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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青春鐵馬向前行  副市長: 天天天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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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青春鐵馬向前行】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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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絕對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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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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庖丁解畜
華碩
天煞孤星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Julia小喵
現代孔明陶朱公
gardenia

把特別費確實弄清楚後,可以發現馬英九絕對清白!

●針對極端點去辯護特別費,可以證明馬英九絕對清白!
1首長自己絕對會享用到特別費。
2縱使司法認定:別的帳戶不算特別費支出,馬市長的特別費帳戶還有1100萬特別費沒花、私吞,事後捐款也還有罪!
●特別費有兩個特點:
1嚴格的特別費必要條件是:要使用於公務,然後才有其它細項。
2特別費是業務費:可以使用於公關業務,也可以使用於行政業務,但兩者都是“業務費”。所以稱《特別費》,不稱為公關費。可見當時訂定特別費的人腦筋很清楚,我認為政敵故意歪曲、打馬!

●特別費的辯正:
1 特別費沒有禁止首長自己領市政業務加班費!
2 所謂“花光特別費”的定義絕對是:特別費使用於公務用途,以加班費、工作獎金、社會捐助名義或交際應酬名義支出,用完特別費。
特別費支出費用當然包括首長加班費部分的支出,否則首長加班費去哪裡領?
3 特別費絕對不可以亂花,並非只要花完都合法,否則特別費也可以犒賞首長家人,馬英九家人也是台北市民 。

●馬市長的用法〈市政業務的用法〉:
1 檢視馬市長須要原始單據的特別費,大部分是使用於犒賞員工補貼加班費以及工作獎金,可見馬英九的認知特別費是〈公務加班費以及工作獎金〉,另一方面是〈捐贈〉。
2 特別費犒賞員工用餐,首長、員工一同用餐,首長把特別費吃到肚子裡;王金平、首長用特別費應酬請客,大家都會把特別費吃到肚子裡。
3 執行市政業務加班,首長、局處首長、員工一同加班,首長、員工都領業務加班費。只要合於公務支出,由市長決定特別費支用。

●公務員加班費部分
一般公務員加班費每月有60小時限制,首長沒有領加班費。
首長用特別費補貼員工超過60小時部分的加班費,這足以證明特別費不受加班費限制。所以首長的業務加班費是包含在特別費中,馬市長可以〈沒有禁止就是可以〉領實質業務加班費。

馬市長每日工作16小時、假日無休,有工作日誌可以證明自己實質工作加班,馬市長可以領業務加班費。特別費帳戶有1100萬元沒有花完的部分是加班費,因為是加班費所以免扣所得稅,司法根本無法入罪。

馬英九和翁院長使用特別費狀況有很大不同,千萬不要說相同!
特別費可以使用於公關業務或行政業務。只有一種首長不交際應酬、下班時間也甚少加班,用領具領用特別費部分才必須探討是否違法。
檢視馬英九和翁院長使用特別費狀況,馬英九有工作日記證明實質加班且用於行政業務,而且加班時間超大量!翁院長有經常加班嗎?加班時數夠嗎?
所以,馬英九和翁院長使用特別費狀況有很大不同!

把特別費確實弄清楚後,可以發現馬英九是公務員典範!


台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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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養的司法欺負馬英九,太陽月亮都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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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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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陳瑞仁起訴扁的是需要單據核銷單據的部份

侯寬仁起訴馬英九的是不需單據核銷的部份

標準何在? 公理何在?

四大王八都可以拿特支費,為何馬英九不可以?

阿扁養的司法欺負馬英九,太陽月亮都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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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本就是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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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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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華碩

這是包公昨晚托夢告訴我的...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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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沒有明文限制,首長當然可以領工作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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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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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本來馬英九捐款大於特別費支出,司法就可以認定無罪。

綠人要定罪馬英九,就不會理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或是行政慣例。

●不用把管理制度搞得很複雜,有一個基本道理大家一定懂:有工作就有相對應的報酬。最基本的工作所得是“薪資以及加班費”兩項。合法、合理的管理制度所領到的錢絕對比這兩項收入多,或不少於這兩項;除非你進公司,簽署同意文件受到限制。

●特別費的使用權是首長,只要是公務支出就是合法,加班費是最標準的公務之出!

特別費沒有明文限制,首長當然可以領實質工作加班費!努力工作的人,領加班費很理直氣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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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為何不歸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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庖丁解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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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一個不懂法律的小老百姓﹐我一直以來的疑惑是﹐在法律的灰色不明地帶﹐利益不是應該歸於被告嗎﹖這不是法律基本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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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加班費不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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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用首長加班費不妥只是我個人意見 .

我不清楚政府官員是否有所謂 ”Exempt” 和 ”Non-exempt” 兩種 . ”Exempt” 員工沒有加班費 , 一年有固定可休假日數 . 超休要扣薪水 . ”Non-exempt” 員工按工時計酬有加班費 . 我不知道台北市長屬於那一種 .

我們當然可以自我解釋這個那個 . 但是創新必須顧到 大眾觀感 .

總而言之 , 我不擔心 馬英九的官司 . 台灣還沒離譜到這種地步 . 我們往前看吧 .

P.S. 我認為馬英九一切核銷會計程序合法就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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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個人有權可以剝削最基本的工作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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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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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你說的沒錯,問題是萬一執政黨有辦法影響司法,就是要把馬英九定罪!?

既然馬英九有可能遭受司法迫害:別的帳戶不算特別費支出,馬市長的特別費帳戶還有1100萬特別費沒花、私吞,事後捐款也還有罪。

馬英九當然有權要求計算馬市長公務加班費的基本所得!基本工作所得是薪資以及加班費,哪一個人敢公開剝削最基本的工作所得? 而特別費的使用權是首長自己,只要是公務支出當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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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的性質介於是非黑白不明的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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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愛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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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1嚴格的特別費必要條件是:要使用於公務,然後才有其它細項。2特別費是業務費:可以使用於公關業務,也可以使用於行政業務,但兩者都是“業務費”。所以稱《特別費》,不稱為公關費。可見當時訂定特別費的人腦筋很清楚       實不相瞞,世上(台灣)若有發生連謹守公私分際,是非黑白分明地帶的「法匠信念」小馬哥都有機會遭到「貪污治罪」起訴的司法案例,那麼八九不離十,至少也有五成以上的可能性,是該政治議題的本身介於是非黑白含糊模稜的兩難地帶。 藉由北檢檢察官各約一半的人數認為特支費必須追究和可免訴究的討論結果,足以印證我的觀點正確。 此外,倘若依照政府法令規定,特別費可以逕自轉入私人帳戶,並無違法不妥之虞。那麼其後的未用盡餘款,未依規定定期悉(全)數繳回國庫,是否已然構成刑法上所謂的「貪污犯罪作為」呢?將會是全案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案關鍵。 換言之,檢察官聲稱的「犯罪意圖(犯意)」應該指涉到具有確實「犯罪行為的前提之下」的「犯罪行為動機」。 當然,侯檢察官的認定是未將特私人帳戶內的特支費餘款繳回府庫,即構成確實的「犯罪作為」。但我以為,貪污治罪適用性質應該僅止於「積極(作為)犯」,譬如公務支領上的「浮報公家費用」和「濫領開支項目」。相反的,逕自將「未將私人名義下的公務餘款繳回公庫」用司法訴究,本身聽來就是一件匪夷所思,自相矛盾的離奇制度。倘若訴究罪狀,只能當作是「消極的不遵守既定規範」的私人理財方式。 希望個版上的小馬哥及相關板工板友能夠充分認知我對於特支費的心得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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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絕對可以領實質工作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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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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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 本來馬英九捐款大於特別費支出,司法就可以認定無罪。

既然馬英九有可能遭受司法迫害:別的帳戶不算特別費支出,馬市長的特別費帳戶還有1100萬特別費沒花、私吞,事後捐款也還有罪。我們必須認真探討管理制度,從管理制度中可以發現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的荒謬!

●大家都知道工人可以領兩種錢:薪資和加班費。
在管理制度上:
勞方一定有加班費;管理階層領經營績效獎金。管理階層的經營績效獎金大都比加班費多出很多,因為經營績效獎金包含兩個部分報酬1超時辛勞、2管理績效!
同理用於政府,一般公務員加班可以領加班費;首長的工作性質以加班費無法含蓋,所以領特〈支〉別費,首長沒有同一般公務員領加班費。

檢驗司法起訴馬英九,我們發現檢察官不去理會首長完全沒有加班費,特支費的管理津貼也不見了,首長超時請假還會扣薪資。縱使司法要迫害馬英九,但司法絕對無權剝削加班費的基本所得!

本來合法的管理制度,對於公務人員或是任何人:有工作就有相對應的報酬,新資+加班費或管理津貼或經營績效獎金,或是公關費、出差費。公司或高層無權剝削。
管理階層無權壓榨下屬員工,故意給予過多的工作負荷確沒有給予加班費。如果有這種政府一定是財政惡化、無能並且欺壓下屬,這種政府該被譴責、推翻!

特別費只規定不可以當首長的福利津貼〈福利津貼就是沒有工作確額外多領錢〉,特別費並沒有規定不可以計算首長的實質公務加班費。所以首長當然應該在特別費中領自己的實質工作加班費!最基本的工作所得是薪資以及加班費,哪一個人敢公開剝削工作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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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清白的法律判決和大眾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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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清白的法律判決和大眾認知

 

於法來論,我個人認為馬英九應該是清白的. 今天這場官司是一場鬧劇,也是一齣教育戲. 更是一件檢驗台灣司法的試金石. 光憑政府從主計官員到檢察體系眾說紛云的現象來看(我是指特別費不用單據部分),就可以想像怎麼可能以一個如此模糊的行政法來定人罪.然而,台北人先生的首長加班費」觀點有點勉強.恐落入「自肥」的困境.因為今天重點是:即使馬英九在法律上站的住腳,他是否在道德上有瑕疵.

以下抄錄我在其他討論區的發言:

**********

於法來說,領據會計程序完成就一切合法.既然說不需單據就不能事後要求證明使用出處.除非事先註明保留單據以備查. 否則公用私用隨你說因為都沒證據. 沒證據就不能辦人.檢察官以資金流向起訴馬英九是認定馬英九自己的以競選市長補助款做捐款的來源的說法. 這個看法有弱點:

, 主計室以行政命令規範特別費. 本身解釋空間模糊. 檢察官的起訴缺乏足夠法律依據.

, 馬英九沒有犯行客觀證據-一切核銷會計程序合法

, 即使去追蹤領據款,馬英九的確有捐款. 只是前後講法兜不攏(用什麼來源的錢捐的). 以被訴人的話當唯一主觀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如果在一個有法治有人權的國家)

所以, 看得出來馬英九自己的疏失: 沒有記帳習慣,私人財務管理不夠條理 (大水庫?),認知和實際有記憶上的落差(捐款來源). 這些都是辯護律師必須面對的.雖不應被定罪,不過已足夠成為起訴的理由以及反對他的人的攻擊的目標,而且尾大不掉.

**********

要補充一點是: 「公務使用」和「實質補貼」是不相抵觸的. 以公款補貼個人需用並沒有矛盾.(這種沒有單據的報帳在美國叫做Per Diem. http://en.wikipedia.org/wiki/Per_diem). 公款經合法會計程序報銷(用合法單據或領據)一旦落袋就是私款. 民進黨在公款和私款上糾纏是混淆視聽.有宣傳上的利益但沒有實際上的意義.

我個人認為馬英花了很多和公務有關的錢但是沒有帳(他所公佈的捐款都是已有憑據的),我也相信馬英九不是一個對錢很計較的人,但是他也沒有搞清楚他的財務細節.然而作為一個政治人物難免一切都要被用放大鏡來檢驗.只是今天民進黨用訴訟來腐蝕馬式道德招牌也的確有它的效用. 大家只有謙卑點讓時間和司法來沉澱法律真相.到最後,大眾的對馬英九清白的認知很可能還是「信者自信,不信者自不信」.政治本就是一種要讓多數人相信你的遊戲.

我所寄望的是台灣老百姓能用一個比較核心的價值來選擇國家的領導人.而這個核心價值不應建基於某種個人崇拜(人物,政黨,國家,族群)而是樹立在對品格,能力,遠見,與人心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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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絕對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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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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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孔明陶朱公

分析馬英九特別費,有下列幾層可以判定絕對清白!

一、根本:被檢察官認定特別費帳戶還有1100萬元沒有花完。那些是馬市長的業務加班費!〈馬市長有工作日誌可以證明自己實質工作加班,馬市長可以領業務加班費。〉

二、法務部長解釋:是實質補貼!

三、馬英九用別的帳戶捐款就不算特別費支出:
那也是馬英九特別費的帳戶欠馬英九另外一些捐款帳戶的錢!

四、台南市長許添財特別費不起訴案例!

基於以上四點,馬英九特別費絕對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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