3 日電話告知陳榮傑先生。⋯⋯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本此精神,對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

海協會11 16 日來函後,我方甚為審慎的研擬回函,唯當我方尚未回函時,海協會即於11 30 日再度來函,希望早日實現「汪辜會晤」,並建議於12 月上旬進行預備性磋商,12月下旬實現「汪辜會晤」。(事實上預備性磋商及辜汪會談,均至1993 4 月上、下旬才舉行)

根據以上的過程及11 3 日海基會新聞稿、11 16 日海協會來函與文件,1992 年兩會會談的結果可以總結出下列幾點:

()「對『一個中國原則』,用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是我方提出,並獲得中共接受。雙方均將有關提議,陳述與回應載之於文件,並因之開展日後的辜汪會談,因此應該說是兩岸間的一項重要的共識。簡稱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或「各自表述,一個中國」,並未偏離事實。

()「對『一個中國』原則用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的共識,其實是對「一個中國原則」處理方式的共識,並不是對「一個中國」內涵的共識,也不能簡化為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

()我方表述的內容,包括海基會第三案及國統綱領及一個中國的涵義。海協會也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原則下,提出他們的表述內容,因此自應各為其表述內容負責,也算是一種承諾。雙方表述內容雖有交集,並不全然相同,更不全然同意對方的表述內容,因此將「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稱為九二共識,係屬斷章取義。

回顧這段經過,「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方式,確實解決了當時的問題,而其後的預備性磋商及辜汪會談,並未再糾纏於此問題上,更重要的是這種做法,並未使中華民國及人民之權益與尊嚴受到減損,這確是值得當政者深思的。

(本文原刊載於《香港經濟日報》)

 

九二共識,細說從頭

◎李慶平

民進黨執政的扁政府,不承認「九二」共識,最近陳水扁總統雖然鬆口,但他仍然玩弄文字遊戲,把1992 年兩岸兩會(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達成的共識,以「九二精神」含混其詞,到底1992 年兩會討論的共識真相是什麼?以下提出十二點回顧、說明。

一、1992 10 28 日至30 日海基會、海協會及中國公證員協會人員在香港就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進行工作性商談,其中有關大陸提出「一個中國原則」問題,雙方雖交換了意見及方案,但並沒有達成最終結果。

二、1992 11 3 日海基會正式去函通知海協會,有關方面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

三、1992 11 3 日海協會接獲海基會來函,立刻由海協會孫亞夫副秘書長電話告之海基會陳榮傑秘書長「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

四、1992 11 16 日海協會致函海基會「我會擬做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該函並附海基會於1992 10 30 日所提表述方案「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來函中海協會建議兩會約定各自同時口頭聲明。

五、1992 11 17 日下午4 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黃昆輝主任委員召集陸委會及海基會高層對11 16 日大陸海協會來函,研商對策,黃主任委員最後決定,針對大陸海協會11 16 日的來函,我方暫不覆函,但用記者會方式,以口頭聲明表達我方立場,黃主任委員當時指定海基會李慶平副秘書長在下午6 時召開記者會,代表海陸兩會發言,李慶平副秘書長發表談話:「對海協會11 16 日來函,願以口頭聲明各自表達的方式表示歡迎,但我方認為雙方對此問題的立場原則早已各自表達過了,不需要再約定同一時間發表。」

我方一貫立場是事務性協商,不應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性議題,但由於中共一再以政治性議題干擾事務性協商,我方基於保障民眾權益,在10 月下旬授權海基會法律處處長許惠祐在香港與海協會商談時,對「一國中國原則」提出八個方案,對方也提出五個方案,海協會11 16 日又提出第六個方案,事實上雙方已對「一個中國原則」各自有了清楚明確的表達。

六、1992 12 3 日海基會致函海協會「我方始終認為:兩岸事務性之商談,應與政治性之議題無關,且兩岸對『一個中國』之涵義、認識顯有不同。我方為謀求問題之決解,爰建議以口頭各自說明。至於口頭說明之具體內容,我方已於11 3 日發布之新聞稿中明白表示,將根據『國家統一綱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本年8 1 日對於『一個中國』涵義所作決議加以表達。我方此項立場及說明並迭次闡明,香港地區、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之媒體,對於雙方立場及說明,先後已有充分報導。」

七、在李登輝總統於1995 6 月初訪問美國康乃爾大學後,同年6 16 日海協會來函推遲兩會之間的協商,從此時起中共海協會對「各自以口頭聲明方式表達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有了變化。

八、1996 3 13 日海基會致函海協會,函文如下:「在3 8 日、9 日去函抗議貴方發射飛彈演習,嚴重傷害兩岸關係,危及亞太地區安定,與『一個中國』無關,貴會聲稱違背『一個中國』共識,殊難理解,有關『一個中國』貴我兩會在香港會談已有各自以口頭說明立場共識,貴會後於1992 11 16 日來函確認,貴會自不應片面曲解。」

九、1996 3 15 日海協會李亞飛副秘書長表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是海協兩會過去就事務性商談所達成的共識,不涉及其他領域,也不能任意擴大到其他領域。

十、1996 4 29 日海基會辜振甫董事長就「辜汪會談」三周年發表談話:「台灣海峽的兩岸分隔近半個世紀之後,三年前的此刻,本人經政府授權在『一個中國的內涵得各自表述』的共識及『對等協商、相互尊重』的原則下,為解決兩岸交流所衍生的問題,在新加坡和大陸海協會汪道涵先生見面簽署四項協議,建立了與大陸協商聯繫的管道與制度。⋯⋯我方從來沒有背離過『一個中國』的原則,兩岸不是各自明言都說在『追求國家統一』嗎?」

十一、1992 12 3 日海基會去函海協會後,有關「一個中國」問題,並未再成為兩岸兩會協商之障礙,因而促成19934 月在新加坡舉行的第一次「辜汪會談」。但1995 6月李登輝總統赴美康乃爾大學訪問之後,大陸海協會認為台灣方面背離「一個中國原則」,對「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做了擴大解釋,而逐漸否認有1992 年「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識。

十二、2000 6 27 日下午,陳水扁總統在總統府接見美國亞洲基金會會長傅勒博士(Willian Fuller)等人表示,新政府願意接受海基、海協兩會1992 年「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共識,但大陸方面卻不承認有這項共識。陳水扁在發表這項談話後,當晚即由總統府高層出面指出,陳水扁的立場與五二○,六二○演說立場一致,不代表總統接受「一個中國」原則。6 28 日,陸委會主委蔡英文再於晚間舉行緊急記者會,澄清指出陳水扁27 日有關「一個中國」問題談話與六二○記者會在精神上、內容上是一致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是我方用來描述1992 年會談過程的用語,兩岸從來沒有對「一個中國的原則」有共識。

(本文原刊載於《中央日報》,90.08.31,三版)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kurich&f_ART_ID=34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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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惠祐:一中各表較符當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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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惠祐:一中各表較符當時意思
 
【聯合報╱記者李志德/台北報導】 2008.04.25 02:35 am

紀念已故海基會前董事長辜振甫的紀錄片:「勁寒梅香│辜振甫的一生」,昨天上午舉行發表會。國安局長許惠祐在片中受訪時,一改民進黨一貫「否定九二共識」的立場,表示在九二年香港會談當時的情境下,「一中各表比較符合當時兩岸的意思。」

在場賓客除了國安局長許惠祐以外,並沒有見到現今海、陸兩會的重要官員。製作人辜懷群也表示,製作小組的約訪,也曾遭到拒絕。據指出,曾參加二次辜汪會晤的前陸委會主委蔡英文,就拒絕受訪。

同時也傳出,陸委會給辜家「穿小鞋」,拒絕提供當年兩會往來函件和協議原件供拍攝,製作團隊只好另尋替代影像。相關人士指出,本片製作的時間二○○六年,藍綠兩黨正為了「有無九二共識」的問題相爭不下,陸委會因此不願公開相關文件。

陸委會相關官員表示,相關檔案依規定不提供私人使用。但依「檔案法」的規定,除非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工商秘密、人事薪給等相關資料,否則政府無權拒絕人民申請使用政府檔案。

據了解,製作單位原本開立了十四項歷史文件清單,向海基會申請拍攝原件,這些文件都是海協、海基會往來函件,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海基會致函海協會表示,「已徵得我方政府部門同意,以口頭方式表達一個中國」;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海協會致函海基會,表示「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等。

據指出,上述十四項文件,內容全都經過報章書籍報導過,但製作單位向海基會申請拍攝時,海基會只提供第十五項歷史照片清單,但對於十四項珍貴的歷史原件,則表示陸委會不同意拍攝。

【2008/04/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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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審慎:九二共識 協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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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審慎:九二共識 協商基礎

中共國家主席胡錦濤與美國總統布希通電話,首度承認九二共識就是一中各表,國民黨中央研判這是北京拋出兩岸復談的具體善意,不過,總統當選人馬英九態度低調審慎,認為剛當選尚未就任前,此時不可能展開任何兩岸協商談判。

胡錦濤談話顯示北京從原先堅持一中,放寬到接受一中各表,兩岸政策主張與國民黨趨於一致,馬英九昨受訪說,「已經看到媒體報導,但仍要進一步查證、了解詳細情況」。

馬英九也提到,他一貫主張就是兩岸以九二共識為基礎,儘速恢復協商對話,「九二共識就是雙方可以接受的基礎」。

據指出,由於剛剛當選總統,馬英九對於兩岸議題抱持審慎態度,也會謹守分際,僅會維持「總統當選人的基調」,避免外界過多解讀。

其次,幕僚也說,兩岸關係仍看實質進展,馬主張兩岸進展應從對話到實質協商談判,目前僅有對岸領導人的談話,幕僚建議馬「話不必講太快」,保留彈性空間。

儘管馬英九不願評論胡錦濤談話,馬營兩岸外交策士蘇起卻明確提到這是北京的具體善意,至少是中共領導人首度承認一中各表,預期中方兩岸政策進行調整後,「兩岸復談比較容易些」。

蘇起也說,過去兩岸在1992年達成的「九二共識」,國民黨多年來堅持一中各表的立場,北京則只有一中,民進黨政府更限縮在各表,如今胡錦濤願意接受一中各表,「這明顯是對馬英九釋出善意」,也有促談的意味。

國民黨認為北京刻意釋出善意,兩岸年底前恢復官方對話的機會極為濃厚。

對於北京從接受「一中原則」到「一中各表」的兩岸政策調整,國民黨大陸事務部主任張榮恭形容這是「北京近年來在兩岸關係做出突破性的重大宣示」,他也說,北京接受一中各表符合世界潮流,畢竟全世界對於一中認同的版本確實有差異。

熟悉兩岸互動的張榮恭認為,這次台灣大選顯示抹紅策略失效,台獨也有退潮的跡象,北京才願意在兩岸關係採寬鬆立場。

張榮恭也提到,北京因為鎮壓西藏抗暴引發國際強烈批判,此次刻意在台灣政黨輪替後,拋出接受一中各表立場,等於有意重啟兩岸對話,藉以轉移國際焦點,尤其透過布胡對話的過程拋出兩岸政策的重大調整,此一改變也獲得美方背書,畢竟兩岸復談符合美方利益。

【2008/03/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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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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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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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友善列印
第    5     條
(司法院)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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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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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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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 公(發)布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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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我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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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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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綱是為執政政黨的執政目的暨行動依據,執政黨提出於政府施政的目的暨行動依據叫政綱。

你說得沒錯,「1991年的民進黨尚未執政!!! 」,不過在1999年這篇台灣前途決議文中不否定1991年的台獨黨綱。但不弄出這篇宣言來在文字中加入「台灣是獨立國家,國號叫做中華民國」的文字當障眼法,不但過不了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違憲政黨的規定,還會面臨被解散的厄運。不過這篇宣言並不否認1991年的台獨黨綱。

否則政府怠於執行憲法增修條文終此項規定,或因制度不良而讓增修條文無法施行,豈不坐實「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國家掛保證」的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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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的台獨黨綱是發表於1991年...不是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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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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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只是一篇在野黨的政治宣言而已~

地位還不如李登輝總統發布的 國統綱領

九二共識就是根據國統綱領而來的


☆☆☆開張天岸馬 奇逸人中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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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的立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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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m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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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的立論基礎是「台灣已獨立的基礎就是一九九九年民進黨通過的台灣前途決議文,裡面承認台灣是獨立國家,國號叫做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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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從世界消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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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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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昨晚發出聲明指出,台灣與中國自一九四九年來,即「分治分立、互不隸屬」,這是台海地區的真正現狀。台灣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中國政府從未對台灣行使治權,亦未向台灣徵收稅金,要訪問台灣的外國人,只須向台灣駐外館處申請簽證。

既然是「分治分立、互不隸屬」,那就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分治分立、互不隸屬,那麼「台灣」又是從哪裡冒出來的「國家或政府」啊?不過,照民進黨政府的論述,「台灣國」好像是1991年或1993年就獨立了嗎?這就奇怪了,1992年跑到那裡去了?1992年從世界消失了嗎?宇宙在1992那一年忽然不見了!難怪民對黨打死也不承認「九二共識」,不但沒有共識,連九二年都不存在?


☆☆☆開張天岸馬 奇逸人中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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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時代的民情民意是有智慧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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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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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帽

人是受天鍾愛而得賜以智慧之高靈性群居動物。這基本的智慧是人人皆有,而且差異有限。只因帝制人為因素長期影響,而造成社會階級之不同,而人的智慧也隨著產生大差異的不同。但是,人的根本求得各該層次生活安穩快樂的智能,應該要受認同與尊重,從事治理眾人事務的政治人物,更需有此認知。尤其身處民主時代的政治人,實有職責齊整與增長同胞的智能,不能有百姓之智能得低於為政之人的觀念。孔子先師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說法,得知道那是帝制社會中一種知識份子對當時之民情的對待主張。如今,民主時代社會將該如何對待民情,理當如何才合乎民情與時代要求,也該有所新主張才是。

帝制時代的天下社會是皇帝所私有,當時的人也是其私有物之部份,因此人民沒有任何需求的權利,如能遇上皇帝英明,得蒙照顧,那將是一種恩賜,如果皇帝沒做好事情,也不能以為意,也就是說皇帝怎麼做就怎麼對,怎麼說就怎麼是。如今,民主法治時代社會天下是全民所共有,眾人活動共同生活於社會中而產生的眾人諸多事務,得經由眾人的選賢與能的選舉方式,委託當選人來治理。受委託人治理好眾人之事務而達到照顧人民的情事,則是盡職責的表現,並非什麼恩賜。如果受委託人沒能治理好眾人之事務,則事務之主人得隨時隨地更換受委託人來治理眾人之事務。這是帝制時代與民主時代基本上的不同,身處民主時代的同胞都該有的認知。

在委託政治裡,委託人可不必知道事務該如何治理,只要求成果好便可。用什麼法子來治理或如何治理之過程,則是受委託人所當知道的。不過,眾多委託人的多數,如果對受委託所施用之法子或治理過程結果有所疑慮時,為免遭殃害,得隨時隨地制止其治理或更換受委託人。這才是以民為主的表現,才是民主社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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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如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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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

民意如流水~這個詞句台灣政壇以前很流行。孔子也說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一般以孔子此論為「權宜說法」的善意解釋是:「統治者可以要人民跟著他走,卻不需要讓人民知道這是為什麼。」也有以孔子此論為「愚民政策」的不善意解釋是:「統治者可以對人民加以指使驅策,絕不可以讓人民變聰明。」實際上經考證,孔子當時的說法是:「民可使道之,而不可使智之。」,這句話怎解釋呢?有人認為是「為政者可以讓人民順著道而行,卻無法讓人民了解其用心。」,也有人用哲學知識論的角度,翻譯成:「為政者可以讓人民順著天道而行,卻不可以讓人民順著為政者的智慧或人民自己的智慧而行。」或者:「人民可以讓自己順著天道而行,卻不可以讓自己順著智慧而行。」國父孫中山的理論是「知難行易」,天下事的因果關係都很"複雜",想要搞清楚是非常難的,牛頓是物理大師了,搞到最後,都被愛因斯坦修正了。一般人智慧都不會比大師高,政客施政,自己心中無智慧(道),不知怎麼辦,卻要去問人民,奈何民意如流水,變幻莫測。故老子曰:「道可道,非常道。」

話說回來,不知道怎做的人選你出來幹什麼? 干脆找一位民意調查專家當總統好了!?政治者,管理眾人之事也。管理學的本質是什麼?請看下面的聯結: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kurich&f_ART_ID=7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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