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清白的法律判決和大眾認知
於法來論,我個人認為馬英九應該是清白的. 今天這場官司是一場鬧劇,也是一齣教育戲. 更是一件檢驗台灣司法的試金石. 光憑政府從主計官員到檢察體系眾說紛云的現象來看(我是指特別費不用單據部分),就可以想像怎麼可能以一個如此模糊的行政法來定人罪.然而,台北人先生的「首長加班費」觀點有點勉強.恐落入「自肥」的困境.因為今天重點是:即使馬英九在法律上站的住腳,他是否在道德上有瑕疵.
以下抄錄我在其他討論區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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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來說,領據會計程序完成就一切合法.既然說不需單據就不能事後要求證明使用出處.除非事先註明保留單據以備查. 否則公用私用隨你說因為都沒證據. 沒證據就不能辦人.檢察官以資金流向起訴馬英九是認定馬英九自己的以競選市長補助款做捐款的來源的說法. 這個看法有弱點:
一, 主計室以行政命令規範特別費. 本身解釋空間模糊. 檢察官的起訴缺乏足夠法律依據.
二, 馬英九沒有犯行客觀證據-一切核銷會計程序合法
三, 即使去追蹤領據款,馬英九的確有捐款. 只是前後講法兜不攏(用什麼來源的錢捐的). 以被訴人的話當唯一主觀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如果在一個有法治有人權的國家)
所以, 看得出來馬英九自己的疏失: 沒有記帳習慣,私人財務管理不夠條理 (大水庫?),認知和實際有記憶上的落差(捐款來源). 這些都是辯護律師必須面對的.雖不應被定罪,不過已足夠成為起訴的理由以及反對他的人的攻擊的目標,而且尾大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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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補充一點是: 「公務使用」和「實質補貼」是不相抵觸的. 以公款補貼個人需用並沒有矛盾.(這種沒有單據的報帳在美國叫做Per Diem. http://en.wikipedia.org/wiki/Per_diem). 公款經合法會計程序報銷(用合法單據或領據)一旦落袋就是私款. 民進黨在公款和私款上糾纏是混淆視聽.有宣傳上的利益但沒有實際上的意義.
我個人認為馬英花了很多和公務有關的錢但是沒有帳(他所公佈的捐款都是已有憑據的),我也相信馬英九不是一個對錢很計較的人,但是他也沒有搞清楚他的財務細節.然而作為一個政治人物難免一切都要被用放大鏡來檢驗.只是今天民進黨用訴訟來腐蝕馬式道德招牌也的確有它的效用. 大家只有謙卑點讓時間和司法來沉澱法律真相.到最後,大眾的對馬英九清白的認知很可能還是「信者自信,不信者自不信」.政治本就是一種要讓多數人相信你的遊戲.
我所寄望的是台灣老百姓能用一個比較核心的價值來選擇國家的領導人.而這個核心價值不應建基於某種個人崇拜(人物,政黨,國家,族群)而是樹立在對品格,能力,遠見,與人心的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