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旅居LA的華僑,分享美國法律的實務經驗給大家參考!
基本是美國的檢察官是不可以用被告的話來against 他,簡單說被告的供詞是不能當作主要起訴得依據.以侯大檢的說法~馬市長的認知是公款,所以他是貪污!基本上是不能當作起訴理由的!檢察官必須要證明特別費是公款,馬英九說啥是沒有法律上的意義的!即使被告在法庭上說謊的可以!例:克林頓對大陪審圖說謊,檢方並未追究.這點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也是相同................
雖然美國和台灣是屬於不同的法系(海洋和大陸),但是大多的法律概念是相同的!基本上新版刑事訴訟法就是參考美國法律的交互詰問制度!基於以上理由!你會發現公訴檢察官不太提馬市長的認知證據,而主攻特別費是公款! 我猜訴檢察官也了解此點,所以不採用侯大檢的理由.
以上經驗和大家分享,如有指證,歡迎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